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文 号:鄞退办〔2013〕2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适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需要,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xx年起,对区本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理论考试、档案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考”安置对象
(一)区本级当年接收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的转业士官。 (二)区本级当年接收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如自愿放弃政府指令性安置,可参加“双考”安置。
(三)区本级当年接收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四)区本级当年接收的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五)区本级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且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上述对象中的士官须由省复退军人安置办统一审档认定。
二、档案考核 考核分数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记分。
档案考核基础分为50分。
(一)记分项目
1.服役年限记分。12年(含12年)以下每服役满1年记1分;超过12年部分,每服役满1年记
1.5分。(计算军龄的时间,以兵役机关批准现役之日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为准,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
2.奖励记分。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记30分,荣立一等功记20分,二等功记10分,可累计;三等功首次记4分,以后每次记2分,最高8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记分一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被四总部联合命名为全军优秀士官人才奖的,一等奖记4分,二等奖记3分,三等奖记2分。
3.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伤残军人分别记10、8、6、4、2、1分。
4.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记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记0.7分。超过1年部分,不足半年按半年计,超过半年按1年计。艰苦地区与特殊岗位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5.大学毕业生记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毕业生(包括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入伍,大专生记1分,本科生及以上记2分。
6.烈士子女记分。退役士兵属烈士子女的,记10分。
(二)扣分项目
行政警告扣3分,行政严重警告扣4分,行政记过扣7分,行政记大过扣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扣9分,撤职扣14分。 档案考核具体由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负责实施。区安置办根据“双考”对象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相关表彰文件、证书证章等进行考核计分,并记入《鄞州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计分表》(见附件1),经“双考”对象本人签字确认后,公示7天。“双考”对象对本人考核计分有异议的,可在签字确认前提出申请。公示期内,对他人考核计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反映,经区安置办核实后,及时告知反映人;逾期不予受理。
三、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参加市民政局统一安排的由市人社局组织的理论考试,试卷满分为
100分。
(一)考试内容:每年由安置办会同人力社保局人事考试办公室具体确定。其中20xx年度考试内容见附件2。
(二)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报考者须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于指定时间内到区安置办报名。
(三)考试时间、地点:根据区安置办通知。报考者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成绩:由区人社局负责公布。
四、考试考核有关问题说明
(一)“双考”计分方法。“双考”总分=档案考核分数*60%+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乘以60%计入总分,理论考试分数乘以40%计入总分。“双考”总分及排名次序,由区安置办按规定在公开选择单位前向“双考”退役士兵公示7天。“双考”总分公示期内,“双考”对象对本人理论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向区安置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试对象试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双考”对象立功受奖的认定,以“考核”对象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档案记载不全或无记载的不加分。对“考核”对象扣分的认定,如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扣分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考”对象档案中的记分项目疑有造假或不如实提供的,经查属实,属骗取安置资格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属骗取考核加分的,取消加分,并取消其安置进事业单位资格。
(四)本《办法》所指艰苦边远地区系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
(五)本《办法》所指特殊岗位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释义规定的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涉生物化学武器、潜艇等岗位。
(六)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五、公开选择就业单位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确定后,由区安置办进行张榜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总分排名次序,公开选择就业单位。因放弃产生的缺额依次递补。若出现“双考”总分并列者,在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优先;艰苦地区情况相同的,在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特殊岗位情况相同的,残疾者优先;残疾相同的,考核分高者优先;考核分相同的,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三等功(含)以上奖励次数多者优先。若以上项目皆相同,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者优先。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义务兵或士官,接受政府指令性安置的,立功等次高者优先;同等功的,以档案分高者优先;同档案分的,以军龄长者优先;同军龄者,以其他奖励多者优先。
六、办理就业手续
公开选择单位结束后,由区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安置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安置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衡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HSDR-20xx-00029
山政发〔20xx〕31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冬季转业士官和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属垂直管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20xx年冬季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衡政发〔20xx〕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安置原则
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驻我县境内的法人单位,包括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单位,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坚持“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与单位签定接收安置合同的,按合同实行定向安置。坚持“充实基层、锻炼人才”的原则,凡属行政机关,对所接受的转业士官
和退役士兵,一律先安排其到机关下设的非公务员序列的企事业单位。
二、明确安置要求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衡山的省、市属单位,在制定用人政策和规定,确定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员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安置对象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安置对象的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倒闭的,应按原单位改制标准落实改制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正在改制的接收单位,应将接收对象纳入改制范围,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城镇退役士兵与企业签有接收合同,但企业已改制完毕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参照原企业改制标准落实改制待遇或鼓励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未签订安置合同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所有接收单位接到安置计划一个月内,要与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要送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接收单位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安置对象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保险手续。安置对象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有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的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裁员。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安置对象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安置就业为止。
四、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历年来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未到位的接收单位,一定要无条件按照当年规定安置到位。对因安置不到位而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追究制,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接收单位确有接收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有偿转移资金,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没有人事权而擅自签订了《入伍安置合同书》的单位,一律参照此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
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此次分配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要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对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逾期半年不到单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不服从单位安排的,由接收单位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完善手续,严格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五、推进安置改革
要按照《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山政发〔20xx〕30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以扶持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
六、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编制、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在未完成安置任务之前,暂缓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对县政府所分配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
置任务,有关部门要列入当年劳动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工资总额。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接收单位执行退役安置政策、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力度。
附:衡山县20xx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名单
二〇〇九年x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军事 转业 安置 通知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