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时间:2024.4.21

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农发〔2002〕1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等规章制度,并在总结历年验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项目验收”)的对象是由国家投资立项已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示范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竣工项目原则上采取三年一验收的办法。

第三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的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以及经批复的项目扩初设计。

第五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原则上地、市级农发部门对所有项目县进行全面验收;省级农发部门在各

地(市)全面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县抽查验收;国家农发办在省级农发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验。

第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验收纪律。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专项科技示范三类竣工项目均应验收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年度计划等。

2. 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3.

项目运行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区的标志牌设立、管护资金来源和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情况。

4. 项目建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示范带动情况和增加财源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5. 中央财政资金、各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银行贷款、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6. 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县级报帐、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情况。

7.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推广费的安排使用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土地治理竣工项目增加验收水利、农业、林业等各项措施的综合配套治理情况。

第九条 多种经营竣工项目应增加的验收内容:

1. 项目建设规模、品种、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含土建工程)、设备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 企业经营状况及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情况。

3. 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情况。

第十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竣工项目应增加的验收内容:

1.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和推广情况。

2.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培训完成情况。

3.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推广和辐射效果。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下发项目验收通知。每年第一季度,国家农发办向当年到期应验收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农口部门(以下统称为“被验收单位”)下发验收通知,

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被验收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90天内完成自验并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自验报告、审计报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及验收统计表等相关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验收组并对验收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对验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验收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

第十四条 验收组出发前国家农发办按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统一确定重点抽验县(市)。

第十五条 验收组工程程序如下:

1. 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情况汇报;

2. 查阅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3. 查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5. 访问农户;

6. 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

评价等。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及时向国家农发办汇报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结验收情况,下发“验收通报”,对于好的省份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省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农口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二十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级农发部门对自验结果负责,国家农发办对重点抽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项目验收采取国家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的方式进行。国家直接组织验收是指国家农发办组织验收组对被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委托验收是指国家农发办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被验收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的验收组,组长由国家农发办和评审中心处级干部担任,成员从国家农发办内部或“农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库”和“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中挑选。成员由财务、水利、农业和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委托验收的验收组,组长由省级农发办主任担任,人员由省级农发办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齐全。验收组人员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确定的重点抽验县一般为应验收县总数的10~15%。每个县验收时间为3天左右。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应对验收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验收后项目和资金若发现问题,将追究验收组或委托验收省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的验收将根据被验收单位和抽验项目县的实际情况对总项目给予“合格”或“不合格”两种评价。

第二十七条 被评为“合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按国家农发办规定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 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按批复的项目计划科学编制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

3.

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没有越权调整项目计划

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 治理措施得当,有效排除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5. 各级财政按国家规定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在预算上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6. 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帐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现象;

7. 按规定落实财政有偿资金债务,能够按期、足额偿还,无抵顶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8. 验收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同抽验结果一致。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单位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1. 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同意,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致不能按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 无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3. 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完成不足应配套资金80%,未在预算上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4. 不与验收组织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银行对帐单等会计原始凭证等。

第二十九条 被验收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1. 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或备案,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2. 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3. 用当期财政资金抵顶以前年度应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对省级、抽验地(市)级和重点抽验县情况,对被验收单位总项目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抽验全部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对于省、地(市)和重点抽验县有一级不合格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验收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除通报表扬外,还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应增加中央财政资金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酌量扣减下一年度的投资。

1. 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按所调整项目的等额

资金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2.

对于工程质量较差(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明显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和工程损坏严重等)或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应分配资金的10%扣减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3. 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违规资金额度的3倍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4.

未按国家规定完成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少配金额占应配数额20%以内的,按不足部分等额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少配金额超过计划20%,按不足部分的2倍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5.

用当期中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偿还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造成项目空转的,按3倍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没有下拨有偿资金,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额收回中央财政投资。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暂停立项,限期全面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地

方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各省(区、市)农发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

及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以及《江西省20xx年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总结历年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验收考评”)的内容,包括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水毁等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及资金管理,以及平时工作的绩效考评。验收考评原则上采取年度和三年总体验收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验收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验收考评的依据是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拔借文件以及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 1

施方案,各市、县提供的自验总结报告以及省对设区市平时工作完成情况原始记录等。

第五条 验收考评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原则上县级进行自验,做好验收考评准备;设区市对所有项目县进行全面验收考评,并对本级做好验收考评准备工作;省在设区市全面验收考评的基础上,对项目县进行抽验,三年之内抽验的县必须覆盖到全省所有的项目县,并对各设区市本级进行全面验收考评,省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由省全面验收考评。

第六条 验收考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验收考评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考评的内容,落实验收考评责任,遵守验收考评纪律。

第二章 验收考评内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验收考评准备情况六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有无正式的人员、编制和必要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2、专家库建设。是否建立了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素质和结构是否达到了要求。

2

3、档案资料管理。是否按照《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和财务档案,档案资金是否齐全,并装订规范;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真实的单项目工程验收考评资料等。

(二)项目建设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执行情况。有无擅自调整、变更、终止计划现象,项目建设地点、规模、面积、任务是否与计划或实施方案一致,计划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等;

2、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区面积与上级批复的计划数是否一致,工程完成数量与批复计划及规划图、施工图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项目。购臵农机具和仪器设备是否与计划一致。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购臵设备数量是否与批复的计划一致。

