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分章节总结

时间:2024.4.21

土地管理概述第一章

土地估价师分章节总结

第二节 土地资源构成及特点

一、土地资源构成及分布:我国陆地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6.4%,世界第三位。

(一)按地形特征分类:①平原: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2%,三大平原: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②高原:26%,四大高原:内蒙古、云贵、黄土、青藏。③山地:33%。④盆地:19%,四大盆地:四川、准葛尔、塔里木、柴达木。⑤丘陵:10%,四大丘陵:山东、江南、闽浙、两广。

(二)按土地用途分类:①耕地:130万平方公里,14%,世界耕地面积 的10%不到。②园地;③林地;④牧草地;⑤居民点、工矿用地;⑥交通;⑦水域;⑧未利用地。

二、我国土地资源特点:①土地面积绝对数量大,相对数量小;②后备土地资源有限;③土地类型多样,山地多于平地;④农地分布不均匀;⑤森林覆盖率低;⑥土地质量较差;⑦水土资源不平衡。

第三节 土地管理的内涵与原则

一、(一)土地管理:国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为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综合性活动。本质:国家对土地的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土地管理的基础:地籍管理。

(二)土地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社会属性。

1、土地管理的主体:各级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公务员。从享有、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角度分为:①政府;②土地行政主管机关;③行政首长;④公务员。

2、土地管理的对象:土地保护、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自然载体:土地,社会载体:社会组织、个人,分五类:①~④经济;社会;新闻;科教文卫组织;⑤公民。

三、我国土地管理的职能:通过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对土地管理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设定标准,使主体能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各项土地管理活动。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整体、责任、法制、协调;利益、效率、民主化。

土地管理的总目标: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第四节 土地制度与政策

土地政策的基础:土地制度;土地制度的具体体现:土地政策。

一、(一)土地制度: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称,是一个国家人地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

包括:①土地所有制: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是社会制度的根本制度之一。②土地使用制:对土地使用的程序、形式、条件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③土地管理制:国家对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土地,在宏观上进行监督、管理、调控的机制、制度、手段的综合。实施单位:中央、各级地方政府。

(二)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①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②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

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国家所有的土地: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农村中的国有土地还有: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②③国家、国营农林渔场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④国家拨给农村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现行土地使用制的基本格局:①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申请批准后,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行情补交出让金;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已经使用的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②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 / 3 以上成员或者2 / 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 / 3 以上成员或者2 / 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土地政策: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体系、行为准则。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土地政策的特性:政治、强制、整体、针对、预测、及时。

制定的原则:目标明确,全面、准确收集信息;可行、动态、系统;多方案择优,公共利益。

制定的程序:美国的凯普纳、崔戈创立的KT分析法。

第五节 土地管理体制

一、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运行等各种制度的总称,它是中央、地方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系、管理权限、范围的体现。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现行土地管理体制:全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19xx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实行陆地与海洋,土地与矿产的统一管理。设14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6个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①②政策法规、规划;③④⑤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司;⑥执法监察局。

第七节 土地管理与社会发展

一、土地是社会发展中一切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是一切生产、存在的源泉。

二、土地管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①协调社会矛盾;②维护社会稳定;③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估价师笔记:第二章土地经济理论

一、重点

1. 土地的供给

了解土地的自然供给合土地的经济供给及影响供给的因素

土地的自然供给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其弹性为零

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指土地在自然供给及自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因用途与价格变化而形成的土地供给数量。因此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有弹性的。

2. 土地的需求

土地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或者说是一种派生需求,是由于对土地产品的需求才有对土地的需求

了解影响土地需求的因素

3. 地租的概念、性质与形式

(1)地租的概念

地租意指报酬或收益。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2)西方经济学中的地租形式

契约地租或称商业地租 主要租赁双方通过契约(合同)形式,规定承租或承包人为占用物主的土地或不动产支付的租赁、承包金额及期限。

经济地租 即利用土地或其它生产资源所得报酬扣除所费成本的余额,即超过成本的纯收入(实际上包括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两部分)。

(3)马克思的地租类型

级差地租 是指经营较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按其形成的条件和特点,又分为: 级差地租Ⅰ 指因利用肥沃程度、区位条件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

