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4.5.2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管

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区县局专业评估考核与市局团队评估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采用百分制计分。

规范性指标包括风险点排除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企业调账率和资料报送完整率等4项指标。

绩效性指标包括评估入库税款任务完成率、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评估任务完成率、行业税负增长率和参与市局团队评估贡献率、参与市局团队评估个人平均贡献率等11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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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市国税局对各县区局实施纳税评估的考核。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纳税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规范性指标20分,其中风险点排除率5分、预案制到位率5分、督促企业调账率5分、资料报送完整率5分。

(一)风险点排除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风险点排除率=∑每户排除的风险点数量/∑每户风险识别报告中的风险点数量×100%

如无正当理由,被评估企业(评估税款+评估所属期申报税款)/评估所属期申报销售收入低于全省行业平均税负的,视为风险点未排除。

(二) 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按规定应进行预案式评估总户数)×100%

(三) 督促企业调账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 2

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督促企业调账率=已提供调账凭证的户数/应提供调账凭证的户数×100%

(四)资料报送完整率比例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资料报送完整率=完整报送资料户数/评估总户数×100%

完整报送资料户数是指在工作流系统中,《纳税评估工作反馈表》中附列资料栏中上传完整评估资料的户数。完整的评估资料包括:评估预案、评估报告、评估文书、证明资料、需要调账的应有调账凭证等。

第六条 绩效性指标80分,其中评估入库税款任务完成率10分、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10分、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5分、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5分、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5分、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10分、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10分、评估任务完成率5分、行业税负增长率5分、参与市局团队评估贡献率10分和参与市局团队评估个人平均贡献率5分。

(一) 评估入库税款任务完成率100%,即为10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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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入库税款任务完成率=已评估入库税款/市局下达的评估入库税款任务数×100%

(二)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达到或高于全省评估平均水平的,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比例=(评估发现有问题户户数÷应按规定评估户数)×100%

全省评估发现有问题户平均水平=全省评估有发现有问题户户数÷全省应按规定评评估户数×100%

评估发现有问题包括:评估应补缴税款、调减增值税进项留抵数额、调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含待弥补亏损)、调整资产计税基础等。

应按规定评估户数:是指省、市局下发的评估户数减去 “行业鉴定错误”的户数、“评估时已注销或非正常”的户数、“评估时已稽查”的户数。

(三)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应补缴税款入库率=已入库的评估税款金额/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100%

评估应补缴税款包括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消费税及其滞 4

纳金、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总和。

(四)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调减进项留抵税额执行率=已调减进项留抵税额的金额/评估应调减进项留抵税额的金额×100%

(五)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执行率=已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评估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00%

(六)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滞纳金加收率=评估加收滞纳金户数/评估应补缴税款的户数×100%

(七)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值的,即为10分。低于全省平均值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应补缴税款占所属期申报税款的比例=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所属期申报税款的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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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应补缴税款的金额是指评估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消费税及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总和。

所属期申报税款的金额是指纳税人评估税款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总和。

(八)评估任务完成率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任务完成率=已评估结束的户数/应评估户数×100%

已评估结束的户数是指在评估任务完成的规定时限内,已在工作流系统中办结流程的户数。

(九)行业税负增长率达到或超过全省该行业税负增长率平均值的,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行业税负增长率=(评估后行业税负-评估前行业税负)/评估前行业税负×100%

评估后行业税负:是指考核期内,经过税务机关评估后,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

评估前行业税负:是指考核期内,税务机关评估前,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税负。

(十)参与市局团队评估贡献率,按照各单位抽调人员 6

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合计进行排序,第一名为10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减0.5分。

指标计算具体参照《BB市国税局团队评估个人绩效考核积分制管理办法》,对各单位抽调人员积分进行累加,合计分值最高者为第一名。

(十一)参与市局团队评估个人平均贡献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值的,即为5分。低于全市平均值的,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指标计算公式:

参与市局团队评估个人平均贡献率=(本单位抽调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平均积分值-全市抽调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平均积分值)/全市抽调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平均积分值×100%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考核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每项加5分;

2.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每项加3分;

3. 积极参与全省建模找点工作或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成绩突出,被省局以书面形式表扬的,每人次加1分。

4.参与市局团队评估个人绩效考核积分位居全市前10 7

名的,按第一名到第十名,依次加分为2分至1分,每档为0.1分。

5. 纳税评估案例被市局评选为年度优秀案例的,每户次加1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反馈已排除的风险点事后被稽查、执法检查或审计查实有重大问题的,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经查实的,每人次扣5分。

4.被市局纳税评估复评查出问题的,属于文书、程序一般性错误的,每户次扣0.2分;属于评估税款重大错误的,每户次扣1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纳税评估考核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考核和抽样考核两种。

系统自动考核是指依托综合征管软件、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工作流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与统计。

抽样考核是指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样本规模 8

的评估档案进行审核与统计。

第九条 考核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抽样考核的范围系上一年度省、市局统一下达并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户。考核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从中抽取考核样本户。被考核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抽中的纳税评估资料送交考核部门。

