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时间:2024.4.29

第七章  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的学习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以及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的《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都非常关心成交价格。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至少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交易中,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来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所有上述问题,在国际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必须明确下来。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货运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特定的交易条件。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要求卖方承担的责任越大,支付的费用越多,则出口报价越高;反之,报价就越低。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就应与其相适应,并根据有关惯例的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因为每个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并且一些国际组织对每个贸易术语做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只要商定按哪个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会考虑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括的有关费用,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在履约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又因为它以简略的文字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对于简化交货手续、节约时间和费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贸易术语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FOB出现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之际。CIF的广泛应用是在19世纪中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例如,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转移给买方。然而,我国一家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在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时,为了促使卖方在装运港装货时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货物在装载时受损,特在进口合同中加订“货物越过船舷、进入船舱、脱离吊钩并安全卸抵舱底、风险才转移”的条款。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履约时,仍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双方就某个贸易问题产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会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当地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由六种,分别为:

1. Ex Point of Origin, 即产地交货。

    此产地系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即在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出口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即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3.Free Along 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 Freight, 即成本加运费。

5.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6.Ex Dock, 即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种(FOB)和第3种(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争端。

(三)《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补充和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 2000,即《2000通则》,并于20##年1月1日起生效。

7-1小知识   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国际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下设有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他的会员。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交易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并强调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其中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

    《2000通则》相对于《1990通则》而言,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主要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另外,在规定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E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只包括EXW一种术语,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它包括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有运费。

    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它包括有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需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此外,CIF和CIP术语还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

    D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它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按D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根据上述分类列表如下:

表7-1 《2000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的分组情况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而在《1990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着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此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具体各项标题见表7-2。

表7-2  《2000通则》中卖方和买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

注:A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 s 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在上述三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在国际上影响最大。《2000通则》是我们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7-2 小知识   EDI的概念

—《EDI:国际贸易新手段》 汪涛等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席会议同年接受了这一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定义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因此,EDI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来编制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三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之间的连接。

在1993年之前,国际上常用的统一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ANSI X 12,一个是联合国EDIFACT。从1993年4月起,ANSI X 12开始向EDIFACT靠拢,这样全世界统一的标准就只有EDIFACT。

我国是在1990年引进EDI概念,原国家经贸部于1990年5月和1991年5月分别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1993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EDI国际研讨会”。

EDI可以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效益,这主要是来自于EDI的高速、精确、节约、省时。据香港专家统计,实施EDI的直接效益为: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除了直接效益外,还可以为用户带来间接效益和战略效益。

三节  《2000通则》中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由十多种,但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仍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和CFR。此外,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普及,FCA、CPT和CIP贸易术语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贸易术语。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要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本节我们重点学习这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按照 《2000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装运港之前就要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应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约定的装运期间内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

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定交货的清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货日期及时同时卖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如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在启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均由买方承担。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这种划分风险的规则,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但“船舷为界”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而不可能在船舷处办理交接。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通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但不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做出不同的规定。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也是最常用的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但是,我们必须正确掌握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含义。

迷你案例7-1  FOB、CFR、CIF条件下卖方风险的转移

   我国某贸易公司按FOB条件与韩国商人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进口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我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水分导致愿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我方向韩国商人提起索赔,但韩国商人指出,货物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国际惯例,其后果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韩国商人拒绝赔偿。韩国商人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吗?说明理由。

    (提示:货物变质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所以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属于卖方在履约中过失,应构成违约。国际惯例对FOB、CFR、CIF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运输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在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卖方同意提前派船或延迟派船,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所派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没能按时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则要由卖方负担。有时买卖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FOB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解释上有一定的差别,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在FOB术语后面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FOB的变形只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不影响买卖双方所应承担风险的划分的界限。FOB的变形有: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是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该费用包含在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来负担。值得注意的是,FOB班轮条件并不是要求用班轮运输货物。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只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要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明确表示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4、个别国家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以上有关对FOB术语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通则》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可以体现出来。例如在北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上述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由此“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或损毁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也存在分歧。按照《20##年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美国的《定义》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要承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对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的业务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