级差地租Ⅱ 指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

绝对地租 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说得到的地租。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地租的深入分析发现由于土地被地主所占有和垄断,凡租用土地不论好坏都须缴地租,以作为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垄断地租(又称独占地租) 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

4. 土地税收

(1)土地税收的内涵

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地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的实物或货币,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

征税对象按性质一般可划分为对收入额征税、对所得额征税和对财产的征税。其中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征收购税。

土地税是财产课税中的重要税种,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

(2)土地税制和地税形式

土地税制度是一国政府制定的土地税收法令、土地税制及其形式和征税办法的总称。

土地税法中通常必须明确规定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这些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

各国土地制度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征收地价税(即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国家则以土地收益为基础,征收土地转让收益税,还有些国家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而征收土地保有税的。

地价税是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土地税,一般分为两种:

?土地原价税。是按土地的原始价格征税,不包括土地改良价格。这种税是对未被利用的土地征收的“未改良地价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按土地价格增加数额征税。土地增值的计征办法又分两种:

一是土地所有权未转移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征税;

二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按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的价格高于其购入价格部分征税。其目的是把因社会发展所增加的土地价格还诸于社会共享,并以此遏制土地投机的发展。

(3)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流转税类(含附加税)

(1)增值税

(2)营业税

(3)消费税 来源:考试大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收益税类

(5)个人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8)土地增值税

(9)农业税

财产税类

(10)房产税

(11)车船税

资源税类

(12)资源税

(13)耕地占用税

(14)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15)印花税

(16)契税

(1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8)关税

(4)涉及到土地税收的课税项目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就其取得的土地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超额收入,抑制投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征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与土地税收相关的税种还有:房产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印花税等。

5.土地金融

(1)土地金融

是以土地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而获得的资金融通。

长期信用的基础则是资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地关系的紧张,土地具有增值趋势,所以土地成为最理想的长期信用基础。

以土地作为抵押品而获得的长期信贷,称为土地抵押信用。

农地金融

市地金融

土地金融

①农地改良贷款

②农地经营贷款

③农地买卖贷款。

①房地产贷款

②消费贷款

③改良贷款

④企业贷款

特点是:在契约未到期之前,债权者不得任意要求债务

提前偿还,而债务者则可在契约前随时偿还。

特点:风险较小、盈利相对较高。

(2)土地金融的特征

灵活性。土地金融通常通过发行土地债券而进行,债券面额小,流通方便,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使游资能迅速投向经营者。

政策性。土地金融是政府推行有关土地政策和其他政策的重要手段。通过利率调整、贷款投向等手段,能够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方向和房地产产业发展方向,从而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风险性。土地金融的运行涉及面广,而发生额相对较小,所以业务成本高。其次,贷款期长,而利率相对较低,所以利润少。这两方面的原因大大增强了土地金融运行中的风险,尤其农业土地抵押信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使得风险更高。

(3)土地金融的功能

用土地作为抵押品,以融通资金,发展农业生产。

筹集建筑城乡居民住房资金。

政府可通过土地金融手段推行产业政策与土地政策。

二、难点

1. 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是指在技术和其它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达到一定限度后,其增加收益就会递减的现象。

平均报酬AP=y/X,它表示平均每单位生产要素投入所产生的报酬;

边际报酬MP=△y/△x,△x表示变动生产要素的增加量,△y表示在相应情况下总报酬的增加量,二者之比表示每增加一单位某种生产要素所增加的报酬。

2.报酬曲线和边际报酬曲线的关系。

边际报酬等于总报酬曲线在各点切线的斜率

3.总报酬曲线与平均报酬曲线的关系

在几何上,平均报酬等于总报酬曲线上每一点与原点连线的斜率,因此,当原点与总报酬曲线上某一点的连线恰好是总报酬曲线的切线时,斜率最大,从而平均报酬最高。

4.边际报酬曲线与平均报酬曲线的关系

当边际报酬大于平均报酬时,平均报酬具有上升趋势;

当边际报酬小于平均报酬时,平均报酬开始下降;

当两者相等时,平均报酬最高。

5.总报酬、平均报酬和边际报酬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阶段:在平均报酬从上升转为下降之前,

边际报酬先升后降,平均报酬处于递增状态,从而增加劳动投入能带来总报酬更大比例的增长,

这个阶段停止投入是不合理的,继续劳动投入将使得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组合的生产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二阶段:平均报酬等于边际报酬之后到边际报酬等于零之前。

