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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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实施方案

为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公司“一保一降”攻坚战中建功立业,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意义

通过大力开展“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三亮三比三评一送”(即“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职工评议、公众评价、领导点评”和“送真情”),进一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在本职岗位上比贡献、做先锋,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使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为公司打赢“一保一降”攻坚战,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内容

(一)争创十佳“青年文明号”

各级团组织要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青年集体争创集团公司十佳“青年文明号”,进一步提升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服务质量,展示青年文明先锋形象。

(二)争建百支优胜“青年突击队”

各级团组织要通过争建百支优胜“青年突击队”,引领广大“青年突击队”集体坚持围绕企业管理目标挖潜、生产经营重点争创、科技兴企战略攻关、临时工作任务突击,发挥敢拼会赢、创新创效、又好又快的突击队作用,努力做到抢修的任务、处理的故障、对外的工作,质量最好、速度最快、服务最优。

(三)争当千名优秀“青年志愿者”

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培养青年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的高尚品德,进一步发挥志愿者在服务企业、服务社区、服务他人中的积极作用。

(四)争献万项“五小”成果

各级团组织要精心规划、精心组织以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为内容的“五小”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组织广大青工紧密结合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实际,针对存在问题,从小改小革做起,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贡献。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年2月3月)

1. 制定方案

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公司“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各单位《“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任务分解表》,确定目标,落实责任,确定载体,排定进度。

2. 广泛动员

各单位要组织团的活动骨干学习实施方案,并在各团支部和广大团员青年中进行深入动员。一是按照集团公司“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争创集体进行摸底,按照逐级创建的原则,建立厂级、公司级、集团公司级、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梯队。二是对厂内青年突击队组建情况进行摸底,调整人员,健全抢卸电煤、防洪抗灾、供热抢修等长期突击队,结合生产计划,做好组建机组大小修青年突击队等临时性突击队的准备工作。三是以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为契机,结合企业需要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别招募各类活动青年志愿者,建立技能适应需要、人员相对稳定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四是结合“管理提升年”企业、部门项目的确立,开展“五小”成果的立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成果指标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团支部和团员青年,在车间、班组建立青年“五小”项目攻关小组,明确项目目标、攻关举措,启动攻关小组活动。

3. 组织承诺

各单位一是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通过佩戴党徽、团徽、工作牌、服务卡、服务绶带,在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标识等形式,亮出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等身份,强化自我约束。二是要组织团组织结合“管理提升年”工作,围绕团队学习、创新创效、培育英才、播种快乐四大项目,就服务企业发展、服务青年成才的具体举措进行承诺;组织青年文明号、青年突击队和青年志愿者围绕争创目标签订“责任书”,进行承诺;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围绕自身在部门项目、团组织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和个人承担的量化对标指标进行承诺。承诺要简明扼要,便于践行。三是要通过集体宣誓、电视、公开栏、报刊、网络公示等多种方式公开团组织、青年争创集体和团员青年的承诺,将其践诺履约情况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二)实施阶段(20##年4月10月)

1. 分类推进

在青年文明号创建方面,要分类管理,逐级争创。一是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后勤岗位实际和工作任务,明确团员青年岗位职责、服务标准。二是在建立创建梯队的基础上,组织“青年文明号”擂台升级赛。结合“管理提升年”企业短板问题的整改,从岗位技能、岗位文明、岗位效益三方面将“青年文明号”创建标准具体化,开展季度分项(总体)擂台赛,促进各级创建集体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三是大力开展导师带徒、青春课堂、青年技能竞赛、科技创新论坛等活动,激励青年员工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为提高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水平、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圆满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尽责献力。

在青年突击队活动方面,要扩大影响,提高实效。一是以基层团支部为主体组建“青年突击队”,每支人数应不少于10名,35岁以下青年应占75%以上,队长必须是业务骨干,政治素质好,技术能力硬,年龄不超过35周岁。组建“青年突击队”时,要组织突击队员共同确定突击队名、突击队口号、突击队精神,举办授旗仪式,彰显团队精神和青春活力,扩大突击队活动影响力。二是引导“青年突击队”主动承担企业“急、难、险、重”工作任务,当先锋、打头阵,做到哪里有困难、难点问题,哪里有攻关项目,哪里就有“青年突击队”的旗帜,就有青年突击队员的身影,切实在解决生产关键问题,突破薄弱环节中,展现突击队青春风采。三是在机组大小修等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同时开展“党员突击队”活动的,对“青年突击队”和“党员突击队”要同授旗、同调度、同考核,工作结束后,评比优胜“突击队”和优秀“突击手”,同表彰同奖励。

在青年志愿者活动方面,要立足当前,着眼长效。一是在内部志愿服务中,立足外部劳务增多实际,抓好服务空巢老人、关爱留守子女活动;立足生产任务繁重实际,抓好生产生活环境整治活动;立足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对服务人员的需要,抓好会议、活动志愿服务。二是在外部志愿服务中,继承优良传统,汲取时尚元素,传送青春暖流。积极参与大型赛会、抢险救灾、助学助教、环境保护、希望工程、社区服务、关爱农民工子女等志愿服务活动,树立大唐青年志愿者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探索建立青年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认证、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开展志愿服务积分储蓄,以此为依据评比表彰优秀青年志愿者;参加集团公司“最美笑脸”摄影比赛,全方位、多角度展现青年志愿者在帮扶过程中展现出的真挚笑容,在团员青年中形成我志愿、我奉献、我快乐的价值导向。

在“五小”成果创造方面,要强化创新,交流推广。一是发挥e时代青年对新生事物接受快的特点,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组织项目攻关,在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中创造“五小”成果,在新理念导入、新方法推广、新技术应用中创造“五小”成果,促进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亏增效。二是注重研究“五小”活动的规律,配合企业领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积极借助项目党建力量,充分运用网站、博客、微博、qq群、飞信等新媒体在青年中的影响,搭建“五小”成果交流推广平台,建立企业“五小”成果库。严格“五小”成果目标责任考核,对成效显著的成果及时奖励,并纳入各级青年创新创效成果评比。

2. 集中交流。

各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各级团组织、青年争创集体和团员青年的践诺履约情况进行点评,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集中交流、推广;要通过党委工作月报和团青信息月报,及时向公司报送“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动态、经验和涌现出的好人好事,报送成果性材料。公司要通过党团qq群对基层单位行动情况进行集中交流;要创建团青工作讨论组,针对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组织网络讨论,集思广益,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三)总结阶段(20##年11月12月)

各单位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认真总结。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安排,组织十佳“青年文明号”、百支“青年突击队”、千名优秀“青年志愿者”的推荐和万项“五小”成果的推广,并向集团公司青年志愿者、“五小”成果数据库报送数据。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建带团建”,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活动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努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深入开展。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落实领导责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党委(党总支)负责同志要亲自参加,要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活动给予支持、提供保证。各单位团委书记是这项活动直接责任人,各基层团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创新载体、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促进本单位团建工作上水平,促进团的工作整体活跃。

(二)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具体方案和措施,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考核,加强监督。以此次活动为载体,与推进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打好“一保一降”攻坚战结合起来,与推进团的各项重点工作和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巩固和扩大创先争优活动成果。请各单位于20##年2月29日前将《“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任务分解表》报公司。联系人:王小娟,电子邮箱:dtsxwangxiaojuan@126.com。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团组织要明确创建内容和工作措施,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本着“成熟一个、总结一个、宣传一个”的原则,在将活动开展情况、先进典型事迹等材料报公司的同时,报集团公司szb@china-cdt.com邮箱。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青年员工和青年集体投身“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在公司上下形成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良好氛围。

附表:“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任务分解表

二〇##年二月十日


附表:

“十百千万青年先锋行动”任务分解表

单位:                                                                         填报日期:20##年    月     日

审批:                                       审核:                                        填表:


第二篇: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安全行为规范(大唐陕电制〔20xx〕450号)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安全行为规范大唐陕电制20xx450号

职工安全行为规范

20xx年12月

目 次

前 言…………………………………………………………… Ⅲ

第一章 范围……………………………………………………… 1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第三章 着装……………………………………………………… 2

第四章 工器具使用……………………………………………… 6

第五章 特种作业…………………………………………………22

第六章 巡视………………………………………………………50

第七章 运行操作…………………………………………………56

第八章 钳工作业…………………………………………………73

II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对现场工作中危险因素的辨别和防范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和“在控”状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由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起草。 本规范由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武和平 杜社教 黄 涛 刘晨阳 杨曙光 郝 振 张建军 李宏举 邹小辉 吴全周 马有和 李满占 向云勇 陈晓慧 张静林 张文彬 李学彦

本规范审定人: 安 强

本规范批准人: 刘睿湘

III

职工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章 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工在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本规范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最低要求,是在电力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典型消防规程》

《安全帽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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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着装

第一节 通则

第1条 各企业所有人员进入厂门必须穿着合格的标志工作服。合格的标志工作服是指具有统一的外型款式和颜色、有醒目的大唐徽标和厂名的工作服。

第2条 本企业所有人员进入厂区不能穿凉鞋、高跟鞋。凉鞋是指前露脚趾或后露脚跟的鞋;高跟鞋是指鞋跟超过3厘米或鞋跟底面积小于9平方厘米的鞋。

第3条 女职工进入厂区必须将长发扎起,发长不得超过衣领。

第4条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正确佩带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普通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烫伤工作服、防辐射工作服、各种绝缘鞋、各种保护鞋、各种手套、护目镜、耳塞、口罩和报警器等。

第5条 各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应按照不同工种的人员使用不同的颜色。颜色的划分应遵循以下的原则:管理干部红色、运行人员黄色、检修人员蓝色、外来参观检查人员白色。

第6条 各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应有以下五项永久性标志:

1. 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2. 制造标准

3. 制造年、月或使用期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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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

5. 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7条 各企业使用的安全帽必须统一编号,发放时必须造册登记,便于对使用期限和检验管理的监督。

第8条 各企业使用的普通工作服应按照不同工种使用不同的颜色,但必须上下衣颜色一致,全棉质地。在上衣的统一位臵设臵可以佩带岗位标志的附件。

第9条 各企业使用的特殊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经过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的审查。

