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毕业生在校暂时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
应乙方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为乙方保存户口和档案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方便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以及派遣手续的办理,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时期内户口和档案关系的保管服务。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作为乙方向甲方提出户口和档案关系的保管申请。
1、已签订就业协议,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
2、已有明确就业目标,有望在协议期内就业的;
3、经就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适合办理户档暂缓派遣:
1、拟出国、报考原籍事业编制或公务员并按规定须将户籍、档案关系派回原籍的;
2、不打算就业的;
3、有违约行为的毕业生。
4、经就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协议约定的保存时间(协议期)为:自毕(结)业之日开始,至毕(结)业当年的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乙方的户口由学校保卫处管理,档案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第四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同时要自觉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并尽快落实就业岗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应及时、主动向甲方提供相关就业情况反馈(包括就业协议书、用工合同、就业证明、考研报名表、国外录取通知书、自谋职业证明、创业者营业执照等材料),凡不能提供相关就业情况反馈的,应定期到校接受就业指导,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可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及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服务。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协议期内,乙方若需出国、报考事业单位编制或公务员,应在毕业前办理回原籍派遣手续,再到落户地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若因没有提前办理回原籍派遣手续而导致报考时间延误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暑假期间,学校不受理回原籍派遣申请)
第八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落实就业单位,递交有效派遣材料,甲方仍将按应届毕业生派遣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应届生报到证的办理一般自递交全部申请材料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遣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报到证生成后一个月内到校(院系学工办)领取报到证并办理户口转移,逾期不办,导致报到证失效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超过本协议期,乙方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协议终止。为保证乙方能够充分享受国家和地方的各项就业促进政策,促进乙方早日就业,甲方将统一办理回原籍派遣手续。如乙方有特殊情况,应在协议到期日后一周内主动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提出续展协议的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甲方认定后再行续展协议。
第十条在协议期内,乙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甲方也不负责出具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协议期内需要婚育的,应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再到落户地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规定,毕业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因此,在协议期内乙方也不享受学校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和待遇。期间发生的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在协议期内,乙方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应主动与甲方保持联系,并书面提供个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的,乙方也应及时通知甲方。因通讯不畅造成相关手续延误或无法办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由乙方所在学院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章) 乙方:(未就业毕业生)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缓派申请书
f20##届毕业生缓派申请书
另附缓派协议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