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治超难”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3.15

关于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治超难”的调研报告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调研

按照《关于在全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宛交*【2014】**号)部署安排,我们第七调研组于今年五月份集中时间走基层搞调研。先后行走了G40沪陕高速**段、省道239线**境段、**县道001线等农村公路,并同一些超载货运车辆驾驶员、沿线群众就公路货运超载、公路“三乱 ”的话题进行了深入交谈;重点到市路政处住**高速路政大队执勤点、***路政所,就路政管理、公路“三乱”和治超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这次大范围的走访、深层次座谈交流、贴近基层的耳闻目睹,使我们参加调研的几名同志受到极大教育、启发和鼓舞,深深感受到基层工作的同志们作风务实、勇于担当,对当前路政管理工作有着切合实际的真知灼见;基层同志们还针对处机关、处班子及班子成员在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四风”问题、体制制度改革及服务基层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然而,二十来天的走访座谈最终都是集中到了一个尤为突出的焦点问题上,那就是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治超难”的问题,因此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路政管理部门在公路治超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高速公路治超存在部门间的配合沟通不畅,无卸货场地和称重检测设备,治超专项经费缺乏。座谈中高速路政大队的同志们反映说:一是高速营运公司与市路政管理机构派驻的路政大队“两张皮”现象突出,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部门间的配合不默契,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没能建立。二是市域各高速入口处均无卸货场地、无称重检测设备,路政人员只能对明显超载车辆在入口处凭目测判断作劝返处理。三是高速公路治超无专项经费,目前维持运行的费用还需要市处挤占其他路政管理经费解决。四是由于省高管局审批办 1

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程序较繁、时间较长,所涉及运输业户的意见较大,影响了我单位声誉。五是路政大队驻勤点办公、生活条件差,驻勤人员有寄人篱下之感,工作激情不高。这些都影响着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

2、国、省道等干线公路治超力量相对强一些,省批固定超限监控站16处,经费基本保障,但也存在联合执法不到位、超载车辆集中闯站、绕站逃避处罚等问题,路政执法人员被诬陷殴打的现象也常有发生;因为**、**、**等几个超限站在治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公路“三乱”问题,全市的公路治超站点均成为社会民生关注焦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重点。

3、县乡农村公路治超主要依靠省批流动超限监控站点综合执法来完成,在实际工作中路政人员不间断的路查和源头路口堵截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从目前超限超载运输反弹情况来看,县乡公路是重灾区,近30%路段路面受到超载车辆毁损,治超形势严峻,难题较多。一是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实现联网治超和全面管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所路政所实有干部职工35人,一线执法人员仅有20名,人员老龄化情况比较严重,却要担负着辖区1800余公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工作。辖区路网纵横交错,四通八达,按照市治超办所批示计划全天候流动治超,也无法做到辖区道路全覆盖,超限车辆趁机绕道而行避开检查。二是查处超载货物无卸存场地,计量、检测、卸货设备不到位,治超经费不足,常使基层公路治超处于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尴尬境地。由于流动治超的工作性质,没有固定的卸存货场地,卸载的货物无法很好的保管,卸则无处存,不卸怎放行?难的都是基层路政员;由于执法体制改革迟迟不动,雷声大、雨点小,职工思想不稳,基层工作也很被动;由于当地政府治超配套经费不到位,上级拨付工资基数又低于实际发放标准,工作经费很紧张,甚至巡查车的燃油都得不到保证。三是基层路政管理有明确的公路治 2

超任务,却没有被授权可强制执行的手段,执法力度、效果也就大打折扣,联合执法成了一种形式。关于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种法规文件往往是自说自话,与国家的大法不配套,与相关的专门法律不“兼容”。如果联合执法中公安、运管人员不到位,路政执法中又没有强制保证手段,如扣车、扣证等,一有车主不配合,就无法开展工作。职能部门配合不到位,源头治理不到位,执法流程不完善,公路治超就没有根本上保障。例如源头治超工作虽然有会议和安排,但仅停留在形式上,治超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明确,落实有难度,使源头治超工作无法向纵深开展。四是基层执法人员心理上顾虑太多。永城“11.14”事件后,全省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执法整顿。整顿期间,整个公路治超工作臵于停顿阶段,路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间接助长了公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