迷你案例7-2  中美贸易中以FOB术语成交而引起的争议

——选自《进出口贸易实务》,王万义 等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在1991年,我国某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双方的成交价格为每公吨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我贸易公司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商人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元的信用证。美国商人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是,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的税捐以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贸易公司接到来电后认为美方的要求是无理的,并立即向美方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贸易条件成交,应该由卖方负担货物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美商人回电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按《通则》办理。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出口税捐及费用应由进口商承担。”此时,正赶上国际市场的钢材价格不断上涨,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只好按美方的要求通过银行将信用证的金额增加到19万美元。本案例中,我方有没有失误?我方应争取在合同中做哪些规定就可以不负担上述出口税费?

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也是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自负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及海运保险,并在规定的装运期及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因此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中包括有运费和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认为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仍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在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由买方负担。卖方只需提交约定的单据,并不保证货物将按时到达指定目的港。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除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直至目的港为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的险别问题。CIF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包含有保险费,卖方有义务办理货运保险。投保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那么,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应该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双方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的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方在投保时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即可。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付费时,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双方应明确投保水渍险(WPA)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定,需要按照不同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进行投保,但不包括投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根据《200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有规定:“如买卖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航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买方提出关于船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船公司的船只等额外要求时,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融。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CIF是指卖方应将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费用。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明确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采用CIF变形的形式来做出具体规定。CIF变形后的形式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由谁负担,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支付运费的卖方来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岸上的费用,包括可能支付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

(3)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货物由目的港船舱底起吊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 船舶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中包含了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CIF的变形只说明卸货费用的划分,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4、象征性交货问题。CIF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即是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所交单据齐全与合格,不管货物是否能完好地到达目的港,卖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无须保证到货。在此情况下,买方都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要求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地收回货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要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的缺陷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而且这种缺陷在正常检验中很难发现,买方即使已经付款,只要未超过索赔期,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迷你案例7-3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

— 选自《全国经贸知识培训与大奖赛试题答案汇编》,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我贸易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英国某一商人出售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在合同中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贸易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第二天,我贸易公司接到英国进口商的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进口商要求我贸易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贸易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试问:该批交易是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英国商人的要求我贸易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2000通则》之前曾用“C&F”来表示。

    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仍在装运港。与FOB术语相比,卖方承担的义务中多了一项租船订舱,即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具体来讲,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二)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除了不负责投保和支付货物保险费之外,其他义务均与CIF相同。包括在解决卸货费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变形形式方面。

2、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惯例不论是FOB还是CFR合同,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都必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对于CFR合同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地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将由卖方承担。因此,在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FOB、CIF和CFR三种术语都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卖方的交货地点均在装运港;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界限均是在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有所不同。CFR与FOB相比,卖方的责任增加了货物运输的办理,价格构成上相应增加了一笔正常的货物运输费用;而CIF与CFR相比,卖方的责任增加了货运保险的办理,价格构成上也相应增加了一笔保险费。

7-3 小知识  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异同

相同点:

1.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卖方承担,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有:CIF=CFR=FOB。

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货物进出口手续办理的规定:都规定货物的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而货物的进口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不同点: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费用不同:CIF术语要求卖方既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费,也要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CFR术语只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FOB术语只要求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不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因此,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则有:CIF>CFR>FOB。

四、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FCA全文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多式联运。FCA意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办完出口清关手续的货物交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承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4)承担风险和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交货凭证,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承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为了方便使用FCA术语,《2000通则》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这表明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把货物装上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卸货。如果仅指定了交货地但并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从中选择最适合完成交货的交货点。

2、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问题。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不论采用的是海运、陆运、空运等任何运输方式,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均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是,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通知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根据《2000通则》规定,自规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将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这说明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关于运输。按《2000通则》规定,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FCA术语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但是,《2000通则》同时又规定,如果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只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也可以拒绝。如果卖方拒绝,应及时通知买方。

