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片机考试复习知识点

时间:2024.3.31

1、什么是单片机,51单片机内部程序、数据存储器为多少? 8031,8051,8751,89S51

是什么?有何不同.

答:(1)单片机:集成在一个芯片上的微型计算机。

内部程序:4KB;数据存储器:128字节。

(2)单片机

(3)8031内部没有程序存储单元;8051是一次性写入的存储单元;8751 内部有EPROM(紫外线可擦除);89S51:包含flashrom

2、51系列与52系列的单片机的不同点。

答:51系列:程序存储容量是4KB,数据单元128字节;52系列;程序存储容量8KB,数据单

元256字节,多了一个定时器T2

3、MCS-51系列的单片机是几位的单片微型计算机。

答:8位

4、8031单片机有多少引脚,各有何功能?如何使用?有几个几位的I/O口?使用多少伏

电源?

答:(1)40引脚.电源线2:VCC GND;P0口8:低八位地址地址/数据总线;P1口8:专做I/O

口;P2口8:高八位地址;P3口8:一是做串口,二是T0 、T1(定时计数器0和1)INT0、INT1(外

部中断0和1)RXD、TXD(串口接受和发送)WR、RD(写和读);复位引脚RST,时钟引脚XTAL1

和XTAL2;地址锁存ALE;访问程序存储器控制信号EA;外部ROM选通信号PSEN (3)5V

5、什么是中断?MCS-51 单片机共有几个中断源?几个外部中断源?入口地址分别是多

少?

答:(1)中断是中间打断某一工作过程去处理一些与本工作过程无关或间接相关的事件,

处理完后继续原工作过程.

(2)五个;

(3)两个;

(4)外部中断0:0003H,外部中断1:0013H,定时器0:000BH,定时器1:001BH,串口中

断:0023H

6、51单片机的外部中断有几个?有几种触发方式?由什么来确定的?如何开启外部中

断?

答:(1)两个

(2)两种:低电平和负跳变

(3)TCON中的:IT0与IT1(为1负跳变为0低电平)

(4)IE中的:EX0与EX1还有中断总开关EA

7、MCS-51系列单片机存储器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存在着四种物理存储空间,即片内RAM、

片外RAM、片内ROM和片外ROM,不同的物理存储空间之间的数据传用何指令?一般通过哪

个寄存器传送?

答:(1)访问内部RAM用MOV,访问外部RAM用MOVX,访问ROM用MOVC

(2)通过累加器A

8、单片机的最小系统应包括哪些?

答:时钟电路与复位电路

9、 堆栈的工作原则,8051单片机的堆栈区位于何处?SP的作用。在 MCS-51单片机中,

当有压入或弹出堆栈操作时,SP的内容将如何改变。8051复位后SP内容。

答:(1)原则:先进后出 位置:内部RAM

(2)SP为堆栈指针,指向栈顶单元;PUSH:先加一再给数据;pop:先取数据再减一;复

位后内容为07H

10、51单片机共有多少个特殊功能寄存器。

答:21个

11、51单片机中低128字节区域的划分及使用,工作寄存器的使用,如何设置。

分为三个区,工作寄存器区(00H~1FH),位寻址区(20H2FH),用户区(30H到7FH) 在P

SW中的RS0和RS1设置

12、51单片机PSW的作用及每位的功能。

答:程序状态寄存器 CY进位标志位 AC辅助进位标志位 F1和F0为用户标志位 , OV溢出标志位,RS1和RS0寄存器区选择,P奇偶标志位

13、单片机中应用程序存放在哪里。

答:ROM

14、51单片机程序存储器的保留区位于何处?有何作用?

答:内部ROM的0003H到002AH 中断入口地址

15、查表指令的作用?程序和常数是以何种形式存放在程序存储器中。

答:作用;MOVC到程序单元取常数;二进制

16、 单片机的地址总线由什么构成。单片机做输入输出时,首选哪个口?

答:P2 P0;P1

17、单片机有效复位的条件是什么?8051复位后各寄存器的值。工作寄存器为哪个?复位后PC值是多少?PC是什么含义?

