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论文

时间:2024.4.21

宗教学论文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年级及专业:13级市场营销

                         姓名: 刘 倩

                            学号:131290103

道教生态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摘 要:本世纪以来,人类社会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影响着人类的生存。道教在“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整体思想指导下,要求人与万物平等、和谐相处,顺应自然,无为而治,尊重生命,保护环境。道教生态观对于我们顺应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有利于重建一种新的生态观,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有利于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道教;生态思想;现代意义

道教生态思想对解决现代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引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甚至被视为指导人类克服当代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精神支柱。因此,对道教生态智慧进行系统的发掘和梳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道教生态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万物平等,和谐共处

道教认为“天人一体”,即宇宙是由人、生物和非生物共同构成的相互联系、协同进化的和谐整体,万物平等,不仅反对唯人独尊的人类中心主义,而且反对把自然仅仅当成是人类的征服和统治对象的态度,以及只为人类自己的需要而违反自然规律、掠夺自然、危害环境的行为,主张人物应和谐共处。

从宇宙的构成与万物的起源两个方面,道教论证了万物平等的思想。它认为,从宇宙的构成来看,人和万物一样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并不是宇宙的中心,并无高于万物的特权,也没有不同于万物的特质。老子认为,人是由于禀赋了天地之灵而成为宇宙中之一“大”的,“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但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并不比其它三“大”更高,因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提出:“天与人一也”。他认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而且还认为人的身体、生命、禀赋、子孙等都是大自然给予的。既然人的一切都不为人类自身所拥有,而是大自然所给予,人既离不开天地也离不开万物。因此,人类应当尊重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应恃强凌弱,贵己贱物。《太平经》认为,天、地、人、财都是由同一种元气演化而来,“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同体”,人与其他生物一样,都是由元气产生,因此人与万物是平等的。从“天地定位,阴阳气交,万物生化”这一基本前提出发,认为人的本性和其它一切自然事物是同一的,反对唯人独尊的思想,否定以人类为中心的自大狂妄态度,强调人类应该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万物,以慈悲的心情去善待生命,应该承认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利,并把护养万物、维持生命的最佳状态作为人类的重要责任。

(二)顺其自然,无为而治

道教认为,自然界万事万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性,无不遵从一定的自然法则,“天地之性,万物各自有宜。当任其所长,所能为。所不能为者,而不可强也”。《庄子》认为天地、日月、星辰、禽兽、树木都有其内在的本性和规律,如果没有认识和掌握自然之道而轻举妄动,就会导致灾难,相反,如果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宇宙的运动规律,不仅可以“凡事无大无小,皆守道而行,故无凶”,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境界。如果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则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在人类改造自然时,只有“顺物自然”、“与物为春”,坚持“以天合天”,并遵循“天道无为,任物自然”,才能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顺物自然”,就是老子所主张“无为而治”。顺应大道,顺应自然,达到“无不为”的目的,而“顺物自然”最理想的境界是达到“至德之世”。处于这种境界下的人们,“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人与万物无高下、贵贱之分”,并以“神农之世”为楷模,追求“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的理想生活。

(三)尊重生命,保护环境

道教以自然界的生命兴旺与物种多少作为人类财富多寡的评判标准。《太平经》中提出“富”这一概念,指出“富”不是指钱财之多寡,而是指万物备足,生命各尽其年和物种延续不绝。由于天地是人的父母,父母贫困,则其亦贫,结果天地人都为“虚空贫家”。治理天下的圣道,就是让小鸟飞得更高,野兽跑得更远,珠宝更加美丽,植物更加茁壮,圣人更加卓识。道教认为生命是重要的,生命具有不可逆性和一次性,因此,从事保护生命与善待万物的事业,不可轻视生命、暴殄天物。为此,道教制定戒律以禁止杀生,反对惊吓、虐待动物,甚至还呼吁积极救助动物。但是道教并不是无条件地反对杀生,而是主张在天地收藏之时取之,而且要有一个适度的范围,也认为天生天杀是天道之理,天地、万物和人之间的相互“盗用”只有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才能相安无事。如果片面地追求发展,扼杀其它生物,破坏了天人的统一,就会产生灾难。除了有保护动物的戒律外,道教中还有大量关于保护植物、土地及水资源的戒律。