五、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但是,货物在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要由买方负担。该术语与FCA术语一样,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在指定目的地提货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费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CPT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货物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3、装运通知。CPT术语实际上是CFR术语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的扩展。CFR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原则上是完全相同的。卖方只负责货物的运输而负责货物的运输保险。因此,卖方在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

六、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CIP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但买方要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采用CIP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指定目的地提货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费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在CIP条件下,卖方的交货地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口手续、进口手续的办理等方面的规定均与CPT相同。CIP与CPT的唯一差别,是卖方增加了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和提交保险单的责任。在价格构成因素中,比CPT增加了一项保险费。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途中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术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与CIF术语相同,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投保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即可;如有买卖双方有约定,则按双方约定的险别投保。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地确定价格。与FCA术语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CIP的价格构成中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所以,卖方在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和保险费,并考虑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

本节介绍了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均属于在出口国交货的术语。其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都是在装运港交货,都是在装运港以“船舷为界”来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CPT和CIP三种术语实际上是在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是将其适用的运输方式范围由水运而扩大到任何运输方式。它们的对应关系是:在FOB的基础上发展而成FCA;在CFR的基础上发展而成CPT;在CIF的基础上发展而成CIP。所以,FCA、CPT、CIP与FOB、CFR、CIF不同的是:它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铁路、公路、空运等,也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风险划分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从FCA、CPT、CIP术语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来看,如果出口地是远离港口的内陆地区或如果用集装箱运输,采用FCA、CPT、CIP术语成交对卖方有以下好处:一是卖方可以任意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不一定用海运。二是风险提前转移。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三是承担的费用降低,卖方不用承担将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四是收汇的时间提前。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就可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可以缩短结汇时间。

    另外,在比较FOB与FCA的异同点,CFR与CPT的异同点,CIF与CIP的异同点时,包括比较任意两种或多种术语的异同点时,都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比较:(1)交货地点;(2)风险转移的界限;(3)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指办理运输、保险、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等);(4)有关费用的划分(指运费、保险费、货物的出口和进口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的税费及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以上五个方面来认识不同术语之间的共性和区别,从而更好地掌握每种术语。

    在小本节中,C组的四种术语(CFR、CIF、CPT、CIP)已一一介绍了。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组四种术语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C组四个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均包括有主要运费,但风险划分的界线是在装运港船舷或“货交承运人”。也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运费,但是,卖方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在C组四种术语中,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而是表示卖方承担的主要运费付至到该目的港或目的地。所以C组的四种术语都是“主要运费已付”的术语。

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

    除了第三节介绍的六种常用贸易术语外,《2000通则》还包括其他七种贸易术语:EXW、FAS、DAF、DES、DEQ、DDU、DDP。交易双方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灵活选用。

一、EXW术语

(一)EXW术语的含义

    EXW的全文是 Ex Works(......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是《2000通则》中E组唯一的一种术语。它代表了在商品的工厂或所在地(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的交货条件。按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极其费用类同于国内贸易,仅限于出口国内的交货地点。

    按照EXW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问题。EXW术语,是在《2000通则》中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因此,成交时价格最低。因而对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它的一个特殊之处,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选用FCA术语。

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FAS术语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AS术语常称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照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当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时,要求卖方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采用FAS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的船只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装运港船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时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交货地点是指定的装运港。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AS是Free Alongside 的缩写,是指在交货工具旁交货。因此,为了避免误解,在同美洲国家的商人进行贸易时,如果要在装运港交货,则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是在装运港“船边交货”。

2、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问题。按照国际商会《19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是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结关手续。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协助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是,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来不便。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改为由卖方来承担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经过这种修改,FAS术语与FOB术语就比较相似。

