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4.4.5

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王凌俊 点击次数:588

编者按:笔者曾参加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召开的“建筑企业营改增座谈会”,与会的企业代表都借助内部测算结果表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将增加。而受住建部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全国66家建筑企业所做的调研也显示,超过36%的企业税负将增加近一倍。笔者对此的观点是:营改增是一次发展机遇,可促进企业主动升级机械装备水平,提高施工过程的科技水平,规范财务、风控等内部管理制度。但在方案推行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对一些细节问题给予关注和研究,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一、设置更符合建筑企业特点的可抵扣项目

营业税只与工程造价有关,而增值税与工程的成本构成也有关联,所以设置更符合行业成本特点的可抵扣项,才能真正减轻企业税负。比如劳务成本,占到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公司是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的,相当于增加了8%的税负,这部分负担必然要转嫁给施工企业,否则劳务公司无法存活。而如果规定劳务公司仍缴纳3%的营业税,则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5@p,建筑企业无法抵扣,最终仍会增加企业负担。另外,零星劳务产生的费用也无法抵扣。

其次,砂、土、石料、砖瓦、石灰、水泥混凝土都是工程项目最常用的原料,依据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这些材料可选择依照6%的税率纳税。于是,建筑企业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率为6%,而销项税率为11%,相当于变相增加5%的税负。而有些原材料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企业也无法获得抵扣。

另外,对一些大型机械设备,企业不可能频繁更新,而目前的存量设备也是无法带来增值税进项的。

所以,需要对这些项目深入研究,设置更合理的可抵扣项目。

二、完善整个行业的税制与票据制度,避免抵扣链条中断或出现不合理

理论上,营改增可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这一结论建立在整个市场税制规范、合理的前提下,但事实上,企业有时不一定能取得增值税#5@p。比如有些项目地处偏僻,建筑企业只能从当地村民处采购砂土砖瓦等原材料,无法取得#5@p。还有一些提供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具可抵扣增值税#5@p比较麻烦,这会导致建筑企业不愿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造成不公平。

所以,营改增的实施需要对建筑业的上中下游进行一次梳理,将勘察、设计、材料提供、设备租赁、劳务提供等各环节打通,上下衔接。

三、对工程概预算、招投标书编制等实际问题给予明确和指导

营改增,其实也是价内税向价外税的改变。为此,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等规定中的内容可能需要修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招投标文件也要做相应调整。其中,有多少成本是能够取得进项税额的一时难以估计,而税金编制中也只能反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对企业编制概预算和招投标文件时都会造成影响。

所以,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定额编制、人工费调整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可以出台相应的细则予以明确和指导。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细节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5@p的,为开具#5@p的当天。目前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改增后将不可能代扣代缴,而建设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往往会滞后,项目完工交付后也要留下一笔保修金,而增值税税额却不会作相应扣除,建筑企业本来利润就不高,还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压力,对企业现金流是一种考验。

上述观点比较粗略,不过抛砖引玉,但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对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予以研究,在此期间可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时期和过渡政策,帮助企业适应,使营改增可以真正促进企业与行业的发展。


第二篇: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到来。要降低增值税,只能从两方面入手,减少销项税,增加进项税 。

1. 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确定

由于增值税将以各独立核算且工商注册的分公司为纳税主体,而有些施工企业实行大区域管理,各区域公司只是虚拟概念的分公司,并没有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因此,各区域公司应在管理机关所在地进行工商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并对各区域公司和下属分公司进行重新规划调整,确定各自的增值税管辖范围。

2. 调整修订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施工企业的相关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流程,都以营业税为基础,在明确要改成征增值税后,相关制度和流程都需要修订,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相对比较复杂,还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制订单独的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调整和制订工作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建筑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颁布实施。①调整《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增加增值税#5@p管理的内容,增加增值税税金承担的内容,调整资金预扣方面的管理规定,调整材料款项支付方面的内容,调整成本支付有账务处理方面的内容等等。②修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格式。③调整财务信息化的处理办法。④调整《项目成本预算管理办法》。⑤调整《会计核算制度》。⑥制定《项目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每个项目增值税的承担主体,建立每个项目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登记制度,并与项目部核对等。

3. 建立各项目增值税台账

对实施承包管理的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应明确增值税由相应项目来承担。但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明确经济责任。

4. 招标、投标、询标过程

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些没有#5@p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企业将会大幅提高税负,大大降低竞争力。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