3、工程质量。重点考核主要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各项工程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美观,有无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情况。新建和维修的水库、水陂、机电井、电排灌站等运转是否正常。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建、设备购臵安装、运转情况等是否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

(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度执行。包括县级报帐制执行情况,“三专”制度, 3

有无大额现金支取和白条入帐现象,是否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是否规范等。

2、资金配套。包括财政配套资金(含土地出让金)落实情况,农民投资投劳是否足额落实,并有据可查。

3、有偿资金。包括有偿资金债务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滞留、抵顶问题,是否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是否仍在收取资金占用费,到期有偿资金是否按期归还等。

4、资金安排使用。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报帐专户,报账进度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资金使用是否与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所列用途一致,项目管理费提取和使用、科技推广费安排与使用、县级农发机构开发事业费落实与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会计核算、财政档案收集整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验收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省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办法和实施细则。

2、前期准备。是否制定中长期规划,规划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项目库,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是否科学、规范;是否实行了项目评估论证及专家评 4

审制等。

3、制度执行。土地治理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了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资金公示制;是否严格按上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实施,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是否及时进行单项工程审计等;是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

(五)项目效益情况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是否已经排除,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否有了较大提高,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相比整体面貌、基础条件、生产水平及工程效益等是否有较大变化,开发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开发前是否有较大提高。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看项目市场发展前景、企业经营状况、辐射带动农户情况等。

(六)验收考评准备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全面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局进行了单项工程审计;验收工作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装订,年度检查、验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第八条 对设区市的考评,在考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平时工作的考评,平时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内容包 5

括: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开展宣传工作情况、上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情况、上报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情况、国家办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省验收考评等综合性检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统计工作考评情况和平时检查情况。

第三章 验收考评程序

第九条 下发项目验收考评通知。每年省将下发验收考评通知,明确验收考评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原则上每年的验收时间为5月份。在国家验收考评年,验收考评内容除本年度的竣工项目外,其它两年度的项目至少要抽验1个土地治理项目和1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国家非验收年,验收内容为本年度全部项目。

第十条 各设区市在接到验收考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验并向省申报验收材料,非国家验收年度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自验报告、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验收统计表等,原则上需提供单项工程审计报告;国家验收考评年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地市、县两级的三年同级总审计报告,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省组织验收考评组并对验收考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对验收考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验收考评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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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验收考评组出发前省按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统一确定抽验县。原则上每年抽验县数量为全省项目县的三分之一。每个县验收时间3天左右。

第十三条 验收考评组工程程序如下:

1、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情况汇报;

2、实地查看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等;

3、查阅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4、查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5、访问农户;

6、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验收考评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护情况;管理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资料、文档管理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考评工作结束后,各验收考评小组及时向省汇报验收考评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结验收考评情况,下发“验收考评通报”,对于先进的市、县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市、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考评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评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对全面验收结果 7

负责,省对抽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验收考评采取省直接组织验收考评和委托验收考评的方式进行。省直接组织验收考评是指省组织验收考评组对被验单位进行验收考评;委托验收考评是指省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设区市对被验单位进行验收考评。

第十九条 省组织的验收考评组,组长由省农发办处级以上领导担任,成员从省农发办和省财政厅内部或专家库中挑选,其中财务人员由省财政厅抽选或聘请中介机构的财务专家。

第二十条 委托验收考评的验收考评组,组长由各设区市农发办主任担任,人员由设区市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齐全。验收考评组人员要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验收考评组应对验收考评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考评,严禁弄虚作假。验收考评后项目和资金若出现问题,将追究验收考评组或委托验收考评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考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组织的验收考评将根据被验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先进”、“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设区市的等级评定,省根据对各设区市验收考评结果,按得分情况依次排名,前三名确定为本年度 8

的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的得分计算。设区市的得分情况以本级得分乘以40%与所属项目县平均得分乘以60%之和计算。项目县平均得分计算方式为:抽验县的实际得分与非抽验县综合评价后得分的平均数。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县的等级评定,确定为先进县(含省级先进县、市级先进县)、合格县、不合格县。项目县总分在90分(含90分)的为先进县,70-89分的为合格县,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县。

第二十六条 省抽验的各项目县,按省级验收考评的实际得分评定等级。

评定先进县的,须首先满足下列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没有越权调整项目计划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5%以上;

(2)足额落实了财政配套资金,并在预算上足额安排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3)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帐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质现象;

被验收考评单位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1、无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9

2、财政配套资金完成不足应配套资金80%,未在预算上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3、不与验收组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银行对帐单等会计原始凭证等。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县:

1、未经国家、省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2、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3、经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出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严重违纪,到省检查验收时仍未纠正的;

4、至验收考评之日,财政资金到农业综合开发专户少于80%,无偿资金拨付比例少于70%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低于项目建设任务70%的;

5、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抽验县的等级,省根据各设区的上报情况予以确认。各设区市上报的省级先进项目县比例必须控制在所辖项目县的40%以内(四舍五入),如在市级自验中仍确有超过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县,设区市可自行确定为市级先进县;对设区市上报的合格县和不合格县,省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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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评定的验收考评评价作为对各地奖惩的唯一依据,具体奖惩办法按《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发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一: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的评分标准 附二: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市级评分表

附三:农业综合开发平时工作考评评分表

附四: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县级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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