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4.5.4

金秀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20xx年3月31日)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金秀县20xx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始终站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坚定不移地抓住国家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力度的机遇,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以赴抓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改造工程等各项建设任务,有效解决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今年以来,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一是城镇住房保障项目建设情况。20xx年,上级下达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任务 套 平方米,计划投资 万元;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套 平方米,计划投资 万元;危旧房改造任务 户,计划投资 万元。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我县将廉租住房建设布局于 个项目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布局于 个项目点。截止 月 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开工率100%。目前,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占计划投资的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占计划投资的 %。截止目前,已到位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142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补助1125万元、区级预算补助225万元、县级配套76万元;到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1481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补助1156万元、区级预算补助325万元;到位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701万元;到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410万元。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我县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重视民生,健全机构。我县始终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定不移地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这项“民心工程”。同时,对项目建设实行“四位一体”捆绑责任制,层层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责任制,举全县之力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政策配套,措施落实。一是我县始终把抓好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及区、市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认真组织研究,科学制定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积极出台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二是严格执行税收优惠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规划设计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图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三是加大项目配套资金筹措力度,在国家现行的政策条件下和县级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克服各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资金配套到位,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严格程序,阳光操作。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我县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阳光操作”,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确保建设项目专款专用,同时,切实加大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强化资金管理,切实发挥效益。

(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仅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根本无法完成。为此,我县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各级责任,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了思想认识、工作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五到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职,全县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以来,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得到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工作中,我县严格按照自治区和来宾市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是,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由于今年建筑材料大幅上涨,加之各地出现的“用工荒”,导致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在20xx年的基础上上浮 余个百分点。面对 套廉租住房和 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危旧房户改造等项目近 万元的配套资金,压力较大。二是危旧房改造项目政策掌握不够深入透彻,项目实施进展缓慢。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由于县财政困难无专项工作经费,给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实际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我县将严格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倒排工期,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施工建设进度,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重点抓好以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危旧房改造工程覆盖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妥善解决城镇无住房、住房危旧等问题。

二是认真做好20xx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年底完成廉租住房总投资额60%以上,总竣工面积35%以上。

三是加强建设资金筹措力度,通过财政预算、争取转贷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渠道千方百计确保资金100%配套到位。

四是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措施,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六是严把建筑质量安全关,以国家施工规范、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技术要求为指导,重点加大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主体和隐蔽工程进行工程现场指导和监管力度,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篇: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1〕73号

各县、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

二、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

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28号)文件要求,强化对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的进场检验,确保原材料 “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并用于工程。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在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 检查,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在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程序不符 合有关规定,或对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20xx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要向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乡建委报告。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城乡建委将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

质[2011]153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6月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2.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至少建成一套样板房。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当监

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8.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30%。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9.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注重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开裂、渗漏,以及室内装修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工艺标准,明确防治措施,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10.施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程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从工程款中列支,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结构实体检验应重点检测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对于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要对进场检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1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分包队伍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要成立由总分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分包要配备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13.严格施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14.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15.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16.选派优秀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市可成立民生工程监督组,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17.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审意见,如发现厨卫间装修、水电安装等设计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督意见书。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是落实考勤打卡制度。要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18.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责任人姓名进行标识,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分别是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应具有执业注册资格,一旦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多长时间,不管调到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五、强化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

19.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最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市场现场监管联动,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对重大质量问题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重大质量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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