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时间:2024.4.20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身处微利行业的建筑企业如何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怎样抓住契机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企业的稳步发展做好准备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建筑企业面前的严峻课题。通过在暑期国税局实习所学和网络资料的搜集,本文将对企业在“营改增”实施的准备期、过渡期和执行阶段企业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做以分析,希望能有一定的分析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 问题 措施

20xx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这对保持我国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截止20xx年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将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试点行业,而建筑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暂时未列入营改增的范围。但从长远来看,为了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税收的公平合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必将是大势所趋。而一旦实施了“营改增”,由于增值税的计算和核算方法与营业税大不相同,这一定会给企业带来具大的影响。下面以我在暑期实习期间了解的一家建筑公司情况为例,简单分析一下企业在改革的各个时期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一、 准备期和过渡期的问题

1. 以前年度营业税欠税问题,在营改增后的过渡期里的如何消化。欠税有四种情况一是累计缴税额少于累计开票额对应的税额,二累计缴税额少于累计收款额对应的税额,三是累计缴税额少于按合同应收款对应的税额,四是累计缴税额少于实际完成产值对应的税额。应采取采取那个口径进行确定。另一方面由于营改增后地方税源将受到影响,因此20xx年各地、各级地税机关势必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稽查力度,其中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肯定是重点,特别是对于京外工程,当地地税机关会利用57号文件的政策并利用来自当地业主方产值和付款数据来加大稽查的力度和针对性。

建议措施:一是在准备期内,核实并清理以前年度营业税欠税。对于所有在施、未结和工程款未收齐已结的工程,要逐一核对每项工程累计开票额与收款额是否一致,计算与账面累计计提税金基数的差额,并与账面汇总欠税数进行核对,建立相关台账并在营改增前持续纪录,在过渡期前确定各单项工程计税收入基数(在施工程和竣工未结,需要明确计税收入,同时考虑已结工程已结算工程未确认收入的税金计提问题)。外地工程要特别分析累计收款数与按合同约定应收款的差额的原因,外地工程至少要按收款数及时补齐税款。既为应对工程所在税务机关的营改增前的突击检查,也理清了账面欠税的构成,为在营改增去前欠税的

消化提供充分数据支持。二是在过渡期内收款时,需区分归属期间,属于营改增前已计提税金工程,应继续开具营业税#5@p,并建立相关台帐,记录各工程营改增前应交税金后续开票缴纳情况。

2. 已竣工程与业主方结算不及时,如延迟到营改增后结算有可能造成税负增加。分包结算不及时,造成营改增后不能抵扣或结算成本提高,劳务分包营改增后能否抵扣存在不确定性,专业分包方与总包方营改增后面对相同的税负增加风险,即使可以抵扣,相应分包结算成本也会提高,从而抵消税金抵扣实际收益。收入结算与分包结算不同步造成税负增加。

建议措施:一是过渡期内推进已竣工程与业主方的结算工作,清理竣工时间较长的未结工程,尽快确定结算收入并回收工程款,尽早开票完税。二是准备期统计分包已付款与已取得分包#5@p情况,统计已取得#5@p与已抵扣分包税金情况,及时掌握并清理应取得#5@p未取得,应抵扣分包税金未抵扣情况。三是在过渡期内完成已竣工程与劳务、专业分包方的结算工作,及时追索拖欠的分包#5@p,完成税金抵扣,已结算未付清款项的,应与分包方沟通在过渡期内开齐#5@p,并在过渡期内抵扣完毕(已结算的分包方如果营改增后开票,其税负也会增加)。

3.取得劳务和专业分包以外供应商的#5@p,如何处理。

建议措施:一是准备期内,对材料、租赁等供应商进行摸底,摸清增值税专用#5@p可取的情况和价格,测算并对比取得专用#5@p与普通#5@p的优劣。统计劳务和专业分包以外供应商的#5@p开具与付款额情况,并在准备期内清理拖欠的#5@p。另外,在准备期末,对于集中采购的大批量供应商可适当推迟开票,待过渡期再开具专用#5@p。二是在过渡期内,应全部对外索取增值税专用#5@p,及时掌握各地区执行具体情况,制定指导意见,并与相关主管部门修订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4.增值税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不仅涉及收入和缴纳环节,还涉及#5@p认证、抵扣等,而且每个环节都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涉税风险较大,实施“营改增”对预算、投标报价、会计核算、决算、业绩考核等都会产生影响,目前的企业核算标准和内控制度是否能满足新的标准,现有财务人员是否能适应新的要求。

建议措施:一是提前调研企业目前制度与增值税税制的差别,及时调整企业内控制度,如制定增值税专用#5@p管理制度,建立增值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二是在组织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提前做好“营改增”的准备,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改增”相关政策业务培训,掌握增值税征管要求和操作规定,了解“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适当增设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加强#5@p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二、 执行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1.大量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5@p,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的问题。作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大量的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5@p;另外,大量的砂石等二三类材料、商品混凝土等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5@p,这些原因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负,也达不到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

建议措施:为了能够取得尽可能多的可抵扣#5@p,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和经

济利润最大化,一是应对合作中的分包商或供货商是否具有专用增值税#5@p开具资格进行审核,尽量保证分包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如果必需要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商合作,就要在合同中进一步规定转嫁细则,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额度。

2. 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由于实际纳税人与名义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

建议措施:如果实际纳税人与名义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时,工程会计核算可以仍在项目部进行,但销项和进项以名义的纳税义务人确定,申报纳税也由名义的纳税义务人负责。这样可以即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也可以保证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3. 建筑企业项目遍及全国各地,目前大多实行的是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营改增”后纳税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以公司法人为纳税主体,由于项目众多,进项税、销项税频繁发生,且涉及不同税源地,公司总部可能难以协调。如以项目部为纳税主体,可能存在单个项目部多出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问题。

建议措施:采取以公司法人为纳税主体的方法,避免单个项目部多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问题。由此而给公司总部增加的压力,可以通过适当增设专职岗位,增派专门人员的方法给予解决。增岗增人会加大管理成本,应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行员工的职业化,在税改前挖掘一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骨干,强化培训,通过严格、高效的管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和税负压力。

4. 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工程收款和向供货商付款不能同步进行并开出增值税专业#5@p,可能存在不能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的问题,并且可能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

建议措施:按照增值税征管办法对业务流、资金流、#5@p流“三流合一”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要求,企业要有一个整体的部署,从优化企业管理、业务模式和制度流程等方面入手,加大合同执行力度,减少验工计价滞后的问题,保证工程回款进度,从而达到应抵尽抵的要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5. 企业战略的指标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等财务指标的数据将有一定幅度降低,企业战略和年度完成指标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建议措施:企业应当充分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影响,将“营改增”作为一项企业管理变革的重大课题来研究,在充分准确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战略目标做适当的调整。

总体来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的复杂性和其与生产经营环环相扣的特性,税务筹划的空间就扩大了,这就给企业带来机会,同时也给企业带了挑战。如何认识到企业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出办法,成了摆在“营改增”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的改革对企业来说困难重重,压力巨大,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地,营改增对整个经济具有长远的意义,

企业决策者应该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企业在改革中顺利平稳过渡,稳步发展。


第二篇:“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2页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 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5@p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5@p或者取得的#5@p不是增值税专用#5@p。由于#5@p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 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 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5@p,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

费,也没有增值税#5@p,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5@p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5@p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5@p,且材料#5@p的数量巨大,#5@p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5@p,也没有索取#5@p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5@p,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作者: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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