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高校模拟法庭抗辩大赛
比赛规则及基本要求
一、比赛规则
1) 比赛题目:组委会负责搜集题目和案件材料,并邀请专家学者审核题目和案件材料。
2) 参赛队伍与队伍组成:
2.1 参赛队员资格:法学院硕士生
2.2 队伍组成:每一队由六人组成。各校应在11月14日晚10:00前将代表队成员名单(包含:姓名、年级、专业、手机)交给组委会。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2.3 指导与咨询: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例分析、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指导内容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2.4 严禁抄袭或剽窃。如有违反,取消资格。
3) 评审组成与邀请
3.1 书状比赛评审:每个高校邀请一名教授或律师担任评审,各校应在11月14日晚10:00前将评审信息(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座机、邮箱)交给组委会。
3.2 评审席的组成:初赛、复赛、决赛皆为三名评审,担任模拟法庭审判长与审判员。
3.3 评审邀请:各场赛事之三名评审由该举办院校自行邀请,参赛双方应充分尊重对方意见, 友好协商。建议一名教授和两名律师。
二、书状比赛规则
1) 评分规则
书状评审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评判。组委会将把各个学校的书状去掉校名,重新编号后发给其他学校的书状评审进行评比。每个学校的评审为其他七个学校的书状进行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算平均分。评比之后将公布所有评审的打分情况和结果。
2) 书状提交
1.1 书状应在11月17日晚10:00前提交。迟交会扣减相应分数,以1分/小时 计;未提交者将失去书状分数。
1.2 各代表队应向组委会电子邮箱huaba2014@163.com提交电子版本书状。
1.3 请标注清楚所属院校
3) 书状纲要
2.1 纲要内容:提交书状的同时,各队应当提交一份书状纲要,以方便评审了解书状之基本观点。纲要内容为书状的主要论点和论据,范围不得超出书状内容,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2.2 纲要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行距以一点五倍宽为标准。抬头需注明高校、控方/辩方。页数不得超过一页。
4) 书状格式
4.1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宋体,五号,一倍宽行距。封面需注明高校、控方/辩方。内文(不含附件)不得少于两页(可以两页),不得超过十页。
4.2 控方书状的内容
控方的书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① 书面意见的请求与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② 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控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③ 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4.3 辩方书状内容
辩方的答辩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① 书面意见的请求与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② 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辩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③ 对控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等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即针对自己形成的控方材料进行抗辩。
④ 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4.4. 书状的修改:书状于提交后不得修改。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书状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但应依相关罚则扣减其书状成绩。
三、言词辩论比赛规则
1) 原则: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2) 评分规则:审判员分别为双方队员打分,分数为整数,并评出胜方。
2.1 参赛队伍评分:三个评审(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分别给出分数后,评审分数单中的哪一队的总和分数高,就相当于该评审给哪一队投了一票,最终按照每一个参赛队伍所获得的票数来决定该场比赛的输赢。
例如:评审一号给A 队的总分为90,给B队的总分为85,就相当对给A队投了一票。
2.2 最佳辩手:最佳辩手是全程比赛获得最多票数的同学。若有同学参加了几场比赛,则已得票数最高的一场为准。若几个同学的票数相同,则依分数来计算。
3) 赛前书状交换:于比赛前三天由组委会以电子邮件形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严禁自行交换。
4) 言词辩论程序
辩论程序首先由控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辩方陈述其答辩理由。审判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总结陈述”阶段,此程序仍由控方先行陈述,继之由辩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审判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5) 言词辩论时间分配
① 控方陈述:由控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② 辩方陈述:由辩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③ 控方提问和辩方答辩:控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一次只能提一个问题,每个问题不超过1分钟,可以后续追问),辩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2分钟,每个问题的回答不能超过5分钟,不能不回答问题而陈述己方观点,评审有权打断);
④ 辩方提问和控方答辩:辩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一次只能提一个问题,每个问题不超过1分钟,可以后续追问),控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2分钟,每个问题的回答不能超过5分钟,不能不回答问题而陈述己方观点,评审有权打断);
⑤ 控方总结陈述:控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⑥ 辩方总结陈述:辩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注:提问答辩阶段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或者打断、阻止选手辩论。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6) 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言词辩论的各部分应于限定时间内完成。
