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时间:2024.4.25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关系

u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u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u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u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u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u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u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u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u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u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u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u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u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u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u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u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u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u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u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u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u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u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u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u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u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u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u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u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

u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u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u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u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

u  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u  不适用行政复议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制定、发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u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除外),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u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u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u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u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u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u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除外)

u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u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诉讼

u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国防、外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任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u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u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u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u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u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证人

u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u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u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u  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u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u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u  刑事责任:刑罚:主刑、附加刑

u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u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u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u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u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u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u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u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

u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

u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u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u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u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u  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u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u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u  劳动报酬:加班加点按100%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节假日按300%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

u  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计件单价的按150%、200%、300%计算

u  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u  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u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u  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u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u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u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u  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u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u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u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u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u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u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u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u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u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u  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u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u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诉讼

u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u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u  承包人一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u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u  水利工程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u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u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u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u  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u  不征收营业税情形: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买卖金银业务;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行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

u  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范围

u  航空钻井、斟探属于“建筑业”税目范围

u  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u  提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u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u  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范围

营业税税率

u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u  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u  5%--20%:娱乐业

营业税计税依据

u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u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u  交通运输业:全部运营价款+价外费用

u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

u  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全程运费-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

u  建筑业:工程价款+价外费用

u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u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务(不含装饰劳务):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u  纳税人(不含个人自建自用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u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行为不纳税

u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财务价款和设备价款)

u  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

u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价款+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

u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买卖业务:卖出价-买入价

u  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全部收入

u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的:收入-支付给委托方价款

u  初保业务:保费收入

u  储金业务:储金利息

u  福利彩票机构:不征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手续费收入)

u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收入-工资-福利                                      -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

u  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查验费、打单费

u  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价款+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费

u  旅游业务: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u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并改有其他旅游企业接团:旅游费用-接团企业旅游费

u  广告代理业务: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含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用

u  租赁业务:租金收入

u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购置或受让原价

u  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

u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收入-购置原价

u  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收入-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u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u  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u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算价格=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起征点

u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税收减免

u  外商(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不予征收营业税: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处置实物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该项若是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u  取得入款项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u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地点

u  特殊性:中央铁道运营业务: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纳税;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地方铁路运营业务、基建管线运营业务):由其          所在地申报纳税;

u  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u  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纳税

u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核算盈亏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u  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的:20##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期限

u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u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u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期限:1个季度

u  保险公司纳税期限:1个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

u  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

u  纳税人: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u  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u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

u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u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u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u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处理基本一致)

u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特点 

u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采取科源制和申报制

u  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那谁是人和扣缴义务人

u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u  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午餐费补贴除外)、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u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u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u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u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征个税

u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其他特许权

u  20##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u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得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税,否则要征收个税

u  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u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u  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u  费用扣除标准

u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u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2%、14%、2.5%

u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u  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

u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税

u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u  同一作品在报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

u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u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请

u  申报纳税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规定的

u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u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那谁说申报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u  产权出典的,成承典人为纳税人

u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u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室外游泳池、围墙、烟囱、菜窖、水塔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u  室内游泳池是房产,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u  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1.2%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u  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税率: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u  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u  缴纳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u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算

u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成交价格

u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计税依据: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u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差额(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不等的,由多交付的或其他经济利益一方缴纳契税)

u  税率:比例税率3%—5%

u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u  车船税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等);船舶(客轮、货船、木船、帆船、舢板)

u  计税依据: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每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依据

u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资源税

u  征税范围: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天然气、煤炭(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

u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u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已转让的面积占可销售比例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算)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其他规定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关系

u  税务机关的权利: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及权利

u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海关征收税种: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u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u  变更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元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u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的顺序:先工商后税务。注销登记的顺序:先税务后工商

u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u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u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u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u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u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税款征收方式

u  方式:查账征收(会计制度健全)、

查定征收(生产规模小、产品零星)、

查验征收(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

定期定额征收(经批准的生产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

税款征收措施

u  核定应纳税额情形:依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后仍不申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u  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u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指教税款

u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u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u  纳税人欠款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检查

u  税务检查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u  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检查

u  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u  职责:查账权、场地检察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察权、存款账户检察权

税务行政复议

u  受审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u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u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u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诉讼

u  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u  纳税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u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u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u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u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做出终审判决

u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责任

u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u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为按规定期限蛇宝宝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为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为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为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u  纳税人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u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u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有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情节轻微为构成犯罪的,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u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u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u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扣为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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