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024.4.20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 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edu/00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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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的原则:

(一)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 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三) 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依法制订下发到本局的劳动规章制度,视同为本局依法定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执行。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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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形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和严重违规违纪。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一)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擅自调班或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的;

(三)工作场所吵架,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四)员工不认真履行操作规程或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规定的;

(五)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三)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妨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五)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尚未造成损失的; 2

(六)擅自对企业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实施侵入或修改的;

(七)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

(八)对外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

(九)对投诉和举报推诿塞责、包庇违纪,或者泄露举报人涉密信息的;

(十)违反与企业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企业有关保密规定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含保密资料、资讯等)的,情节较严重的;

(十一)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和其他严重违反商业秩序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生产工作设备的;

(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事故负直接责任的;

(四)不法侵占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的;

(五)工作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六)与本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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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携带违禁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造成影响的;

(八)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的或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判处缓刑)或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对罪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违规违纪,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形式依次分为: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按前款形式处理的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含区队)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200元。

罚款统一交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员工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基层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降薪期限为1-12个月,降薪幅度为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上年年薪标准折算)的30%以内。

第十四条 员工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并处赔偿经济 4

损失。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八)、(九)项情形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履行送达程序。书面通知应依次采用以下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由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邮寄都无法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

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应按管理层次、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基层单位管辖的副科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执行;对正副科级(含副总)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组织(政工)部门执行;对局机关副处级以下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直机关党委执行;副处级(含享受)以上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局党委组织部执行。

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同)处理,必须由员工所在单位(含区队)的责任部门根据员工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经本单位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副处级以上人员的处理需经局党 5

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再由上述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执行。

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员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受处分人,且该处理决定必须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进行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形成后,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般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较重违规违纪的处理,应在2个月内完成;严重违规违纪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警告、记过、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局或矿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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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局所属单位、部室管理人员应加强本单位部门生产(工作)组织、员工纪律的岗位监督管理。凡因指挥不当,监管不力、工作严重失职者,要给予降(免)职处分,并停止管理职务、岗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领导对所属单位(含区队)发生违规问题或应该给予处理的事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同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执行本办法需要完善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各单位应适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实际,依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在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矿务局参股、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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