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局“金税三期”系统热点问题解答

时间:2024.3.31

广东省国税局“金税三期”系统热点问题解答

1.问:20xx年1月征期截止至哪一天?

答: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xx年1月份征期调整为20xx年1月8日至1月23日。

2.问:按照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联合公告,20xx年1月8日重新开通涉税(费)事项的办理,纳税人办税需要注意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20xx年1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事项。

(1)届时部分涉税(费)业务填制的表证单书会根据金税三期系统要求而变化,税务机关已做好新表单的印制工作,请纳税人办理业务时注意表单的更新。

(2)由于系统切换期间延缓了部分涉税业务的办理,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量及纳税人轮候时间可能会有所增加,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集中、办税拥堵的现象。建议纳税人合理安排,在业务事项允许的前提下,推迟办理或采取预约办税方式,避免办理业务过于集中。感谢纳税人对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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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原已提交税务部门的涉税(费)事项申请,税务机关未办结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吗?

答:纳税人已提交的涉税(费)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将做好相关涉税信息在新旧系统间的迁移,不需要重新提交。

4.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将为纳税人带来哪些便利? 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将打造更好的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规范、优质、全方位、多渠道的纳税服务。届时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如实现个性化政策咨询等;并将支持多元申报,建立起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电话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自助终端申报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申报体系;同时建设网上税务局,不断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大大简化办税手续;而且,今后纳税人将依托税务机关的公众服务平台及前台获得税务资讯和纳税辅导,获得信息的渠道将更为统一,资讯将更为权威和专业。

5.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如果出现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电子缴税业务无法使用的情况,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可以到各个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或预约办理。

6.问:纳税人已在前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但发现银行账户并没有扣款,那么办税业务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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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系统上线初期,可能会出现联网缴税系统故障,导致暂时未能成功办理实时扣款。只要纳税人已在前台办理了申报缴税手续,核心征管系统即已记录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待系统问题解决后会自动扣款缴税。请纳税人提前为扣税账户备足款并留意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7.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期限是否与征期一致? 答:20xx年1月份,国税征管的税费的征期统一调整为1月8日至1月23日。但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期限与征期不一致,抄报税期限为20xx年1月21日,请相关纳税人按期完成抄报税。

8.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抄报税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20xx年1月21日前完成增值税专用#5@p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5@p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5@p抄报税工作。2、对需在20xx年1月15日至2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1月15日前完成增值税专用#5@p的抄报税工作。3、对需在20xx年1月19日至23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5@p或机动车销售统一#5@p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1月19日前完成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5@p或机动车销售统一#5@p的抄报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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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在系统切换期间,税务机关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如有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认证和申请抵扣如何处理?

答:在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仍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和抵扣(包括增值税专用#5@p、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5@p、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5@p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抵扣业务)。对上述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认证和申请抵扣的,可持纸质抵扣凭证或载有抵扣凭证电子数据的数据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和申请抵扣。

10.问:新旧系统切换停机期间,纳税人可以正常开具#5@p吗?

答:新旧系统切换不会影响纳税人开具#5@p。无论是使用普通#5@p管理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均可以正常开具#5@p。

11.问:金税三期系统中普通#5@p验旧如何操作?

答:金税三期系统的验旧操作较之以前更简便,可以通过开票软件纳税人端口按照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导出格式,自动导出验旧数据(数据为#5@p存根联数据、#5@p汇总验旧数据)。之后在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大厅进行验旧数据导入,完成#5@p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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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出口企业还要在金税三期系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变更和注销业务吗? 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出口企业不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变更和注销业务,仍统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即可。

13.问: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普通#5@p管理系统、普金#5@p打印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等软件是否需要纳税人自行升级?如果不升级,会有什么影响?