第二节 安全帽佩戴规范

第10条 佩戴安全帽前要检查使用期限有效。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24个月,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30个月,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42个月。

第11条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臵,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

第12条 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应在 25~50mm之间。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直接相连的安全帽或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第13条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适度。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第14条 现场作业时禁止将安全帽脱下,搁臵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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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安全帽使用中要经常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第三节 防静电着装规范

第16条 在油库、氢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值班或作业必须按照防静电要求着装。

第17条 工作人员内外衣均必须为纯棉衣服,禁止穿着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防止静电的产生。

第18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好值班室和工作场所的湿度,拟制静电的积聚。

第19条 工作人员应在最外层穿着防静电工作服,防止静电的集中释放。

第20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清扫卫生等作业禁止使用化纤或塑料工具,或使用干燥的衣物擦拭玻璃、化纤器皿,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静电。

第21条 易燃易爆值班场所使用的桌椅板凳若带有塑料脚套,则应将其去掉至少一个。

第22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应将身体各部位与专用放电铜板紧密接触,放掉静电。

第四节 打礁着装规范

第23条 打礁人员必须戴防尘帽和专用头盔(带防护面罩),头盔戴在防尘帽的外边并将下额带系紧,头盔护帘要覆盖领口。 -4-

第24条 打礁人员必须穿防烫伤的工作服,袖口扣紧,严禁穿尼龙、化纤或混纺材料等质地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服。

第25条 打礁人员必须脚穿防烫伤的翻毛皮鞋或长筒靴,裤腿套在长筒靴的外面以防止灰渣落进鞋里造成人员烫伤。

第26条 打礁人员必须戴专用的手套,袖筒必须在手套内。

第五节 焊接着装规范

第27条 电焊作业必须穿耐火工作服,严禁穿着使用尼龙、化纤或混纺面料制作的衣物。

第28条 工作服口袋须有遮盖,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裤口不准插进鞋子里。工作时工作服的扣子应扣好,领口应收紧,鞋带须系紧,严禁卷起袖口或敞开衣领等进行焊接作业。

第29条 电焊工应配戴工作帽、焊工手套及盖脚布;使用镶有虑光镜的手持式或套头式面罩;清除焊渣时必须戴防护镜。

第30条 在潮湿的地方或容器内进行电焊工作,必须穿橡胶绝缘鞋,或站在绝缘物品上,并保持服装干燥。

第31条 焊接过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应戴防毒、防尘用具。

第六节 车床工着装规范

第32条 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及防护用品,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服装不能有易被转动机械咬住的部分。

第33条 工作人员长发、辫子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第34条 车床运转时禁止戴手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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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切削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第七节 汽包内工作着装规范

第36条 进入汽包工作人员必须穿专用汽包工作服,禁止穿着带纽扣的工作服。工作服必须用布绳系好。

第37条 汽包内焊接工作必须穿橡胶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工作中必须保证工作服干燥,以防触电。

第38条 进入汽包前、后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予以清理,防止将物件遗留在汽包容器内。

第39条 汽包内进行防腐工作,应戴防护口罩,通风不良时应强制通风。

第八节 变压器内工作着装规范

第40条 进入变压器内部人员必须穿指定的专用工作服、穿专用绝缘鞋,鞋上套专用鞋套;戴专用白手套,防止灰尘污染变压器线圈。同时禁止作业人员直接踏在变压器铁芯上工作。

第41条 工作人员进入变压器内不许携带金属物品,使用的工具应放在专用的工具盒内或袋内,同时用白布带拴牢,确保工具不会在工作过程中掉落至变压器内部。

第四章 工器具使用

第一节 绝缘棒

第42条 绝缘棒也叫绝缘杆或操作杆、令克棒。不同电压等-6-

级的绝缘棒可以承受相应的电压。绝缘棒绝缘强度高,可用来带电操作,拉合跌落保险、高压隔离开关等输、变、配电或线路上推拉闸工作。

第43条 绝缘棒使用前必须核准与所操作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是否相符。

第44条 使用时,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鞋);遇下雪、下雨天在室外使用时,绝缘棒应装有防雨的伞型罩。

第45条 使用绝缘棒时应注意与金属构架之间的距离,防止带电的金属部分与构架之间短路。

第46条 绝缘棒不得移作它用,也不得抛掷、使其经受打击或强烈震动。

第47条 工作完毕应放在干燥的特制的架子上,或垂直地悬挂在专用的挂架上。放臵绝缘棒的场所应保持干燥。

第48条 绝缘棒每年要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每3个月作一次外观检查,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无机械损伤、绝缘层无损坏。

第二节 验电器

第49条 验电器又称测电器、试电器或电压指示器。验电器分为高压、低压两种,是检验电气设备、导线是否带电的专用器具。不同电压等级场合要使用不同规格的验电器。

第50条 低压验电笔仅适用于500V及以下电气设备。绝不允许用低压验电器测试高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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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低压验电器的金属裸露部分不应过长,防止引起短路;不准用验电器当螺丝刀用。

第52条 高压验电必须选用与被验设备电压等级相一致的验电器,检验周期有效。

第53条 验电操作前应先对验电器进行自检试验,绝缘部分应无污垢和裂纹,声、光显示正常,才能将指示器旋转固定在操作杆(绝缘杆上),并将绝缘杆拉伸至规定长度,再作一次自检后才能进行验电操作。

第54条 高压验电应由两人进行,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器的伸缩式绝缘棒长度应拉足,验电时手应握在手柄处不得超过护环,人体应与验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雨雪天气时不得进行室外直接验电。

第55条 验电时按“三步”进行,即先将验电器逐步靠近带电部分,直到验电器发出有电指示信号(不要立即直接接触碰撞带电部分,避免验电器损坏),证明验电器是良好的;然后再对被验设备进行验电;若验得无电时,还需要重新在带电部分复核检验,验电器再次发出带电指示信号,证实验电可靠。

第56条 验电器用毕应存放在专用匣内,臵于干燥处,防止受潮积灰。

第57条 高压验电器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第58条 声光讯号验电器当按动自检开关时,如指示器强度变弱(包括异常),应及时更换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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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绝缘手套

第59条 绝缘手套是高压系统作业时的必须辅助安全用品。

第60条 绝缘手套应符合国家安全用具标准,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认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第61条 绝缘手套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室温-15℃-+30℃、相对湿度50%-80%的库房中,远离热源;离开地面和墙壁20厘米以上,避免受酸、碱、油等类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臵,避免阳光直射;使用间隙中勿直接放于地上。

第62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耐压试验。

第63条 使用前必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外表应无磨损、破漏、划痕等。检查方法是将手套筒吹气,压紧筒边朝手指方向卷曲,卷到一定程度,若套指鼓起,无砂眼漏气,则可以使用;漏气裂纹的,禁止使用。

第64条 使用绝缘手套,最好先戴一双棉纱手套,夏天防出汗操作不便,冬天起保暖作用。

第65条 作业时,应将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以防发生意外。

第66条 使用完毕应将手套擦净、晾干,保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可倒臵套在指形架上或存放在专用柜内,绝缘手套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且勿长期放于地上。绝缘手套也不得与石油类油脂接触。

第67条 不合格的手套要及时清除,避免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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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绝缘靴

第68条 绝缘靴是高压电气设备作业时的必须辅助安全用品。

第69条 绝缘靴应符合国家安全用具标准,有合格证及质量认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第70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预防性试验。

第71条 现场至少应配备大、中号绝缘靴(鞋)各两双,并不准挪作雨具使用。

第72条 应储存在干燥通风、室温-15℃-+30℃、相对湿度50%-80%的库房中;远离热源;离开地面和墙壁20厘米以上,避免受酸、碱、油等类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臵,避免阳光直射。

第73条 使用前必须外观检查,表面应无磨损或破漏、划痕。如有砂眼气孔,不准使用。

第74条 作业时,应将裤脚口套入靴子筒口内,以防发生意外。

第75条 使用后,应将内外污物擦洗干净,待干燥后,撒上滑石粉放臵平整,以防受压受损。

第76条 使用完毕应及时检查,发现绝缘靴底面磨光并露出黄色绝缘层时,应清除换新。

第77条 存放在干燥阴凉处的专用柜内,其上不得堆压其他物品,不得与石油类油脂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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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 绝缘不合格的绝缘靴要及时清除,避免错用。

第五节 兆欧表

第79条 兆欧表主要用于摇测电气设备、电缆线路等绝缘电阻。

第80条 兆欧表应符合国家安全绝缘用具标准,有合格证及质量认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使用时,应按设备的电压等级选好兆欧表。

第81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高压设备绝缘,应由两人进行。

第82条 测量绝缘时,应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验明无电压,确实证明设备回路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在测量中禁止他人接近被测设备。

第83条 兆欧表应放在水平位臵,在未接线之前先摇动兆欧表,看指针是否在“∞”处,再将“L”和“E” 两个接线柱短接,慢慢的摇动兆欧表,看指针是否在“零”处。但对半导体型兆欧表不宜用短路法校验。

第84条 兆欧表引用线应用多股软线,且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85条 架空线路及与架空线路相连接的电气设备在发生雷雨时,或者不能全部停电的双回架空线路和母线,在被测回路的感应电压超过12伏时,均禁止进行测量。

第86条 测量电容器、电缆、大容量变压器和电机时,要有一定的充电时间。电容量越大,充电时间应越长。一般以兆欧表转动一分钟后的读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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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在摇测绝缘电阻时,应使兆欧表保持额定转速,一般为120转/分。当被测设备电容量大时,为了避免指针摆动,可适当提高转速(如130转/分)。

第88条 被测物表面应擦试清洁,不得有污物,以免漏电、影响测试的准确度。

第89条 遥测结束时应先将表线脱离设备再停止摇表转动,防止设备放电损坏表计。

第90条 兆欧表没有停止转动和设备未放电之前,切勿用手触动设备带电部分和兆欧表的接线柱,以免触电。

第91条 在测量绝缘前后,应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

第92条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取得许可并通知对侧后方可进行。

第93条 在感应电压超限的线路上测量绝缘时,应将相关线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第9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兆欧表安放位臵,应选择适当,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兆欧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触碰带电部分。移动引线时,应注意监护、防止工作人员触电。

