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电厂大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4.30

水电公司

大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组大修作业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范检修作业行为,提高检修和技改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修作业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和上级单位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和上级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结合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予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大修和较大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中修和小修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简化部分条款,但应由各单位自行明确。

第二章   大修前安全准备

第五条  大修工作开工前,必须对大修起重用的行车、单轨吊、吊篮、卷扬机、手拉葫芦、液压千斤顶、钢丝绳、吊环、吊扣等作全面的预检,业主单位要对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检验结果进行验收,保证起重设备、工器具安全可靠。

第六条  应对在大修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逐一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测,检查其使用周期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对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更换,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充,以保证大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检修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  大修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检修项目,按照检修区域“封闭作业”的原则,准备好足够的安全围栏、安全网、隔离层、检修通道指示牌、零部件堆放区域牌、安全警示牌、警戒灯(线)等,以保证检修期间做安全措施的需要。

第九条  大修开工前,应根据大修的项目内容,事先统计出需搭设脚手架的数量、面积和搭设地点,并依据项目检修的进展,合理安排搭设时序,以保证大修进度不受影响,并应对搭设的脚手架实行挂牌验收制度。

第十条  大修开工前应根据大修项目的要求,配置检修电源到检修点,从容量、数量、有利于切换操作等方面布置检修电源,检修电源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大修开工前应事先划定氧、乙炔气瓶放置的区域和位置,并对进入大修现场使用的电、气焊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设备必要的防护装置和防护手段必须齐全可靠(如乙炔气瓶的止火装置)。

第十二条 对参加大修的焊工、起重工、行车工、电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事先进行认证检查,确认合格后书面公布告示,便于对照和检查,并在开工后的实际检修过程中进行跟踪对照检查,当发现人、证不相符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大修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大修项目施工单位要制定明确的施工方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报业主单位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安全措施文件应有工作危险点分析。

第十四条 大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员,每个独立施工作业面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 在大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根据事先确定的检修项目,按照设备的系统归属签发总工作票,列出系统停运后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涉及热控、继电保护措施的必须附热控、继电保护措施票。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

第十七条 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 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安全防火、文明大检查。针对事故隐患苗头,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把整改项目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九条 在大修开工前组织一次外包工程安全交底座谈会。技术上可按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对口交底,对于技术复杂、危险性大的或有特别要求的作业应重点指出和提示。安全交底实施《外包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交底备忘录》,提倡到检修现场进行交底。在《备忘录》中明确写明交底的内容和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现场确认后所有人员签名,各执一份备查。

第二十条 开工前应组织外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并考试;对外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应经过业主单位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并以业主单位文件明确外包单位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的名单,文件复印留运行值班室保存。大修工作中检查发现工作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要立即取消其工作负责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日大修单项目工作结束后,应由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交回运行值班室保管,并根据现场情况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在工作票交回保管期间,严禁工作班成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修作业期间应加强消防和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应派专职人员值班和巡查,防止设备零部件遗失和非检修人员进入重点检修区域而发生意外事故。现场临时设施及检修区域应增设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 现场的安全通道在整个检修过程必须始终保持畅通,不能被各种杂物堵塞,对拆下的脚手架、废料等杂物要及时清理,发现有杂物堆积影响安全通道,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大修工作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章  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大修开工前应根据各层各区域荷重情况编制现场定置图,各主要部件的放置地点,其承载能力必须足够。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定置图放置设备、部件、材料和工具。每日工作内容应张贴在检修现场。

第二十六条 检修前应用橡胶板或其它材料对地面进行保护,安放方木、支墩应稳定可靠。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拆卸的管路法兰等必须进行包扎,防止油、水遗漏及尘埃、异物进入管道中。

第二十八条 检修现场应经常保持清洁,地面的油污、积水、灰尘及时清扫。

第二十九条 检修现场的废旧物品要及时处理,特别是废油和破布要有容器专门存放,当班工作完后及时清理出生产区域。

第三十条   现场清洁设备或其它原因产生的废油、清洁剂严禁倒入厂房排水系统和江河中。

第三十一条 进入生产现场的车辆必须保持清洁,低速行驶,严禁车辆在设备盖板上行驶或回车调头。

第五章  项目安全监督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单位应针对大修项目成立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代表业主单位履行监督大修作业现场安全、文明、质量和工期、协调业主单位和检修施工作业单位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不安全行为进行考核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大修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应列表管理,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外协单位完成并签字,项目管理组负责验收并签字,所有大修前安全准备工作完成后,必须经业主单位生产技术部批准签字和安监室督查签字后才允许开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组成员负有现场安全监督的职责,发现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和整改,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考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组应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联合领导小组,协同工作,共同负责安全措施审核、督导、检查和验收,监督大修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每天召开检修碰头会,碰头会内容包括安全交底;每周总结安全质量及进度报告,并报送项目管理组;项目管理组每周应对大修作业情况进行安全质量总结,下发施工单位项目部,并同时上报本单位安监室。

第三十七条 业主单位安监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大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等,对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大修外包合同、安全协议、承包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和临时用工合同应在大修前交业主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并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

大修前安全准备工作审批表

大修项目:                                                  大修计划开工时间:

大修施工单位:                                              大修项目管理组负责人:

安生部批准:                                         安监室督查:     