3、要注意船货的衔接。由于在FAS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使卖方能按时做好交货准备。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到此,F组的三种贸易术语FOB、FCA、FAS都出现了。他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这三种术语也有共同点,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来安排。在F组术语中,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是在同一点。

三、DAF术语

(一)DAF的含义

    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在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按DA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边境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指定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3)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边境指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边境指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后继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边境交货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两国接壤有共同边境,并且采用公路或铁路运输货物的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DAF术语在使用中,“边境”交货地点是至关重要的,买卖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以确定。按《2000通则》的解释,如果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双方未约定,卖方可以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如果交货地点位于进口国的港口,则建议当事人采用术语DES或DEQ成交。

四、DES术语

(一)DES术语的含义

    DES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S常称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按DES术语成交,卖方负担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将符合合同的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完成交货。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使买方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

采用DES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S术语要注意的问题

 1、做好在目的港船上货物的交接工作。对卖方来讲,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保证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在此,到货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就必须考虑如何来保证船舶按时到达目的港。另外,为了保证货物的顺利交接,卖方还要及时通知买方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并及时将提货单提交给买方,使买方得以受领货物。另一方面,买方也要及时在船上受领货物。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受领货物,买方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2、要注意DES术语与CIF术语在本质上的不同。在海轮能直接靠岸的情况下,DES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在DES条件下,卖方要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负责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安全地运达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因此,卖方负担的是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运费和保险费,而不只是正常情况下的运费和保险费。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DES与CIF无论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线、责任和费用的负担及交货方式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两种术语的具体区别如下:

(1)交货地点不同:CIF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而DES规定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的船上;

(2)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CIF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而DES风险划分的界限是在目的港船上,买方受领货物后风险转移,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卖方来承担。

(3)交货方式不同:CIF是象征性交货,也就是卖方只要凭提交合同规定的单证给买方来完成交货义务,而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4)卖方负担的费用不同:CIF中卖方只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因为卖方只要保证货物按时装运即可,而不保证到货时间。同时,卖方也不承担运输中的风险。而DES要求卖方负担货物运到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运费和保险费,并承担运输中的一切风险。

(5)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不同: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规定的单据,买方必须付货款,而DES条件下,买方是在接到货物的前提下才付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CIF不是到岸价。因为,卖方不保证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口岸。所以,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把CIF称为到岸价是不妥当的,容易造成误解。

迷你案例 7-4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是装运合同吗?

  1998年7月,我某贸易公司向一个英国商人出售一批坚果,双方以CIF术语达成交易。由于该商品是为制作圣诞产品而购进的原料,商品的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在当年9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要在10月份在上海港完成货物的装运,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在11月30日之前抵达英国伦敦港。如果货轮不能在11月30日之前到达伦敦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收到的货款退回给买方。”

试问:这份合同还属于装运合同吗?我方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有何失误?如果按英商的要求保证货物在11月底到达伦敦港,该合同适用哪种贸易术语成交?

五、DEQ术语

(一)DEQ术语的含义

    DEQ术语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也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DEQ与DES相比,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比DES增加了一项,即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港将货物卸至码头的责任和费用。卖方在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

采用DEQ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的码头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由买方承担货物的进口报关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DEQ术语也是国际商会在对《1990通则》进行修改时,改动较大的两个术语之一。在《1990通则》中,对DEQ国际商会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在《2000通则》中改为由买方承担,这是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作此改变,更便于实际操作。但《2000通则》同时还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报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必须在合同中作明确的规定。

2、DEQ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中强调,DEQ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采用该术语时,卖方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费用,因而货物的价格较高。卖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同DES术语一样,应对货物运输进行投保。同时,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应将运载货物船舶的船名和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及时通知买方。

六、DDU术语

(一)DDU术语的含义

    DDU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的目的地)。

    采用DDU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在合同规定的到货期内,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的进口国内的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进口手续及进口关税),不负责卸货,即完成交货义务。但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负担货物进口关税、捐税等费用。此外,买方还要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采用DDU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内,在双方约定的进口国内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出口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或电子单据,并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有关费用。

