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9

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腾冲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腾冲县供销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根据中央、省、市、县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批复》(腾政复[2004]70号)批准成立本公司。为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使公司成为资本运作、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体,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公司名称: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由县联社单独出资设立,并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社有独资公司。

县联社与公司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授权与被授权,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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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腾越镇满邑办事处菜园坡小区4号

第四条 公司在腾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县联社腾供财[2005]1号文件《关于资产划拨的通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注册资本于元月10日前拨完。今后县直各公司、基层社改制以后的社有净资产一并纳入公司,作为增加资本统一经营、管理、开发,县联社所持有上述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超过注册资本部份,计入本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实现授权范围内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保障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核心,资本运营为内容,全新的为农服务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提高社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促进为农增收。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县联社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管理及运营,以公司拥有的法定资本、增值资本和借入资金,通过对外投资、收购、2

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产权交易、资本转让、租赁等各种途径进行优化资源配置、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兼营: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商贸经营性、开发性业务和经营业务。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出资人权利

一、享有资产受益权,对社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更换董事(职工选举产生的董事除外),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向公司委派或更换监事(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除外),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查阅董事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整体兼并、破产、解散;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跨行业、跨地区对外投资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十、法律、法规及供销社《社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3

第九条 出资人义务

一、足额拨足所认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不得干预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依法行使职权;

五、法律、法规及社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为社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有股权关系,公司以股东身份对被投股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

被投股的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构成相互独立的母子公司关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承担社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上交投资收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下列权力:

1、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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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公司法》和社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亨有重大经营决策权和资产受益权。

3、审定全资子公司的转让、设立、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产权变动方案。收缴解散或破产全资子公司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4、依照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县联社的规定,用产权出让、土地开发的净收入和投资收益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投入;同时,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以及资产的处置。

5、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产权事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控。

6、向全资子公司派出监事或会计,对其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权力。

公司依据《公司法》对控股、参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根据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派人员进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控股子公司,参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制定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参与子公司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1、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2、尊重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随意干预子公司的日常 5

经营活动。

3、除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子公司的资本金。

4、建立共有的信息网络,对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公司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职责

一、拟定全资、控股企业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出参股企业资产管理建议,并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管;

三、核定所投资企业的社有资产,监管社有资产变动事宜;

四、参与所投资企业改革,负责社有资产管理;

五、对已经改制完毕,不能重组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开发;

六、对本级社所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出意见,监缴社有资产收益;

七、指导和监督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股制度;

八、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制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九、对所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效绩进行评价,对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奖惩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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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由五名奇数人员组成,其中1名董事由公司职工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罢免;其余董事由县联社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长1名,由县联社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县联社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等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出资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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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或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得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其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一事一议,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主持、召集董事会议,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签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或授权他人代表签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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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方案,拟定对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报审批的重大决策的处理意见和利润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任免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人由县联社委派或更换,1人由公司职工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由县联社在监事中指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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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县联社及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净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净利润的5%至10%列入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规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依法向出资人派发红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公司10

经营、转增注册资本。

第十章 劳动、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用工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分配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职工的分配标准和办法由公司自主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义务保证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其办法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县联社应按《公司法》要求签订协议,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应认缴新增资本。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破产、出资人决定解散、依法被责令 11

关闭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的职权,组成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清算完毕后,清算组进行公告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县联社制定。本章程由董事会修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成员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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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捌佰万元,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 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在减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股东: ,身份证号码 ,认缴出资额 万元货币, 年 月 日实缴出资额 万元货币。

法人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货币,分 期缴付。 年 月底前缴付 万元, 年 月底前缴付 万元, 年 月底前缴付 万元。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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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行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取股利并分红;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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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4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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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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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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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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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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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 11

程,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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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5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