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银企负责人:
首先,很荣幸作为我县政协委员今天能参与到“对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民主评议”的活动中来。
20xx年,是我县推进“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是实现“两年赶超、五年争先”的关键之年。对于我们享有“坯布之乡”美誉之称的双甸镇,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既是全镇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区域经济的活力和基础,而双甸镇经济社会发展与各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是“唇齿相依”、“休戚与共”、“密不可分”。
目前我们双甸镇共有银行金融机构七家: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双甸信用社、双南信用社、石甸信用社。 近年来,对我镇支持服务“三农”、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和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推进给予了多方支持。
作为政协委员我也通过工作衔接、日常走访等形式进行了民主监督,更是随同我们双甸组对其开展了相关调研。在民主监督与委组调研的过程中我们获悉:
1、虽然去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我镇各银行能在该困境中充分认识并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各信用社也能在服务“三农”的基础上,对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放贷小额贷款,推动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2、在行业服务规范上,纵观七家,各有千秋。归纳下来,我个
人总结了下,基本上都遵循“7句45个字”:文明规范、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真诚待客、能为客户遵守保密原则、能为群众营造良好环境、能及时处理投诉(意见)。
3、在接受社会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及群众问题整改方面,各银行、金融机构也都对其高度重视。通过社会监督公开公示制度、每周例会制度、目标量化考核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投诉箱、意见箱的投放与设置,多元化、多渠道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客户和行内员工的满意度。
4、在看到好的一面的同时,也有老百姓反映个别仍存在不能耐心讲解服务态度不佳、繁忙时段窗口不足、大户插队、大堂经理疏导不够、自助设备如“存取一体机”有待增加等现象还偶然存在。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我认为农村金融不应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合理分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信贷资金短缺问题。创新农村信贷模式。积极推广“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农村金融这一块“做大”了,全县金融业的“做强”也就水到渠成了。
第二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信托公司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括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以及出资人之间关于出资设立信托公司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还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与设立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1)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一)。
(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4)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财务公司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有关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二)。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5)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6)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0)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1)从业人员中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无不良记录的声明,有权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经验证明。
(12)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3)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14)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15)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6)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17)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9)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金融租赁公司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以及各方出资人的出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人与设立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11)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汽车金融公司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三)。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 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
(6) 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 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四)。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 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10)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货币经纪公司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五)。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
(6)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10)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六)。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 从业人员中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
(10)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11)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4)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设立
1.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3)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及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5)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6)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4)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3)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4)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6)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
(2) 申请表(见附件七)。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拟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的金额,以及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拟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 拟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所在行业状况说明、纳税记录、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最后1项不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
境内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 拟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包括拟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与其他股东的关联情况等;对拟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前款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
(7) 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 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投资入股后不与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还应提交拟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
拟投资入股财务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拟出资人为集团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提交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承诺书(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以及投资入股后不与金融租赁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拟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以上各项承诺书或声明应由拟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 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还应提交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如在注册地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所在行业协会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
(10)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3.变更注册资本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
(5)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信托公司);
(6)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上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注册变更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
(3)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新住所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股东(大)会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
(4)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及风险的处臵方案。
(5) 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形式变更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2) 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 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时)。
(4) 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完成情况报告的材料目录:
(1) 完成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程序的说明,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公司章程
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2) 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4)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合并或分立
7.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分立实施方案。
(4) 分立后原公司的遗留业务处臵及风险控制方案。
(5)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公司分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 分立后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公告复印件。
7.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合并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
明。
(2) 合并各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3) 合并实施方案。
(4) 合并各方草签的意向书。
(5) 被合并公司的遗留业务处臵及风险控制方案。
(6) 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8)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对外公告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合并后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公告复印件。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变更事项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拟变更的新名称等。
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事项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并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
(3)新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新母公司的章程。
(6)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7)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8)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及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代表处首席代表签署并致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应说明变更住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终止
1.解散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申请解散的理由。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决议。
(3) 清算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臵计划、员工安排计划等。
(4) 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5) 申请解散前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对公司资产清收、处臵情况,债务处理情况等。
(2)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2.破产前审批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破产的理由及破产后对有关方面的影响。
(2)股东(大)会或者主要债权人同意破产的决议。
(3)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前审批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由清算组报告):
(1)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复印件。
(2) 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并附对外公告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终止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的理由。
(2)法人机构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同意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决议。
(3)该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开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的具体方案。包括现有资产、负债业务移交或处臵方案,人员安臵方案,具体工作的进度安排等。
(5)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和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2)对外公告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审批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关闭代表处的理由。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关闭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机构关闭完成情况报告,包括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2)对外公告复印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及是否符合开办此项业务有关条件的说明。
(2)申请人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年度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一个月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3)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4)与申请开办年金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及简历。
(5)对开办年金业务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设施的说明。
(6)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7)公司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及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承诺书。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理由。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5)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最近3个会计年度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以及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6)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7)公司出具的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声明。
(8)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目录:
(1)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2)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臵情况。
(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4)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5) 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6)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取得境外受托理财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开办境外受托理财业务报告材料目录:
(1)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信托文件草案。
(3)托管协议。
(4)风险申明书。
(5)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6)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7)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8)推介方案。
(9)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10)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有关业务的决议。
(4) 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 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
(6) 拟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开办外汇业务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决议。
(4)外汇业务的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5)拟从事外汇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公司有权决策部门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决议。
(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交易员守则;
——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7)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开办其他新业务
7.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的理由。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办新业务的定义,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特征和风险控制措施,管理信息系统准备情况,收益预测及具体人员配备及分工情况。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5)新业务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和简历。
(6)申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7)公司最近3年内所受各类司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若未受处罚则作出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臵。
(2)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八)。
(3)有权决定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4)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6)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7)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7)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4)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5)(6)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
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电子文档报送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基本信息的内容和格式依照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客户端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附件应报送以下内容:
(1)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的电子文档,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时报送。
(2)董事及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包括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护照、职称、毕业证等证书类材料除外)的电子文档。
2.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正本一式二份,由下级机构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视情况另增加一至二份。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书抬头应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分局”。
(6)行政许可事项为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还应向受理机关单独提交受理申请书,受理申请书抬头应根据受理权限书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监分局”,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7)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