被考核单位抽样考核的样本规模为全部评估户数的30%,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下发2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考核部门申请复核。考核部门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市局每年对纳税评估工作绩效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全市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实施纳税评估单位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5个,被评选为优秀案例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具备普遍性的应形成管理制度,以发挥示范和规范 9

作用。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BB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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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强化评估人员的政策执行和责任心落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纳税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是指采取调阅案卷,实地核查等办法,对已评估的案例进行审查、复核,评价纳税评估质量,规范纳税评估实施,提高纳税评估水平的一种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纳税评估复查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点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BB市国税局组织开展的纳税评估复查工作。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复查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评估案例的复查。

第二章 纳税评估复查的组织

第五条 市局成立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法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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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和国际税收、货物和劳务管理、所得税、进出口管理、数据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定案处理等日常性工作,具体由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办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制定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复查目标、复查重点和复查时间,报请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复查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复查案例的,须报经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计划,拟定复查实施方案,从全市国税系统纳税评估人才库定期抽取的轮值人员组成复查工作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具体负责实施案例复查工作。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复查案例的确定

第八条 评估案例复查分为评估结果处理前重点复核和评估结果处理后随机抽查两种方式。

第九条 拟实施复查的案例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估案例,应采取评估结果处理前重点复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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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入库税款、冲减进项留抵税款、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 被评估纳税人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且争议税款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

各评估单位应在形成评估处理初步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评估书面资料报送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其他的纳税评估案例,应采取评估结果处理后定期随机抽查方式。

各评估单位应评估结案后月末5日内将相关评估案例资料报送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纳税评估复查以案卷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根据案卷审核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实地检查。案头复查户数应控制在已查结案例总数2%以内,每年复查户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户。

第四章 纳税评估复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按照复查实施方案,向复查工作组下达复查工作任务。复查工作组按要求实施案例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工作组实施复查前,应向被复查单位下达《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复查时间、复查案例、复查人员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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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复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复查工作组的工作,按复查工作组要求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风险疑点是否全部排除,排除理由是否合理;

(二)评估结果处理是否经过集体审议;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的评估工作,是否采取主辅评制,是否通过评估预案竞争的方式产生主辅评;

(四)评估应补缴税款、调减进项税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五)纳税评估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涉及企业账务处理,是否及时督促企业进行调账,账务调整是否正确;

(七)纳税评估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八)纳税评估中有无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情况;该移交稽查的案例是否按规定进行移交,是否存在该移交不移交,已评代查的情况。

(九)有无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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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复查采取案卷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纳税评估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有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实地检查进行核证。实地检查前应向被查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纳税人存在重大税收违法问题的,复查工作组须及时向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 实地复查过程中,复查人员应认真、细致、深入地进行检查,听取被查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并就复核情况向被查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反馈。

第十六条 对评估案例采取评估处理前复核的,复查工作组应在接到复查任务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评估案例采取评估处理后定期随机抽取复查的,复查工作组应在接到复查任务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复查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延长复查时限的,须报经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复查结束后,复查工作组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制作《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见附件2),一份送被复查案例所在单位,一份报送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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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复查案例所在单位或原评估人员对复查情况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向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反馈。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查案例基本情况;

(二)复查工作时间和地点;

(三)采取的具体复查方法和过程;

(四)复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复查处理意见和依据;

(六)对案例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作出的评价意见;

(七)被复查单位或原评估人员陈述意见;

(八)附件名称及数量。

第五章 纳税评估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根据《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依据、执法评价意见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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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纳税评估风险疑点全部排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合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文书规范,评估结果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纳税评估风险疑点未能全部排除,认定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合理,内容不适当,文书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评估结果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被复查单位重新作出评估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评估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按规定督促企业调账,资料报送不完整的,责令被复查单位限期改正;

(四)复查发现的新税务违章违法问题,与原评估处理决定属同一检查期间同一项目的,责令被复查单位重新作出评估处理决定。

(五)复查发现的新税务违章违法问题,与原评估处理决定属同一检查期间不同项目或不同检查期间的,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以所在国税机关名义制作并向被复查纳税人送达评估处理(处罚)决定。

(六)原评估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按以上方法处理;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审议结束后,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应制作《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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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下达给被复查单位。被复查单位应在收到《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复查单位名称;

(二)复查查明的事实;

(三)复查处理意见及依据;

(四)对被复查单位及其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价;

(五)附件名称和数量。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应根据纳税评估执法质量评

定意见,对被复查单位的纳税评估执法情况作出相应的奖惩决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复查工作结束后,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应将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区县局纳税评估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法质量较高的单位和有突出成绩的评估人员通报表扬;对执法质量较差或有重大过错的单位和评估人员通报批评,并依据《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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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复查发现评估单位或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应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BB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通知书

2.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

3.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

9

附件1.

纳税评估案例复查通知书

蚌国税评复查字( )第 号

根据《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和BB市行政复议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查计划,现决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 等同志对你单位 的 201 年纳税评估案例进行复查,接到通知后请于3日内将该企

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文书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以备复查。

.

BB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 年 月 日

10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附件2:

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复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12

附件3.

税务纳税评估案例复查结论

被复查单位名称:

BB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复查管理办法

BB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审理委员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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