二、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在公路治超中的不作为,其危害不亚于乱作为

我们知道轰动全国的永城“11.14”事件,是交通路政执法人员查扣违法超载车辆过程中,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执政为民的意识不强,对相关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的一起服毒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公路“三乱”事件,严重损害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形象。追其原因是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以罚养人,以罚代管,违规上路查车,下达罚款指标,粗暴执法,谋取私利,流动治超超区域范围执法,源头治超重视不够,联合执法不到位等问题。这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以罚代管”体制机制的弊端,也折射出官僚主义作风的顽固,因此全国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交通执法大整顿。就在整顿活动刚刚结束,永城又因公路治超乱收费被央视媒体曝光,又如五月份在全省专项治理公路“三乱”督查中我市**超限超载检测站、**超限超载检测站、**超限超载检测站,均因不同程度存在治超只罚不卸、监控检测设备不完善、联合执法不到位、罚缴不分离等问题被通报批评,当事人也被市、县纪委追究责 3

任。

但在走访调研中也了解到,很多基层路政执法人员因怕工作中把握不好政策出现失误而躲避公路治超,一些基层路政所负责同志也有这样的担忧。因此,不仅我市的公路治超工作停滞,其他地(市)也一样是超限超载运输反弹。如五月份央视记者又到永城交通要道实地了解情况:在永城一些主要路段看到,跑运输的货车比较密集,大多是六、七辆车、十来辆车,一批一批地集中通过,有的路段,货车一通过,就卷起大量的灰尘,甚至完全遮住了后面车上司机的视线。询问司机:这些车都超载了,上面加装了高帮,应该超载100%以上。

20xx年4月份,我们在治理公路“三乱”暗访中,途径**县境内G***线,竣工不到一年的路面已局部出现“车辙”病害,沿途未见路政人员巡查管理。途径X001线县道,全长27公里道路均有运输矿石的超载车辆奔驰。***乡至****段两侧石材加工厂数十家,多处路段沉陷破损,局部路段已无法行车。原有的两个流动治超点同样在永城“11.14”事件后撤销停用。事后询问该县路政管理部门,讲了一个全市存在的共性问题——公路治超必须联合执法,县“治超办”不牵头组织,仅靠路政一家根本无法进行,不仅如此,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在税费改革转岗后,一缺经费,(县级财政未列工作经费),二缺设备,三缺人员,也是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

公路治超不作为导致超载车辆大肆其行,路面损坏严重,民怨声声。调研途径S***线**县城至**县界段时,发现公路运输沙石的超载车辆绵延30公里不断。20xx年12月份才改建竣工的二级公路路面破损严重,有些地方路基沉陷、坑槽连片,局部路段甚至出现了险桥、险涵等严重安全隐患,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了困难。不足三十公里,我们行驶约一个小时。沿途没有见到一名路政巡查人员,更没有看到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治超办”组织的由交警、运管、路政部门参与的联合治超执法检测站点开展工作。经询 4

问当地群众才知是因永城“11.14”事件后,政府因噎废食而叫停了原有的两个流动治超点,导致公路车辆超载运输问题反弹。仅半年不到的时间就造成公路损毁如此严重,让人触目惊心。

从以上实例实景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执法上的乱作为直接影响交通路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无疑会给我们国家、集体、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伤害,给我们党和政府带来声誉上的损失,危害极大。执法人员除徇私枉法中的“乱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不敢担当的官僚主义、玩忽职守逃跑主义而造成的“不作为”。仅从我市道路超限超载运输反弹、好路率下降来看,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扼腕。由此看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在公路治超中的”不作为”,其危害不亚于“乱作为”,应当坚决杜绝。

三、解决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治超难”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夯实执法基础。一是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治教结合。要把治超宣传作为长效工作来抓,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的基础上,还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和执法人员登门拜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市域公路沿线、各街道(乡镇)村居、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规宣讲,同时利用室外LED屏幕滚动播出,加强对承运人及司机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对超限运输的危害性有一定的了解,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以营造良好公路治超氛围。二是全面开展“三基三化”创建工作,夯实执法服务基础。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比武等活动,突出业务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标准,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提升办公办案效率;实行“一站式、零距 5