答:使RST引脚上加上持续两个机器周期以上高电平;SP:07H;PC:0000H;P0,P1,P2,P3:FFH;累加器A:0

TMOD:0;SBUF:不确定

18、单片机在进行取指令操作时,指令的地址是由什么的内容决定

答:pc

19、单片机在取指令执行时,为什么能自动取下一条指令。

答;PC具有自动加1的功能

20、什么是机器周期,外接晶振频率为12MHz时,单片机的机器周期为多少。 答:CPU访问存储器1次需要的时间;为1.(T=1/f*12)

21、单片机中所说的下载是什么意思。

答:把写好的程序变成十六进制的机器码,把它放在单片机的程序存储单元的过程.

22、指令寻址方式。指令格式,指令的长度,指令周期。指令对标志位的影响。

答:指令寻址方式:1立即数寻址2直接寻址3寄存器寻址4寄存器间接寻址5变址寻址6相对寻址

7位寻址

指令格式:[标号:]操作码 操作数或操作数地址 [;注释]

指令长度:1,2,3字节

指令周期1,2,4机器周期

指令对操作数的影响:1.改变A都影响P

2.ADD ADDC ACUBB DIV RLC RRC CJNE

23、 子程序的作用及用法,子程序的调用与返回,子程序的要求。子程序与中断服务程序的区别。

答:用法:子程序的第一条指令前必须有标号,标号为子程序的名称必须以RET结束,子程序

的调用用LCALL返回用RET,

子程序是事先安排好的,为主程序服务;中断服务程序是随机产生的,为外设和处理各种事件服务

24、MCS-51单片机的定时计数器的工作方式有4种,每种工作方式的特点?如何设置?TMOD、TCON的作用?时间常数的设定?如何设定?如何判断定时时间到?最大、最小定时时间。

答:方式0,1,2,3;方式0是13位定时计数方式,方式1是16位定时计数方式,方式2是自动装入时间常数的8位定时计数方式,方式3定时器0分成两个8位的定时计数器,在TMOD中M0和M1来设置,TCON是中断控制寄存器,TMOD为方式寄存器,时间常数=最大数-计数次数/机器周期;通过MOV指令为TLx,THx赋值,最大65535 最小1

25、定时/计数器的工作在定时还是计数方式由什么值确定,51单片机的定时计数器是加1还是减1的。

答: 在TMOD(工作方式寄存器)中C/T 加1

26、硬件定时与软件定时的区别。

答:软件是消耗CPU时间来定时,硬件是由定时/计数器来实现定时

27、定时计数器计数方式的使用。

答:在TMOD(工作方式寄存器)中C/T置1为计数方式

28、 单片机的中断优先级别由什么决定的?如何设定优先级?

答:IP

29、中断的标志位分别是什么?单片机的外部中断源有几种触发方式。复位后默认的触发方式是什么?

答:IEx,TFx,TI,RI 两种 低电平

30、如何设置中断允许?中断允许寄存器的使用。

答: 在中断允许寄存器IE设置 置1为开中断

31、字型码的表示。共阴、共阳型的区别。

答:公共端接Vcc为共阳,接地为共阴

32、MCS-51单片机的串行口的特点?工作方式?如何设定?每种工作方式的区别,帧格式的表示?如何发送或接收数据?中断标志位是什么?发送或接收引脚?SCON是什么寄存器?如何使用?发送或接收指令?

答:异步全双工 四种 在SCON中设置

33、中断标志位有哪些?中断标志位的清除?

答:RE0 RE1 TF0 TF1 TI RI; 前四个硬件清零,后四个软件清零

34、RET与RETI指令的异同?

RET子程序返回指令,RETI为中断服务程序返回指令

35、子程序与中断服务程序的区别?

P82页

36、什么是AD,DA?学习过的芯片。

答:AD模数转换-0809 DA数模转换-0832

37、24L01是什么芯片?频率范围?

答:无线收发芯片 2.4GHz到2.5GHz

编程:(画出硬件电路图,写出程序)

1、 跑马灯。(不同的变换样式)

2、 定时计数器的初始化及编程。

3、 简易门铃,用中断或查询方式实现。


第二篇:财经法规考试知识点复习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定义要点

1.制定人?

2.制定的什么?

