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701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341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 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 交而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1.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 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 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 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 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
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2.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
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4.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二(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 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
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三(货物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时的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 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 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四(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出口单证补税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xx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
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9,09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13%)=33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330,800))=1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
免抵税额=645,060-129,200=515,86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2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15,8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15,860
例2:若该企业20xx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xx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xx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752,570-195,360=557,21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95,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95,36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57,2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57,210
(6)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3,5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413,500
(7)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3,755
贷:银行存款 53,755
例3:若该企业20xx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xx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xx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xx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xx年1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6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60,000×8.27=496,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496,2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496,2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60,000)×8.27×(17%-13%)=244,79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4,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4,792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44,792))=215,208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967,59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215,208
免抵税额=967,590-215,208=752,382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15,2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208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752,38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2,382
(7)根据支付的20xx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661,600
贷:银行存款 661,600
(8)调整20xx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65,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2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21,5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02
(9)对20xx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100,000×8.27×17%=140,59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0,5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590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27×(17%-13%)=33,0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
调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100,000×8.27×13%=107,51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107,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7,510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示例
一、出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例一:出口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税申报及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1、*有限公司20xx年8月出口自产工具一批,12万美元。
12×7.5(汇率)=90万元
征退税率之差=17%-5%=12%
90×12%=10.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0.8
借:应收外汇账款 90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90万元
2、当月接退税部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载免抵退审批34万元,其中退税审批20万元、免抵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4万元
例二:以从事进料加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20xx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进项税金13.6万元,出口销售10万美元,内销30万元。出口电缆退税率5%。
取得进项税金:
借:原材料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93.6万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75万元
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
10×7.55(汇率)×(17%-5%)=9.0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6万元
2、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载明“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10万元,用红字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
3、当月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载明“当期免抵税额”18万元和“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9万元
4、收到运保佣单据5万元,冲减原以到岸价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以红字记:
5×(17%-5%)=0.6万元
借:销售收入 5万元
贷:应收外汇账款 5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万元
例三: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20xx年9月,*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铜材一批5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50×7.55(汇率)=377.5万元
377.5÷(1+17%)×17%=54.85万元
借:应收账款 37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322.65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54.85万元
