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张世峰,男,汉族,身份证:612728196628061X,现住二马路大幼儿园门口东侧,电话:138xxxxxxxx,固定电话:7216457
被告:乌日古玛乐女,蒙族,身份证号不清楚,现住沙尔利格苏木开一家飘逸秀发理发店,附带一点化妆品,电话:158xxxxxxxx(门邻家电维修部,老板赵彪:130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化妆品货款987元。
二、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原告张世峰在二马路大幼儿园门口经营一化妆品店,被告乌日古玛乐于20xx年4月10日让前夫批发赊账化妆品货款701元。被告乌日古玛乐再次于20xx年6月28日赊欠批发化妆品货款286元,两次共计987元。
要账经过:20xx年我们一直在催款,被告人乌日古玛乐找借口说没时间过来,等以后上来一并结清。20xx年4月7日-4月11日被告的姨姨来我们店里我们又说起被告欠账的事,被告姨姨通过电话给被告说你的欠款给人还了没有,被告说20xx年羊毛钱下来就已付清了,事实是被告两次赊欠货款以后一次也没来过我们店里,现在欠条还在我手中,至今为给
一分钱。20xx年4月13日为了要账我骑摩托专程下沙尔利一趟,中午找到被告的姨姨说她不在,门关了去前旗了。其实她哪也没去,就在沙尔利,不出来为了躲我,我等了一下午没有等上,最后我在沙尔利宾馆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早上她以为我回去了,就来理发店,我在暗处等着她紧接着见面拿出欠条要账,被告死活不承认,最后大吵一架,我气麻了随即我就返回乌审旗,被告可耻恶劣,没有人性道德,现已决定起诉被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强制执行。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世峰
20xx年6月3日
第二篇: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吕亚秋,女,汉族,19xx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柘路省汽车技校宿舍。
原告傅立民,男,汉族,19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北路66号。
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斌,职务院长
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华
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金码头城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 元
2.判令第一被告精神损害赔偿 元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吕亚秋与原告傅立民是母子关系。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是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教师,居住在巢
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傅益春是早年参加革命,曾因救助他人而身受重伤的老革命家,退役后担任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工程师职务,19xx年3月退休。因20xx年患病经过治疗后,经济困难,原告曾多次申请补助,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一直以正在研究为由,迟迟没有回音。20xx年7月中旬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房屋的拆迁工作。
此前房屋早已被列入旧城改建区内,而20xx年5月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却接到学校的通知要求交回共有产权证,并补交购房款,统一办理房屋产证。20xx年5月得知此房屋要拆迁,原本想以出售该房屋的钱治病,此时已没有了希望而校方明知房屋将要拆迁,还通知办理产权证,使病人傅益春无法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病情急剧恶化。20xx年2月1日傅益春拖着病重的身体第五次找到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希望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出面与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临时住房,以方便拆迁,而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断然拒绝,被告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回复不予商议。
20xx年4月6日,被告巢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和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签定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伙同巢湖市金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强行拆除原告的房屋。这让病中的老人在身心受到双倍的打击下,最终在20xx年9月21日含恨离去。为了让老人得到安息,原告多次与校方协商之后,才同意借用会议室作为临时的死者吊唁场所。然而校方出尔反尔,百般刁难,竟然向警方报警称学校有人打架闹事,让原告及家人的精神上倍受伤害。
两被告的行为不但违背了《房屋拆迁管条例》,而且冺灭良知。由于两被告对原告吕亚秋和丈夫傅益春居住的巢湖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家属区三层楼二单元101室的房屋的非法处理,使病中的傅益春受到了非人的待遇,致使傅益春过早的离开人世,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直到现在原告还无法面对傅益春的死亡,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无法抹去的伤害。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