答:上述软件是金税三期系统的辅助软件,都需要纳税人进行升级,如果不升级客户端,将会导致读盘失败、上传文件无法接收等问题,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因此,请纳税人通过在线或登录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软件升级包及最新操作手册,并完成相应软件的升级(软件升级与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软件开发服务商),其中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和普通#5@p管理系统提供在线自动升级功能。税务机关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事项期间,不影响上述软件升级。

14.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网上办税大厅的操作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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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网上办税大厅大多数操作没有变化,但需注意:1.税务登记变更操作在网上办税大厅是录入即生效的,但纳税人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资料。2.使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申报、#5@p验旧等操作时,导入文件应采用金税三期系统要求的最新样式。

15.问: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1.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升级版本为V3.796版,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载使用。

2.该版本适用于20xx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和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3.该版本新增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提供手工录入、报表打印等功能。

4.从20xx年开始,请纳税人停止使用以前的软件版本。

16.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中使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需要注意什么?

答:1.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版)相关模块在升级中,办税服务厅窗口、网上申报、电子申报、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场所和办税系统暂停办理20xx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核定征收企业可照常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网上申报、电子申报、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20xx年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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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14版)相关模块未完成升级期间,对需要办理注销的纳税人,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格式填写纸质申报表,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3.网上申报系统、电子申报系统等办税系统升级后将相应增加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申报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时需同时报送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

17.问: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需何时完成升级?

答: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务必在进行1月份申报之前完成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升级,并采用升级后的申报软件进行申报,保证1月征期申报顺利完成。已经安装了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可直接在线升级。若在线升级不成功,可在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下载“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最新版安装包进行解压安装。

18.问:在哪里可以找到原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基础信息”→“公司资料设臵”菜单?有什么变化?

答:软件升级后,“公司资料设臵”从原来的“基础信息”菜单中移到电子申报“首页”右上角“设臵公司资料”。系统会自动从金税三期系统获取以下信息:“登记序号”、“法人姓名”、 7

“电话”、“注册类型”、“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编码”、“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其他信息仍需纳税人补充完整。

19.问:广东省普通#5@p管理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原来的#5@p数据是否需要补录?

答:纳税人可以在广东省国税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新版普通#5@p管理系统。安装时如果不改变安装路径,原#5@p数据不会丢失,无须补录。为防止数据丢失,建议安装新版系统前先将#5@p数据进行备份。

20.问:使用广东国税自助办税终端(ARM)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自助办税终端(ARM)20xx年1月8日8:30正式向纳税人重新开放。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使用ARM的纳税人,原密码继续有效;上线后初次使用ARM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咨询初始密码。2.ARM支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纳税人)、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手工和U盘介质导入申报;支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U盘介质导入申报和财务报表U盘介质导入报送。3.ARM支持增值税专用#5@p、增值税普通#5@p验旧;ARM只对正常开具的#5@p验旧,作废和红字#5@p验旧请到前台办理。增值税#5@p验旧前请先执行IC卡抄报税操作,将本月开票数据上报系统。4.使用U盘导入 8

申报或验旧文件时,文件统一采用“纳税人识别号_年月日”格式命名,请勿修改文件名称,否则会导致ARM无法自动读取U盘内申报或验旧文件信息。如果U盘上存在多个申报或验旧文件,请仔细选择本次申报或验旧文件,避免选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xx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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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xx-01)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01)

2012-1-30答疑

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xx年~20xx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问:尿素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5、印刷厂自购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6、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问: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请问,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依据上述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7、 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

问:如果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还要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8、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因此,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签订的征订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贴花。

9、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1.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2.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3.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012-1-16答疑

1、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某专科门诊医院,近期聘请一位外地专家来坐诊。请问,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三条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2、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问: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是否按照《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按7%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3、与外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与外籍个人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外籍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外籍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取得绿卡但从未长期居住过的中国公民,如何计算个税?

问:中国公民王某,取得了新加坡绿卡,但本人从未在新加坡长期居住过。王某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为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虽然王某取得了新加坡永久居留权,但如果不符合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规定,仍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政策。

5、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仅花9元钱就购买到标价50元的商品,请问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个税?

问: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12-1-09答疑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办理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

问: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5@p。

3、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5@p?

问: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5@p?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5@p。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如何处理?

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6、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方便面和速冻饺子等食品是否免税?

问: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方便面和速冻饺子等食品是否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上述公司若为生产企业,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方便面和速冻饺子,属于生活用品,可以免税。

7、销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问:企业销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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