这一阶段边际报酬小于平均报酬,且边际报酬和平均报酬均随劳动投入量的递增而下降;边际报酬和平均报酬同时递减,但是在此阶段总报酬持续上升,以至达到最高点。

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在第二阶段组织生产是合理的,但具体选择多少变动要素(比如劳动),还要取决于农产品价格和投入要素价格。

第三阶段:边际报酬为零,总报酬达到最大之后。

投入劳动的边际报酬和生产弹性均为负数,而且平均报酬继续递减,总报酬也趋于下降。因此在这一阶段继续投入是不合理的。

6.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对集约利用的制约作用

集约度是指单位面积土地上所投劳动和资本的数量称为土地。

所投资本和劳动越多,则集约度越高;反之,则越低。

采用何种集约度才算合理?

集约边际,是指某块(幅)土地在利用中所达到的临界点,该点所用的资本和劳动的变量投入成本与其收益相等。即“在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之前,最后一个连续变量投入单位所达到之点正是集约边际”。

粗放边际,则被认为是无租边际,即在最佳条件下土地的产出只能补偿其生产成本。它代表土地利用能力不断减少的一系列土地面积中的一点(扩展用质次的土地的最后一点),超过此点,再扩大生产用地即不能补偿其成本。

三、需要重点记忆或容易混淆的内容

1.需要了解的数据

地球面积约5.1亿平方公里,其中海洋占70.8%,陆地面积仅占地球总面积的29.2%,陆地面积中还有近一半是永久冰盖地、干旱沙漠地、岩石、沼泽地和高寒地等无法利用或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利用的土地。真正能供人类使用的土地约7000万平方公里。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为30%-60%。

耕地占用税是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征税,按人均耕地水平分四个档次计征,其额度为1-10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城市规模大小,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次按年度计算,分期缴纳。其税额幅度为每年0.2-10元/平方米。

2.需要重点理解和记忆的内容

总报酬曲线和边际报酬曲线的关系

总报酬曲线与平均报酬曲线的关系

边际报酬曲线与平均报酬曲线的关系

总报酬、平均报酬和边际报酬三者之间的关系

内在经济

外在经济

外在不经济

规模经济

适度规模经济

3.容易混淆的内容

土地集约利用就是合理利用?或者说集约度越高越好?

在现行社会经济条件下,是又有必要强制推行规模经济?

各种地租的内涵和外延

土地估价师: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需要掌握的内容

1.土地利用的涵义

2.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矿藏、景观和位置等。

经济因素经济规模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演进,

以人力、物力、财力形式表现的经济条件的增强,进一步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物质力量。

经济上是否可行,决定了土地是否可持续利用。

社会因素:制度、人口、法规、政策、教育、技术乃至风俗和宗教。

一个好的土地利用方案应该是:自然因素适宜,经济因素可行,社会因素容许。

3.土地合理利用的准则

是否在土地利用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是否在土地利用中取得最佳的生态效益

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4.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

是以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核心,以最佳综合效益为目标,依据土地自然地理特点、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用地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作出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5.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

控制

协调

组织

监督

6.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

分析土地利用问题

明确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

拟定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7.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

土地调查。

土地评价。

土地供求预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编制

土地利用布局

建设用地规划

农用地规划

未利用地开发规划

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保护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的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评价

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编制

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与实施 来源:考试大-

8.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按规划时限不同,

长期规划:年限达10年以上

中期规划:年限5—10年

短期规划:年限小于5年,中期规划介于二者之间。

按规划范围划分:全国、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个层次。

按自然区域范围或经济管理区域范围进行不同层次的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

按规划性质划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9.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整理、复垦、保护等进行统筹安排

1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层次体系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其中全国、省级、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宏观控制性规划,根据对土地利用加强宏观管理的要求,重点在于强化规划指标控制和政策指南;县、乡级规划是实施性、管理性规划,重点是把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落实到土地空间上,即划定土地用途区、编定土地用途。

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确定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方针政策及目标和措施;

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

根据全国的生产力总体布局与用地需求,划分不同的土地利用地域区;

提出各省(市、区)的土地利用方向和指令性指标,对跨省(市、区)的重要工程项目用地进行布局,并确定用地规模; 拟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的政策措施。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省土地资源的特点及土地利用的问题,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根据全省土地利用目标和各地区(市)土地资源特点,提出各地区(市)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目标;