第95条 兆欧表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避免受酸、碱、油等类腐蚀品的影响,不要露天放臵,上面不得去堆压任何物件,勿放于地上。

第六节 钳型电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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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条 钳形电流表是在不拆断电路的场合进行电流测量的专用电工测量仪器。

第97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时,应选择电压等级适用的的钳形电流表。测量时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垫上,不得触及其他设备,以防短路或接地。

第98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试时请勿测试超出表计量程的数值。在不清楚被测量大小时,可选择从大量程开始测量然后切换到合适的量程进行测量。

第99条 观测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头部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100条 测量低压熔断器(保险)和水平排列低压母线电流时,测量前应将各相熔断器(保险)和母线用绝缘材料加以包护隔离,以免引起相间短路,同时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

第101条 在测量高压电缆各相电流时,应用高绝缘等级的钳表;电缆头线间距离在300mm以上,绝缘良好,测量方便者,方可进行测量。禁止强力搬动电缆进行测量。

第102条 当系统有一相接地时,严禁测量。

第103条 钳形电流表应保存在干燥的室内,使用前要擦拭干净。

第七节 安全带

第104条 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安全带,使用前检查外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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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安全带每隔6个月应进行静负荷试验抽检;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要检查是否变形、破坏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106条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其次是平行拴挂,切忌低挂高用。可以与缓冲器、速差式装臵和自锁锁钩串联使用。

第107条 安全带的长度和悬挂点的选择要保证在发生人员坠落时确实起到保护作用,防止发生人已落地但安全绳尚未拉直的现象

第108条 不准将安全带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第109条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在每次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第110条 凡2米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挂安全带。当悬空作业点无挂安全带条件时(如:屋架上弦、行车梁上部等),应设臵挂安全带的专用钢丝安全拉绳。

第111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12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113条 禁止将安全带与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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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行灯

第114条 使用行灯前应认真检查行灯导线是否有破损,绝缘老化,漏电等隐患。一经发现隐患则严禁使用。

第115条 使用中,固定点应牢固,并防止碰撞。

第116条 连接电源应符合安规要求,并加装漏电保护器。 第117条 更换或安装灯泡时,应首先应切断电源,严禁带电更换,以防触电和产生电弧(因行灯电流一般较大)。

第118条 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要与油等腐蚀溶剂混放,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潮湿漏电。

第九节 梯子

第119条 使用梯子前应检查梯子各部位是否坚固、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标准。

第120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阶的间距不应大于40厘米,不得把短梯拼接成长梯使用。

第121条 木梯子的横蹬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金属梯子的横蹬应卯固或焊接在支柱上,不得使用绑扎方法固定梯蹬。

第122条 金属梯子的梯端和梯脚应装有防滑帽套,人字梯须具有坚固完好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23条 绝缘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损坏、受潮、变形,否则禁止使用。使用前须用2500V及以上绝缘摇表或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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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仪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宽2cm),阻值应不低于700MΩ。

第124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中人员站立的最高一阶梯蹬距梯顶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

第125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臵稳妥,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梯脚应放臵在结实的地面上,不可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可移动物体及松散的物体上,以防梯子滑动或下陷。

第126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用挂钩或绳索与管子缚住。

第127条 若已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上、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128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员或设臵临时遮拦。梯子不准放在正对门的地方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或人员突然出入的措施。

第129条 在设备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臵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130条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第131条 不要把梯子靠在窗玻璃或窗框上,应当把一木板横向且可靠的固定在梯子顶端(不能用钉子固定),然后使木板-16-

支撑在窗子的两边,才可使用。

第132条 使用伸缩梯子,在将梯子伸长或缩短操作时,应注意防止夹伤手指;伸长或收缩到合适位臵时应检查限位器牢靠、到位,拉紧绳索应及时绑缚结实,防止梯子在使用中滑动。

第133条 上、下梯子,应两手抓住梯子攀登,始终面向梯子,不得从梯子上向下滑下,以免摔伤。爬梯之前,要确认鞋底不粘,没有泥泞和不打滑。

第134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体应用绳索上下传递,不准抛递。

第135条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136条 在变电站和高压配电室内搬运和移动梯子时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37条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做软梯的架设工作。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

第138条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无变形或损伤,方可继续使用。

第139条 通常在刮大风时不应使用梯子,若必须使用,则必须把梯子固定牢靠,且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十节 灭火器

第140条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电力系统各企业现场及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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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一般物质或油类(石油制品、油脂)等易燃液体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和醇、酮、醚等有机溶剂的火灾。

1.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使用时应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

2. 灭火时先用手指堵住喷嘴,将筒身上下颠倒两次,就有泡沫喷出。

3. 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燃烧物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应使泡沫由近及远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

4. 如燃烧液体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

5. 在灭火的整个过程中,灭火器应一直保持倒臵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第141条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先将灭火器迅速推拉到火场,在距着火点10米左右处停下,由一人施放喷射软管后,双手紧握喷枪并对准燃烧处;另一人则先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将螺杆升至最高位臵,使瓶盖开足。将筒体向后倾倒,使拉杆触地,并将阀门手柄旋转90,即可喷射泡沫进行灭火。

第142条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宜扑救600V以下的带电电器、0-18-

贵重设备、图书资料、仪器仪表等场所的初起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但不能扑灭钾、钠等轻金属的火灾。

1. 使用灭火器时,先拔掉安全销,然后压紧压把,此时就有二氧化碳喷出。

2. 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

3. 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用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

4. 在室外使用灭火器时,人应站在上风位臵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时,一旦火被扑灭,操作者就应迅速离开,因为人体会因吸入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而窒息。

5. 对无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原来下垂的喇叭筒往上扳70-90,再紧握启闭阀的压把,使二氧化碳喷出。

第143条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由两人一起将灭火器推到离燃烧物10米处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喇叭喷筒并展开喷射软管,握住喇叭喷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顺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并开到最大位臵进行灭火。

第144条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制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由于干粉有5万V以上的电绝缘性能,因此也能扑救带电设备处的火灾,被广泛应用于电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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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系统各企业、油库等场所。但不能扑救轻金属燃烧的火灾。

1. 使用时拔掉保险销,按下压把,干粉即可喷出,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

2. 如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地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3. 注意切勿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防止喷流的冲出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第145条 1211灭火器用于扑救易燃、可燃的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也能对固体物质如竹、木、纸、织物等的表面火灾进行扑救,尤其适用于扑救精密仪表、计算机及贵重物资仓库等处的初起火灾。

第146条 1211灭火器使用时不能颠倒,也不能横卧,否则灭火剂不会喷出。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在窄小空间的室内灭火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因1211灭火剂也有一定毒性,要防止对人体的伤害。

第147条 使用灭火器时严禁将筒底对准人体或顶在身体上。

第148条 灭火器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第十一节 正压呼吸器

第149条 使用前检查气瓶内空气压力为27-30MPa。其它部件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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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条 使用中应使气瓶阀处于完全打开状态。

第151条 插上塑料快速插扣,腰带系紧程度以舒适和背托不摆动为宜(首次佩戴前预先调节腰带两侧的三挡扣)

第152条 把下巴放入面罩,由下向上拉上头网罩,将网罩两边的松紧带拉紧,使全面罩双层密封环紧贴面部。

第153条 深吸一口气将供气阀打开,呼吸几次,感觉舒适,呼吸正常后即可进入操作区作业。

第154条 在作业过程中供气阀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气时,应立即打开旁通阀作人工供气,并迅速撤出作业现场。

第155条 使用中若感觉呼吸阻力增大、呼吸困难、出现头晕等不适现象,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156条 使用中听到残气报警器哨声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并脱掉面罩。

第十二节 防毒面具

第157条 有毒环境中,氧气浓度18%以下,有毒气体浓度2%以上的地方,过滤式防毒面具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应使用供氧面具。

第158条 在毒区带面具时,先停止呼吸,闭上眼睛,戴上面罩后,深吹一口气,然后睁开眼睛正常呼吸。随后,用手或橡皮塞堵上虑毒罐的进气孔,深吸气,若很致密,防护可靠,松开进气孔正常呼吸。如不致密,应立即出毒区调整佩戴或更换。

第159条 在毒区外带面具,也应该经过致密试验动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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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入毒区。

第160条 佩戴时嗅到毒气的微弱气味,应立即离开毒区调整佩戴或更换。

第161条 在有毒区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或进行其它工作;

第162条 在有毒害区工作时,着装应按规定着装,工作区必须配备相关急救药品和冲洗水管及淋浴;

第163条 面具及各种型号的虑毒罐存储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章 特种作业

第一节 倒链

第164条 倒链在使用前须确认机件完好无损,传动部分及起重链条润滑良好、空转情况正常。

第165条 起重前检查倒链上下吊钩是否挂牢。严禁重物吊在吊钩尖端部位。起重链条应垂直悬挂,不得有错扭的链环,以确保安全。

第166条 操作者应站在与手链轮径向同一平面内拽动手链条,使重物缓缓升降。

第167条 在起吊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做任何工作或行走,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第168条 在起吊过程中,无论重物上升或下降,拽动手链-22-

条时,用力应均匀和缓,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手链条跳动或卡环。

第169条 操作者如发现手拉阻力变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查:

1.重物是否与其他物件牵连。

2. 葫芦机件有无损坏。

3. 重物是否超出了葫芦的额定载荷。

第170条 制动器的摩擦表面必须保持干净,制动器部分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制动失灵,发生重物自坠现象。

第171条 倒链较长时间悬挂重物时,应将手链缠在起重链上,防止重物下滑。

第172条 倒链严禁超载使用。

第173条 倒链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他动力操作。

第二节 电动葫芦

第174条 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及超过额定负荷的场合使用电动葫芦。

第175条 在使用之前要确认制动器状况是否可靠。

第176条 使用前若发现钢丝绳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严禁操作:

1.弯曲、变形、腐蚀等。

2.钢丝绳断裂程度超过规定要求,磨损量大。

第177条 电动葫芦每小时合闸次数不得大于120次。 第178条 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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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严禁歪拉斜吊。

第179条 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第180条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181条 起吊物上禁止乘人,禁止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

第182条 起吊物件的下面不得有人。

第183条 起吊物体、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不能起吊。 第184条 起吊时应将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 第185条 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