5. 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关于“营改增”的各项应对措施中,会有不少措施涉及业主、分包、材料供应等,其中许多措施需要业主的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在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工程合同中体现。所以,施工企业在业务的承接过程中就需要关注这些措施。①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②甲供材料:对税收影响很大,施工企业应从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加以规范,明确甲供材料#5@p应由材料商开#5@p给施工方,而不是直接开给甲方,

避免甲供材料部分无法抵扣。③明确#5@p条款:#5@p开具时间和类型、#5@p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5@p的法律责任。

6. 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项目管理人员是劳务支出,施工企业直接依工资表发放工资,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营改增”后,各劳务公司如果同样改成缴纳增值税,则项目部应减少工资发放额度,将管理人员的聘用关系转移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支付工资,以取得增值税专用#5@p抵扣进项税。

7. 项目班组

在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中,存在大量的“班组”形式,这些班组或纯劳务承包,或专项的包工包料,其中“料”部分可用增值税#5@p抵扣进项,劳务部分由项目直接发放工资,无法抵扣进项。所以“营改增”后,如果劳务公司也改成缴纳增值税,施工企业则应减少劳务班组的劳务工资发放,改为通过劳务公司发放工资。

8. 劳务分包

劳务的专业分包是政府倡导的方向,在许多施工企业已有实施。但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分包还是比较少,大部分是形式上的分包,实质上仍是项目班组的形式。“营改增”以后,劳务公司如果改成缴纳增值税,则没有问题,由其提供增值税#5@p进项抵扣。若劳务公司未“营改增”,施工企业则应努力减少劳务分包的额度,采用多种方法转至可抵扣项目。

9. 钢材、水泥采购

钢材、水泥在建筑成本中有较大占比,在采购中本身应可取得增值税#5@p。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假#5@p的可能性较大。在“营改增”后,用假#5@p或虚开增值税#5@p抵扣进项税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所以,必须加强#5@p的检查力度,将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起来,减少风险。

10. 商品砼采购

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简易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其采购的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各项目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可采用由施工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将税率较高的水泥用于自身的进项抵扣,减少税率较低的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抵扣。

11. 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的材料有的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无增值税#5@p,还有的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5@p也提供不了,更无法抵扣。对这些材料的采购和处理,施工企业应尽量和可以提供正规增值税#5@p的单位合作。确实无法取得对方#5@p时,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5@p”,据以抵扣。

12. 集中材料采购管理及材料运输管理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为降低成本而选择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5@p及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现象。施工企业还应努力推行材料集中采购,既能保证材料质量,又能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5@p。“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工程建设的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

供应商运输,并由其开具的#5@p包括运费来结算。

13. 周转材料

大部分土建项目大量需要周转材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多数由市场租赁解决。由于“营改增”后周转材料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故租赁费用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5@p,以充分利用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同时,施工企业可考虑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自行采购周转材料的比例。

14. 设备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采购可全额抵扣进项税。所以,施工企业可视自身资金情况,适当增加固定资产购买的比例,减少租赁比例。在“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尽可能延后购置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方式,等到“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才购置机械设备,以充分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

15. 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由业主采购和付款,供应商的#5@p开给业主。业主要付工程款时扣回甲供材料价款。由于甲供材料绝大部分本身属于增值税范围,本可按17%抵扣进项税。根据这一点,施工企业可与业主单位进行商谈,建议业主单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①取消甲供材料,全部归施工单位采购;②甲供材料改为甲指乙供,由施工单位采购并付款;③甲供材料继续甲方采购,甲方付款,但甲、乙双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5@p直接开乙方;④若业主单位不愿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对于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可要

求业主单位进行补偿。

16. 水电费

工程项目水电费一般由业主先行支付,然后在工程款中扣回。甲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5@p。但绝大部分业主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5@p,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其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当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5@p给公司。也可以考虑采用由甲方支付,在决算中直接扣减的方式处理,以减少销项税。

17. 项目部资金成本

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成本大体分两类:一为项目经理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二为项目经理向施工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项目部各项利息支出,都无法取得增值税#5@p。作为项目部,应努力减少资金利息的产生,同时也可考虑努力改变资金利息的支付方式,减少资金利息列入项目成本的额度,例如通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汇票金额包括材料款和资金利息,从而该利息可由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5@p。

18. “营改增”过渡时期的特殊考虑

营改增过渡前夕,施工企业应将能开的营业税#5@p尽量都开足,并将能开的材料等#5@p尽量滞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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