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

时间:2024.4.5

20##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选择题

1.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即关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A会计规章:《——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年2月15日),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

B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20##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年10月30日)、《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2】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证书属于《会计法》的行政处罚方式。

【4】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属于主刑。

【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

①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①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9】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10】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本系统内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规定,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

3,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以下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4】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要求,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7】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9】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10】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计划轮岗。

【11】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12】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中专以上会计类

【1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4,会计师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A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B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C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D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的是:

A审计独立性不同

B审计方式不同

C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3】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4】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政府专管部门任命。

5,会计机构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会计经济业务的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控制成本的考虑不是其影响因素。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按照职权予以改正。

6.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注:金额错误重开,非金额错误可以更正,也可以重开)

【3】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6】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续建虚假会计报告,尚不够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8】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9】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否则有挪用公款之嫌)

【10】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设置: 不得私设帐簿;

【2】库存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4】结账: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账簿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其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会计档案

【1】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财务预算簿属于会计档案范围。

【2】单位会计机构对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之后,可在保管1年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
【3】企业会计档案中‘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要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不需要永久保存。
【4】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档案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纸制档案)

【6】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7】(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

9,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季报:季度终了后15,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终了后60,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4】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6】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7】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9】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10】我国境内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1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0,会计资料

【1】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 A.临时离职需要接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办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B.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接替手续。
    C.有价证劵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劵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D.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3】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1,会计监督

【1】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体系有:①单位内部监督②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③以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督。

【2】根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事项的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实行职务分离。

【3】县以上人民政府规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先行使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注:工商只有行政处罚权)(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中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2,委托代理记账

【1】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 A.代理记账之前应当在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B.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送报之前,应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审阅盖章。
      C.代理记账机构应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得专职人员。
【5】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义务。

13,票据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即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卡。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与收款人

【2】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公示催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注: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5】票据的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6】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能取得“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8】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①现金支票;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9】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10】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11】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其预留的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12】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除以压票、拖延支付时间内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3】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4】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它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前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15】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16】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17】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18】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19】票据的伪造:票据的签章是假的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

【20】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的人是承兑人。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21】在票据权利中,付款请求是第一顺序权利,主要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第二顺序权利是追索权。

【22】或有事项:A未决诉讼B商业票据背书转让C商业票据贴现,不属于或有事项的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4】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收款人名称。

【25】支票的记载事项。根据规定,“付款地”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6】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内容是用途。
14,账户

(1)现金

【1】现金收支基本要求的是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

【2】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应受到的处罚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4】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2)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

【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既能存现金,也能取现金。
【2】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不能取现金

【3】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激存,也能办理现金支取。

【4】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项功能:

①活期储蓄功能;②普通转账结算功能;③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

【6】银行结算账户比较: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8】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9】属于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有:
①外地常设机构住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②当地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
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1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当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1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14】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①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③守法原则;④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在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中,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的原则是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该单位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6】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托收承付

15,发票

【1】开具发票应该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抒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民族自治地区在填写发票时可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2】发票的种类: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它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3】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等属于专业发票

【4】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行业发票适用于:①商业零售统一发票;②商业批发统一发票;③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7】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一次印刷数量不能超过一年使用量。

【8】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9】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16,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税率:掌握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

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免征额: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减免税是对税率所作出的一种灵活延伸,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减免税规定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2】纳税申报的方式:①直接申报;②邮寄申报;③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

【3】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4】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了解)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得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行政复议前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公式:滞纳金金额=滞纳税额X滞纳金比率(5?)X滞纳天数

【8】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9】一般情况下,登记顺序:先工商再税务,注销顺序:先税务再工商。除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1】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解散,撤销;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C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破产。

【1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税款优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办法》于20##年1月1日起实行。

17,主要税种

(1)增值税

【1】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

              货物批发(贸易型企业)≤80万元

              税率为3%

【2】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源税:

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3】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4】进项税:

【5】纳税地点: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

小规模纳税代开增值税票的方法:

不得开具增值税票的情形:

【7】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8】销售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使用于增值税13%的低税率。

(2)所得税

A所得税:

【1】税率:正常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2】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支出

公益捐赠在会计利润的12%内可以扣除。

【5】亏损弥补:可延续,不得超过5年

B个人所得税:

【1】个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包括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3)消费税: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

【3】消费税的抵扣以生产领用数计算扣除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

(4)营业税:

【1】纳税人: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

【3】纳税地点:一般在机构所在地,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8,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作用的是: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2】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

【3】《预算法》—全国人大   是核心法、骨干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A特性: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B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C预算管理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D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E预算支出:

F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G决算 包括 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4】《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19,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的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

【2】政府采购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具体体现为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途径)、公开的标准

【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采购权与使用权高度分离

                     分散采购—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

【4】供应商的条件:

【5】代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

【6】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7】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8】财政支出支付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9】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20,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A职业性B实践性C继承性D多样性。职业道德的特征的表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①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②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社会性。

【3】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①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②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③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④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1)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①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②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③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⑤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①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②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③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②公私分明,不贪不占。③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①端正态度。②依法办事。③实事求是,不偏不倚。④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这里所指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①熟悉准则。②遵循准则。③坚持准则。④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6)会计职业技能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

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①具有不断提高会计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②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7)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①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文明服务形象

②提高服务质量

【5】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包括: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不断进行“内省”;要提倡“慎独”精神;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6】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会计法律制度具有自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具有他律性
【7】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有:A接受教育B自我教育
【8】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会计执法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聘用的重要参考 
【9】建立持证人员诚信档案就是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惊醒自律管理与约束。
【10】朱镕基20##年的题词内容包括;①诚信为本②操守为重③坚持原则④不做假账。

【11】会计人员应该遵循的原则: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B谁的钱进谁的帐;C谁的钱由谁支配;D银行不垫付。

【12】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二、简答题

1.简述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①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简述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3.简述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和内容。

含义: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内容:

①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②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③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④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⑤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⑥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⑦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⑧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4.财政部门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总会计师的设置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其他类型的企业是否设总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4)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6)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7)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7,伪造会计资料,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概念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计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9.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查账征收一般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上市公司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适合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和进销货的纳税人;

查验征收适合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适合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有关设置账簿的要求,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的企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合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税源很难控制的领域;

代收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代征:适用于零星、分散和流动性较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款的征收。

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10.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1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2.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3.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有:

①款项和有价证劵的收付;

②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④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1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

监督的主体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政府监督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即会计事务所)

监督的性质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

监督的时间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

监督的内容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容,而且包括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内容;政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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