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

时间:2024.4.20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计建设[1990]1215号

),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

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五)有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及个别设备没有到货安装,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作量按设计内容一次审定工程尾工,留足投资,包干使用,限期完成。

(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一年内不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基建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以及部建设协调司共同组织验收。

(二)部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部建设协调司或有关司局组织验收。

(三)地方企业小型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各省、区、市的规定办理。

(四)受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委托,由主管部门或地方综合部门组织验收的化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由化工部环境保

护办公室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验收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验收工作应邀请参加单位主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环保、劳动、统 计、消防、卫生、档案及建设单位等。化工部参加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协调司、计划司、财务司及其他有关司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六、竣工验收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一)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原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

号))执行,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

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

(1)按照原国家建委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直属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部财务司和审计局进行审查;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的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质量进行质量评定或核定。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由部化工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或核定,一般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评定或核定;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9)代国家验收委员会起草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银行参加。适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阶段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分送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组织和参加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鉴定书要报送部建设协调司审阅,并就验收组织及验收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议。

3.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采取验收会议形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化工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一般项目可按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对口进行预验收。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验

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经济效益等工作作出全面评价;对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讨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七、其它

1.化工建设项目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国家验收鉴定证后,方可交付生产管理。

2.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3]化基字第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学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情况

7.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已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三)

4.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资产表(附表四)

5.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五)

6.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六)

7.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七)

8.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八)

9.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附件二: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6.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7.验收委员会名单及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色烫金字。

附件三: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绘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8〕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与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与选矿试生产成果。

附件四: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

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学矿山三级(二)矿量管理办法》(试行)([80]化矿字第1067号)执行。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等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活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运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

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

增生产能力。


第二篇: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22号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的通知

(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xx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

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危废 规划 管理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一、为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规划》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

二、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投入正式使用前,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三、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四、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包括环评和可研的批复、技术复核报告、资金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各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本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六、各单位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建有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申请应包括试焚烧计划等内容。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接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申请批复,批准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间收集范围和处置种类。申请批复应同时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现场重点检查主体工程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复核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联动试车结果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是否与相应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贮存能力,以及应急管理制度、应急设施是否健全到位,涉及生产安全的安全、消防等单项验收是否已完成。

八、试运行期间,法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于运行性能良好的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采用环境保护单项验收监测数据。

九、自获得试运行批准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结束时确保所有专项验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应经财政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十、法人单位应在试运行期满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等申请文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法人单位同时还应申请延长试运行期。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

符合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情况正常。其中,焚烧系统应有三次以上在设计工况下连续72小时稳定运行的工艺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其他处理系统应有两次以上运行工艺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充分证明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满足设施运行所需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以及安全、环保要求;

(五)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

(七)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通过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已落实到位;

(十一)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

十三、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一;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二;

(四)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焚烧报告、环境监测记录);

(五)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

(六)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

(七)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

(八)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

十四、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两份。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自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五、竣工验收部门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具备与验收内容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相关的人员均应回避。

十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单位、水文地质勘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等应参加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参加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十七、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上报的申请文件明确竣工验收程序、日程安排、人员分工,确定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重点和方法。

十八、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度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重点对技术复核和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招投标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的符合性,工程建设质量和功能的有效性,国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法人单位、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对试运行和单项验收中发现的影响项目运行的严重设计问题,也可以作为重点验收内容。

十九、焚烧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试焚烧过程记录和评估情况;工艺操作参数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运行规定,自动控制系统是否稳定、有效,尾气处理系统能否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能否有效运行,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是否安全贮存;应急处理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等。

安全填埋系统现场检查重点包括:废物稳定化/固化是否已建立有效的配比测试工作制度;工程建设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水文地质勘察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实;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有效;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是否齐全、完整和规范;防渗系统材料是否有质检合格证明材料,工程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渗层铺设完整性等。 二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竣工验收不能通过:

(一)各建设内容与国债批准文件、技术复核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建设内容较大出

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不符,项目有较严重的缺陷或问题,致使主体工程和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无法保证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实现;

(三)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设备和材料供货质量差,不能满足工程运行需要;

(四)未按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施工;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的工作记录遗漏较多,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六)运营管理保障措施和应急设施不健全,直接影响设施安全运行;

(七)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未完成,安全防护距离内仍有居民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八)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有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发生且尚未解决。

二十一、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组成;听取法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宣布竣工验收意见。

二十二、竣工验收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两种情况。竣工验收委员会中的专家对其专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三、对建议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将会议材料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推荐通过但仍然留存的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竣工验收部门收到法人单位的整改报告并审查通过后,对建议通过的项目作出批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四、对建议不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向法人单位充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报竣工验收部门。法人单位应落实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直至满足要求后,按程序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二十五、根据整改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报告,竣工验收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现场验收。重新组织现场验收、审查整改报告时,应邀请原竣工验收委员会中持否定意见的主要专家参加。

二十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二十七、竣工验收完成后,法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八、法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附:1.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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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工作总结

某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总结高级工程师薛增玉一基本概况工程项目位于共计栋住宅单体建筑其中五层24栋四层13栋三层4栋层高均为29米总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年月份以后相继开工年月全部竣工该期所包括楼号为45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总结

竣工总结目录一工程概况3二施工内容完成情况4三项目管理情况4四施工依据及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4五专项验收情况5六主要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结果情况6七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7八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情况9九主要...

项目工程竣工工作总结报告.

桂林市耀和荣裕商住小区5#、6#、8#、9#楼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首先我代表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对各单位领导、代表和到场的贵宾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对我司承建的工程进行验收表示感谢!由我公…

20xx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浙江子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丰北庄东苑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一工程概况工程地处新丰镇南菜场东该工程由新丰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浙江鸿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浙江子城...

业主竣工验收总结

省道301线寿宁洋边至大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业主工作总结寿宁县寿庆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10月1日1省道301线寿宁洋边至大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总结福建寿宁至庆元公路工程是省道301线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福建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无想山庄一期一标段

外封面XXXXXX工程监理工作总监理单位名称年月日结内封面XXXXXX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编辑人审核人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目录一工程概况4二参建各单位5三监理依据5四监理过程情况5五验收结论11...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

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车间监理工作总结武汉科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一工程概况本工程坐落在瓯北镇东瓯工业区总建筑面积25457m结构层数为三层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总高度为13...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巴东县绿葱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综合楼项目湖北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巴东县绿葱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综合楼项目位于巴东县绿葱坡镇由巴东县众智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基础勘...

竣工验收工作小结

北值班室及仓库工程竣工验收小结镇江市昱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1月10日北值班室及仓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小结一基本概况北值班室及仓库工程项目位于镇江市新民洲民心家园内共计一栋住宅单体建筑20xx年8月15日...

竣工验收工作总结(4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