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证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证书有效、准确,使船舶保持适航状态。并符合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保证船舶安全营运,防止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岸基和船舶的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 职责
公司根据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的有关规定、规则等的要求,分别由相关科室/船舶负责对证书的审办、发放及保管有关证书的正、副本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3.1 海务主管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垃圾管理计划、系固手册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2 机务主管负责船舶入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船员舱室证书、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救生设备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3 航运科负责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营运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4 体系办负责DOC证书和SMC证书、保安证书、连续概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5 人事科负责船员证件(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七项)、GMDSS证书、等)和船舶卫生证书的管理。
3.6 船舶由船长对所有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进行管理。
3.7 如果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发生了变化或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补充对证件管理,体系办应及时标明管理人。
4 证件管理
4.1公司岸基
4.1.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分工对已标明的船舶证书/证件进行监控,掌握证书/证件的有效期限,证书/证件到期前1个月向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提出检验和换件申请,并安排船舶在合适的港口进行检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检验和换件进行跟踪,并催促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及时寄送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4.1.2各相关部门收到船舶新证件,应进行审阅并登记,并将新证件正本(DOC证书为副本)及时发放上船,并做好接收记录,将有关新证件副本(DOC证书为正本)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归档备查,并督促船舶做好新旧证件的更换工作。
4.1.3人事科应经常审阅船员证件的有效期,检验和换新期限到期前一个月(适任证书六个月)向办证机构提前申办。
1) 适任证书到期前,人事科应通知证书持有人填报《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鉴定、登记表》,到市级以上医院体检,由医生填写《海员体格检查表》,将两表报人事科。人事科核对其两表,若符合规定,则鉴定意见,并盖公章后报海事局办理新证。
2) 人事科办妥证书后,分类造册登记,及时将新证发给持证人并收缴旧证书,办证机构如需注销应即上交旧证书。
4.1.4各相职能部门负责对旧证件保管,至少保存3年后方可销毁。
4.2 船舶
4.2.1船长负责对船舶证件和船员证件的管理,在开航前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可委派其他船员),以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和齐全性。
4.2.2船长在证件的检验或换新期限到期前一个月(适任证书六个月)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检验和更新要求,得到各相关部门主管同意后,在合适的港口申请换件或检验,船上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4.2.3检验完成后,船长与相关部门主管共同督促检验部门早日取得新的证件,船长在取得新证件后,应及时做好登记更换工作,旧证件应上交到各相关科室存档。如在外港进行检验,船长在取得新证件后,还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填写船舶证书及文件一览表.
4.2.4除办理进出港手续、船舶检验、安全检查等需出示证书的情况外,船舶不得将证书/证件供其他外人翻阅。
4.2.5船舶代理或有关港口当局因工作需要借用船舶证件时,应令其开具借据,列出所借证件清单,返回时逐项清点。
5 船舶技术资料的管理
船舶技术资料是船舶技术管理的重要资料,对船舶的修理、应变处置有重要作用,是为海上人员提供可靠的岸基地支持的必要条件,必须保持船舶技术资料的完善、有效。
5.1 船舶技术资料的内容
5.1.1船舶原始资料:包括各种图纸、说明书、各种试验记录、检查报告以及产品检验证书等技术文件;船体结构改动,2平方米以上钢板更换及整根肋骨更换等重大修理,整台设备更换、管系重大改动等(以上简称“设备重大变更”)的测量记录、试验报告、检查报告等。
5.1.2历次厂、坞修及航修工程验收单,测量记录,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等。
5.1.3日常检修及测量记录、设备损坏的修理记录。
5.2 船舶技术资料的控制
5.2.1新建或购置船舶分别由机务主管和参与购置、接船人员负责按合同规定接收船舶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4.1”、“4.2”中所列内容;其中一套交机务部归档,其它交船舶使用。
5.2.2船舶厂修后,监修人员应将修理工程验收单、接帐单、厂修测量记录及船舶修理总结(应包括修理主要工程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问题及“设备重大变更”情况)进行整理后移交机务主管存档。当发生诸如船舶“设备重大变更”等情况时,机务主管应及时将其相关内容补充入船舶原始资料,在原始资料上相应记录“作废”或“已修改见------”字样及修改日期。
5.2.3船上技术资料按部门分别由大副、轮机长或主管人员保管;当发生船舶及设备重大变更等情况时应由大副、轮机长或主管人员负责记录并收入归档,在原始资料上相应记录“作废”或“已修改见------”字样及修改日期。
5.2.4历次厂、坞修及航修工程验收单,测量记录,检验报告和试验报告分别由大副、轮机长归档。
5.2.5船舶日常检修及测量记录、设备损坏的修理记录由部门长或设备主管人员负责保管,列入船员调动时交接内容,重要部分复制上报公司机务科阅存。
6 管理标准
6.1 船上全部技术资料须建立清册,按其内容性质分类立卷,各卷均有目录并附在卷首,并注明技术资料的文题、编号及内容摘要。部门长应每年清点一次,如发现遗失应书面报告公司机务科并设法补齐。
6.2 除特殊情况外,船舶技术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倘若查阅,只可来船查看。如因特殊原因,保管人员必须取得借条并负责收回。船舶技术资料日常的借阅,亦须做好借阅记录(格式见附录A)。