若时间限制已至而评审正在发言,待评审发言结束后立刻终止该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若系参赛队员正在发言,审判庭应强制其停止发言,并进入下一阶段。各部分程序的时间限制,若得评审允许,可以延长,但以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为限,延时不得超过两次。
7) 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但正在发言的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8) 身份保密规定
任何队员不得将自己所代表之校名或系所名透露给评审,即使评审无意间加以询问,队员亦应婉转予以拒绝,违反者予以扣分。
9) 录音与录像
主办单位得就比赛事务进行录音和录像;参赛队伍录音录像需征得对方队伍及主办单位的同意,且需遵从主办单位的要求。
四、评分规则
1)、书状评分
每个学校的书状评审老师给其他七个学校的打分,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算平均分。
2)、言词辩论评分
1.分别为双方每位队员打分,分数为整数,并评出胜方。
2.每位队员的每一项分数不应超过该项分数的上限。得分在( )内填写
3.团队合作只打一个总分,满分为20分
4.打分后请签名确认
5. 当场的三个评审分别给出分数后,在自己分数单中的哪一队的总和分数高,就相当于给哪 一队投了一票,最终按照每一个参赛队伍所获得的票数来决定当场言词辩论环节的输赢。
例如:评审一号给A 队的总分为90,给B队的总分为85,就相当对给A队投了一票。
6.当场的个人成绩也是按照这个表来,当场的对各队中的“优秀辩手”同样是以7中列明的 票方式来。
7.最后的最佳辩手就是全程比赛所获得的最多票数的同学。如果有的同学参加了几场比赛, 就记得票最高的那一场得票数。如果几个同学的票数相同,就按照分数来计算。
8.比赛当场不用做最终判决,双方对阵结束之后由评审点评,再由评审根据双方的表现打 分。
言词辩论评分单
场次: 时间:
控方:
辩方:
评审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手评分单
关于模拟法庭规则及庭审提示(庭审过程中用)
一、庭前准备
1、全体起立。入席(工作人员引导)
2、审判长介绍审判员
3、调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审判长:“刚才主持人已经介绍了庭审纪律和规则,双方都清楚了吗?”
5、审判长:“现在开庭。”
二、双方陈述
6、控方陈述请求和理由(陈述时间20分钟,剩5分钟和时间用尽会有工作人员举牌提示,时间用尽时审判员应制止控方继续陈述。下同。)
7、辩方对控方陈述的请求和理由作出肯定或否定答辩
三、提问回答环节
8、控方提问,辩方回答。(控方提问不超过3分钟,辩方答辩不超过12分钟。工作人员会在相应时间点举牌提示,一方时间用尽,审判长应制止该方继续提问或回答,另一方可以继续。下同。)
9、辩方提问,控方回答。
四、总结陈述
10、控方总结陈述:控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不超过5分钟,工作人员会在相应时间点举牌提示,时间用尽时审判长应制止控方继续陈述。下同。)
11、辩方总结陈述,辩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
五、庭审结束、合议、点评
12、审判长:庭审结束,现在休庭五分钟,五分钟后进行点评。(工作人员会带审判长前往评委室)(全体起立)
注意:所有审判员可在队员陈述的任何时候介入询问
六、现场所需人员:主持人1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3名评审);控方(2名);辩方(2名)。
第二篇:20xx年第八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doc
20xx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组织、地点与宗旨
1.1. 举办单位
20xx年(第八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由“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主办、台湾理律文教基金会和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协办。
比赛的具体组织和安排由比赛组委会设立的秘书处负责。
1.2. 比赛地点和联系办法
20xx年“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地点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明理楼。
1.3. 比赛宗旨
我们希望 “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场地和机会,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战场所获取法律实务的经验。我们已经成功地组织了20xx年至20xx年七届“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再次组织20xx年“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一活动,鼓励各个院校的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并进而在各自院校内设置相关课程和组织相关的活动,进而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 比赛题目
2.1. 出题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编写题目。
2.2. 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10月11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2.3. 题目修正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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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时,应于10月18日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第三条 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3.1. 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本次比赛限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院校、系、所组队参加比赛,每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参赛队伍得由符合前述资格的本科生组成。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参赛学生限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3.2. 队伍组成与挑选
