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非药品冒充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13个重要文件汇编与摘要

时间:2024.4.27

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13个重要文件汇编与摘要

以下搜罗了从20xx年到20xx年8年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的11件文件,另有卫生部2个文件,从中可见该问题应对策略的演变过程,也有助于准确掌握目前上级部门的精神:

1、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国药监市[2003]47号2003.1.30)

近期,部分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示对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含有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查处的问题,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国家局关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用品能否按药品查处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市函

[2006]5号2006.1.1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含中药成份的保健用品能否按药品查处的请示》(苏食药监政[2005]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标识为咸阳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骨康宁”(陕西健用字[2002]0012),不是药品,对此类产品的处理可移送其审批部门。

3、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2007.8.8)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41号2007.9.6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2008.5.26)

你局《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能否按假药查处的请示》(川食药监〔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在药品市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直接或者间接标明具有治疗功效,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准备阶段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09〕8号,2009.2.9)

二、工作内容。调查汇总工作内容,一是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二是非药品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三是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调查汇总产品包括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名目出现的宣称治疗疾病的产品。调查的环节主要是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对经核实确认为假药的非药品产品予以严厉打击。

(四)依法查处对调查中发现的“无文号”等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假药严厉查处。

7、六部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2009.7.7)

三、整治措施(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8、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急件)(国食药监稽

[2009]738号 2009.10.26)

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9、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20xx年第69号 2009.11.5)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

(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

(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请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和使用上述产品,如发现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请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10、关于妥善处理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中涉及保健用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0】78号 2010.3.15)

一、各地对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动中发现的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等冒充药品的保健用品,要一律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措施;对涉嫌违法宣传的,一律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保健用品是部分地区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批准的一类非药品产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三、批准文号真实有效且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健用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与此次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动没有关联。

11、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

二、工作内容

(二)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基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12、《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核查处理涉嫌冒充药品的“消字号”产品的通知》(卫监督环便函〔2009〕437号 2009.11.13)

根据各省反馈情况,其中8588条产品信息中的“消字号”是虚假的或无效的(具体名单将以电子邮件下发)。我局已将各省核实的假冒产品转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理。各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类产品仍在销售的,应及时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2号2009.3.27)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处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此类产品不属于消毒产品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说明有关情况。

(六)对于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同时书面告知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二篇:非药品冒充药品对策


浅谈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及监管对策(三等奖)

近几年,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多在药店销售的食字号、健字号、消字号等非药品,但在其名称、外包装都类似药品,并标明含有药物成分,宣称具有防治疾病的功能。这些产品有的名称用的是药品通用名称,且外包装与同一名称的药品相同或极为相似,但标示为卫食字、卫消字、卫健字、食药监健用字等非药品的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有的以药品面貌出现或貌似药品,标明所含主要成分为药物成分并表明具有防治疾病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但标示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多为一类医疗器械)。这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也给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本文拟对这一现象的特点、成因、监管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一、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特点

1、冒充的产品种类多样。尤以食品和保健食品类居多,其次是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和化妆品,还有一部分为医疗器械,主要是外用贴膏类产品,少数为普通商品,无任何批准部门和批准文号。

2、产品批准文号(证号)样式多。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大多是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一个其他的证号或批准文号,以合法的身份上市。而批准的部门众多,主要是各级卫生部门审批的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如卫食字、卫食准字、卫食特字、卫特食准字、卫食证字、卫消字、卫防字、卫妆字、卫食健字、卫健用字等,其次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如国食健字、食药监健用字、食药管械准字、食药监械准字等,还有许多产品仅标示商标注册号或卫生检测报告书编号,实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产品。

3、产品使用药品名称、剂型,包装上标注药品功能。有的产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复方甘草片”、“健胃消食片”、 “阿胶颗粒”、“维E胶囊”、“金银花颗粒”、“胖大海含片”、“克霉唑栓”、 "咳速停糖浆"、"金鸡胶囊"等。有的产品

名称与药品相近或相似,其外包装、成分标示和适用范围与同类药品基本相同,如食字号"斯大舒"、 “古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卫消证字号“666皮炎平”等,消费者如不仔细辨认很难分清。产品以药品面貌出现,有膏、丸、丹、栓、片、胶囊、颗粒、口服溶液等剂型,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有用法用量等事项。有的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直接标明具有防治疾病的功能或标注有针对某某病、对某某症状有治疗作用,有的在产品说明书上婉转明示具有防治疾病功能,有的利用宣传品(如广告、宣传单、宣传册)宣传产品具有防治疾病功能。

4、产品含药物成分,多为制药企业生产。产品基本上含有药物成分,尤其是标示含有中药成分较为普遍,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为主,部分产品含有化学药物成分。产品大多数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部分由保健品企业生产,少数由食品企业生产。

二、非药品“药品化”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非药品不需要做动物试验和毒理试验以及临床验证,上市前的研究和审批成本远低于药品,走向市场后又以仿冒药品的价格销售,可以获得与被仿冒药品更高的利润,生产企业就有能力给各级经销商很高的利润。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非药品,因此,药品零售企业大肆经营非药品,为非药品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平台。

2、非药品准入不严,企业规避监管。非药品生产条件要求很低,人员要求也不高,生产成本低,资金投入少。企业为了利益,将药品以食品等非药品名义生产,其目的是降低生产条件和生产成本,规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的标准对其进行高门槛、严要求的审批和监管。如生产消毒产品仅需做消毒效果评价,时间较短,费用仅需几万元左右。生产普通食品则只需领取卫生许可证,不需要进行品种审批。特别是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要通过GMP认证,一些没有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的设

