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机制,切实发挥信贷扶贫资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贫贴息贷款坚持“市场导向,项目覆盖,龙头带动,贷款扶持”的原则,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第二条:到户贷款由县扶贫办论证考查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报县政府同意后,由该金融机构主办。
第三条:到户贷款的对象为县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1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
第四条: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不足一年按实际时间予以贴息。
第五条: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我县实际确定。贴息利率按年5%利率给予贴息。
第六条: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前,金融机构要依次征得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的认可;投放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县财政局据此拨付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金融机构。
第八条: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每年由省上分配到县,县上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但不可突破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
第九条:实行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银监局和被选择承担扶贫贴息贷款主办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贷款规模和贷款效益。
第十条:县扶贫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上报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发放、收回贷款。同时搞好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资金的筹措、在县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投放和回收,并定期于每月月底向扶贫办和财政局提供扶
贫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贷款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明确贫困户支付利息的标准。每批贷款投放后,要向扶贫办提供投放花名册,以便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开展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扶贫贴息贷款分配计划通知后,要迅速及时、足额地将计划以文件形式分解到各村,并抄送县扶贫办和承担业务的金融部门。做好扶持对象的审核工作,协助扶贫办、金融机构搞好贷款的投放、回收、跟踪监测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村民委员会接到乡镇政府扶贫贷款计划分配后,应认真、负责、细心地从本村扶贫开发规划中,选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扶持对象,根据本村实际和贷户愿望选择扶持项目,编制扶持对象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中计生扶持对象一式四份,送县扶贫办、县计生局、金融机构各一份,并做好与贷款有关的各项工作,要配合县扶贫办、金融机构搞好贷款的投放、回收、审核、监督检查、跟踪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之间必须紧密协作,确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到户监测制度,全县选择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3个村(2个重点村、1个非重点村)作为监测点,县扶贫办及金融机构要对到户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建立贷款户回访制度,帮助贷款户用好扶贫贴息贷款,更好地发展生产。
第十八条:项目贷款重点支持能够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优先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第十九条:县扶贫办要根据省、市、县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要求和年度扶贫开发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单项申请,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项目要从县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使项目贷款与本县的主导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相关文件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扶贫贴息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