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成员三至七位,其中可以包括由教师担任的领队一名。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只参赛队参加口头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领队同时担任该队指导老师。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3.3. 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上应请该校(院)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该校(院)公章以确认参赛队伍获得该校的代表权。
3.4. 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老师的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老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剽窃。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有关参赛队的资格将被取消。
第四条 报名与队伍编号
4.1. 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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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4.2. 队伍编号
参赛队伍完成报名手续后,组委会应组织赛务会议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
第五条 评审
5.1. 评审席的组成
书状评审五位,对全部书状分别独立打分。
每场口头评审三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仲裁人或争端解决小组成员。
评审资格以法律院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它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为原则。
每场口头评审应推选一人担任庭长、仲裁庭主席或争端小组主席。
5.2. 评审的回避
各队的指导老师不得担任评审。
评审如任教于该场比赛两队所属校/院/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参赛队不得为本队或其他队的胜负以任何形式向担任评审的人士施加影响。如有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有关参赛队在该场赛事中的成绩为0分。
5.3. 评审讲评
评审于比赛结束后讲评时,得对两队的整体表现进行评述,而不宜针对相关的法律争议进行说明与解答。但季军赛或冠军赛除外。
第六条 书状
6.1. 书状的提交期限、份数与交换
诉状与答辩状应于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迟交者或未提交者依罚则相关规定处理。 各队应提交原告方与被告方纸版书状一式五份,邮寄至组委会,以备书状评审及言词辩论所需。同时,各队应向组委会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本书状。
组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代为交换各场比赛双方之书状。
6.2. 书状格式
书状(包括封面与内文)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装订则应以订书钉装订,不得使用封胶、穿孔活页或其它方式。
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五号。行距以一倍宽(singlespace)为标准。
封面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内文(不含附件)不得少于十页,不得超
第3 3页
过三十页。
6.3. 原告方书状的内容
原告方的书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6.4. 被告方书状的内容
被告方的答辩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a)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b)以比赛题目及其附件所提供的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己方主张的法律根据;
c)对他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提出理由和根据。
d)所有引用的学术观点和根据应当以脚注方式注明出处。
6.5. 书状的修改
书状于提交后不得修改。除非系内文整页漏印,以致影响整份书状的完整性,且经主办单位核准后方得补齐。但应依相关罚则扣减其书状成绩。
6.6.书状纲要
提交书状的同时,各队应当提交一份书状纲要,以方便评委了解书状之基本观点。纲要内容为书状的主要论点和论据,范围不得超出书状内容,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该纲要长宽标准为A4规格,全文应以计算机打字撰写,字形应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小四号。行距以一点五倍宽为标准。
抬头需注明“队伍编号”与原告方、被告方。页数不得超过一页。
第七条 言词辩论
7.1. 原则
比赛双方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模拟审判程序。
7.2. 言词辩论程序
辩论程序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理由,其次由被告方陈述其答辩理由。法官可于双方陈述时介入提出问题。于陈述阶段完成后,即进入双方答辩阶段,最后“总结陈述”阶段,此程序仍由原告方先行陈述,继之由被告方进行答辩,两方于总结陈述时,不得提出新论点,违反规定者,庭长决定对于该部分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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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辩论程序各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表所示:
原告方陈述:由原告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被告方陈述:由被告方代表进行陈述,20分钟;
原告方提问和被告方答辩:原告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被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5分钟);
被告方提问和原告方答辩:被告方提问(不超过5分钟),原告方就问题进行答辩(15分钟);
原告方总结陈述:原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被告方总结陈述:被告方针对对方陈述和答辩进行反驳和总结性陈述,5分钟。
注:提问答辩阶段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法官可在辩论阶段随时提出问题或者打断、阻止选手辩论,但应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另外,评审提问时间不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但选手回答问题时间计算在比赛时间之内。