根据全省的生产力总体布局与用地需求,划分不同的土地利用地域区。

对各种用地、生产基地及跨地区(市)的基础设施工程用地进行布局,提出土地利用结构的指导性调整指标及省内重要基础工程和重要工矿项目用地规模;

解决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不能考虑的地市与地市之间的土地利用问题。

制定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3)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土地资特点及土地利用的问题提出本地区土地利用的方针; 根据本地区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目标;

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各县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各县土地利用方向;

确定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协调地区内县与县之间的土地利用,解决县与县所不能考虑的土地利用问题。

制定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与任务;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分阶段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任务; 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5)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作为一个规划层次,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进行编制,但最好能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本乡(镇)的土地资源特点,确定乡(镇)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

具体确定并落实县级规划所确定的各类土地利用区;

编定各土地利用区的使用用途,具体落实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

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措施。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6.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就其本质而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入和补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具有以下特性:针对性、局部性、实用性、选择性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具体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深入和细化。

A. 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地方政府为规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观土地利用行为而编制的规划,它详细规定了各类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界线、使用强度、利用要求、限制条件等。

B. 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则是为了指导某一地段、地块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如何开发利用而进行的具体规划。

17.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重要性

18.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衡量标准

各规划项目是否落实到地、到位。

各类用地变更的界线、位置、用途、面积是否符合规划。

土地利用、保护、整治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土地资金投入是否按规划进度完成。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后是否取得显著效益。

19.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制度。

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加强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核。

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审查制度。

强化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制定有利于规划实施的经济政策

强化土地利用立法和监察管理

20.土地利用计划的概念及编制意义

21.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程序:上报计划建议数 下达计划指标 上报计划修正数

22.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督检查

建立巡回执法检查制度

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建立查处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建立案件分级查处制度

建立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制度

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制度

建立执行检查报告制度

二、 重点内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与修编

评审: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小组,对各项成果进行检查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送上级部门审批。 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修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2.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任务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计划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和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研究制定用地计划的政策措施,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3.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内容

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等。这些内容主要由下述指标体系构成: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其中重点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包括开发增加耕地和整理增加耕地两部分

生态退耕指标。指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面积。

耕地保有量指标。指计划年末耕地保护的实有数量。

4.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

(1) 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是指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审查的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工作。

(2) 具体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核的内容

审查转用的审批手续、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要依据法律予以处罚;

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有没有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若规划中没有此项建设安排又不是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或线状工程,或者用地数量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则不允许转用;

审查拟使用的用途、位置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吻合,用地数量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若土地用途、位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吻合,地数量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农用地才能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必须予以纠正才能转用;

审查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是否真正落实,保持足额定位落实补充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备条件之一。

5.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查内容

数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

可行性审查

目标和任务审查:规划结果是否能达到规划目标要求,是否能完成规划任务等进行审查。

规模和布局审查

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综合审查

实施措施审查

三、需要记忆的内容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2.考虑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及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如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改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则仍需报国务院批准修改。

土地估价师笔记:第四章地籍管理

土地估价师分章节总结

5.地籍管理的含义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法律(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含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行政措施。地籍管理亦称为地籍工作。 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

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6.地籍管理的基本内容

l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位置、数量、等级、利用和权属状况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调查。通过调查获得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土地调查可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三种类型。

l 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用来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规定由土地权利人或变更当事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产权证书等权源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将土地权利或权利变更事项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簿的法律过程。

l 土地统计: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关系及其动态变化规律进行系统、全面、连续地调查、分类、整理和分析,是国家为了掌握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其动态变化规律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l 地籍档案管理:地籍档案管理是对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册、图像资料等,进行搜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编码和提供利用等多项工作的总称。

7.地籍管理的原则

地籍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法规制度实施

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保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现势性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居民点及其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查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中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设3个, 二级类15个、三级类71个。

9.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条件调查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

土地构成要素主要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

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工农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

10.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A. 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者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B.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地籍调查按调查对象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又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农用地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除村庄宅基地外,现阶段都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城镇地籍调查主要是针对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地籍调查,目前是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指导下进行的,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也基本上参照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作法。