6.3 公司的船舶技术资料由机务主管负责管理,应保持齐全、无损、清晰、符合实际。所有船舶的技术资料应建立单船清册,各种技术资料应按其内容性质分类立卷,并注明船舶技术资料的文题、编号及内容摘要。
6.4 船上部门长应领导所属船员做好各种机件的测量和检修记录并负责核对,以保证技术资料的正确性。
6.5 机务主管应认真监督、指导各船舶做好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
7 船舶技术资料的移交
7.1 船舶退出公司,船上技术资料按合同规定向指定部门或个人移交;船舶保管的由大副、轮机长移交,公司保管的由机务主管负责移交。
7.2 船员在移交船舶技术资料时,倘若清单中的某些项目与实际有出入,移交人应在清单上注明发生差别的原因。在移交清单时,应由借阅人向接任部门长逐件确认。其它交接手续按FY/SI0110《船员调动交接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录
FY/SI0107-01 《船舶技术资料借阅记录》
FY/SI0107-02 《船舶证书登记表》
9 相关文件
FY/SI0110 《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记录表:FY/SI0107-01
船舶技术资料借阅记录
注:1、本表一式一份,主管人员留存。
2、本表保留期限3年。
记录表:FY/SI0107-02
船舶证书及文件登记表
LIST OF CERTIFICATE/DOCUMENT
船名: 呼号: MO NO: 日期:
注:此表有船长填写,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机务科,一份船舶留存。
第二篇:船舶证书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船舶分公司船舶证书管理办法
(初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船舶证书是船舶施工、调遣的有力保障。为做好公司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确保分公司船舶正常运作,根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中铁大桥局集团九江船舶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包含的船舶证书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船舶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四条 船舶证书管理的目的:满足并不断提高公司船舶的出租率和生产效率,保证船舶不受证书原因而影响施工、调遣。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证书》由设备技术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施工、停滞船舶除《船舶所有权证书》外,其它证书均由船舶负责人负责管理。各类铁驳的证书(无人驳)均由所 1
在分部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代为管理。
第七条 船舶各类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污损,保持证书的清晰,完整。定期检验船舶证书及船舶通信、消防救生设备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 船舶各类证到期应及时寄、送回公司办理,船舶通信、消防救生设备到期及时送相关单位更新。
第九条 船舶回到九江基地,由设备技术部上船检查船舶设备及船舶证书状况。
第二章 证书的管理使用及办理
第十条 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船舶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证书由单船随船存放,并由船舶负责人管理。如施工需要使用《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应申请向公司借用,同时办理借用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设备技术部在每月底统计下个月舶舶相关证书到期情况下发到生产部船舶管理组并上转到公司网络办公平台。
第十二条 使用到期需要分公司统一办理的船舶证书必须提前15天寄、送回公司设备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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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海船到期申请检验的,应检查磁罗经校差(小天鹅、天一号)、救生筏有效日期、降落伞/火箭信号失效期示位标、雷达应答器干电池换新、检验日期、抛绳设备/火箭信号换新日期是否到期更新。如已到期,及时与相关厂商联检验更新。并将检验更新的相关资料和证书一并寄、送公司设备技术部,同时提供船舶污水检验报告(污水石油含量<10mL/m)。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换证检验的,需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IC卡》一并寄、送回公司。
第三章 船舶签证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船舶的签证簿都应在船舶进出港时,(铁驳(无人驳)均由所在施工区域大型船舶负责),由船长负责人在24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同时3个月或6个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安检。
第十六条 根据海事局相关新规定,船舶签证簿使用完后,可就地购置。
第四章 船舶文书办理及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负责人应按照当地海事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安排相关船舶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八条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由分公司技术部办理,交由船舶负责人保管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船舶垃圾记录簿、油污记录簿船舶负责人应认真 3 3
按照垃圾管理计划和油污应急计划认真做好对垃圾管理和油污处理的记录,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船舶负责人应认真做好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的记录,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相关文书用完之前应及时向公司申请统一购买。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船舶证书管理工作的处罚
1、对船舶证书及船舶相关文书管理混乱、污损、丢失。使其影响施工生产、调遣、办理其他证书的船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船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船舶负责人和本船不参与公司年中、年终评比。
2.对船舶证书到期不及时上报公司报检,致使船舶影响施工生产、调遣的船舶,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船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船舶负责人和本船不参与公司年中、年终评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船设【2010】47号《九江船舶分公司船舶证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