道教总是站在人与自然的现实基础上,洋溢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积极地以其富裕生态智慧的义理来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在道教思想中,“道”是宇宙的本原和动力,先于其他一切事物而存在,道创造并养育天地万物,天、地与人都是由道所生、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天、地、人和其它物的形体不同,但他们都是由道所生,因此,天、地、人三才应相互协调,彼此“相爱相通,无复有害者”,方能“并力同心,共生凡物”。因此道教认为,人应顺从大道,减少人为对自然的干涉。同时万物相生相养,是依靠彼此间的紧密联系而共同存在的,就其要求保护动植物、保护自然环境这一点,是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某些要求一致的,对现代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 道教生态思想的现代意义

伴随着工业文明发展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的恶化、自然资源锐减等一系列的问题,正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如何克服这种危机、重建人与自然之间的亲和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这方面,道教的生态智慧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道教生态思想有利于重建一种新的生态观

西方社会的自然观和发展观继承了西方的人文传统,将主客对立起来,立足于主客二分和人类中心论的世界观之上,夸大了人的主体性,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主宰者,从而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人们大规模无节制地向自然开战,虽取得的了人类历史上的辉煌成就,创造了近现代的工业文明。然而,过分的掠夺和污染,使自然严重受创,把人类推向了文明的边缘,使人类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这种西方文化显著的特征缺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底蕴,而这种文化底蕴恰恰能在中国古代道教思想中找到根源。在作为群体的人类与宇宙自然的关系上,老子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和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主张人应顺应自然规律进而利用自然,顺之以天理,应之以自然,但反对掠夺自然。庄子也提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同时也认为无论人们喜欢与不喜欢,天人总是合一的,只有和大自然和谐相处。总之,道教生态思想坚持了人类与自然、宇宙的和谐整体统一,把个人作为自然界的有机的一部分,把个人置于与他物平等相处的地位的前提下来确认自我,规范自我。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吸取教训,摒弃西方的那种以“征服自然”为中心的主客二分的旧的生态观,推崇以道教思想为基础的“天人合一,和谐相处”的新生态观。

(二)道教生态思想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

道教视人、社会、自然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对于强化后代人的生态整体意识有很大的意义,所以一旦生态平衡失调,就会危害到生物圈中所有生命物种的整体利益,到头来也会危害人类自己生存的利益。在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增长的时候,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完善和健康,打破了自然界原有的生态平衡。“道教从‘道’本体出发,认为宇宙间天地万物、飞禽走兽、草木昆虫等一切存在物都是道气化生的,由于他们所禀赋的道气不同,便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世界。而且《太平经》认为,自然界的和谐与生态系统的平衡能使自然界万物生长和发展,即所谓“中和气得,万物滋生”。

(三)道教生态思想有利于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基础条件,在不同时期或区域始终都影响人类的生活方式、政府的决策和运行、政策法规制定以及社会某些制度的形成,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它甚至还起决定性作用。因为不同的生态环境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分布状况和发展水平。我们应努力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尽可能解决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片面与全面发展之间的矛盾,克服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全面进步、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短视行为,要时刻注重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过程中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在改变生态环境中建设保护好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就是变生态环境物为社会财富的过程,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实质上就是解决人类需要增长与生态环境有限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当前,尤其要提高对生态环境价值及其资源有限性的熟悉,并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配套的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尽快摆脱高投入、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诱发的生态环境危机。

综上所述,从现代生态保护的角度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解决当今生生态问题的主要途径,而道教思想中的有关生态保护的思想精华对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我们要努力开发道教文化的精华,在现代化进程中以东方文明的智慧来弥补西方观念的缺陷,达到东西文化的结合,使其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最终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第二篇: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 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 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 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 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 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 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 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 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 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 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 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海的争属问题。经过几轮的谈判,双方依然存在着很多分歧,其中最主要的分歧点是双方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中国主张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划界:我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专属经济区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公平划界。而日本主张运用“中间线”划分中日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双方关于划界原则的不同主张及分歧,阻碍了东海划界进程,影响了东海能源开发利用。为了能够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合理的运用国际法。再国际法中有两个主要原则: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对划界原则做出规定的公约主要有两个:19xx年《大陆架公约》和19xx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xx年《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定了“混合原则”,但中国和日本都不是缔约国,《大陆架公约》在中日间不能适用。19xx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制定过程中,不同国家对划界原则始终存在重大分歧, 规定了模糊的“公平解决”,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对于中日间的不同主张也缺乏明确评判作用。本文将结合东海的具体情况,合理的运用国际法阐明我国在东海的合法地位。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产生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19xx年埃默里和新野弘等美、日、韩和中国台湾的专家对东海、黄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写出了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明确指出在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埃默里报告》的出台,拉开了中日东海争夺的序幕。近几年,中方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在中间线靠近中方一侧进行了开发。自20xx年6月以来,日方针对中方东海“春晓”油气田开发,频频挑起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尽管在小泉下台之后中日关系渐趋回暖,然而双方围绕能源安全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对立依然尖锐。在中方的积极倡导下,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会谈,然而由于双方分歧巨大,历次会谈均以失败告终。在中日东海争端中,能源安全与大陆架划界不可分割,只有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律争端得到解决,东海争端领域的油气田归属和开发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确认。因此,中日东海争端围绕能源安全展开,争夺的焦点则集中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首先是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中国坚持采用与公平原则相吻合的自然延伸原则,日本认为应该采用中间线原则。