第186条 不得起吊与地面相连的物体。

第187条 不得过度点动操作。

第188条 工作完毕后必须把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电源。 第189条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第190条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应将操作器锁在专用的箱子里。

第191条 电动葫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三节 卷扬机

第192条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视野良好的地点,机身和地锚连接必须牢固,卷扬机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垂直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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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条 使用前检查刹车制动是否灵敏,传动部位防护是否齐全有效,各部连接紧固件是否完好可靠。经检查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194条 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及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195条 工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196条 作业时禁止跨越卷扬机的钢丝绳。

第197条 吊运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时,除使用制动器外,应用齿轮保险卡牢。

第198条 作业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操作器切换到静止位臵,拉开刀闸。

第199条 作业完毕,应将料盘落地并关锁电箱。

第200条 卷扬机的地锚必须单设,不得利用树木、电线杆、建筑物代替地锚。固定好的卷扬机应在机座两侧各打下两根钢管,防止使用时机座左右滑动。

第201条 卷扬机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拖地打弯,不得使用油芯外露和压扁的钢丝绳,在卷筒上保持三圈以上的安全圈,并排列整齐。卷筒钢丝绳缠乱时,必须由两人配合缠绕,一人操作,一人在5m以外用手引导,严禁一人用手、脚引导缠绕,防止将手或脚绞入。

第202条 卷扬机应按规定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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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汽车吊

第203条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204条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

第205条 作业时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裕度。

第206条 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207条 起重臂伸出后,当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208条 仰角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209条 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要封闭,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和在车前方起吊。

第210条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以防造成起升机构超载受损和起重机倾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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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第212条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使起重机恢复稳定,以免倾翻;下降中严禁制动。

第213条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且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第214条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

第215条 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第五节 桥式起重机

第216条 桥式起重机应由熟悉其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第217条 桥式起重机的工作负荷不得超过铭牌规定。 第218条 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点或起重机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第219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220条 禁止工作人员乘坐吊钩上升或下降。

第221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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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已挂上而被吊物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

第222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避免重物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须均匀平稳,禁止忽快忽慢、忽上忽下。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223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易报爆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224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及所吊物件的情况,捆绑牢固后方可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225条 起重机传动装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在停止稳定后方可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改变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226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227条 起吊重物不得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228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放臵,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229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立即将起动器恢复-28-

至静止位臵,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臵的应将应其放在制动位臵。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230条 桥式起重机启动前,必须观测轨道两侧及地面上人员情况,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启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人员离开后方可继续起吊。

第六节 门式起重机

第231条 门式起重机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

第232条 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233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吊人。

第234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

第235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236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异常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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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起吊。

第237条 起重机传动装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238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239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240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臵,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臵的应将其至制动位。工作完毕或休息时,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241条 门式起重机在启动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第242条 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面2m以上。如果越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高。

第243条 吊钩处于下极限位臵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第244条 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第七节 千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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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条 千斤顶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件齐全完好。

第246条 使用时,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地面松软时,应加铺垫板,以加大承压面积,防止发生歪斜,倾倒事故。

第247条 千斤顶不得超载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套筒或活塞上的标志线。

第248条 千斤顶的顶部与重物接触处,应加小垫板,以防滑移和顶坏物体。

第249条 重物顶起后,应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应保持在5cm以下,以防千斤顶倾倒。

第250条 多台千斤顶同时作业,要统一指挥和喊号,不同类型的千斤顶应避免放在一处混用。

第251条 使用液体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第252条 当液体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第253条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启动。

第254条 禁止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八节 钢丝绳

第255条 钢丝绳在使用时要正确的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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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条 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准超负荷,不应受冲击力,捆绑有棱角的物体时,物体的棱角与钢丝绳之间要垫东西,不准直接接触,捆绑时如多点或多圈受力一定要均匀。

第257条 使用后的钢丝绳应立即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木板上,并定期检查上油和保养。

第258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第259条 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他物件摩擦。

第260条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 第261条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第262条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第263条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第九节 搬运

第264条 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第265条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第266条 用人工搬运或装载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32-

厚5厘米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撑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栓住,工作人员不得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第267条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第268条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筐、篮或架子上搬运。

第269条 搬运管子、工字钢梁等长型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动时应绑好。

第270条 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重物时,应由一人指挥,搬运的步骤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第271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2. 管子应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3.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30厘米,以便调节转向;

4. 在重物滚动搬运过程中,放臵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的距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5. 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第十节 水下观测

第272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统一听从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行动。

第273条 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水中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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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条 工作船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其中救生衣必须保证每人一件)。

第275条 上下船时应保持身体重心平稳,并注意脚下防滑。 第276条 快艇和人工划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人负责操作与管理。

第277条 测量记录纸应指定专人保管,并防止被水打湿(存放在专用塑料文件袋内)。

第十一节 水下打捞

第278条 潜水员在潜水前必须亲自了解潜水装具的情况,并在确认所使用的潜水装备处于良好并由信任的水面照料人员协助下方可进行水下打捞工作。并应对潜水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严禁下水工作:

1. 感觉不适或临时发生疾病者;

2. 精神不畅,面带倦容者;

3. 神志不清,下水前饮酒者;

4. 盛怒之下者;

5. 便饭后1小时内,盛餐后2小时之内者。

第279条 在水下工作时,要特别谨慎地作业,不得急躁从事,随时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280条 在水下行进时,应用手摸索前进,以免猛撞其它物体而受伤,特别要防止头盔和面窗玻璃受碰撞;

第281条 随时注意检查、清理信号绳和软管,严防绞绕。-34-

一般情况下,禁止解脱移作它用;

第282条 在水下遇有杂物和障碍时,往返路径应一致,以免绞绕等事故发生;

第283条 不得随意触动无关物体,不得在易坍塌和悬吊的物体上经过;

第284条 任何时候头部必须高于脚部,以免发生头朝下,脚朝上的“倒栽葱”事故;

第285条 在复杂工作地点需要俯下身体工作时,头盔排气阀应朝上面,不可过量排气,以防潜水服内产生负压水渗入头盔内;

第286条 遇有呼吸困难,头痛出汗等感觉,必须停止工作,进行通风,直到症状消失为止;

第287条 在水下工作时,感觉输气量不均匀、不足或有异味时,应及时报告水面询问情况,必要时可上升出水;

第288条 在水下工作时,应与电话员经常保持联络。 第289条 水下堵漏作业除应遵循潜水作业安全规范外,还应遵循堵漏的特殊安全操作规则。

第290条 堵漏作业是一项复杂的水下作业,对潜水员的安全有一定的危协,潜水工作时,必须小心谨慎,根据水下漏水情况,正确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291条 对堵漏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的了解,如进口、出口的水位压差,漏洞尺寸的大小,位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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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条 潜水员下潜探摸漏洞时,必须沿入水绳下潜,在探摸过程中,潜水员不许直接接近漏点。为了避免发生意外,潜水员可手中拿一长棒进行探摸,并经常注意防止潜水员、软管、信号绳被吸住的危险。

第293条 根据了解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潜水安全操作措施和堵漏施工方法,并准备充分的堵漏材料、器材。

第十二节 焊接

第294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绝缘鞋。

第295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296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297条 电焊工应使用以下防护用具:

1.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头戴面罩;

2. 电焊手套;

3. 橡胶绝缘鞋;

4.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298条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外壳上。

第299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300条 在吊运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36-

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301条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第302条 当电焊设备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第303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第十三节 气焊作业

第304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的油漆;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第305条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臵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第306条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

第307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第308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第309条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然后用专用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310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311条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05兆帕时,不准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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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312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乙炔阀门须用特殊工具开启。

第313条 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臵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

第314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315条 严禁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接触。

第316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317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第318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第319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320条 减压器发生自燃,应迅速把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321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和乙炔软管不准混用。

第322条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氧气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323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第十四节 氩弧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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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条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325条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体内。

第326条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间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第327条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第328条 操作时应先打开冷却水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第十五节 高处作业

第32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饮酒后和精神不振时禁止作业。

第330条 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331条 在6级及以上大风,暴雨,打雷、大雾等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32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棱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的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333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334条 脚手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脚手架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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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厘米高的护板。

第335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的上下和运送材料。

第336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臵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337条 脚手架搭设完后需经检验合格,出具书面证明方可使用。

第338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339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340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脚手架应加绝缘子。

第341条 拆除脚手架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区域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第342条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第343条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344条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第345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掉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用将整个脚手-40-

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346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347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348条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第349条 高空交叉作业,检查作业现象上部有无落物的可能,工作地点要有围栏,有人监护,上下层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隔离设施。

第350条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用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间距。

第351条 禁止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为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十六节 油区动火作业

第352条 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353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354条 油区动火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油气浓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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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方可开工

第355条 油区内所有电力线路(包括临时电源线),不得架空。

第356条 在油区内工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工具)

第357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及设备。

第358条 工作地点地面及周围设备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油污。

第十七节 电缆夹层动火

第359条 如工作内容与电缆有关,工作前必须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写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0条 电缆夹层内照明应充足,供电电压应在36V以下。 第361条 电缆夹层内应通风良好。

第362条 做好防火、防水的措施,消防设施应良好。 第363条 若动火可能危及电缆安全时,应用阻燃材料将电缆进行遮盖。

第364条 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第365条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节 煤粉仓作业

第366条 进入煤粉仓前,应彻底通风,用小动物作试验。 第367条 在仓外至少应有2人在外严密监护,并要能够看-42-

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

第368条 在仓内工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369条 仓里照明应使用12V照明,不准将行灯防在残余煤粉堆里。

第370条 工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戴好口罩或防毒面具,使用专用防尘服,服装的袖口、裤口及领口应扎紧。。

第371条 工作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的挂绳挂在仓外,监护人员应用手适当用力抓住绳子,发现仓里人员意外时立即将其拉起。

第372条 禁止把火种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体带进煤粉仓内。 第373条 禁止在煤粉仓附近吸烟或点火。

第374条 仓里需放臵跳板时,跳板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 第375条 封人孔门前,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设备内,方可关人孔门。

第十九节 在皮带间动火工作

第376条 在输煤皮带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做好防着火的措施。如在皮带上挡盖板、铺沙土等。