3.调整对象?(判断)

4.区分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

(二)会计关系(判断)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考点二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注意简答、多选)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范围:19xx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4.立法目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填空)

根据《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发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20xx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xx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xx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20xx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xx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xx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谁来管理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考点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怎么来管理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考点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考点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法》规定(单选)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单位负责人(判断)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形式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子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实务的负责人。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

因此,《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考点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要求

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真实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2.相关性要求

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要求

明晰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

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判断)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判断)

6.重要性要求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判断)

(1)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2)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判断)

7.谨慎性要求

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判断)

8.及时性要求。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什么是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2.符合谁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造假是什么行为?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与手工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

原因:

原始资料是一致的,所以生成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

不同之处:计算机: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的。

2.会计电算化的两方面规定:

(1)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工具合法)

(2)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生成合法)

考点二、会计核算的内容(简答)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

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有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保函押金、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本: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七)其他事项

考点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单选)

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多选)

我国的会计年度所以采用公历制。

考点四 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考点五 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判断)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都必须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判断)

要点:同时使用。使用中文是前提,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判断)

【例题·简答题】某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以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该少数民族自制地区为由,以少数民

族文字作为会计记录的唯一文字,并且向相关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也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解析]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考点六 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

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单选)

1.原始凭证的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会计基础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5@p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5@p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5@p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5@p代替收据。

(六)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 3.原始凭证的审核。(简答)

(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简答)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中(二)记账凭证的内容。

1.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的编制。

两点规定: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判断)

考点七 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1.“法”(判断)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多选)

2.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多选)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薄记。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总账。总账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4)其他辅助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建账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简答)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

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

“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

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

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简答)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

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

“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

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

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考点八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多选)

1.财务报表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反映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财务报表附注。

2.财务报表附注

也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4.结账日。

7.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8.对应关系。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多选)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基础、依据、原则、方法应当一致。

6.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考点九 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考点十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

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考点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单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选),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选)

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

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单选)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简答)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简答)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五)检举

《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考点二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

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上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简答)

违法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设置、依法使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

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

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

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会计法》规定:

对以上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

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

考点三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的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

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判断)

会计岗位设置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判断)

会计岗位:稽核、档案管理。

(三)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来考点二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多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考点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

设置机构: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设置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四 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

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

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

(4)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五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

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分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2.初中级资格的报名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报考不同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应具备报考相应档次资格的具体条件。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②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③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④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⑤ 取得博士学位。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有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

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之一,并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考点六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档案管理。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三种不属于会计岗位情况: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点七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八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

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的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5@p、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5@p、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一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一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等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多选】

(2)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适用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即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4)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是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

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2.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多选)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

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考点二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区分)

1.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如私设会计账簿的单位,应当取消私设的会计账簿,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的事项转

移到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进行登记、核算。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当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予以解聘或者转任其他岗位,并任用具备规定资

格条件的人员作会计人员。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

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二)。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

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来(二)刑事责任

刑法:偷税罪(单选)

条件1: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10%-30%,并且偷税数额在1-10万元

或者

二次因偷税受到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罚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条件2:偷税数额 占 应纳税额 30%以上,并且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2:3-7年有期徒刑, 并处 偷税数额 1-5 倍罚金。

(三)行政责任

无责令限期改正,加通报,删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四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隐匿和故意销毁的区别。(判断)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五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授意、指使、强令的区别。(判断)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六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打击报复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撤职、调动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多选)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中考点七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八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涉及审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

会计资料:

限期改正,不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2000-10000元的罚款。

偷税:

条件:10%以下,或者不满1万元

处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款。(单选)

(二)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但对于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

税收体现的是作为主体的国家与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收入分配关系,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二、税收的特征(多选)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确定后,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税收的固定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国家对纳税人也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预定的征收标准。-----税法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二是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税收只能按照事先规定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经济上都能接受的标准有限度地征收。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

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

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加:#5@p管理) (多选)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

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单选)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多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断)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多选)

1.开业登记(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内(单选)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1)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2)时限要求。---30日 (单选)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

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

(4)变更表或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判断)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

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判断)

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5@p领购簿、未使用完

的#5@p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5@p管理

(一)#5@p的概念

#5@p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5@p的主管机关,负责#5@p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二)#5@p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5@p。