二、我国在东海每端中的国际法依据分析

在东海争端中,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都可以在国际法规范中找到根据,并均以国内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无论在两国磋商、谈判中,还是在各自的对外宣传中,中日双方已经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法律战”。在这场“法律战”中,究竟谁的国际法主张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的真实含义和精神,这就需要我们对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律文本、国际法原则和有关国际判例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辨析。

(一)公平原则是国际法的精髓,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既是国际法的精髓,也是其永恒的主题。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与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同时产生,它是划定大陆架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国际准则。无论是《大陆架公约》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论是国际法院裁判和国际仲裁,还是争端各方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它所体现、所要求和所追求的都是划界方法、划界结果和划界目标的公平合理。她1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19xx年4月,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明确表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线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19xx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我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二)自然延伸原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最基本标准,完全适合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

原则。公平原则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它可以通过诸多具体的方法和结果体现出来,但自然延伸原则却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自然延伸原则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以下本文将从国际法律文本、地理法律事实、国际司法判例这三个角度,分别论证自然延伸原则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合理性。

1.国际法律文本依据

既然大陆架是国家领土在水下的延伸,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国际法理念和原则,19xx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富尔勒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中外国际法专家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公约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原则,但在二者关系上,自然延伸原则在前,是首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原则在后,是次要标准。中日两国就大陆架划界没有缔结任何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问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xx年公约的规定。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2.地理法律事实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是对于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这一自然事实的法律确认,因此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地理法律事实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形成过程和东海沉积物的分布,完全能够证明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

3.国际司法判例依据

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中,19xx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此后,国际法院在19xx年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xx年的法国一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xx年的格凌兰一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中也都重申了上述原则。关于大陆架的法律归属,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判定,大陆架为“通过在该国完全主权下的其领海海底沿海国的陆地领土或陆地主权自然延伸或继续到海中或海下”。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国际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三、日本在东海争端中的国际法依据辨析

(一)中间线原则不具备国际法原则的地位

1.中间线原则

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是19xx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法划界原则,即“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但国际法院指出,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

把中问线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例如,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该方法,海岸线越不平整所导致的划分结构就越不合理。“等距离中间线”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19xx年《大陆架公约》提出了这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而且并非唯一的划界方法。它不是法律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还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和日本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xx年《大陆架公约》只是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不适用于第三国,也不是什么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准则。因此,日本没有任何权利把这一方法强加给中国,中国也没有任何义务必须接受或优先使用这一方法。

(--)中间线原则不适用东海大陆架划界

如上所述,中日均非《大陆架公约》缔约国,因此不受其约束。退一万步讲,即使《大陆架公约》有效,中问线原则也不适合东海大陆架划界。冲绳海槽的存在,以及中日在东海海岸线的长度差异都决定了,以中间线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大陆架公约》除了规定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以协议决定大陆架划界之外,还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存在“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的状况。为了给“中间线原则”制造依据,日本开始抛出中日东海“共处同一大陆架”的说法。根据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为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海域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冲绳海槽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严格限制中间线的一个公平考虑因素。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韩国国际法学者朴春浩指出:“日本关于不考虑冲绳海槽,应用中间线原则,从而产生日本对东海较大范围的海底区域的主权的法律依据,看来是令人怀疑的”中日东海争端关乎两国能源安全和主权,然而该问题只有在国际法的框架范围下,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随着中日东海争端的加剧和激化,中日双方在国际法领域内的斗争将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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