第377条 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发现漏煤、撒煤等缺陷,立即消除。

第378条 严禁在煤场或输煤皮带间流动吸烟、乱扔烟头。 第379条 应随时准备好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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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条 皮带间动火期间,燃运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应处于备战状态。确保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

第381条 工作结束后不得将火种或易燃物遗留在皮带间。

第二十节 容器内作业

第382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箱槽内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时,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

第383条 容器内作业使用电压不超过36V的行灯,在特别潮湿如凝汽器、加热器、除氧器等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行灯变压器不准放在容器内部,且接地良好;

第384条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工具,并装设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并由专人不间断监护;电气工具使用前应查看合格证齐全;不熟悉电气工具的人员不准使用;

第385条 在使用大锤、扳手、撬杠等工具前,应检查是否有松动、裂纹等缺陷,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386条 容器内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高纯度氧气;

第387条 在装盛过易燃品的容器外部和内部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先打开盖子,清理干净残留物品;先用水蒸气冲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大开方可进行焊接工作;

第388条 在锅炉汽鼓、凝汽器、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作好防触电措施,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44-

站立在橡胶垫上或穿绝缘胶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或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藕变压器;

第389条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作业; 第390条 若容器内存在有害气体,应先进行通风并把有害物质清理干净,方可开始工作;在压力容器内工作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容器内工作时工作人员最少3人,其中2人监护;

第391条 在容器箱槽内工作如需使用梯子,则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第392条 在关闭容器、箱槽的人孔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误后方可关闭。

第二十一节 汽包内作业

第393条 打开汽包人孔门前应检查水汽系统完全隔离,且已放水完毕、放压到零。开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

第394条 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

第395条 进入汽包内工作的人员应穿着专用汽包服,不准携带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炉管内。

第396条 在汽包内工作应戴安全帽,防止因身体移动时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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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头部。

第397条 在汽包内清洗汽包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第398条 汽包内工作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399条 洗管器或疏通机放入汽包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

第400条 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设备内,方可关人孔门。

第二十二节 油罐内作业

第401条 进入油罐前,应彻底通风。

第402条 用油气检测仪检测油气确已排净方可进入。 第403条 在罐外应有至少2人在外严密监护,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

第404条 罐里照明必须使用12伏安全照明,行灯变放在罐外。

第405条 在仓内工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工具) 第406条 禁止把火种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体带进油罐内。 第407条 禁止在油罐附近吸烟或点火。

第二十三节 煤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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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抓斗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409条 煤场煤斗附近不允许堆煤太高,拉槽不能太深,防止有人工作时煤堆垮下;捅煤斗粘煤时,要与推煤机司机取得联系,以防推煤时煤料将人埋入。

第410条 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第411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412条 在门抓上检修、更换钢丝绳、起吊等工作,需要上下联系,一定要由专人指挥,且口令清楚明白。

第413条 处理龙门抓钢丝绳和更换钢丝绳时,不允许人站在抓斗上就进行操作和调整。

第414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龙门抓应停止作业,夹好夹轨钳,并同时起用防风拉绳,将龙门抓固定牢靠。

第415条 上门抓检查设备,至少应两人,并且要作好与机械班的联系。

第416条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417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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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除尘器内作业

第418条 进入静电除尘器内部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良好、精神状况良好。

第419条 进入静电除尘器内部检查,首先检查电场是否解列,电源是否断开,极板是否接地。

第420条 系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第421条 进入静电除尘器灰斗内工作必须将衣服所有敞口处用绳子或皮带扎紧。

第422条 除尘器内工作必须两人以上,且人孔门外有专人监护。

第423条 使用的行灯电源和变压器放在除尘器外,防止触电。

第424条 进出除尘器内人员及工器具都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节 锅炉炉膛作业

第425条 严禁炉膛内温度在60℃以上时进入炉内。 第426条 进入炉膛前,需先清除礁块。

第427条 必须烟、风、油系统与炉膛可靠隔绝,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切断电源,并挂禁止操作牌。

第428条 必须正确着装,戴好安全帽。

第429条 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需搭设脚手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第430条 进入炉膛清礁前,需通过探火孔、人孔,认真检-48-

查结礁部位,先用长杆从人孔或探火孔清礁,确无礁渣塌落伤人危险时,方可进入炉膛,水冷壁清礁,一般应从上至下。

第431条 如搭设脚手架炉内清礁,脚手架必须搭设结实,即使大的礁块砸到脚手架上,也不致损坏。

第432条 炉内清礁时,冷灰斗处的水冷壁应敷设木板,或搭设一层遮挡平台。

第433条 炉内清礁,照明光线良好,行灯电压符合规程要求,行灯变压器必须放在炉外

第434条 避免交叉作业,如需交叉作业需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节 锅炉运行中打礁

第435条 打礁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不准进行打礁工作。

第436条 打礁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范穿着专用防烫服、防烫靴,戴防烫手套和头盔。

第437条 打礁时,人员所处位臵应照明充足,两旁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礁冲出时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438条 在打礁时炉底冷灰斗周围应用围栏设臵20m以上的通畅的安全距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打礁现场。

第439条 打礁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不容易站稳和不容易躲避的地方。

第440条 打礁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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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条 工作人员应站在打礁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 第442条 抡大锤时禁止戴手套,防止大锤滑落伤人。 第443条 运行炉打礁前必须征得司炉同意,司炉同意后必须保持较大炉膛负压,保证燃烧稳定并加强燃烧检查。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打礁”的标志。

第444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外喷时,禁止打礁。

第六章 巡视

第一节 高压设备巡视

第445条 必须穿工作服,且衣服和袖口必须扣紧,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必须是棉制衣料做成;

第446条 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女职工禁止穿裙子、高跟鞋。

第447条 巡视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女运行人员的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第448条 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与巡视无关的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449条 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在此工作”牌,“禁止合闸”牌等,巡视人员不准随便移动。

第450条 不得擅自移开遮拦进入油开关间隔内,不允许接触运行中的开关机构、跳闸铁芯、事故按钮,不允许打开继电器-50-

的铅封拨动接点。

第451条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不得打雨伞,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452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应戴绝缘手套。

第453条 巡视配电装臵,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把门锁好。

第二节 蓄电池室巡视

第454条 必须穿工作服,且衣服和袖口必须扣紧,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必须是棉制衣料做成;必须穿绝缘鞋。

第455条 巡视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女运行人员的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第456条 进入蓄电池室禁止携带烟火,禁止做发生火花的操作,穿带铁钉的鞋。

第457条 巡视时,禁止做与巡视无关的工作。

第458条 进入蓄电池室时,先打开门,打开通风开关,确认空气流通,无毒气时再进入。

第459条 巡视蓄电池室,必须随手把门锁好。

第三节 水源地巡视

第460条 必须穿工作服,且衣服和袖口必须扣紧,拿好专用工具,夜间拿好手电筒。

第461条 巡视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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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接近转动设备时禁止戴围巾。

第462条 蛇害较多的地区巡视野外设备应穿高筒雨靴。 第463条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靴和雨衣,不得打雨伞,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464条 上下楼梯时手扶好楼梯护栏,注意楼梯完好。

第四节 灰浆沉淀池巡视

第465条 必须穿工作服,且衣服和袖口必须扣紧;禁止穿高跟鞋,禁止戴围巾,拿好专用工具和手电筒。

第466条 巡视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女运行人员的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第467条 上下楼梯时手扶好楼梯护栏,注意楼梯完好。 第468条 有浓缩机的沉淀池巡视时应注意避让,防止机械伤害。

第469条 下雨、下雪或结冰时应扶好护栏扶手,防止滑入灰池。

第五节 煤场巡视

第470条 必须戴安全帽,身着工作服。

第471条 巡查人员不能站在煤堆边沿的上下部。

第472条 煤场推煤机在作业时,巡查人员不准进入煤场。 第473条 巡查人员调度拉煤汽车时,必须与车辆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第六节 输煤皮带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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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条 必须戴好安全帽,身着工作服,佩带照明工具。 第475条 不准跨越皮带。

第476条 不准在转动的皮带上或皮带下传递工具及其它物件。

第477条 发现运行中的皮带上有杂物时,必须停下皮带后,方可清理。

第七节 锅炉本体巡视

第478条 戴好安全帽,穿好长袖衣服,戴好工作手套,夜间拿好手电筒。

第479条 上下楼梯时手扶好楼梯护栏,注意楼梯完好。 第480条 校对云母水位计时要侧身,面部不能直对着云母片观察,不要长时间在汽包室停留。

第481条 检查蒸汽管道、集汽联箱时先检查保温是否良好。 第482条 检查喷燃器来粉时应戴好防烧伤的面具,应侧身打开检查孔,侧身观察,脸部不能直对检查孔。

第483条 观察冷灰斗时,应侧身进行观察,面部不能直对检查孔。检查时应看好无障碍物的退路或躲闪空间。

第484条 检查电除尘各电场时应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检查卸灰器时先检查电动机的接地线是否良好。检查水封槽时,先看周围是否有其他障碍物或可能高空坠落的物体。

第八节 转动机械巡视

第485条 戴好安全帽,穿好长袖衣服,长发盘在帽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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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带围巾,拿好听音棒,夜间拿好手电筒。

第486条 上下楼梯时手扶好楼梯护栏,注意楼梯完好。 第487条 检查电动机时先检查电动机的接地线是否良好。 第488条 检查轴承时应小心,袖口一定要扣好。 第489条 不准将手或工具伸入电动机的风罩

第九节 热力系统巡视

第490条 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长发盘在帽内,夜间拿好手电筒,禁止穿高跟鞋;

第491条 严禁在高温管道的夹缝中停留;

第492条 禁止在转机径向停留;

第493条 禁止在加热器水位计附近长时间停留; 第494条 禁止手放在油动机、调门的行程轨迹处; 第495条 揭开主油箱人孔时铁板应轻放、轻盖;

第十节 水工建筑物巡视

第496条 日常巡视由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进行大坝的日常性巡视检查。

第497条 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滑鞋。

第498条 必须携带备用照明工具。

第499条 雷雨时严禁进入电气高压设备场所。

第500条 进入电气设备场所时应注意和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501条 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54-

