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
定义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设立所需材料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注册热线:136xxxxxxxx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营范围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注册热线:136xxxxxxxx王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申请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注册热线:136xxxxxxxx王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注册热线:136xxxxxxxx王
第二篇: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1]
琼财债[20xx]9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
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xx]2689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并征求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债务金融处。
联系人:吴鹏飞、邱小娜,联系电话:68527975、68531649
特此通知
二○20xx年x月二十六日
-1-
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
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xx]2689号,以下简称《规范整顿通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企业(包括公司制法人、非公司制法人及分支机构等)
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到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
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2-
(2)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xx年x月x日后变更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应提供监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确认
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
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附件二),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
标准。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企业,均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xx年x月x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
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复印件,到所在财政部门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市县,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三)登记造册
登记期限截止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企
业填列《担保公司机构基本登记汇总表》(附件三),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时限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记资料(1份)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将登记汇总表抄送本市县工商局和银监分局(办事处)。省财政厅汇总全
-3-
省的登记名册,抄送省工商局和海南银监局。
二、自查整改
(一)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对照《暂行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规范整顿的重点内容见《规范整顿通知》。
(二)没有达到《暂行办法》等规定标准的担保企业,应及
时进行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
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表):
1.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20xx年x月x日《暂行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业务经营
合规性、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拨备等情况。
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4.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完成审计后,可向原申报登记机关申
报审核验收。申报审核验收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xx年x月x日(如受规范整顿公告发布时间影响,将统一调整时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
-4-
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
四);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三、审核验收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财政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按
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
(二)验收的重点内容。验收的重点包括机构建设、业务经
营和接受监管情况等三个方面。
(三)验收意见的出具。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担保企业
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验收工作组出具验收意见。
初审不合格的,由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企业逐项落
实整改;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四、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各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省财政厅组
织召开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5-
20xx年x月x日规范整顿时限满后,未按时申请审核验收的,
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
要求进行。
五、分类处置
(一)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由省财政
厅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
的担保企业,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xx年x月x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企业名单,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所在市规范整顿
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三)如因《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影
响规范整顿工作的,视情况报省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相应调整规范整顿期限。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
4.股东承诺书
抄送: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银监局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打印 打字员:黄靖媛 校对:吴鹏飞 (共印120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