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民营
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甲方(企业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协商首席代表:方向明 联系电话0319—4560025 代表人数:3人
乙方(职工方):南和县城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乙方协商首席代表:王皂成 联系电话:0319--4560045 代表人数:3人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名单
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公司工资集体合同。
第一条 工资分配
1、工资制度:本着“按劳分配,多劳我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月工资加奖金加福利作为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省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
(1)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达标奖、企业年金等融入定额;
(2)结构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全勤奖、达标奖、企业年金及福利、补贴组成,各人根据以上总和领取。
4、工资目标
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 88.11 万元,预测本年计划工资总额达到 92 万元,比上年增长4.42 %。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 2.63 万元。
5、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于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全体员工上月工资收入,如遇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应提前至就近的工作日发放。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以及参加企业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期间的待遇按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达标奖、企业年金支付。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的待遇以职工基本工资为计算数按国家规定的折算比例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7、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省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8、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加班加点工资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9、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有权制定本企业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
(2)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企业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职工应遵守各项同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3)职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4)职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四条 除本协议书以下,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一年,自20xx年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协商双方指派代表成立工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结果及年终执行结果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县总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商双方各执一份,县劳动部门及上级工会各一份。
公司(甲方): 公司工会(乙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签订日期: 20xx年 1月1日 20xx年1月1日
第二篇:12 .4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书
区域名称覆盖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20xx年 月 日
甲方(工会)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签名或盖章)性别: 族别:汉年龄: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乙方(用人单位)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签名或盖章)性别: 族别: 年龄:
工作岗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 址: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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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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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代表全体职工与联合会所覆盖企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过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乙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 10 %,职工平均工资应增长 3 %。
2、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1800元 。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 3
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
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20xx年12 月 4 日起到 2015 年 12 月 3 日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5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复印件)。
工会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覆盖企业名单:(附后)
签约地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冬融街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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