7.3. 队员间的沟通
言词辩论进行中,场上队员间的讨论或沟通皆须以纸笔方式传递讯息。但正在发言的队员不得与任何队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与讯息传递,若经发现,评审得加以制止,并扣分。
7.4. 身份保密规定
任何队员不得将己所代表之校名或系所名透露给评审,即使评审无意间加以询问,队员亦应婉转予以拒绝,违反者予以扣分。
7.5. 时间限制与逾时处理
言词辩论的各部分应于限定时间内完成。若时间限制已至而评审正在发言,俟评审发言结束后立刻终止该程序,进入下一阶段;若系参赛队员正在发言,审判庭应强制其停止发言,并进入下一阶段。各部分程序的时间限制,若得评审允许,可以延长,但以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为限,同时应当注意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延时不得超过两次。
7.6. 录音与录像
主办单位得就比赛事务进行录音和录像,且无向参赛者提供该影音数据的义务。 参赛队伍录音录像需征得对方队伍及主办单位的同意,且需遵从主办单位的要求。
7.7. 展示品的使用
言词辩论时,双方不得使用书状中所附证据以外的任何展示品,包括图画、文字、声音各种形式的展示品,一切的陈述及答辩限于口头说明方式为之。
7.8. 观赛人员之限制
在进行循环赛时,除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双方未上场参赛队员外,任何人皆不得在场观赛,但部分特定来宾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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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复赛时,除主办单位工作人员、比赛双方未上场辩手以及未获参与复赛资格的队伍外,任何人皆不得在场观赛,但部分特定来宾不在此限。
在进行季军赛及冠军赛时,任何人均可在场观赛。
第八条 赛程
8.1. 初赛
初赛采取小组赛方式进行,每个小组当中进行循环赛。
小组内,每一队伍皆须与其赛队编号的前后一号的队伍,总共两队进行言词辩论,与签号较小的队伍比赛时,所持方为原告方;与签号较大的队伍比赛时,所持方为被告方。但签号最大的队伍与签号最小的队伍比赛时,签号小号者为原告方,签号大号者为被告方。
书状成绩由书状评委分别给出,依据平均分确定书状成绩得分和排序。
初赛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即书状成绩和口头成绩。每场比赛当中,两队书状成绩排序靠前的队伍得一票(共一票),口头比赛按照评委投票计算票数(共三票),两者相加,票数多者获胜;若两队票数相等,则按照口头评委打分(百分制)和书状得分(百分制)相加,分数高者获胜。
8.2. 复赛
初赛结束后,以抽签方式决定复赛场次及持方,优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
8.3.冠军赛
由复赛中获胜的两队进行冠军赛,持方由抽签决定。
第九条 计分方式
9.1. 书状评分
“最佳书状奖”由专门的评审匿名负责书状的评分。
书状评审针对书状的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所给予分数为各队该份书状的原始分数。 若书状有违规情形,则应依相关的罚则自原始总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数。
扣除后的分数为该份书状的实际分数。
9.2. 言词辩论评分
言词辩论的计分方式,依言词辩论评分单上所记载的项目以及相关说明给予分数,各队所获得的总和得分即为该场言词辩论的分数。
9.3. 比赛胜负的判定标准
比赛各方上场队员言词辩论评分之和为各方最终比赛得分。得分高者为该场比赛胜方。 胜负的判定应于比赛当场计算分数并在决定复赛或下一轮比赛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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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罚则
10.1. 书状逾期
自提交书状期限届满之日起,每迟交一日加扣五分,逾期提交书状三天以上者,丧失参赛资格。
参赛队伍所交的书状不足主办单位要求数量者,书状分数扣五分,主办单位得代为复印补足,并由该赛队负担复印及装订费用。
若队伍所交的书状与规定格式不合者,每一不合格处扣书状分数一分,同一类别的错误最多计算五次,不同类别的错误计算次数不限。
书状内容如经主办单位确认有抄袭、剽窃等情形的,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10.2.书状不符合形式要求
组委会将于书状提交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对参赛队所提交的书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明显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书状发回修改。自截止日期届满之时起算,书状分数每迟交一日加扣五分,迟延三天以上者,丧失参赛资格。
10.3. 出席义务的违反与罚则
出席义务包括赛前准备程序中的出席义务和言辞辩论程序的出席义务。
所谓赛前准备程序,包括赛务会议以及其它与赛务有关由组委会召集的会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迟到的队伍,迟到超过一小时的,以缺席论。迟到队伍对于其不在场时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于赛前准备程序缺席的队伍,对于当次会议所作成的决议,除有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情形并经组委会认可而于下次会议重新表决者外,不得异议。
参加言词辩论程序迟到者,每迟到十分钟,每张评分单上扣其「团体成绩」分数十分。迟到达一小时者,视为弃权,依缺席罚则处理。
参加言词辩论缺席者,视为放弃比赛,比赛另一方自动获胜。
10.4. 冠军赛的到场义务与缺席罚则
各队皆须于冠军赛时到场观赏比赛,每队最少需有两名队员到场。缺席或不足两名队员参加的,除向组委会说明理由并经组委会核准外,视为该队放弃比赛评奖资格,涉及该队及其队员的奖项不再颁发。
10.5. 申诉程序
对于所受处罚有所不服者,得以书面方式记载不服的理由,送交组委会秘书处。若组委会认为申诉有理由,得撤销处罚;若认为申诉无理由,则将该申诉驳回并告知申诉队伍驳回理由。
对于组委会的驳回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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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本比赛奖励办法如下:
团体奖、最佳组织奖、最佳辨手奖、最佳书状奖和优秀辩手奖均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修正
12.1. 疑义与建议
各队对于本规则有疑义或建议者,得于20xx年10月9日,以书面方式将疑义或建议的内容通知组委会秘书处。
12.2. 修正的通知
组委会于征询各队意见并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修正本规则。
本规则如经修正,组委会应将修改内容邮寄至各队领队,并确认各队领队已收到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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