离、亲情化”服务,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有关制度,积极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设施,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急救箱、工具箱、油桶等便民设备及清障工具,强化应急救援和服务保障。努力推进基层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二)完善公路治超工作机构,健全公路治超联合执法机制。省、市、县三级虽设立有“治超办”,职责也很明确,但组织较为松散,活动开展不够,效果不很理想。建议:一是健全以市政府(治超办)牵头,交通、公安、城管、住建、发改、水利、国土资源、质监、工商、法制、纪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交办相关部门工作任务,联合制定治超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二是交通路政、运管、公安交警联合治超。整合交通路政、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力量,建立路面执法联动机制,实施“一支队伍,联合执法”。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派员参加公路治超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的日常工作,与交通路政部门联合上路检查、巡查。三是部门间信息共享。交通路政、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企业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防联治。

(三)坚持依法规范治超,落实执法责任追究。20xx年4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就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工作。我们要抓住这一契机,一是要把加强治超队伍建设作为强化治超工作的生命线来抓,确保交通运输部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 6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始终贯彻执行。二是要以《***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治超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责任倒查办法,明确责任倒查的主体、程序、奖惩等内容,突出抓好全过程问责,使治超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治超管理工作,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治超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和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处纪检监察职能作用,落实执法责任追究。

(四)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完善功能设施,合理布局。目前基层路政管理部门公路治超的基本模式以路上查堵为主。这种模式将问题的焦点集中于治超检测站,将矛盾集中于执法人员和驾驶员,执法人员处理稍不得当往往容易引起冲突使矛盾激化。这种模式在超限超载现象普遍存在并有增无减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但应完善设施、合理布局:一是合理设臵固定检测站位臵,控制其数量,做到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以最低执法成本取得最好执法效果。二是加强流动治超站点建设。根据市域交通网络不同的输送和集散功能设臵适当数量的流动检测站,并加强其装备建设,以避免一些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绕过检测装备相对完善的固定检测站而肆意行驶公路。三是完善各高速公路入口处称重检测设施,开辟足够的卸(存)货场地,奠定一个良好的高速公路治超物质基础。四是完善固定检测站监控检测设施的同时,保障提高检测站和各高速路政大队住勤点应有的生活文化娱乐条件。治超检测站点位臵较为偏僻,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是形形色色的司乘人员和车辆,长期重复着查检、测量、劝返、卸载、罚款等简单、枯燥的工作,这势必对执法人员的心理和意志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为了调节执法人员的工作情绪,增强工作激情,应该为他们创造较为人性化的执法环境。高速路政大队住勤点应与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结合起来,即方便工作上的协调互助,也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还能与收费站、服务区的人员相互交流和沟通,从而化 7

解工作压力。

(五)落实公路治超工作保障,实现科技监管。基层公路治超人员及经费不足严重制约工作开展,治超场地建设、治超检测设备、车辆燃修费以及治超巡查人员补助都需要大量经费投入,政府应加大治超经费的投入,并将源头治超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一要落实资金保障。建议市处在每年人员经费以外,按治超任务轻重、完成的好坏,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各县(区)政府按基层路政所管理公路里程拨付路政工作经费,并按一定比例返还违法超限运输罚没款以补充公路治超工作经费之不足,专项用于公路治超管理,采购治超所需设备、设施。二要落实人员保障。目前,治超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全方位、全时段治超力量不足。公路治超人员的收入水平,也与其工作强度、压力不相匹配。建议落实管理人员编制、相应职数和工作职责,并适当提高收入待遇水平。三要落实科技监管。完善检测站设施,提高治超科技含量,配备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检测站的远程监控;配臵高速预检系统,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影响。尽快统一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执法记录仪,实施全程跟踪监督,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利用高速路政远程视频监控指挥中心、3G视频监控系统手机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路面执法、超限许可办理的实时监控,及时纠正不规范执法执纪行为。

(六)建立治超长效机制,抓好源头管理。在治超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在治理范围上,要以干线公路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从充实治超执法管理人员、增设必须的检测站点入手,合理摆布治超力量和资源,要按照“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思路,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臵,设臵限行设施,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 8

载车辆的绕行路段。在工作模式上,要大力推广区域联动治超。凡地域相邻、经济社会联系密切、超限超载车辆跨区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根据路网结构、地域特征以及车流分布特点,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在治超标准上,严守国家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处罚标准,规范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在源头治超上,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好货运车辆准入和审验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上牌、#b@2、审验,坚决杜绝“大吨小标”、加装钢板弹簧等设施的货运车辆违法上牌或通过年度审验,并进入运输市场;市运管部门要配合工商、质监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对货站、码头及大型厂矿、重点工程等货物集散地,要实施交通运管派驻和巡检制度;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查处取缔非法采砂、采石矿点;路政部门使用流动检测车在源头企业集中路段加大巡查频率,加强路面检测,防止车辆在源头超限超载。