11.土地动态监测

土地动态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的调查观测。监测内容可以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引起的土地所有变化。土地动态监测是为完成土地管理任务服务的。 目前监测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监测、土地权属变化和土地价格、土地质量监测等内容。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有航空遥感监测和航天遥感监测二大类。

12. 土地登记的特点

统一性:即实行分区登记。在同一分区内,确认土地权属的标准要尽可能一致,并且只是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在分区时,尽可能将界线划定在分属两个分区的相邻宗地的相互联系较弱的位置上。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分管辖区的。

唯一性

完整性和连续性

强制性

可信性

13.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依法原则

申请原则

土地权利人要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登记的申请。由于土地登记

是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行政管理措施,所以,不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逾期不申请登记的权利人还要给予处罚。

审查原则

公示原则

14.土地登记的种类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一般是县或市)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因此,又可称为土地总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日常土地登记,是对已经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任一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个别宗地土地权属、用途等变化进行的及时登记,是随时的、经常性的。

15 土地登记的内容

我国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其权利合法性证明。权利合法性证明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

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的归属,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集体土地所有者只能是农民集体。如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个人合伙联营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土地权利客体

①权属界址及其面积

宗地的坐落、界址点的坐标、界址线、四至及相邻宗地权利人,表达了权利主体的权属范围。权属界址清楚无争议,是确认土地权属,土地注册登记的重要条件。

②土地用途和等级

③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土地权属来源

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必要条件。

16. 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土地基本法,体现我国地权及地权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宪法、民法、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及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文件中。

17.土地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地籍处、科、股具体执行。但随着土地登记制度的日益完善,土地登记业务工作将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划分出来,设立隶属于土地部门,公开对外受理土地登记事宜的专职机构。

18. 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可以代理。

19.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组织准备

行政准备

业务准备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可分为五个阶段:

准备工作

申报阶段

通 告

申 请

审 查

收 件

地籍调查

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

初 审

审 核

公 告

批 准

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颁布证书

注 册

缮 证

通 知

验 证

发 证

20.土地代理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代理,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申报期间,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土地登记时,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1.代理登记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可采用三种方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均应具有代理授权书,

22.变更土地登记的特点

分散性和个别性

经常性和及时性

连带性:由于一宗地的变更,会涉及周围众多宗地的变化,当一宗地进行变更登记时,则相邻宗地土地登记资料中的四至说明等相关内容必须随之变更。

23.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核——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或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五个阶段。

24.变更土地登记类型: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的更名、更址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四种类型。

25.土地统计的概念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图表及其他手段,对土地的各种数量关系的现状及其变化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调查、搜集、记载、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26.土地统计的内容

土地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结果。目前,土地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

土地统计指标体系是土地统计工作的核心,土地统计调查、整理和分析都是围绕着土地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的。 土地统计表格形式和土地统计指标体系必须保持全国统一,以便汇总出各级的土地统计资料。

27.土地统计程序

完整的土地统计过程一般由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及统计分析和预测等阶段组成。

28.土地统计类型

初始土地统计和经常土地统计

初始土地统计是土地统计工作的起点,或者说,它是在某一时点上首先开展的土地统计,“时点”是人为确定的,这一时点的数据作为历年统计的初始值。

我国开展并已基本完成的以县级为单位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迄今较为全面、系统的大规模土地资源调查,经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了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及其分布,查清了村和农、林、牧、渔场、居民点及其以外工矿企事业单位用地的权属,其成果都经过了严格检查和验收,所以,为保证土地数据的连续性,应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结果作为初始统计的依据。

经常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的基础上开展的对土地变化状况所进行的统计,包括通过变更调查,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核实,特别是对变化面积和界线进行测量和图上注记,并记录其变更的面积、原因、性质,然后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全过程。

29.我国现行的土地统计报表类型

基层土地统计报表

《统计台账》、《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土地统计簿一》、《土地统计簿二》、《土地统计簿三》、

《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过录表》、《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过录表》、《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过录表》。 国家土地统计报表

现阶段国家土地统计报表由15种报表组成。按报表所反映的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土地权属、利用、数量及其变更情况的土地情况统计资料,15种表格中,有11种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反映土地管理机构情况的。

按报表填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两类,土地统计年度以上年11月1日到本年10月31日截止。年报的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有13种表格是属于年报的。定期报表实质上为半年期报表,每年2月、7月各报送一次。

