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接访制度
为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接待群众来访的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负责轮流接访。每次接访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两名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和方式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为每周三,每位局领导轮流安排接待;不定期接待每周三以外的时间,如果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有重要信访问题,根据信房事项请有关局领导直接出面接待信访人。
三.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
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传达室。
四、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坚持首访接待责任制和重大疑难信访件领导包案件制;
2、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
3、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科室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疑难信件,责成有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4、对已给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不
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告知;
5、对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要求信访人推选不得超过5人以上的代表提出信访要求
五、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安排
1、局办公室责任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局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同时每年对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
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强化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负责制,切实保障信访人依法行使投诉的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来访举报点名接访主体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接待地点为:街道纪委信访接待室
第二条 受理接访
第一款 即时接访。来访群众可根据公示牌上公示的接访领导名单及分工,选择接访领导,然后由信访接待办及时联系被点名的接访人员进行接访。
第二款 预约接访。如被点名的接访领导因故不能及时接访的,信访接待办及时联系被点名接访人,并视情况与来访人协商,可预约接访。
第三款 委托接访。被公示接访领导因故不能接访的,信访接待办及时联系被点名接访人,并视情况与来访人协商,可委托其他领导或信访工作人员代为接访,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被点名接访人员要认真倾听上访人员的陈述,并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登记,接待人员
依据政策正面答复,并将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
第四条 处理问题
第一款 点名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重视处理,一般问题60日内办理结束,复杂问题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束,特别复杂疑难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款 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级管辖的,接访领导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安排协调调查处理。
第三款 超越本级管辖权限或职责范围的,要向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信访群众确有困难的,要帮助其与其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督促办理,严禁一推了之。
第四款 点名主要领导接访的,主要领导安排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后,形成调查处理意见。若上访群众对处理意见仍不满意的,主要领导再进行亲自接手处理。
第五条 回复结果
第一款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接访领导应督促承办机构及时回复来访群众,并对办理结果签署意见。根据有关政策公开调查处理结果,适时进行回访,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二款 对处理结果仍有不满的,认真分析原因,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越级访、重复访的发生。
第三款 处理问题、回复结果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履行相关手续,所有文字材料,应全部组卷归档,规范管理。
第六条 对点名接访所反映的问题因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造成大规模集体访、越级访或重大恶性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