(二)使用DDU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手续的办理是否便利。在DDU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但是,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及相应税费却由买方负担。而如果进口国是属于清关困难而又耗时的国家,买方要是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货物的进口请关手续,这将对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在进口国内约定的地点交货带来风险。所以,作为卖方,如果预计买方在进口清关时会遇到困难,则不宜采用DDU术语。DDU术语比较适用于自由贸易区以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不过,《2000通则》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承担货物的进口清关风险和费用,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卖方应注意办理货物保险。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在DDU条件下,卖方没有对货物运输进行投保的义务。但是,DDU术语要求卖方实际交货,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运输距离长、环节多,存在着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卖方应注意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通过投保可以将不确定的损失转变为固定的费用,便于进行成本核算。

七、DDP术语

(一)DDP术语的含义

    DDP的全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是指卖方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送到双方约定的进口国指定地点,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DDP与DDU相比,在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风险划分界限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采用DDP术语时,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即货物的进口、出口手续均由卖方负责办理。DDP术语是《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因此,这一术语较为少用。

采用DDP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是: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在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内,在双方约定的进口国内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货物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或电子单据,并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的请求,并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二)使用DDP术语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DDP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是与DDU基本一致。一是要注意货物运输的投保事项,以便在货物受到损坏或灭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二是注意交货地点,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应采用DES或DEQ术语比较合适。

D组包括了五种贸易术语:DAF、DES、DEQ、DDU、DDP。这组术语与前面的E组、F组和C组术语有明显的不同,交货地点除了DAF术语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再是货物的装运期,双方约定的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期限。因此,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为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都要承担货物运输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交货的方式都是实际交货。因此,在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三组术语。所以,卖方在对外交易时,要认真考虑选用D组术语时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正因为这样,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我国的贸易公司较少使用D组术语。

表7-3《   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的列表对比

第五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我们在第三节和第四节详细地学习了在全球影响最广泛、在我国普遍使用的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2000通则》对每种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如何从这些术语中选择出适合我方交易的一种贸易术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选择。选择何种贸易术语,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进行分析,既要有利于双方交易的达成,也要避免使我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一、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双方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交易价格的构成,也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不同,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就不同。影响选择贸易术语的主要因素有:

(一)考虑货源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品种不计其数,不同类别的商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商品的特性会影响着交易双方对贸易术语的选择。因为,不同的贸易术语交货地点不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也不同。在进行交易的商品中,有些品种的商品便于存储、不易变质,对运输条件和运输时间没有严格的要求;而有些品种的商品则容易变质、或是危险商品,他们对存储条件和运输条件都有较高的要求。有些商品本身价值高,成交量少,在安排运输时会有特殊要求;有些商品价值低、成交量大,在安排运输时要考虑运费对价格的影响以及运载工具的承载能力。在有些情况下,一些商品是季节性商品,买方必须保证商品按时投入市场,因此,在双方交易时,买方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选择。另外,卖方货源所在地的情况也影响着术语的选用。如果是在内陆地区,选择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比较合适;如果是沿海地区,则选用适合于水上运输的术语比较便利。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考虑货源的情况。

(二)考虑运输条件情况

    货物的运输是贸易中的重要一环。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必须要考虑要用何种运输方式来运送货物。而选用运输方式时,要考虑该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运输速度、运价的高低、运输安排的难易程度等。在我国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前三种是适合水上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海运。海运的特点就是运载量大、运费低,在经济上比较合算。但是,海运的速度慢、风险大;如果是季节性商品就不一定适合海运,此时,运输的速度就可能成为选择运输方式的重要因素。如果选用航空运输,我们用后三种术语就比较合适。另外,运费也是货价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要考虑运价的变动情况。一般来讲,如果运价看涨,为了避免由于运价上涨而带来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卖方在报价时应选择不含运费的贸易术语,如按F组术语与买方成交,这样就由买方来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如果你是买方的话,此时则按C组术语与卖方成交对你比较有利。在运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己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报价中去,避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三)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货物运输的距离都比较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如海啸、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船只相撞、船舶搁浅等意外事故,特别是遇到战争或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大罢工,运输途中的风险就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运输地区和运输路线、不同的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来选择适用的贸易术语。