第二篇: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各级人员和部门职责

1.1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1.1总经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1.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1.1.3主持召开公司定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1.1.4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1.1.5批准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表扬和奖惩方案。

1.1.6按权限组织公司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7检查指导各部门及人员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1.8按国家规定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机构和安技干部编制。

1.1.9领导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2.1必须对公司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列入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1.3工程部安全职责:

1.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单位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其所领导的施工人员安全健康负责,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3.2贯彻作业计划和工艺规程,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在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评比生产的同时,要抓安全工作。

1.3.3坚持经常地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及时整改,严格考核。坚持开展全年安全无事故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1.3.4搞好宣传教育,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安全文明生产法规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人自觉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纪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1.3.5关心工人的劳动保护,搞好防暑降温工作。

1.3.6注意工人劳逸结合,合理组织和安排劳动,不滥行加班加点,不搞体力的突击生产,保持旺盛的精力,参加施工作业。

1.3.7为了改善劳动强度,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组织对安装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1.3.8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1.3.9积极开展“安全无事故竞赛”和“三保证”(即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程,工程部保公司)活动。

1.4办公室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

1.4.2编制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公司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1.4.3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经费的投入使用的监督工作。

1.4.4根据施工部的检查、处罚决定对违章作业人员实施经济处罚。

1.4.5负责按国家规定购买、发放公司人员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1.4.6负责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的活动记录。

1.5项目负责人职责:

1.5.1项目负责人同时执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制。

1.5.2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班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持“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5.3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要注意工人的思想教育,培养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1.5.4定期分析班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预防对策,使大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装置和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1.5.5负责处理班组安全生产有关事宜,例如:不安全因素的检查汇报发生事故,立即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并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等到工作。

1.6安装维修人员职责:

1.6.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不违章操作;

1.6.2要根据工艺条件精心操作,各种施工记录要做到准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1.6.3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

1.6.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1.6.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保护现场,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2.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

2.1作业时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2遵守用户单位的有关规章。

2.3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按照工艺文件进行施工。

2.4各零、部件在开箱吊装搬运时小心轻放,不得有磕碰、划伤现象。

2.5工具、量具、刀具等应合理放置、使用、保管。

2.6危险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标牌,确保安全生产。

2.7下班时应打扫作业场所,注意环境卫生,切断电源。

2.8应协调好用户单位的关系,不得有吵架等现象。

2.9工作完后应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和技术数据完整移交用户单位。

3.施工的安全生产

3.1安全管理

3.1.1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

3.1.2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后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交用户使用。

3.1.3施工人员进入工区后,首先对各种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入施工场地。

3.1.4施工人员必须执行用户单位的安全、防火、防爆规章制度。

3.2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

3.2.1每个施工项目有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的安全工作。

3.2.2项目组在进入施工场地(或现场)后,首先需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保护工作。

3.2.3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2.4一旦发生事故,施工人员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公司报告。

3.2.5由于用户单位的原因而致使发生的事故,由工程部出面与用户单位协商解决。

3.2.6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作出纠正。

3.3高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3.3.1危险作业范围:

3.3.1.1高空作业。

3.3.1.2有触电危险的作业。

3.3.1.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爆作业。

3.3.1.4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3.15上述作业外有人身、设备等严重伤害的危险作业。

3.3.2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3.3.2.1凡属危险作业,均由项目负责人按作业性质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如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现场安全负责人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可先施工并次日补办手续。

3.3.2.2凡本工种工作范围内的作业,如安装钳工、电工、电气焊工,实行“五查、四定”一次审批,年度复查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查”是:一查操作人员有无工种禁忌症;二查操作人员技术能否胜任;三查是否熟悉有关安全规程;四查使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五查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完善。

“四定”是:一定作业项目内容;二定项目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三定直接操作和辅助人员;四定使用工具。

3.3.3危险作业审批分工

3.3.3.1本工种工作范围内危险作业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3.3.3.2禁区内的明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和用户单位保卫部门办理。

3.3.3.3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由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部与用户单位协调审核办理。

4.安全生产教育

4.1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级、项目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考试成绩记入职工安全档案。

4.1.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总经理负责,办公室组织实施。

4.1.2公司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4.1.3部级安全教育由工程部或技术部负责人组织实施。

4.1.4部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1.5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人组织。

4.1.6项目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4.1.7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项目组级安全教育。

4.1.8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由技术部组织实施。

4.2特种作业培训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复审考核。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检查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可发现问题从而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安全生产。

5.1公司每月一次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由工程部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重点检查各项目组安全生产上存在的事故隐患和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5.2部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5.3安全员要做好日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自己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公司。

5.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6.事故管理

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工作,认真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措施,搞好事故预防。

6.1伤亡事故的划分:

6.1.1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公司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公司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6.1.2公司职工系经劳资部门审定,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农民工等。

6.1.3企业职工因公发生的事故按轻重程度分为:

——轻伤事故: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

——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2事故报告:

6.2.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6.2.2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6.2.3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6.2.4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须经有关部门勘察后方可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6.3事故调查:

6.3.1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工程部、技术部、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6.3.2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公司工程部、办公室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6.4事故处理

6.4.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4事故分析及预防

6.4.1重伤及轻伤事故,由公司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由调查组出具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领导,技术部按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落实防患措施,并召集有关部门宣布事故处理结果。

6.4.2死亡事故公司根据上级调查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制定防患措施,并通报全公司,防患措施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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