30.地籍档案

地籍档案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地籍管理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价值的地籍簿、册、图件、声像、电子等资料。

地籍档案和地籍资料是有严格区别的。地籍资料是地籍档案的前身、来源,地籍档案则是地籍资料的归宿。 地籍档案信息,包括地籍档案的内在信息,还包括地籍档案的形式信息

31.地籍档案管理

地籍档案管理,是以地籍档案为对象所进行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32.地籍档案的分类

按立卷单位分类

按内容分类:

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内部业务分工,土地管理档案共分设八个大类,其序列是综合类、计划财务类、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建设用地类、土地监察类、土地宣教科技类、土地管理声像材料类。

按照原国家土管局印发的《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及其说明,分为综合性文件材料、土地调查、非农业用地清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土地动态监测等类。

按地区分类

按形式分类:文书、表册簿卡、图纸和音像、计算机软盘等形式。

按时间分类

33.地籍档案的鉴定和统计

根据《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地籍档案与其他各类土地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凡是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在30~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为长期保存;凡在3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34.地籍档案的利用

一般来说,档案提供利用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型:

传统型服务模式。

机械型服务模式。

智力型服务模式。

35.地籍档案管理的标准化

地籍档案卷组织的标准化问题,国家档案局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此外,还有《土地管理档案暂行规定》、《县级土地管理档案分类方案(试行)》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应遵守这些原则。

土地估价师笔记: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

1.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第4条)。

狭义的建设用地是指通过工程的手段,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操作场地和建筑空间的土地。 广义的建设用地则是指一切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是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如采矿业中露天开采需要的土地、地下开采时采空区塌陷引起地面下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自然保护区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存在于土地上;农业用地则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它对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具有生态利用性。

2.建设用地的分类

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建筑物用地、构筑物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按土地所有权分类::国有建设用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非农业建设用地 、 农业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永久性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

3.建设用地的特征

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

土地利用逆转的相对困难性

土地利用的高度集约性

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无限性与再生性

空间性与实体性

4.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所谓调整建设用地关系是指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以及理顺和协调在解决建设用地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利用、控制、监督。

5.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

? 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 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 农业用地优先的原则

? 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6.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

建设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

建设用地的征用管理

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7.供地:

供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8.供地政策

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实行不同的供地政策。

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国家禁止类项目——一般禁止供地。

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9.供地方式

划拨方式供地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四大类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的方式。国土资源部编制了具体的《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符合要求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除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

a. 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

b.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或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c. 乡(镇)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村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10.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11.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用地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12.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13.供地方案拟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供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和时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14.地方案的批准权限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具体确定。 涉及征用的,同征用的审批权限。

不涉及征用但涉及农用地转的,同农用地转的审批权限。

15.建设用地审批

权限: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手续: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用地审批: “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16. 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需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期限最多30个工作日。审查内容为材料是否齐全、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等。同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表,符合要求的方可报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批准形式一般是文件批复。

17.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因此,征用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须依法批准。

(3)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10.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11.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用地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12.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13.供地方案拟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供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和时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14.地方案的批准权限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具体确定。 涉及征用的,同征用的审批权限。

不涉及征用但涉及农用地转的,同农用地转的审批权限。

15.建设用地审批

权限: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手续: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用地审批: “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16. 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需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期限最多30个工作日。审查内容为材料是否齐全、

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等。同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表,符合要求的方可报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批准形式一般是文件批复。

17.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因此,征用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须依法批准。

(3)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23.用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征用土地方案编制的主体:征用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

征用土地方案要说明被征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等,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

(3)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

(4)1:500至1: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

24.土地使用权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权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

①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②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③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按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范围执行

2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一般来讲,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永续无限期地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此类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但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得到适当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的。土地不予补偿。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不予补偿。

27.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28.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地(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等。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持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

29.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0.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土地使用权将不允许转移,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其他非农村建设。如在同一区域内,既有建筑物,又有构筑物,还包括一部分空地或绿化用地,这都属于建设用地。

土地估价师笔记:第六章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市场及其管理手段

1.土地市场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是商品交换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市场是指进行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如土地交易所,不动产交易所等。

?广义的土地市场则是指因土地交易所引起的一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中间商、代理商、金融信用、广告信息等一切构成土地产权交换关系的经营性活动。