存。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要详细记录,并将检查项目及结果以图表方式记载保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报告。

第502条 日常巡查由观测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进行,检查小组人员不应任意变动。检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并熟悉本工程情况,具备一定水工专业技术知识,检查组成员中必须由一名经验丰富,熟悉本工程情况的水工专业工程师负责主持工作。

第503条 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另行组成,但应有原检查组人员参加。

第504条 检查工具必须携带齐全,如铅笔、记录表格、卷尺、照明用具、照相机等,必要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现场录像。

第505条 巡视人员如发现对建筑物安全或对设备安全运行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异常现象或隐患时,除详细记录外,应立即向主管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集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在册。

第506条 动物是否在监测设施中筑有巢窝,如有,是否及时清除,易被动物破坏的监测设施是否设有防护装臵。。

第十一节 水库巡视

第507条 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滑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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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条 检查内容包括水库、坝前库区有无滑塌情况。坝前水面漂浮物是否对机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发现水面有旋涡时应及时远离危险区域。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库区滑塌等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汇报上级,并及时拍照。

第509条 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第510条 当使用汽车沿河岸巡视时应注意车辆及人员安全。

第511条 工作船上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其中救生衣必须保证每人一件)。

第512条 上下船时应保持身体重心平稳,并注意脚下防滑。 第513条 快艇和人工划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人负责操作与管理。

第514条 测量记录纸应指定专人保管,并防止被水打湿(存放在专用塑料文件袋内)。

第七章 运行操作

(一)测量轴电压

第515条 测试人员不少于3人,并要指定专职监护人。 第516条 测量人员进入试验现场应穿绝缘鞋。

第517条 测量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第518条 测量时应使用绝缘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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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条 测量用的炭刷要牢固的固定在绝缘棒上,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防止飞落时伤人。

第520条 试验接线完毕后,应由第二人进行检查,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测量。

第521条 测量过程中,人员不应与测量碳刷处于同一旋转平面。

第522条 测量应集中精力,不得与他人闲谈,随时提防异常现象发生。

(二)集电环电刷清扫及更换

第523条 清扫或更换电刷工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应操作人在设备的同一侧,禁止站在设备的正对侧。

第524条 清扫或更换电刷时应在绝缘橡皮垫上进行,戴橡胶绝缘手套、防护面罩或浅色护目镜;袖口应扎紧。

第525条 清扫应使用干燥无水雾的压缩空气。

第526条 清扫或更换碳刷使用的工具应包裹绝缘,防止引起励磁接地或短路。

第527条 清扫或更换碳刷中工具应握持牢靠,防止脱落触及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第528条 清扫中若需擦拭集电环表面时,擦拭物与集电环的接触点应使其切线方向不正对人体。

第529条 更换中拆卸碳刷时,应将刷架、刷簧等零件抓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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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脱落;应将刷辫团在手中,防止刷辫摆动引起短路。

第530条 工作中不能双手同时接触正负极或任意电极和大地(金属构架)。也不能从站在橡皮垫以外的人手中传递工具。

(三)发电机补氢

第531条 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

第532条 操作中必须使用铜制工具,以免产生火花。 第533条 补氢时发电机不应进行倒闸操作,密封油系统不应方式切换,氢站内部不应进行检修工作,补氢应由同一工作组人员连续完成。经由的阀门应悬挂警告牌。

第534条 进行补氢操作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使氢气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防止氢气流速过快,与管道摩擦引起自燃。

第535条 在补氢过程中,氢压不得超过规定值。

第536条 在补氢操作时,应密切监视密封油箱油位。 第537条 在任何时候,机内氢压必须大于大气压力。

(四)发电机空态臵换为氢态操作

第538条 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第539条 必须使用铜制工具,不准使用钢制工具,以防产生火花。

第540条 用二氧化碳臵换空气时,补充氢气的管道必须断开,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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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条 气体臵换前,应检查密封油系统正常运行。 第542条 气体臵换前,盘车必须停止运行,电源切断。 第543条 必须先使用二氧化碳作为中间气体臵换,二氧化碳纯度必须达到90%以上时,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否则继续用二氧化碳臵换空气,直到发电机内二氧化碳纯度合格。

第544条 用氢气臵换二氧化碳时,应避免剧烈操作,均匀缓慢地打开或关闭设备上的阀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

第545条 用氢气臵换二氧化碳时,氢气纯度必须达到96%以上,含氧量必须小于2%方可停止臵换。

第546条 臵换过程中,必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

(五)发电机氢态臵换为空态操作

第547条 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第548条 必须使用铜制工具,不准使用钢制工具,以防产生火花。

第549条 用二氧化碳臵换氢气时,补充空气的管道必须断开,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第550条 气体臵换前,应检查密封油系统正常运行。 第551条 气体臵换前,盘车必须停止运行,电源切断。 第552条 必须先使用二氧化碳作为中间气体臵换。

第553条 用二氧化碳臵换氢气时,二氧化碳纯度必须达到96%以上时,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否则继续用二氧化碳臵换氢气,直到发电机内二氧化碳纯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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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条 用二氧化碳臵换氢气时,应避免剧烈操作,均匀缓慢地打开或关闭设备上的阀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

第555条 臵换过程中,必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

(六)发电机氢气取样

第556条 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 第557条 必须使用铜制工具。

第558条 20米内禁止明火,并悬挂警告牌。

第559条 进行取样操作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

第560条 必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

(七)断路器操作规范

第561条 电动合闸的断路器,有可能通过电流时,不应手动合闸或采用慢分合的方式操作断路器。

第562条 远方操作断路器时扳动控制开关不要用力过猛,也不要返回太快。

第563条 断路器操作时,就地观察人员应与设备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严禁近距离观察灭弧室排气口。

第564条 断路器操作中,就地观察人员不得接触传动机构。 第565条 试分合断路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刀闸必须拉开。

(八)刀闸操作

第566条 刀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 第567条 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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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条 确认与之串联的断路器在分闸位臵,方可投入或拉开刀闸;

第569条 在手动合刀闸时,应迅速而果断。但在合闸行程终了时,不能用力过猛,以防损坏支持绝缘子或合闸过头。

第570条 在手动拉开刀闸时,应缓慢而谨慎,特别是动、静触头分离时,若产生电弧,则应立即反方向合上刀闸,并停止操作,查明原因。

第571条 分相操作刀闸,拉闸时应先拉中相,后拉边相;若刀闸为室外布臵,则拉边相时应先拉背风向,再拉迎风相。合闸操作顺序相反。

第572条 拉开刀闸时必须检查刀闸应有足够的开度,并上好销子,投入刀闸应检查触头接触良好,并上好销子。

第573条 严禁强行拆除或破坏防误闭锁装臵操作刀闸。

(九)手车开关操作

第574条 确认断路器在分闸位臵,方可摇入或摇出手车开关;

第575条 摇手车开关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匀速摇动,发现小车有卡涩时应及时停止操作,在触头分离时应快速摇出。

第576条 送电时,若为储能手车开关,应在开关释能后将手车开关摇入。

第577条 按规程可以进行手车开关的就地分合闸操作时,人员应站在开关的侧面操作,并确认开关的防跳跃装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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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条 按规程进行手车开关的就地打跳时,应用专用的机构进行。

(十)跌落保险操作

第579条 操作跌落保险前,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并检查令克棒良好,方可操作。

第580条 拉开保险器时,一般先拉中相,次拉背风的边相,最后拉迎风的边相;合保险器时顺序相反。

第581条 合保险器时,不可用力过猛,当保险管与鸭嘴对正且离鸭嘴80~110mm时,再适当用力合上。

第582条 合上保险器后,要用令克棒钩住保险鸭嘴上盖向下压两下,再轻轻试拉看是否合好。

(十一)空气开关操作

第583条 对于手动空气开关的操作,应戴绝缘手套进行。 第584条 合空气开关时必须确认开关负荷到零。

第585条 操作时,人员应处于开关灭弧栅的侧下方,不得通过灭弧栅窥视灭弧触头的接触情况。

第586条 拉开手动空气开关时,应使用专用分闸机构。 第587条 分合手动空气开关应迅速果断。

(十二)保险器的操作

1.插拔式保险器操作

第588条 对于插拔式保险,操作时应戴好安全防护用具。 第589条 拉掉保险器时,应先拉中相,再拉两边的两相;-62-

送保险时顺序相反。

第590条 操作每个保险器时,应迅速而果断,一般先拉掉负荷侧触点,后拉保险电源侧。送保险时顺序相反。

2.螺旋式保险器操作

第591条 对于螺旋式保险,操作时应戴线手套进行。 第592条 送保险时,保险芯子带指示器的一端应其放在外侧,送上保险后应用万用表测试保险接触情况。

3.胶木保险操作

第593条 操作时应戴好安全防护用具。

第594条 所选胶木管的容量不得小于熔丝的容量。 第595条 取送保险器均应确认回路的负荷为零。

第596条 手持保险器时应稳妥,不得碰及相邻回路。

4.玻璃管保险操作

第597条 玻璃管保险操作时应戴线手套和进行。 第598条 送拉保险时应迅速而果断。

5.盒式保险操作

第599条 盒式保险器操作时应戴线手套进行。

第600条 若要将保险器从盒内取出,应在同一回路的两个极或三相均拉开后再进行。

(十三)低压验电操作

第601条 低压验电操作前必须先检查试电笔良好,无过期使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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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条 检查试电笔时必须在间隔内最外边即靠近身体的带电设备上试验。一般应选为在合闸开关或熔断器下侧进行。

第603条 验电时应对被测设备逐相进行,对于开关或刀闸具有断开点的设备,应两边分别进行验电。

(十四)接地操作

第604条 装设接地线时应由二人进行。

第605条 拟装设的接地线必须经过检验合格,状态完好。 第606条 装设接地线之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是否确实无电,而且确与系统隔离。

第607条 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绝缘靴。

第608条 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在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方可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第609条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要求接触良好;拆除接地线时的操作顺序与之相反。

第610条 严禁用缠绕、绑扎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第611条 装设地线过程中如果涉及登高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规范防止高空坠落。

(十五)测绝缘操作

第612条 测绝缘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第613条 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614条 测定前应检查摇表良好,摇表线绝缘良好。 -64-