备、人员条件,看准食品、消毒产品、一类医疗器械等准入门槛低,保健用品监管空白,卫生许可证只针对企业的基本卫生条件而不针对具体产品,生产具体产品不需要取得批准文号等打“擦边球”,通过办理卫生许可证而以食品或消毒产品等名义继续生产“药品”。

3、审批混乱。审批的产品中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也有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形成两级、两部门审批的局面,造成文号格式杂乱,加上群众的药品知识的不普及,难以对药品与非药品进行识别;

4、法律缺失、职能不清,权责不一致,监管不到位。一是保健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直至目前,也只是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中明确对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督,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仍是无法可依“不能去管”,卫生部门因为注册权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不愿去管”。二是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等监管不到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等应当由卫生部门监管,事实上卫生部门,特别是基层卫生部门却很少监管,其监管精力主要放在饮食行业。三是保健用品监管问题,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无法律依据进行有效监管。大多数地方的保健品是由卫生部门负责,但市场监督不到位。四是工商部门虽然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监管工作,由于非专业监管,难以监管到位。有时即使也查处此类产品欺骗销售、坑害消费者的案件,一般也仅限于接举报查处。药品监管部门有时对以药品名义出现的依据《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进行查处,但由于此类产品实际查处中存在取证难、定性难、易败诉的监管难题,最终形成“监管真空”的局面。

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危害

1、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由于对非药品生产和销售没有规范限制,其在市场上的流通,使被冒充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一方面,部分品牌药品生产企

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药品,也纷纷加入到这一行业中,生产名称与包装同自己的品牌药品一样的非药品投放市场;另一方面,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非药品,经营非药品的成本低,利润较与药品名称、包装相同或相近的药品高,于是药品零售企业大肆向患者推销、出售这类产品,严重地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2、延误病情治疗,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的危害。

这类产品中不但没有治疗作用,而一些则含有大量的激素,服用后对症状可能有一些缓解,但长期应用危害极大;一些降糖类产品,超剂量加入降糖药物,极易引起低血糖,甚至造成死亡。

3、群众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和谐。非药品冒充药品,往往采取欺骗性宣传,受骗者多为年老多病者,购买后使用无效,造成家庭不和的有之,投诉举报者有之;使用后造成身体损害,出现家庭悲剧,给人民群众造成身心损害。群众对此意见极大,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四、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监管对策

1、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查重管。对那些宣称具有防治疾病功能,产品说明书、包装、标签、宣传品对产品功效的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吻合,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与药品的定义一致的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标准进行监管。因为这些产品本身具有药品特征,只不过是以非药品的面貌出现。其无药品批准文号,但却掩盖不了是药品的本质。对这些本质是药品却由其他部门审批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其他产品进行审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应认定其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定性,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明确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对下列几类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直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按假药论处,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1)以药品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2)标明功能主治、适应症或疗效的;(3)含有药物成分的(除国家规定药食两用外);(4)以药品特征进行标示或宣传的;(5)标示有药品功能性语言和暗示治疗作用的,(6)宣传药品功能疗效的;

3、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各环节责任追究制,严禁各部门批准的非药品有涉药宣传。责令审批部门对各自审批的非药品进行清理和整顿,对超越权限审批的实质为药品却核发了非药品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的予以撤销,凡符合药品本质特征的产品一律按药品管理审批。

4、建立健全非药品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非药品应按照产品类别规定审批部门和权限,在审批过程中规范其名称、批准文号格式、包装标示和说明书内容,应禁止其标明功能主治、适应症或疗效,禁止宣传或暗示有治疗疾病的功能。非药品应有与药品明显区别的标示,不得用药品通用名称命名。非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用含有“制药、药业、医药”等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5、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审批的药械结合类产品和中药外用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食药监健用字类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局要求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重新审批。属于药品管理范畴的必须按药品进行审批注册。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禁止将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审批,禁止上述产品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禁止在产品包

装、标签、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禁止企业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禁止销售与已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禁止食品中加入药物。

更多相关推荐:
非药品冒充药品稽查要点

非药品冒充药品稽查要点一、相关法规文件1.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20xx年第69号20xx.11.5)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

非药品冒充药品现状分析及监管思考

非药品冒充药品现状分析及监管思考发布时间20xx1105来源江干分局发布部门局办公室自20xx年下半年起在国家药监局的总体部署下全国范围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在各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明显...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与处理上兼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关款项的适用条件浙江省玉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洪克文陈慧贞编者按药品作为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特殊商品是社会产品的重要类别之一除此之外还存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

什么是非药品冒充药品

什么是非药品冒充药品一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药品有别于非药品药品的概念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给出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

杭锦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杭食药监办(20xx)57号杭锦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净化药品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

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

滕食药监20xx36号关于印发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科室队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x...

如何辨别非药品冒充药品

如何辨别药品与非药品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众多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对于眼花缭乱的药品和非药品普通群众很难分辨清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

论以非药品冒充的假药的认定和处理

论以非药品冒充的假药的认定与处理兼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项之适用条件药品作为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特殊商品是社会产品的重要类别之一除此之外还存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等以下统...

非药品冒充药品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常见的非药品冒充药品标识及手法一市场上常见非药品产品标示的...

以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现象的调研报告

某县药品经营企业以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现象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医药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压力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我县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利用药品经营企业的便利条件和人民群...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检查总结

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项检查的总结为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根据关于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管理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号文件精神我县从月日起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为期一个...

七月份各科室备用药品检查情况分析总结备用药品检查情况分析总结

七月份各科室备用药品检查情况分析总结药剂科协同护理部7月份对各科室备用药品检查一次检查主要项目为1各科室是否有备用药品目录2备用药品数量与目录基数是否一致3药品质量外观检查是否近效期药品是否近期先用4是否按要求...

非药品冒充药品总结(3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