二〇**年*月*日

调研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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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路路政管理培训教材


路政、治超人员考试复习大纲

第一部分 《公路路政管理概论》

第一讲 路政管理学概述

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的地方,就有行政管理学研究的领域和课题。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之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有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讨。我们今天只是就路政管理的性质和内容、路政管理机构、路政管理观念和方法、公路路产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公路交通标标线、路政管理法、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行政违法、路政复议、路政诉讼等十一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以便于我们在今后的路政管理中加以应用,其目的是通过学习,全面地、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公路路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国国防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一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由于时间关系,对学述课题研究的内容不作更深层次探讨,只对涉及到路政管理中的操作性的内容进行学习。

第二讲 公路的特性及技术分类

作为公路路政、治超工作人员,首先要知道公路的概念。

一、公路的概念: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二、公路的分类: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及公路所处的地理位臵,公路交通运输的特点,把公路分为:国道(国家干线公路)、省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县道(县公路)、 1

乡道(乡公路)和专用公路5个行政等级

三、公路的等级: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四、各等级公路设计指标:

1、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60公里至120公里/小时,车道数为4、6、8、, 路基宽度最小为22.5米,最大纵坡为5%。

2、各级公路交通量通行要求:

(1)、四车道高速公路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5000—55000

(2)、六车道高速公路 45000—80000辆

(3)、八车道高速公路 60000—100,000辆

(4).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道行驶的公路、6千至1万辆,速度60— 100公里/小时

(5)、二级公路、适应各种汽车行驶、速度40—80公里、3000—7500辆

(6)、三级公路、 速度30--60 、1000—4000辆

(7)、四级公路、 速度20--40 1500辆以下。

五、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

1、收费公路: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范, 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2、非收费公路:是由国家财政投资、公路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次工代 赈或者单位和个人捐资修建的公路,这些公路不能收取车辆通行费。

3、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有偿受让收费 2

还贷公路收费权。

第三讲 路政管理的性质和内容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路政管理随着公路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路政管理是公路行政管理的集中体现。

一、 路政管理的概念:路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所谓路政管 理,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公路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路产)、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资源。

二、 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意义:

(一)、路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路产管理、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4个方面。

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护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具体内容有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挖掘、污染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防护构造物、公路绿化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

(1)、公路用地危围内、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臵非交通标志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跨线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或电缆和在公路上设臵平交道口。

(3)、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和其他建筑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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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建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

(5)、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建筑物。

(6)、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禁止在公路上试验制动性能。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汔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3、维护秩序:

(1)、清理公路沿线的占路为市、摆滩设点、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

(2)、排除违反<<公路法>>在公路上设臵的各种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3)、对公路建设、大中修施工现场的管理。

(4)、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含法权益。

(二)、路政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两个根本转变;

3、有利于公路的发展;

4、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路政管理的历史:我国路政管理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少吴”时代就设官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了。从那时起、商、西周、春秋战国、奏汉、魏晋南北宋、随唐宋辽金、元明清、北洋政府、民国和抗日战争时期到新中国成立 4

至今各个朝代都有路政管理。古代的路政管理非常严格,有“弃尘于路、断其臂”的规定。

(四)、加入WTO对路政管理的要求:

1、加快立法进程,近十几年来颁布了公路法、条例、云南省路政管理、高等级公路管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是公路路政管理走向法制轨道的重大进程,使路政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要高度重视执法程序问题,路政管理要求权限、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如果存程序上有错误,整个路政案件都不合法,这将在路政诉讼活动中败诉。

3、路政管理活动政务公开:

(1)、公开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这是执法依据的公开,

(2)、收费、罚款标准、依据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办事程序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4)、办事结果公开、及时向社会和管理相对人反馈结果。

第四讲 路政管理机构

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框架和载体,是管理活动中具有决定影响的要素。

一、 路政管理机构的特征,是指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路政管理职责,按法 定程序组建,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的行政组织。其含义是:一是跨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实施公路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二是路政管理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活动,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二、 路政管理机构的形式:

1、职权式、就是委托授权的方式将路政管理的一部份或全部管理权委托给 具备行政执法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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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规授权式:是指法规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或全部, 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三、 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标准:

1、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活动。

2、该组织是否承担路政管理职责,实施路政管理活动。

3、该组织是否能承担路政管理活动中引起的法律后果。

4、路政管理机构资格取得的条件,要有批准机关、明确的职责和权限、有 法定的编制并配备弓人员,巳设立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四、 路政管理职能的概念:

(一)、路政管理职能的概念和地位,是指路政职能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施 加影响和进行控制所发生的作用和功能。

(二)、路政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法>>68条规定的监督检查、70条规定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就是法律对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授权。

(三)、路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法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依法管理、审批、拆除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建筑和设施。

5、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6、审批挖掘、占用和利用公路项目。(路政行政审批限、路政支队有7项, 6

路政大队有6项)。

7、监督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8、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秩序。

9、负责公路复议和参与路政诉讼案件。

10、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路政管理员:

路政管理员是指依法任职于路政管理机构、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履行路政管理职能的个人。

(一)、路政管理员具有以下特征:

1、路政管理员是路政管理机构的个人,不是组织。

2、享有路政管理资格,依法具有路政管理职权和责任。

3、以所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而不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

4、路政管理员的路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国家赔偿,对路政管理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二)、路政管理员的法律地位:

1、路政管理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不是双方协商而成的,而是法定的。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成了各个具体的路政项职权。

2、路政管理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分担职责权限时,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对职责权限进行再分配。

3、路政管理员实施路政管理活动时,在形式上必须以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在名义上必须以路政管理机构的意志进行。

4、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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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政管理员的素质:是决定并构成跨政管理者功能发挥的有机结合,是路政管理员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内在因素和基质,它包括:政治、道德、知识、业务、体质等素质。

第五讲 路政管理方法

一、路政管理方法的含意:是指能够保证路政管理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 展,达到路政管理目的的各种专门的方式、手段、技术措施的总称。

二、路政管理方法的种类:1、宣传先行方法;2、行政

干预方法;3、行政沟通方法;4、舆论监督方法;5、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方法;6、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方法;

三、 路政管理手段:

(一)、行政手段: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的体现,

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堤,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

(二)、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扛杆的作用调节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如在路政管理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及占用、利用公路设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它调节着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法律手段: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

第六讲 公路路产管理

保护公路、公路路产、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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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路产的概念:

1、公路路产是国家资产,它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管理以及收费经营公路经营单位进行收费的公路财产,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无论是经营公路还是非经营公路,公路产权是一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2、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土地。

3、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检测及监控、防护、服务等设施,还有码头、公路绿化、收费设施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是公路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的重点是公路路权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内容及管理范围:

1、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它标志设施。公路沿线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都属非交通标志。

2、非交通标志设臵的要求:应按照规范、美观、安全、省地的要求,设臵的区域、位臵、间距、高度、尺寸必须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四)、公路路产管理的分类:

1、审批管理类: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需要占用、 9

挖掘公路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电缆管线的;农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臵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的,路政管理相对人可通过申请,由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审准。

2、违法制裁类: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污染公路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及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未经审批擅自设臵非公路标志牌、超限运输、农用车辆等上路行驶,在公路上检试制动、大中型桥梁隧道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侧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

(五)、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的管理:

1、公路与公路相交,公路与铁路相交和其他建筑物上跨或下穿公路、都应事先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设计图纸、获得路政许可后,交纳赔补偿费,方可施工。

2、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申请手续与前款相同,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公路开口费和路产占用费,执行标准按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云交财(1994)352号文<<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标准执行。

3、路产赔补偿费的管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路产赔补偿费原则上应全额返还于路产修复,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讲 超限运输管理

一、 超限运输的概念:所谓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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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的车辆的车货长、宽、高、总重量和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限制值。凡超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长超过18米;

(二)、车货总度以地面算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

超过4.2米;

(三)、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

(四)、车货总重:按中央七部委治超实施方案的规定,

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以上的55吨。

二、超限运输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公路完好,减少公路维护费用,延长

公路使用寿命。

(二)、有利于规范运输市场。

(三)、有利于交通规费的征收.保证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

(四)、有利于消除交通事故隐患。

(五)、有利于汔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级公路路面设计使用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沥青混凝土路面为15年;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或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为12年;三级公路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为8年。

四、 超限运输管理措施

(一)、超限运输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出省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由省级

路政管理机构审批,省内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由路政管理支队、大队审批,在省内全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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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时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中央七部委介定车货总重不超的、但长宽高起过规定的应在起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应在起运前1个斥提出书面申请,100吨以上的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货物外廓尺寸等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线路和时间。