2、由于*有限公司上年已申报退税材料中,有10万美元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1%。且未能在规定时间补齐相关材料,税务部门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件要求,对这部分出口销售进行征税: 10×7.55(汇率)=75.5万元
75.5÷(1+17%)×17%=10.97万元
借:以前年度检查调整 10.97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97万元
同时红字冲减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转出进项部分:
75.5×(17%-11%)= 4.53万元
借:以前年度检查调整 4.5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3万元
笑语公司当月有留抵3万元,经批准可以冲减,余款开票入库: 10.97-4.53=6.44万元
6.44-3=3.44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44万元
例四、来料加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免税深结转)货物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业务,20xx年8月份从*国税局进出口处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当月进口保税原材料8万美元,购进国内辅料11.7万元(含税价)。当月来料加工手册项下出口5万美元,其中加工费1万美元。国内销售同类货物6万元(含税价): 材料购进:
11.7÷(1+17%)×17%=1.7万元
借:原材料-辅料 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7万元
国外报税材料进口不作账务处理,设台帐管理。 内销:
6÷(1+17%)=5.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6万元
贷: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5.1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87万元 出口销售:
1×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5万元
贷: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7.55万元
计算来料加工进项转出:
5×7.55(汇率)÷(1+17%)=32.26万元
1.17×32.26÷(5.13+32.26)=1.01万元
借: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成本 1.0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1.01万元
二、外贸企业账务处理
例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国际贸易公司收购纺织品出口,具体业务如下:
1、购进布一批,价税合计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5@p。 60÷(1+17%)=51.28万元
60-51.28=8.72
借:库存商品 51.28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8.72万元
贷:应付账款 60万元
2、转出征退税率之差部分。
51.28×(17%-11%)=3.08万元
借:销售成本 3.0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3.08万元
3、出口离岸价8万美元,并申报退税
51.28×11%=5.64万元
8×7.55(汇率)=60.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5.6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64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4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60.4万元
例二:外贸企业作价方式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国际贸易公司从印度购进香料8万美元:
8×7.55(汇率)=60.4万元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60.4万元
2、材料入库
借:材料物资 60.4万元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3、作价70万元(不含税)销售给淮安成城化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5@p,并到税务部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借:应收账款 81.9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7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1.9万元
4、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60.4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60.4万元
5、%公司以80万元(不含税价)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并收到专用#5@p: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1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93.6万元
6、%公司出口销售10万美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5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75.5万元
7、结转应收出口退税
13.6-11.9=1.7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例三:外贸委托加工方式下进料加工账务处理
1、*有限公司进口电机一批10万美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75.5万元
贷:应付外汇账款 75.5万元
2、材料入库
借:材料物资 75.5万元
贷: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75.5万元
3、委托%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成机床
借:委托加工材料 75.5万元
贷:材料物资 75.5万元
4、加工机床收回,同时收到*加工费#5@p15万元(不含税价)
借:委托加工材料 1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2.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17.55万元
5、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90.5万元
贷:委托加工材料 90.5万元
6、出口并持加工费#5@p等单证申报退税(退税率17%)
借:应收出口退税 2.5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55万元
例四: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账务处理
*进出口公司出口钢材一批,作价40万美元。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40×7.55(汇率)=302万元
302÷(1+17%)×17%=43.88万元
借:应收账款 302万元
贷:销售收入 258.12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3.88万元
例五:外贸企业补征税账务处理
*进出口有限公司,上半年有委托加工方式进料加工出口床单20万美元的单证,因申报过期不能通过审核,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予补税:
该笔业务加工费100万元(不含税价),退税率11%。
由于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已作如下账务处理:
100×17%=17万元
100×11%=11万元
20×7.55(汇率)=151万元
借:销售成本 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151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151万元
所以,补税时:
借:销售成本 11万元
贷:应收出口退税 11万元
应纳税金=151÷(1+17%)×17%=21.94万元 借:出口销售收入 21.9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1.94万元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xx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免抵退税的会计调整
(一)退免税依据差异的会计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5@p离岸价为准,如不符合此规定的,都要进行免抵退税的调整,最终归集为出口#5@p离岸价。由于在征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时分别先按出口#5@p和报关单金额进行出口销售额的申报,均不考虑成交方式,两者金额差异是普遍存在
的,因此先要对出口#5@p金额和报关单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出口#5@p人民币金额)×退税率国税机关退税申报受理部门在接到退税审批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和审核反馈清单后,应与出口企业进行核对,并书面通知企业进行相关调整。对采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不作任何会计调整处理;对采用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按差额乘以退税率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处理:
1.报关单金额大于#5@p金额。调减“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报关单金额小于#5@p金额。调增“免抵退税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运保佣冲减的会计调整
因退税审核和审批均不考虑运保佣冲减这一因素,因此在退税审批后还要对国外运保佣冲减进行调整。对国外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方法,第一条是冲减时不考虑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留待年末调整;
第二种是冲减同时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在运保佣的处理上,两种方法都要补征已冲减部分的已退税款,第一种方法还要对不予抵扣税额进行调整。
1.冲减时未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首先应将免税申报时多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调出。同时按冲减乘以退税率的结果对“免抵税额”进行调整,收到调整通知的当期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有退税的,应先将应调整部分在应退税中扣减,应退税不够扣减的调减“应免抵税额”: 应调减不予抵扣税额=冲减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根据公上公式及计算的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其次,对冲减的运保佣部分按适用退税率计算调整“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2.冲减时已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只调减免抵税额,不调整不予抵扣税额,调整方法与1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