增值税专用#5@p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5@p。

增值税专用#5@p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5@p。

2.普通#5@p。

普通#5@p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5@p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5@p。

普通#5@p由行业#5@p和专用#5@p组成。

(1)行业#5@p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5@p、商业批发统一#5@p、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5@p等;

(2)专用#5@p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5@p、商品房销售#5@p等。

3.专业#5@p。

专业#5@p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5@p是一种特殊种类的#5@p,但不套印#5@p监制章;它属于#5@p的管理范围,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自定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自行负责。这是专业#5@p的特征,也是与其他专用#5@p、普通#5@p的区别之处。

(三)#5@p的开具要求

在开具#5@p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5@p,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5@p。(判断)

2.开具#5@p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5@p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5@p专用章。

3.填写#5@p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5@p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5@p。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5@p;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5@p;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5@p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5@p。

7.开具#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5@p,不得丢失。#5@p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开具#5@p的单位应当建立#5@p使用登记制度,设置#5@p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5@p使用情况。已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单选)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1.定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表

3.无税也申报 (判断)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申报的办法;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判断)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

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过程中根据各税种不同的特点、征纳双方具体条件所采用的具体征收方法。(注意区分)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

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

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

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多选)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狭义: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不同的职业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为了协调,除了需要法律,还需要一种适应职业生活特

点的调节职业关系的手段。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性(行业性)。不具有全社会的普遍适用性。

2.多样性。既然职业道德与具体的职业相联系,而社会上的职业是复杂、多样的,因此有多少种职业就有多少种职业道德。

3.实践性。由于职业活动都是具体的实践活动,因此,根据职业实践经验概括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性。

4.继承性。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的特点。

(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判断)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1.利益的相关性

面对经济利益的驱动和道德观念相悖的困境,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较多关注社会公众利益,

保持廉洁奉公、客观公正的职业品德。

2.发展的稳定性

无论社会经济关系如何变迁,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始终是相对稳定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社会

制度能够容忍虚假会计信息,也没有任何一个行业会允许会计人员利用经济不确定性随意操纵会计信息。

3.广泛的社会性

从受托责任观念出发,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不仅要为政

府机构、企业管理层、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

4.适度的约束性

为了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约束职能,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许多内容都被纳入了会计有关规则或条例中,如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都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会计人员一旦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将受到严肃处理,甚至逐出本行业,以确保会计职业的良好声誉。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简答、单选)

(一)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

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

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3)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

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来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记账、算账、结账、报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源:中国财考网-会计(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三)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红顶商人胡雪岩---不是自已的不能要。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1)公私分明,不贪不占。所谓公私分明就是会计从业人员严格划分公私界限。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就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会计职业时,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办理会计业务,不利用职权优势以权谋

私,不违法乱纪,做到清正廉洁。

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

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

客观就是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的意见所左右。

公正就是平等、公正、没有偏失。

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1)端正的态度。

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会计职业,这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

(2)依法办事。

依法办理会计业务和事项,遵守法律法规是保证会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前提。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这是指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在具体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或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而且要使最终结果也是客观公正。

(4)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的含义。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判断)

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

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1)掌握准则。

掌握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

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1.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2.业务水平:包括会计专业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三个方面。

(七)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的含义。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间接管理—反映问题、提建议、参与决策。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

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都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

主要表现在: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

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规范。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

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证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二)两者的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三)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考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1)接受教育。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

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从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识、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在学习会计理论和技能的同时,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了解会计职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和观念,提高运用道德标准判断是非的能力。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专业理论、业务能力的同时,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

业荣誉教育,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一定是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

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一、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

二、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

三、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

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五、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试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

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

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

(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简答)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

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

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多选)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例如:145.0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

145.1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

145.16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例如,¥1 680.32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1 6 8 0. 3 2

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 叁角贰分;

例如,¥107 000.53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1 0 7 0 0 0 5 3

写成:人民币壹拾万 柒仟元零伍角叁分

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 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例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判断)

例如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见十加零

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判断)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

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

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

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

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来源:中国财考网-会计证考试 来源:中国财考网-会计证考试国财考网-会计证考试源:中国财考网-会计证考试国财考网-会计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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