(5)、车辆行驶证。

(二)、超限运输现场管理

1、抓好源头管理;

2、加快固定检测站建设;

3、抓好卸载工作;

4、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5、规范执法行为和营造管理氛围。

第八讲 路政管理法

一、 路政管理法的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通行公路的一切车辆、行人及与公路交通相关联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准则。现行路政管理法主要有<<公路法>>、<<条例>>、<<细则>>、<<路政 12

管理规定>>、<<超限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路政管理法的分类:

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公路法>>。

2、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路管理规定>>、<<超限规定>>。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以上所指的路政管理法,就是我们路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依据。

第九讲 路政管理行为

一、 路政管理行为的概念:是指由路政管理机构作出,

受路政管理法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为。通欲地讲,就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路政管理活动。它具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路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外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路政管理行为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

(三)、路政管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路政管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路政管理行为主体合法;

(二)、路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

(三)、路政管理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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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三、路政监督:根据<<公路法>>第69、70、71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或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停车场、车辆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路政处罚: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路政管理 法的违法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路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路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必须法定的。

3、路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裁路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起到教育人们遵守法律。

(三)、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事不再处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不轻不重。

六、路政处罚要件及管辖:

(一)、要件:1、处罚机关合法;2、被处罚的路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巳构成违反公路法。3、处罚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4、处罚程序合法。

(二)、管辖:是指违反路政管理法、并依照法律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

七、路政处罚的形式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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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法>>规定的形式有: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恢复公路原状、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二)、种类:1、申诫罚(警告、通报),2、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三)、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6)、备案、(7)、执行。

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5)、处罚的执行等13个程序。

第十讲 路政行为违法

一、 路政管理机构不合法,

二、行为超出了路政管理机构法定权限;

三、意思表达不真实;

四、行为的内容同路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

五、 程序上的违法:1、行为的作出和实施不符合法律

规定程序。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式。

六、路政行政违法的责任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恢复原状,5、返还权益,6、停止违法行为,7、撤消违法行政行为,8、纠正不当的路政行为,9、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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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通论》

一、《法理学》

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第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第三,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第四,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等。

4、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根据立法精神、国家政策和法律意识,对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任务是从人民的真实意志和根本利益出发,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阐明法律所表达的内容和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知道执法和守法,满足正确实施法律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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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政权的取得及其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2、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第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第

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当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必须明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依法行政的目的。

3、国务院20xx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现阶段我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政治原则、法律原则、相互关系原则。

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7

5、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的关系。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表现为四个方面,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

三、《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的概念,关于行政执法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学术界和行政执法实物界对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界定。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务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付诸实施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除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对象的特定性、国家强制性、法律效果性、依法救济性。

3、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应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监督,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其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形成特定的 18

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则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而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第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子女故事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活动,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授权。

4、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形式和法律结构,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等。

5、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或者因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第二,是一种不利的否定性的后果,主要通过制裁和补偿的方式来实现;第三,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即责任法定,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第四,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违法、不当行为而发生的责任;第五,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不然的因果关系;第六,追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追究;第七,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四、《行政执法监督》

1、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通俗的说就是监督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照职权检查纠正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2、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它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三项内容。19xx年,国务 19

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20xx年,国务院下发了《纲要》;20xx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3、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宪法依据,法律依据,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

4、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即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全部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①立案②审查③决定④执行。

五、《行政执法职业道德》

1、道德的基本特征,道德存在和作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理念中,属于特殊的意识形态范畴,它有着完全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诸多特征。内在的自律、客观的评判、广泛的调节。

2、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概述:行政执法职业道德,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行政执法植物的职责的公务活动中,所应当具备的行为品质、品格和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规则的总和。普遍的道德和职业道德是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基础,特殊的行政执法职业道德是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内涵。行政执法职业道德,以行政执法职业的出现为前提,行政执法职业的出现,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确立为条件。

3、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特征,由其行政执法特质所决定,简略概括起来,主要由有一下几点:公务性、求真性、廉洁性、公平公正性、原则性和灵活性。

4、《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xx年5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办法 20

规定了行政许可、处罚、征收、强制等违法执法行为,必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相关责任,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主体、客体、行为、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

六、《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行为;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外部行为;③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申请的一种行为;④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第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第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20xx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惊醒了全面规范,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21