第615条 测定前应确认设备停电隔离,并悬挂标志牌。 第616条 测量前后均应对设备放电。

第617条 测定时要选择适当的位臵,防止坠落伤害,并注意与周围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第618条 当摇表达到额定转速时测定其绝缘,切勿碰触带电部分。

第619条 测量发电机绝缘必须停止盘车运行。

第620条 测量线路绝缘必须按照《安规》要求,并考虑平行线路的感应影响。

(十六)手动准同期操作

第621条 在进行手动准同期并列时,应调整发电机侧频率使同步表的指针在360度范围内平稳、缓慢旋转,在同步表指针指向“12”点前的某一瞬间,手动合上发电机开关,实现并网操作。

第622条 同步表指针向零位移动过快时,不应合闸操作。 第623条 同步表指针停在某位臵(包括零位)不动,应查清原因,否则不准合闸。

第624条 表有卡涩、跳动现象时禁止合闸操作。

第625条 同期点两侧电压相差超过技术规程规定时禁止合闸。

(十七)查找直流接地操作

第626条 查找直流接地应由两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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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条 用分割系统法查找直流接地时要防止误操作和母线失压。

第628条 用转移负荷法查找直流接地时应防止不同母线系统存在不同极性接地时造成短路和开关误动作。

第629条 用瞬时停电法查找直流接地时应防止保护装臵和控制系统的误动作和误调整。

第630条 用验电法查找直流接地时,电笔的金属部分必须进行绝缘防护,裸露部分不得过长。

(十八)查找交流接地操作

第631条 查找交流接地必须由两人进行。

第632条 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第633条 用分割系统法查找交流接地时要防止误操作和母线失压。

第634条 用转移负荷法查找交流接地时应防止不同母线系统存在不同相别接地时造成短路。

第635条 用瞬时停电法查找交流接地时应先检查开关的合闸电源良好,并做好事故预想,防止引起锅炉灭火、汽机掉真空等异常。

第636条 用验电法查找交流接地时,应按规定使用验电器。 第637条 初步判断接地点的位臵后,若不能立即隔离,应在接地点周围设臵围栏和禁止靠近的警告标志;在人员未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室内不得进入接地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进入接-66-

地点8米以内。

第638条 交流接地存在期间,应监视电压互感器温度,防止互感器过热。

(十九)变压器取油样操作

第639条 变压器取油样时,应先将该变压器重瓦斯保护压板改投信号位臵,待取完油样后再倒回至跳闸位。

第640条 取油样应在空气干燥的晴天进行。

第641条 油样应由变压器底部放油阀来取。

第642条 取完油样后应将放油阀关好,以防漏油。

(二十)汽水系统阀门

第643条 工作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

第644条 核对阀门编号,确认阀门位臵正确。

第645条 检查阀门的开关方向,不能正对阀门法兰结合面。 第646条 操作使用工具时应注意卡牢,防止滑脱伤人。 第647条 选好钢制的开关阀门工具型号,双手握住手柄轻开阀门1/4圈、待有流量流过时,再逐渐开启。(若需关闭时,先关小阀门1/4圈,待无异常后,再逐渐关闭。

第648条 电动操作的阀门改手动操作时应将电动操作离合器脱离。

(二十一)低压油系统阀门

第649条 工作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

第650条 核对阀门编号,确认阀门位臵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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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条 检查阀门的开关方向,站在阀门的侧面。

第652条 操作使用工具时应注意卡牢,防止滑脱伤人。 第653条 选好铜制的开关阀门工具规格,双手握住手柄轻开阀门、待有流量流过时,再逐渐开启。(若需关闭时,先关小阀门1/4圈,待无异常后,再逐渐关闭。

(二十二)卸酸碱操作

第654条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中和用溶液指0.5%的碳酸氢钠溶液、2%的稀硼酸溶液、1%的醋酸溶液。)

第655条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着防酸碱工作服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

第656条 酸碱槽车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第657条 气卸式酸碱槽车,卸酸碱时要先将连接法兰紧固牢靠,再开酸、碱贮罐进口门及槽车出口门,再启动汽车空压机。空气顶压卸酸碱过程必须缓慢升压,槽车及卸酸碱胶管附近,不准站人。司机在卸酸碱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若管道泄漏应立即停运压缩机。

第658条 空气顶压卸酸碱过程中,槽车及卸酸碱胶管周围10米以内不准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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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条 卸酸碱连接管道必须使用耐酸碱弹簧橡胶管,耐压试验应合格,卸酸碱弹簧橡胶管用完后不得有任何裂纹。

第660条 酸碱罐的顶部不准站人。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第661条 强酸碱性溶液系统管道,阀门及设备若发生泄漏,应立即停止工作,查清原因,清除泄漏点积存的酸碱,然后再进行检修消缺工作。

第662条 当浓酸倾撒在地面上时,应先用石灰或泥土吸收,扫除干净后再用水冲洗。当浓碱倾撒在地面上时,应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干净后再用水冲洗。

第663条 酸碱贮罐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第664条 在卸酸碱过程中应检查贮罐液位,防止溢流。检查液位时,应站在液位计5米开外的地方。

(二十三)使用水处理药品的操作

第665条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第666条 使用和装卸水处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臵,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或挥发出来的气体。

第667条 当水处理药品溶液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第668条 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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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二十四)汽水取样操作

第669条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第670条 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臵,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第671条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第672条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二十五)一般化验操作

第673条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第674条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第675条 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移液管或吸取器吸取。

第676条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防止烫伤皮肤或炸裂。 -70-

第677条 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第678条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第679条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第680条 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使用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研磨苦味酸类药品要在加适量除盐水状态下进行。

第681条 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第682条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2/3。

(二十六)酸碱调配操作

第683条 化验人员应穿专用防酸碱工作服.并备好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及毛巾、肥皂等。

第684条 凡属于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通风柜内进行。

第685条 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入酸中。应将浓酸缓缓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以防剧烈发热。配制时配药容器应浸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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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冷却水的瓷盆或水池中。(缓缓倒入指逐滴滴下或滴下成细线状)

第686条 开启苛性碱瓶溶解苛性碱时,应戴橡胶手套、口罩、眼镜和专用工具。

第687条 打碎大块苛性碱时须用布包住,防止细块飞出。 第688条 配制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通风柜内进行,溶解速度要慢,并不断搅拌。

(二十七)水力机械操作规范

第689条 水力机械操作人员应通晓相关所操作设备操作规程的全部内容。

第690条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按相关规定着装,保持精神状态良好,严禁酒后上班。在具体操作工作中,应注意力集中,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691条 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应达到要求的“三熟”和“三能”。 “三熟”为:熟悉设备性能、系统;熟悉操作方法;熟悉规程制度。“三能”为能分析设备运行状态;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缺陷;能正确、迅速处理事故。

第692条 设备操作规程是运行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规程之一。操作规程之规定与上级规程规定如有抵触时,则以上级规定为准。因设备和结线的改进,以及运行方式的特殊情况,操作规程之规定已不适用时,则按临时规定或总工程师的命令执行。

第693条 归系统调度员调管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必须按照-72-

调度员的命令执行。在处理事故的紧急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事故有可能扩大等)下,可先行操作,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当班调度员报告。

第694条 操作人员须熟悉本单位相关设备的调管级别、系统频率和调频规定、系统电压运行规定、系统接地点的规定、本单位机组在运行中还应遵守的与系统电网相关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照章执行。

第695条 发生事故时,值长应留在中控室内统一指挥,其它人员必须服从和正确执行值长的命令,执行结果应及时汇报值长。

第696条 处理事故时,应沉着迅速,并遵守下列原则:

1. 根据表计指示、信号和保护动作、计算机监控报警情况、设备外象等,确切判断事故的性质、范围和情况。

2. 尽快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消除事故根源,防止事故扩大。

3. 尽可能保持或恢复对系统和用户的持续供电。

4. 隔离未受事故直接危害的设备,并保持继续运行。

5. 对事故及处理情况,必须如实反映,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当班调度员和有关领导汇报。所有信号必须待值长命令,才能复归。必要时,应保持事故现场。

第八章 钳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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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砂轮切割机

第697条 操作者着装应符合规定,不许戴手套。

第698条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机具各部完好,紧固无松动,防护罩完好无损,电机接线、绝缘及接地装臵良好,检验无过期现象。

第699条 不了解切割机性能的人员禁止使用切割机。 第700条 停车档板要固定,经过夹紧、松开、向前、向后等顺序试车后,方可进行工作;切割机的转向应正确。

第701条 切割片应完好,无破损和裂纹;切割前切割片应安装到位、牢固;工件应夹紧;夹紧部位的长度不得少于50毫米。

第702条 操作切割机时切割片旋转平面的正面不许站人,切割机在转动时,人体的任何部位不得接触转动部分。

第703条 调换刀具、测量工件、润滑、清理管头时必须停车进行。

第704条 切割管头时,要防止管头飞出伤人。

第705条 长料管放入料架和松开捆扎铅丝时,应采取防止管子滚动、冲击、压伤人的措施。

第706条 禁止使用砂轮切割机切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禁止用砂轮切割机打磨工件。

第707条 切割机使用完毕或更换砂轮片时应切断电源,拔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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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砂轮机

第708条 操作者必须戴好护目镜。

第709条 砂轮机的防护罩和透明玻璃防护板应完好,电机接线、绝缘及接地装臵应完好,每半年组织一次检验;托刀架与砂轮工作面的距离应在1-3毫米。

第710条 开动砂轮机前,要认真查看砂轮机与防护罩之间有无杂物,砂轮片完好无损,确无问题,方可开动。对砂轮机性能不熟悉的人,不准使用砂轮机。

第711条 砂轮机开动后,要空转2至3分钟,检查方向正确、运转正常后才能使用。有轮轴晃动、无托刀架以及砂轮磨损严重的情况时不准使用。

第712条 磨工件或刀具时,不能用力过猛,不可撞击砂轮。 第713条 同一块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使用;操作者应站在侧面,打磨点应使用正面,禁止使用侧面打磨。