2.土地市场的特征

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

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土地市场的垄断性

流通方式的多样性

土地市场客体的非标准化和异质性 

土地供给弹性小

3.土地市场的主体:供给者、需求者 、中介者、管理者 

4.土地市场的客体:是土地商品物质本身及其产权关系。5.土地市场的功能

信息传递功能

联系功能

实现价值功能

评价功能

分配与激励功能。

调节与配置功能。

6.土地市场的管理手段

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手段

地籍管理手段

土地价格调控手段

土地税收和金融手段

土地立法和执法手段

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管理

7.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8.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基本特征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为限,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9.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范围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

10.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游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出让期届满,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1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出让方式有三种:协议方式、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12.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概念、条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管理

13、土地市场交易信息管理

土地市场交易信息是指在土地市场交易中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权属、交易规则,以及土地市场供应与需求情况的数据资料等。

土地市场信息管理主要是对土地市场交易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及发布等环节的管理,

14.土地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的内容

土地供应总量信息

已供应土地的宗地信息

已供应土地综合信息

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

土地市场预测信息

政策供地限制目录

15.土地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是指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相关服务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市场交易中介服务是包括土地价格评估、交易代理、地产咨询策划、地产经纪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个完备的土地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由设计、监理、评估、经纪、策划、测量、会计、广告、法律、仲裁、咨询、管理、劳务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机构所组成。

16.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管理基本内容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国家对土地市场中介人员主要采取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如土地

估价师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2)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并配有与内容、方式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等人员。

(3)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等。

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检。

中介业务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评估与资产处置管理

17.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

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18.保留划拨方式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以上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19.地价评估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价评估。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然价结果为依据。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土地估价师笔记:第七章耕地保护管理

耕地资源状况

1.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2.耕地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生产条件,对耕地可划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等5个二级地类。

3.国耕地资源状况

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

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除3个直辖市外,还有湖南、浙江、广东、福建4个省。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0.8亩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最低界限,

我国低于此限的有上海、北京、福建、天津、广东、浙江、湖南等省、市。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中,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有666个,占全国县级区划单位的23.7%,主要分布在辽宁、河北、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2个沿海省、区、市中,其中广东省61个、浙江省46个、江苏省45个,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有463个县级区划单位,占全国县级区划单位的16.55%,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

耕地减少情况严重

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较低

耕地退化现象比较严重

耕地区域分布差异大

耕地后备资源有限

4.耕地保护的途径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农用地转用管理

5.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6.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7.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③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④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②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③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8.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③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④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①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②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③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①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②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9.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主体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编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10.地转用方案的内容

拟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台帐(复印件)。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部门提出具体的预审意见,即《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1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这是指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选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情况。若现状是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三个步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若现状是国有农用地的则不需办理土地征用,程序上作相应简化。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权限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和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内,而征用土地属国务院批准权限内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成批征用的建设用地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外,都必须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的办法。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批次征用和农转用的土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内,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都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后,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报上级政府批准。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增加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即应当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耕地补偿制度

12.地补偿制度的内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13.耕地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

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14.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15.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保质足额补充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从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审查整个过程都必须附有补充耕地方案。只有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时,不需要编制耕地补充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补充耕地方案必须提交的附件:

(1)附图: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若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在同一图幅内表达的,则只要在 《农用地转用方案》的附图中表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即可,不必再附图。

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2)若补充耕地任务是由建设占地单位自选完成的,则上述附图必须是已经完成的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

(3)若是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或建设用地单位自选负责开垦补充耕地的,但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则必须缴纳或预缴耕地开垦费,同时提交以下三份材料:①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②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③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协议书。内容包括明确开发、整理单位,开发整理土地质量、配套设施布局与施工质量、工期要求,工程投资数额和具体的奖罚措施,双方规定的责权利等。

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

16.农用地开发的定义

农用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土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技术经济过程。

17.《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开发的规定和农用地开发管理程序

18.农用地整理的概念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19.地整理的内容

平整耕地,改良土壤,归并零散地块,规范地块形状,改造中低产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耕地质量,扩大有效耕地面积等。

20.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1.土地复垦的对象

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

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

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

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22.土地复垦的管理----土地复垦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23.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含义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4.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25.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26.基本农田划定的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区界定,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

