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尊敬的杜玉林厅长:
我叫田福元,男, ‘九五七年七月十入几生,汉族,中共党员,一一九七八年至一一九九二年曾在山西省公安厅八处任副科级侦察员,助理工稃师。一九八九年至·九九一年曾在原北城公安分局三桥派出所挂职副所长。 一九九二年三月山西省公安厅先后以晋公机党字(1991)第11号批复、晋公监(发)字(1991)第6号处分决定、晋公机党字(1992)第6号复审决定、普公监(发)宁(1991)第6号复审决定,认定我构成“受贿”,给我以留党查看两年、行政降级并“清调”出公安厅的处分。今天,再一次提出申诉,请求杜厅长您责成相关部门重新了;以调查、覆核。具体事实及理由汇报如下:
一、事实与过程。
一九九零年_二月五日,由我带领三桥派出所民警李余胜、薛占芳、李益民、郝正忠等民警,经侦察一举破获了以王奋强为首的四名复员军人合伙入宅盗窃辖区住户万7‘重大团伙犯罪案件。随之,三月七日凌晨,我的同班同学王志强及其妹妹‘同来到派出所为其弟王奋强求情,我当即做了拒绝。由于同学及其家人的日夜不断纠缠,遂于三月十日将王奋强等罪犯提前收审转入看守所羁押。我同学lF志强之父王培瑛觊觎在派出所无望,便于三月十五独白来到我位于兴华小区的住处,请求我看在与王志强系同学的份上,疏通检
察院及法院的关系,以减轻其子王台强的罪责,遭到我的再次拒绝后,王培瑛几至下跪,并声称其北城无熟人,他又经常出差在外,大儿子(王志强)又极其窝囊等,随即,从衣袋中掏出‘迭人民币求我在为其找关系时吃饭、抽烟、乘车时使用。对他的以上行为,存我说明厉害并拒绝的推让时,该王培瑛将钱扔到我身后沙发上,待我取散落的钱准备归还时,王培瑛己转身走出了家门,迅速离去,经清点为现金丘干元。
二、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组织进行了汇报。
三月十六日,我将强留给我的五千儿带到派出所,心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