民事调解书范本

时间:2024.4.13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交通事故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3月19日中午12时,王城村六社村民吴积玉驾驶自家摩托车,在六社桥转弯处不慎将王城村六社村民杲立功之女杲玉撞伤,杲玉造成左脚脚踝脱臼,左大腿严重擦伤,左胳膊严重擦伤,总共花费医疗费用5300元;吴积玉摩托车有损伤,吴积玉本人有轻微擦伤。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吴积玉赔偿杲立功医疗费用5300元,误工费1000元;

二、吴积玉照顾杲立功之女杲玉直至出院;

三、吴积玉的摩托车由吴积玉本人负责修理;

四、吴积玉的擦伤由吴积玉本人负责治疗;

五、其他无纠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3月25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4月26日晚上2时,王城村四社村民王成华在浇水过程中与王城村四社村民张希民发生口角,两人经旁人劝阻后分开,在浇水结束回家的时候,王成华由于怀恨在心,拿手上的铁锹在张希民未加防备的情况下向张希民的头上打了几下,导致张希民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用3470元,经医院确诊为轻微脑震荡。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成华赔偿张希民医疗费用3470元,误工费4500元;

二、王成华在村民大会上公开向张希民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5月30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5月14日下午14时,王城村三社村民杲立彪将自家的驴赶出来吃草,由于看护不严,杲立彪家的驴进入杲立武家小麦田地里,吃掉了部分小麦青苗,并践踏了小麦青苗,小麦损失面积有32平米,杲立彪发现后立即将自家的驴赶出来,杲立武知道情况后向杲立彪索赔小麦损失200元,杲立彪认为索赔数额较高,不愿意赔偿。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杲立彪赔偿杲立武小麦经济损失100元;

二、杲立彪写出书面保证,以后严加看管自家的家畜,不再为害农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6月10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3月15日中午12时,王城村六社村民杲栋在修建其养殖场的时候,未经允许占用三社村民李德顺家田地,李德顺听说自己家的田地被占用立即去阻挡,与杲栋发生口角,经村民劝解,没有发生人身伤亡,但是李德顺不让杲栋占用其田地。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杲栋赔偿李德顺土地占用费10000元,误工费100元;

二、李德顺出让自家田地200平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3月30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7月15日中午12时,王城村一社村民王恒家的牛中毒而死,经村委会调查,是该社村民王喜在王恒家牛槽内投毒,致使王恒家的牛死亡,两家人在此之前因浇水发生过争执,王喜记恨在心,导致了投毒事件,王恒与王喜再次发生冲突,两人扭打到一起,致使王恒胳膊受伤,王喜头部受伤,均属轻伤。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喜赔偿王恒家耕牛损失费8400元,误工费100元;

二、王恒、王喜各自付其治疗费;

二、王喜在村民大会上向王喜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7月25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8月19日下午16时,王城村六社村民杲立俊在王城村道路硬化过程中,不慎将王城村五社村民刘举庆家的闭路线挂断,两人之前因浇水的问题发生过冲突,此次事件导致其矛盾激化,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致使杲立俊左胳膊骨折,刘举庆的左腿及面部受伤,经调查,是刘其庆先动手的。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刘其庆赔偿杲立俊医药费5600元,误工费1200元

二、杲立俊联系广播站接好刘其庆家的闭路线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8月30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交通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8月10日下午13时,王城村六社村民徐积章在收麦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致使所开的四轮拖拉机撞伤王城村六社村民王晓红,王晓红小腿骨折。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徐积章赔偿王晓红医药费8700元,误工费1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8月15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8月28日下午14时,王城村三社村民杲立河在修渠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一块预制U型槽从运槽车上掉下来,砸伤同在施工的王城六社村民杲立万,杲立万的左脚趾骨粉碎性骨折。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杲立河赔偿杲立万医药费3000元,;

二、杲立河所在的施工单位赔偿杲立万医药费3000元,误工费2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9月4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2月15日中午12时,王城村五社村民张浩在王城村的棋牌活动室里打麻将,期间因王城村六社村民张金欠其五块钱未给,随即张浩与张金发生了矛盾,扭打在一起,致使张金的腹部受伤,并砸坏了棋牌活动室里的自动麻将桌一台,经调查小组调查,是张浩先动手的。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浩赔偿张金医疗费800元,误工费400元;

二、张浩赔偿棋牌活动室的自动麻将桌费2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7月25日

民 事 调 解 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8月27日晚上10时,王城村六社村民茹红在偷王城五社村民张明家的种的西瓜时,被张明发现,因茹红患有羊癫疯,经张明的恐吓,茹红再次犯病,随即张明将其送入村卫生室诊治,病情有所好转。经调查小组调查,张明知道茹红患有羊癫疯,却对其进行恐吓。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明赔偿茹红医药费300元;

二、茹红赔偿张明家的西瓜损失。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8月30日


第二篇:民事调解书1


民事调解书

(2008)xx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90828168,住四川省育才路8号17幢2单元9号。

被告:马某,男,汉族,19xx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806285498,住四川省会龙镇香林村16社15号。

被告:成都市XXX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成都市锦江区。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实:20xx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马某在未取得叉车上岗证的情况下,驾驶被告吉象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叉车在四川府河市场内叉运没有捆扎的层板,层板滑落,将原告李某砸伤,经鉴定,造成原告10级伤残。

被告马某无证驾驶叉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原告诉称:被告马某系吉象木业的正式员工,且被告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7658.58元和诉讼费用的责任。被告吉象木业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马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驾驶叉车为第三人叉运货物,造成原告受伤,应当由被告马某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自己只承担管理不当之责。被告马某辩称:自己帮佳美木业叉运木版,已形成雇佣关系,所以要求追加佳美木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依法追加佳美木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略)

……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被告吉象木业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元,已支付的4000元应给予扣除,剩余()元;

第二.被告马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元,并归还其扣下吉祥木业的1000元,共计()元;

第三.考虑到公平和合理分担原则,第三人佳美木业应赔偿( )元;

第四.由二被告和第三人平均分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书记员 阳帆

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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