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1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 1
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 计件、绩效 等多种工资制度。 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本溪华洋制衣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本溪华洋制衣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 2013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950 元,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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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 10 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950 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
额增长 20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10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10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 20 %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100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
(一)(裁剪工)的劳动定额为 8 (工时单价或计件
单价);
(二)(缝纫工)的劳动定额为 8 (工时单价或计件
单价);
(三)(维修工)的劳动定额为 8 (工时单价或计件
单价)。
(四)(质检工)的劳动定额为 8 (工时单价或计件
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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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 (一)岗位名称:裁剪工津贴名称:副食补贴 发放标准150 元/月; (二)岗位名称:缝纫工津贴名称:副食补贴 发放标准150 元/月; (三)岗位名称:维修工津贴名称:副食补贴 发放标准150 元/月; (四)岗位名称:质检工津贴名称:副食补贴 发放标准150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800 元。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950 元。
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方法是 工时单价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 4
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950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月 15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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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 1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七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1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送 本溪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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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本溪县中小型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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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
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合同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甲 方 乙 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调整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生产、工作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 次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指导政策,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考虑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对本单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资分配制度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奖金分配办法:
(三)津贴、补助分配办法:
(四)特殊情况下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三)加班加点计发标准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五)其他
第四条 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市(县) 年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及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其中,管理岗位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
第五条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每年协商一次。
第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二十日内进行商谈。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中甲方成员为 ,
乙方成员为 。
合同期内共检查 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检查发现的问题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并且每年 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十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审核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本合同副本报上级工会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说明:本审查意见一式四份,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各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