27.农田的保护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

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方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的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土地估价师笔记:第八章土地法制与监察

土地法与土地法律关系

1.土地法

?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土地法,仅指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 广义的土地法,不仅包括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而且包括其它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2.土地法的特征

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3.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是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4.土地法的调整方法

民事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适用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调整手段。

行政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时适用的管理、监督的法律调整手段。

5.土地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按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土地法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的。

其构成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①宪法

②法律

③土地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土地法规

⑤土地行政规章

⑥地方土地规章

6.土地法律关系特征

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法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在国家意志的指导下,结成的一种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7.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此外,三资企业也可作为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但它是由专门法规来调整。

8.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土地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质

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的内容具有行政性质

9.土地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土地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①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

②土地利用与保护法律关系

③土地使用法律关系

④土地征用法律关系

⑤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⑥土地税收法律关系

按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处地位进行划分

①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法律关系

②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按土地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双方意原划分

自愿性法律关系

强制性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责任

10.土地法律责任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利都可以构成违法。

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

① 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② 土地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

③ 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1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由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秩序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的纪律,依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债的不履行和侵权行为。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到的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属于严重违法,其社会危害性大

12.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及责任

土地行政违法行为

土地民事违法行为

土地刑事违法行为

1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a.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内容包含了金钱和土地,均属没收之列

b.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c.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d. 罚款。

e. 行政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f.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形。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a.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b. 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c. 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5.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a.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b.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c.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d. 罚款。

e. 行政处分。

f.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16.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包括厨房、厕所

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7.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

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

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18.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

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19.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

一种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另一种情况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2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认定

一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构成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土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2.土地行政复议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是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

23.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首先以行政争议作为对象,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没有土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该复议行为不得开始。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申请人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销,失当的予以更改。

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此外,如果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24.土地行政复议管辖

对于土地行政复议,应当由作出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管辖,而非由作出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所隶属的人民政府来管辖。

25.土地行政复议的决定。

a. 具体土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b. 具体土地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c. 具体土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的;第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

合法权益的;第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d.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厂、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26.复议决定的期限和执行

土地行政复议应当在受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以后,即将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申请人愈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如果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原告是作为土地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原告必须与作出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告是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28.土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执行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原则。

29.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一般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土地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4)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5)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同时,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 30.土地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属于土地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土地行政诉讼案件,有关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未作规定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受理

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受理的,应当自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受理;认为不应当立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

审理

(1) 审理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处罚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起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土地管理部门不提起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

审理的方式。审理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 审查

土地监察的过程、形式和方法

31.土地监察

土地检察是土地监督检查的简称。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2.土地检察的任务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33.土地监察的形式

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与事后监察

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

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

守法监察和执行监察

一般职能的监察和专门职能的监察

34.土地监察的基本方法

超前控制方法

跟踪检查方法

目标管理方法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35.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3)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

36.土地违法案件的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使用土地;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等类型。

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包括买卖土地;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两类。

非法行使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案件,包括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有一定批准权但超越批准权而非法批准(即超量批准、越类批准、变类批准、越域批准、分散批准或违禁批准)等类型。

应交还而拒不交还土地案件。

破坏土地资源案件。

非法占用征地费案件。

侵犯土地权属案件。

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案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案件。

37. 土地违法案件级别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2)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应当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3)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4)国土资源部受理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5)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8.土地违法案件的地域管辖

跨行政区域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有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标的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若这两县不属于同一地区,属于同一个省,该案件则应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若两个县分属两个省,则应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

飞地、插花地的管辖。对飞地和插花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原则上仍按土地的归属确定管辖。但有一种情况比较容易产生疑问,如甲县在乙县有一块飞地,丙县某单位经乙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该土地。而甲县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该单位违法占用土地,按一般原则应由甲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此案件。在此案件中,实际违法人应是乙县土地管理部门,因此也应该由甲、乙县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才能便于案件处理。

39.土地违法案件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已受理某一案件;②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确有管辖权。

(2)移转管辖。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或同意,把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下级部门移转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管辖权交给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这种移转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赋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灵活处理的权力,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中排除干扰,减少阻力,提高办案质量。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没有决定权。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以及法律上规定的其它原因。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例如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发生的案件,往往造成上述情况,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4)查处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自己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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