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永安,男19xx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货物运输,住银川市金凤区银啤苑5-1-302室。电话:130xxxx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佳园,女,20xx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三社18号,系宁AL347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赵吉春之女。
法定代理人:马红,女,19xx年6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三社18号,系宁AL347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赵吉春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生海,男,19xx年6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银川市兴庆区民乐村9-124号,系宁AL347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赵吉春之父。电话:132xxxx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王凤花,女,19xx年8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银川市兴庆区民乐村9-124号,系宁AL347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赵吉春之母。电话:132xxxxxxxx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因交通事故给反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2512.48元。(其中医疗费481.00元,车辆鉴定
费2000.00元,车辆拖车费2200.00元,车辆修理费19749.60元,停车费1210.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60000.00元。共计85640.60元。被反诉人承担80%即68512.48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因赵吉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越线行驶,于20xx年1月7日16时15分,赵吉春(已死亡)驾驶宁AL347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银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通路5KM+250M弯道处,压道路中央单黄实线与吴彦兵驾驶的沿银通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宁AFS56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反诉人驾驶的沿银通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宁A38630号中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赵吉春、赵博晨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xx年1月16日,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委托宁夏一路平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三车制动性能及碰撞前瞬时速度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宁AL3476号长城牌普通货车车辆制动器合格,碰撞前瞬时速度为96.6KM/h-101.3KM/h;宁A39630号解放牌中型箱式货车车辆制动性能合格,碰撞前瞬时速度为59.9KM/h-65.0KM/h;宁AFS56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辆制动器合格,碰撞前瞬时速度为63.0KM/h-68.7KM/h,20xx年1月18日,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道理交通事故书认定,赵吉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彦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永安承
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赵博晨、吴娟无责任。反诉人认为赵吉春驾驶赵万福所有的宁AL3476号轻型普通货车,应安全驾驶,而赵吉春醉酒驾驶且越线超速行驶,与反诉人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反诉人车辆受损停运,赵吉春当场死亡。赵吉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车辆,给广大公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其所造成的损失应有赵吉春的合法继承人依法承担,故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512.48元。
此致
兴庆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xx年7月9日
证据目录
1、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赵吉春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
驾驶的宁AL3476号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96.5KM/H—101.3KM/H,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永安、吴彦兵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博晨、吴娟无责任。
2、 门诊医疗费票据4张,证明王永安在医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为481.20元。
3、 拖车费票据5张,证明王永安驾驶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因车辆损失严重无法行驶,拖运车辆到停车场的费用,共计2200.00元。
4、 停车费收据一张,停车费票据224张,证明车辆受损后,停
车费用共计1210.00元。
5、 证明一张,车辆修理费#5@p一张,配件清单一张,证明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主要部件损失较为严重,车型过老,车辆配件须从各地查找,造成车辆维修时间延长,维修工期接近6个月,车辆修理费为19749.60元。
6、 机动车运输资格证一本,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证明王
永安系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该车辆系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第二篇:民事反诉状(版本)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反诉人: 有限公司
住所:
负责人:
反诉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人民币元。
2.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反诉人承担被反诉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根据该合同约定和招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双方其他书面文件的确认,被反诉人应当向反诉人支付以下费用:
具体附《黄山始信苑应由小区公共收益或维修基金支付项目汇总表》及证据146页。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反诉人曾多次与被反诉人协商支付上述款项有关事宜,现反诉人只好利用本诉程序提起反诉,请法院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xx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