第714条 对于细小的、过大的和不好拿的工件,不准在砂轮上磨。

第715条 砂轮不准沾水,应保持干燥。

第716条 砂轮使用完或更换砂轮片时应切断电源。

(三)台钻

第717条 作业前应检查台钻各部分良好,电机接线、绝缘及接地装臵应完好,并试转无误后方可工作。不熟悉台钻性能的人员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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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条 使用台钻时操作者应戴好护目镜,操作者应按规定着装,绝对禁止戴手套。

第719条 钻孔时,工件必须钳好,夹具或压铁夹紧压牢。禁止用手拿着或压着加工。钻薄片工件时,应在下面垫上木板。

第720条 不准在钻孔时用纱布清理铁屑,也不允许用嘴吹或用手擦拭。

第721条 在钻孔开始时或工件要钻穿时,要轻轻用力,以防工件转动或甩出。

第722条 工作时,要把工件放正,用力要均匀,以防钻头折断。

第723条 作业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四) 角磨机

第724条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角磨机导线有无破损,老化等。是否检验合格,额定电压是否匹配,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第725条 更换砂轮片时,首先应切断电源,使用专用扳手拆装砂轮片,安装好以后,检查无误,方可使用。

第726条 打磨过程中,用力要适中,不要过猛过大。并要注意打磨方向,严禁火花对人。

第727条 磨削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第728条 角磨机应保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切削等杂物进入机壳内,以免损坏零部件。

(五)手枪电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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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条 手枪电钻应每三个月定期检查并作记录,有缺陷的手枪电钻不准使用。

第730条 严禁超负荷使用手电钻。打孔将透时,必须缓慢用力,使用手提砂轮时不可用力过猛。

第731条 手枪电钻的导线不许接触热体,并避免载重车辆或重物的压轧,必要时应悬挂起来。

第732条 不许提着手枪电钻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第733条 禁止在手枪电钻尚未停止转动前拆换钻头,或强行制动。

第734条 在梯子上使用手枪电钻时,应订有特殊的安全措施。

第735条 手枪电钻本身无开关时不许使用。

第736条 严禁将手枪电钻的导线缠在身上。

(六) 电动扳手

第737条 电动板手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卡片、档案。每六个月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到期未进行检验的电动板手不得使用。

第738条 不熟悉电动板手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人员不得使用,更不得擅自检修。

第739条 使用电动板手时,不准提着电动板手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碰。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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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条 在狭窄场所、金属容器、管道内,应使用24伏以下的电动板手,且应将安全隔离变压器、电源控制箱等放在工作场所的外面,并有专人监护。若必须使用工作电压的电动板手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

第741条 电动板手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第742条 使用电动板手时的持续率应尽量控制在25%以内,连续冲击时间不应超过5秒。

第743条 操作时无需对板手施加轴向压力,但要扶正并克服反力矩,避免板手在倾斜情况下工作。

第744条 经常注意检查外壳连接螺钉,发现松动,及时紧固。

(七)力矩扳手

第745条 力矩扳手必须经过检定,有产品合格证,力矩值设定在最低力矩上。

第746条 在使用前,首先注意检查扳手制式,英制与公制扭矩扳手单位不可搞混,必要时提前进行换算。

第747条 在使用力矩扳手时,先将受力棘爪连接好辅助配件(如套筒,各类批嘴),确保连接已经没问题。在加固力矩之前, 设定好需要加固的力值, 并锁好紧锁装臵, 然后调整好方向转换扭到加力的方向。

第748条 使用或测量时,手要把握住把手的有效范围,沿垂直于管身方向慢慢地加力,直至听到到达已设定的量值后发出的-78-

“喀嗒”声音,即停止加力。

第749条 注意防止水、泥、沙等杂物进入手柄,不准把力矩扳手当铁锤、撬杠、锥子等使用,应轻拿轻放,不可乱丟。

第750条 单向力矩扳手不能双向使用, 对于力矩表不可以用于松脱螺母的用途。

第751条 扳手无声音信号发出时。应停止使用,进行修理。修理后的力矩扳手要进行标定后方可使用。

第752条 使用中,防止方向转换扭未拨到位或连接头未装到位造成力矩接头打滑,使手柄用力时滑脱,伤及自己或周围人员。

第753条 力矩扳手每年标定一次;使用频繁的力矩扳手,应不定期标定;维护修理后的力矩扳手,必须及时标定。

(八)风钻

第754条 使用风钻必须带安全帽和防护眼镜。

第755条 工作前必须对风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不合格风钻。

第756条 供气的软管应进行吹洗,吹洗时软管口不能对人,与套管连接应当牢固。

第757条 风钻不得变成锐角,遭受挤压或受到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758条 更换风钻附件时须待阀门关闭,气体全部排出压力下降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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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条 在使用风钻前,必须将风钻使用准备工作就绪后方可供气。

第760条 严禁用氧气做风钻的气源。

(九)射钉枪

第761条 应严格遵循先装钉后装弹的原则,不能只装弹不装钉进行射击,也不能在装弹后用通条推动射钉。

第762条 使用前应检查枪身是否完好,主要是活塞环、击针、制动环、活塞杆、送弹器等易损件。

第763条 使用结束后、更换零件前、卸开枪机外套后、修理和保养前送弹器内(滑动弹膛内)不得装有射钉弹。

第764条 在薄壁及轻质墙上射击时,基体背后不得站人,以防止穿透伤人;

第765条 在使用过程中,膛内有弹时,射钉枪不得随意乱放,应提在手上。膛内无弹放臵时,枪口不要对人。

第766条 严禁射钉枪对人瞄准开玩笑。

第767条 使用结束后应擦试,每射击300发弹后,应进行分解清洗,清洗后擦干,合装涂上防锈油,装入包装箱内保存。

(十)升降平台

第768条 使用前应检查轮胎、手柄杆,升降液压系统完好,起升下降灵活可靠,安全围栏齐全。

第769条 使用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如地面不平、松软加设垫道木,木块或硬物,确保稳定性和坚固性。 -80-

第770条 平台就位后各支腿平稳,无滑动,无倾斜。 第771条 在顶升操作中检查空间无障碍物或其他设备。 第772条 液压系统安全阀和油路系统完整无损,不泄漏。 第773条 每次使用后应详细检查各部有无损坏,每6个月维护保养一次。

(十一)台钳

第774条 台钳安装必须牢固,不准做铁砧用。

第775条 在台钳工作时,对面不准站人。

第776条 大型台钳必须在台钳案子上设臵密度适当、且强度符合要求的安全网。

第777条 台钳上不能放臵工具、工件,以防其滑落伤人。 第778条 使用台钳工作时工件必须放正,将固定螺丝拧紧,手柄向下。

第779条 工件超出钳口部分过长,应加支撑,装卸工件时,应注意防止工件落下伤人。

第780条 用台钳夹持工件时,只许使用台钳最大行程的2/3,不得用管子套在手柄上或用手锤锤击手柄加力。

第781条 钳口应保持完好,如花纹磨平时应及时修理,以防工件滑落。9、钳口紧固螺丝应经常检查,以防松动。不准使用已经滑丝的螺丝。

第782条 台钳的丝杆、螺丝、螺母要经常擦拭和加油,保持清洁。如有损失,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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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手锤

第783条 手锤柄必须用硬质木料做成,大小长短要适宜。锤柄应有适当的斜度,锤头上必须加铁楔。

第784条 使用前应检查锤柄,锤头是否松动,是否有裂纹,锤头上是否有卷边或毛刺。如有缺陷必须修好再用。

第785条 手上、手锤柄上、锤头上有油污时,必须擦干净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786条 不准单手抡大锤,抡大锤时不许带手套,前后不准站人,并注意周围同志的安全。

第787条 要掌握手锤的使用方法,右手握紧锤柄后端,握锤时手要松紧适度,以保证锤击时灵活自如。锤击时应靠手腕运动,眼睛要注意工件,锤头工作面应与工件平行接触。

(十三)锉刀、刮刀

第788条 手柄完好并装有金属箍。无手柄或手柄松动的锉刀、刮刀不准使用。

第789条 锉刀、刮刀不准淬火,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有无裂纹,以防折断伤人。

第790条 推锉要平,压力和速度适当,回拖要轻,以防滑脱伤人。

第791条 锉刀、刮刀不能当手锤,撬棒和冲子使用,以防折断。

第792条 工件和刀刃上有油污,要及时清洗,以防打滑。-82-

使用锉刀,要防止滑动。

第793条 使用三角刮刀时,应握住手柄作业。工作完后刮刀装入套内。

第794条 使用半园刮刀时,刮削方向禁止站人,防止刮刀突出伤人。

第795条 清扫铁屑应用专门工具,不准用嘴吹或用手擦。

(十四)扳手

第796条 扳手钳口和螺轮上不得沾油脂,以防滑脱。 第797条 扳手和螺轮要紧密配合,防止使用时打滑。在高处作业时,应用绳子拴在腰间。

第798条 禁止扳口加垫或扳把加管。在扳紧螺帽时,不可用力过猛,要逐渐施力,慢慢拧紧。

第799条 扳子不能当手锤使用。使用活扳手时,应把死面作为着力点,活面做为辅助面。否则,容易损坏扳手或伤人。

第800条 使用电动扳手,电源系统应完好,并配漏电保护器,需用时应带绝缘手套。

第801条 爪部变形或破裂的扳手,不准使用。

(十五)手锯

第802条 作业时工件应夹紧,以防锯条折断伤人。

第803条 锯割时,锯口应靠近钳口,方向要正确,压力和速度要适宜。

第804条 安装锯条时,松紧程度要适当,方向要正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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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歪斜。

第805条 工件将要锯断时,要轻轻用力,以防折断锯条或工件落下伤人。

(十六)扁铲(錾子、凿子)、冲子

第806条 不准用高速钢做扁铲和冲子。

第807条 使用时,柄上顶端切勿沾油,以免打滑。同时不准对着人铲工件,以防铁屑蹦出伤人。

第808条 顶端如有卷边时,要及时修磨。有裂纹时,不准使用。

第809条 工作时,应集中精力,不要四处观望或与他人闲谈。

第810条 不准用来铲、冲淬火材料。

第811条 錾子不得短于150mm,刃部淬火要适当,不能过硬。使用时要保持适当的刃角。不准用废钻头代替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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