七、《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来讲,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具有哪种、哪些行政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第二、被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但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己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时同样也是行政处罚的对象。第三,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障。这些权利的设定,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6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八项权利,是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前五项属于对行政处罚决定前的程序性权利;后三项属于对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性权利。

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 22

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许具备以下主题资格条件:第一,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只能;第二,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第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6、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其适用范围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该适用听证程序。

八、《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法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土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第二,行政复议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3、行政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听证复议制度、和解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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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部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对部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一般规定。

九、《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简单地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2、行政诉讼发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简单地说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具体地的说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第一,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国家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自19xx年10月1日其施行后,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第二、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从功能上看,行政诉讼法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法,也是对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职权机关和各种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行为的法,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

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①不服行政处罚案件;②不服行政 24

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④不满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又称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⑥没有发放抚恤金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5、《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七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部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

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 25

放物品、倾倒垃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 26

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臵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臵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

27

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 28

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臵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29

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四部份

《超限运输管理》

一、超限运输是指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总质量、轴载质量超出了公路设计的承重能力,或车辆长、宽、高外形尺寸等指标超过了规定的范围。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分为两个层次:1、是对于运输特大件或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属于特许超限运输,要求车主应按规定办理申请与审批手续,公路管理机构为承运人勘选路线,加固桥涵,提供服务,确保安全通行;2、是对非法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意超限运输车辆,属于不合理的超限,要严格禁止。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其依法查处,严格制止,力求将这种现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三、超限车辆是指各种机动车辆及挂车装载货物在公路上从事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为超限运输。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3m。

(2)车货长度超过25m。

(3)货物宽度超过3.5m。

(4)每辆车货总重超过40t。

(5)轴载质量超过以下规定值:

单轴(每侧单轮胎) 载质量6000kg;

单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10000kg;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 载质量lO OOOkg;

30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胎双胎) 载质量14 OOOkg;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18 000kg; ’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 载量12 000kg;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22 000kg;

集装箱(1AA或2×1CC)半挂车双联轴载质量(每侧双轮胎)20 000kg。

四、治理超限运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程序是:

(1)超限运输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该货物的用途、产地、到达地点及使用单位。并填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31

(2)审查申请。

(3)选定运输路线,并验算路桥承载能力,签订运输协议。

(4)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六、违反超限运输规定的处罚有:(1)责令停驶。(2)补办手续。(3)吊销通行证。(4)赔偿损失。(5)罚款。

七、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加固措施是:(1)牵引过桥;(2)拆散超重设备;(3)严格限制多车过桥;(4)桥上严禁车辆变速、制动;(5)居中行驶;(6)加强桥梁上部构造强度;(7)分散荷重;(8)减小原桥跨径;(9)进行结构加固;(10)加强下部构造的强度。

八、超限运输的危害性:(1)对公路造成毁损,缩短公路路面使用寿命,导致桥梁涵洞跨塌。(2)影响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超限车辆重心不稳,发动机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制动性能严重衰减,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3)影响公路的利用率。严重超限车辆的行驶速度远远低于公路的正常运行速度,加之长、宽、高超限的运输车辆的体积庞大,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公路拥挤和阻塞。

九、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十、“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依法进行的检查不是“公路三乱”。理由是《公路法》第71条已经明确赋予了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 32

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十二、治超执法人员“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的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款、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淮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十三、治超执法人员“十条禁令”,即:一是严禁刁难、辱骂、欧打驾驶员;二是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三是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四是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五是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六是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七是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八是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九是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十是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十四、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十五、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十六、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33

十七、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十八、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十九、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二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十一、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二十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臵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二十三、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内务管理规范统一,工作环境、卸货场整洁卫生,站(点)绿化美化。管理人员服装由省交通厅按规定统一制作配发,上岗时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十六、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应当公开站(点)设臵批复文 34

号、超限运输管理的执法依据、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卸载处理规定、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姓名、有效检测仪器计量合格证、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

1、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含40000千克),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下(不含46000千克),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段部分0.5元 /公里/1000千克,不足1000千克按1000千克计,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2、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 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且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段部分1.50元/公里/1000千克。

3、车货总质量在60000千克以上(含60000千克),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段部分 2.50元/公里/1000千克。

4、高: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不含4米),集装箱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不含4.2米);长: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不含18米);宽:车货总宽度2.5米 以上(不含2.5米), 50元/车次。

二十八、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路政管理部门及路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是有效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根本保证。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能防止和纠正承运单位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保障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规范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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