(四)考虑当事人自身的条件

     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都必须考虑自身的具体情况。因为有许多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以及专业人才有限,对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的了解有限,在交易中不愿意承担较多的责任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选择F组术语成交就比较适合自身的情况。如果自己有实力、有能力,愿意承担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及费用,则选择C组的术语,特别是CIF或CIP术语。另外,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EXW和DDP。EXW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结关,如果买方不能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则不适合选用EXW。而DDP术语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以及进口的结关手续,如果卖方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时,应避免选用DDP术语。

二、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交货的地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不同。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并且双方按照惯例的规定来划分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则该买卖合同的性质也就相应地确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例如,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F组术语成交,比如选用了FOB,卖方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按F组的其他术语以及C组术语成交,卖方的交货地点也都是在启运地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如果是按D组术语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卖方就必须承担货物在达到目的地或目的港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交货地点也是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因此,按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其性质就属于到达合同或到货合同。

虽然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在进出口合同中酌情作出某些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具体约定。例如,买卖双方是按CIF术语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是,双方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已不再是装运港,而是目的港。该合同也不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而致使货物灭失,买方在目的港收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是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的。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买卖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不具有强制性。然而,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制定了共同规则,便于买卖双方的磋商和交易的顺利达成。在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每一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明确和特定的含义。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不必要争议,则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思考题

1、简述贸易术语的含义、性质和作用。

2、试比较FCA、CPT与CIP的异同。

3、试述将CIF术语称作到岸价不妥的原因。

4、简述《2000通则》中F组、C组、D组术语的特点。

5、试比较FCA与FOB术语、CIF与CIP术语的异同点。

6、简述FOB、CIF、CFR变形的原因。它们的变形各有哪几种形式?

7、《2000通则》的13种易术语中,哪几个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8、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三个?只解释一种CIF术语的是哪个惯例?

9、我国的某贸易公司与外商按《2000通则》中的CIF术语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只。受载船只在航行中触礁沉没。当我贸易公司凭海运提单、保险单和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已全部灭失,不能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我贸易公司提交的单据和支付货款。试分析进口商有无权利拒绝接受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和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假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情况又会怎样?买卖双方是按惯例规定还是按合同规定来处理此事?

10、1997年,我国某贸易公司与法国的一个商人按CFR术语达成一项交易,向法国商人出口一批抽纱台布,合同金额为8万美元,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我方业务人员由于当天工作较忙而忘记了及时向法国商人发出装船通知。9日上班时才想起没有发装船通知,赶紧向法国商人补发了装船通知。法国商人收到我方的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因此拒绝承保。法国商人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没有按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及时投保,因而由于货轮遇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你方承担,同时,你方还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据被退回。试分析,法商的要求合理吗?我方该不该承担货物的损失以及向法商进行赔偿?

11、2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江西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从我国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旧金山,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作为付款条件。我方出口商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商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在将货物运往装运港的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商立即与美国进口商联系,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美国进口商有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商回电声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我出口商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到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美国进口商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商还是做出了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达15万美元。后经与承运人交涉,承运人赔偿损失计5.5万美元。我出口商实际损失9.5万美元。试分析:

       造成巨额损失虽然是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但我出口商有无值得吸取的教训?怎样可以避免此类损失的发生?(选自《进出口贸易实务》,王万义 等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P58)

12、我某贸易公司以FOB条件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声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请求。但是,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而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13、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商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以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是,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已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14、我国某贸易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按CFR利物浦条件成交。在装运前两伊战争爆发了,由于两伊战争爆发使苏伊士运河不能通航,船必须绕道南非好望角。由于绕航多付的运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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