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XX年XX月XX日县政协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全面提高委员素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委员是作为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参加人民政协的,是政协委员会组成和工作的主体。
第二条 委员管理工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中共XX县县委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为XX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委员的条件
第三条 县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三)拥护社会主义事业;
(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五)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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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七)有参政议政能力;
(八)赞成《政协章程》,自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
第四条 委员的产生,必须严格按照《政协章程》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第五条 政协党组要高度重视换届时委员的安排,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共同研究,报县委审议,并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具体委员的推荐提名,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六条 每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届内如需增加或调整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一般应经过提名推荐、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和公布四个步骤。
第八条 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之前,须先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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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政协向委员颁发证书后,个人方可参加政协XX县委员会。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是政治地位和荣誉,也是社会职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县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有履行职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八)撤销参加本会资格的委员,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上级和本会会议决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交朋友,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四)积极参加县政协、专委会及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3
(五)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积极撰写提案。
第五章 委员的活动
第十四条 县政协及各专委会利用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引导和带领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政策与规定,学习政协、统战知识,学习科学技术知识。通过学习,深入开展人人争当“学习型”委员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委员领办和参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十七条 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加强与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的活动。
第十九条 通过送科技、文化、卫生下乡,送温暖,扶贫救助等形式,积极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第六章 4
委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委员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坚持“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档案。内容包括委员登记表、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经常征求委员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意见,了解委员发挥作用的情况,掌握其工作变动、病退、内退或退休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利用召开委员座谈会、走访委员等形式,加强与委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二十五条 适时向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委员后备人选的培养,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增加和调整委员时与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互通情况,为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委员人选提供依据。
第七章 委员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县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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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时参加政协会议,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履行职能,且在专委会、委员活动组、本届别及所在单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撰写提案,且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长与其谈话: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在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三年未提交1件书面提案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一)在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在每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五年未提交1件书面提案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政协章程》或上级和本会会议决议,情节较重的;
(二)被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受到政协表彰奖励、通报批评、本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应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县政协 6
常务委员会议决定,并报县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届内累计请假超过会议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县政协党组向县委组织、统战部门建议换届时不再作为政协委员推荐人选。
第八章 委员的变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或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工作或职务岗位变动失去原代表性的;
(二)因健康状况及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发挥职能作用的;
(三)委员本人声明退出本会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考虑委员的增补:
(一)委员名额出现空缺;
(二)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委员结构需要调整的;
(四)人事变动及其它原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协XX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政协XX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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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政协第二届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委员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履职要求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委员权利,积极履行委员义务,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履职为民、清正廉洁。
第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XX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言献策,多做贡献。
第四条 认真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市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各项活动,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争当优秀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在政协会议或活动中提一条意见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
第七条 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协委员风采,树立政协良好形象。
第二章 履职保障
第八条 组织委员学习培训。通过委员培训、常委会专题讲座和政协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委员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 建立委员联系制度
1.委员活动由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开展。
2.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联系。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专委会联系委员,市政协到县(市、区)调研视察可吸收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3.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委员履职情况,支持委员履职尽责。
4.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要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反映、帮助解决委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委员因工作调动离开XX,失去原有的代表性,由市政协免去其委员职务。各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应及时掌握委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职务、职称变动等情况,并及时告知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
第十条 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1.通过情况通报会、对口协商等形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委员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介绍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发送委员,帮助委员掌握情况。
2.对委员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落实办理情况及工作进度建立通报制度。
3.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让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 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
1.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赠订《四川政协报》、市政协办公室要给委员赠送《XX政协》内刊。
2.做好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保障委员权利。
3.及时收集委员对政协工作和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委员之家”。
4.实行邀请相关委员列席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制度。
5.委派委员担任执纪执法机关、窗口行业单位的民主监督员,积极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6.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发挥《XX政协》、XX市政协网等宣传载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委员的优秀事迹和履职业绩。
7.依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委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和“五个一”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一年一卡,如实记载委员履行职责、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为委员履职考核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2.实行平时考核与年末考核、年度考核与届终考核结合,年末确定委员年度考核意见,届末确定委员届终考核意见。
3.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一年内不参加政协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或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1.委员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鉴定,填写《XX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登记卡》,送交本委员活动小组。
2.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3.提案委、研究室分别考核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情况。
4.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综合汇总情况后提出考核建议意见报主席会议审议。
5.主席会议审议确定政协委员年度考核结论。
6.综合届内各年度考核结论确定届终考核意见。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委员考核结果原则上在政协委员、委员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
第十六条 对热爱政协工作、履职尽责业绩突出的政协委员给予宣传表彰;定期评选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委员作用发挥好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或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七条 对履职不积极、作用发挥不好及违纪违法的市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分为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1.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1)无故全程缺席1次或全程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者(含委员学习培训会)。
(2)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者。
(3)一年内没有提交一件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者。
2.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职。
(1)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2次者。
(2)两年无故缺席市政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全体会议外)和活动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委员资格。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
(2)委员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依法逮捕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对涉嫌刑事违法,被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结案后,确无刑事违法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3)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4.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由各委员活动小组提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审核,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市政协申请复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委员活动小组:以专委会和县(市、区)政协为依托,综合考虑市政协委员所在界别、工作性质、地域分布,按照“职能相近,人数相当”的原则,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并明确组长、副组长。
第二十条 市政协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负责委员考核管理的牵头工作,各委员活动小组和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提案委员会协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每年给各委员活动小组拨付一定活动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定委员活动小组活动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好学习、调研、视察、联谊等活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彰显活力。每年每个委员活动小组至少开展2次以上活动并确保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协XX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