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4.20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储运,促进生产的发展。每位员工应参加安全生产活动,遵守劳动纪律,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杜绝三违现象,做到“三不伤害”。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的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装置,不随便动用他人负责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求给排水车间全体员工遵守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车间主任对给排水车间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          编写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3、          成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由副主任及工段长组成)。

4、          安全员负责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员工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及时把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培训情况汇报安环处。

5、          车间负责督促各工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二、全体员工应遵守的安全生产制度如下:

1、新入厂员工和来厂培训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员工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品。

3、员工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发现带酒味上班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4、车间要害部位:锅炉房、主控室、油库、配电站等,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2米以上(含2米)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护。

6、特种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或工具,未经批准,不准动用。

7、严禁非电气人员接电源或从事电气设备、线路、开关的检修、操作等工作。

8、行灯和机器设备上照明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槽罐、沟道、潮湿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为12伏,绝缘必须良好。

9、各种设备、工具开动或使用前,要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时下方严禁站人。

10、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等,要经常检查、效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11、严格执行工艺指标,按工艺规程和操作法进行操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度。大型设备的检修和倒换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制度。

12、设备运行中,擦洗和加油时不准触动转动部位。

13、检修(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在非动火区内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14、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5、人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人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16、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备可靠,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接地(接零),绝缘必须良好,否则不准使用。

17、车间和仓库内的门窗必须安装劳固,并经常检查、维护。

18、为保护地下的电缆、管道和构造物,防止人身和其他事故,需动土施工时,必须按“动土(动工)安全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19、自行车必须放入规定的车棚中,严禁进入生产区内。

三、下列场所非操作人员不许逗留。

1.           挂有“危险”标志的地方。

2.           进行起重作业的场所。

3.           在进行电焊、气焊的场所。

4.           在进行检修、安装或高空作业的地方。

5.           正在运转的设备附近。

6.           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土石方作业的沟、坑、孔、洞近旁。

7.           厂内生产区动火要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8.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9.           除发生火警、火灾外,各种消防用具,器材和设施,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动用。

10.      高压线下严禁站人和堆放物品。

11.      酸碱储罐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工卸酸碱和使用酸碱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私自发放酸碱。

12.      油泵房和油管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打手机,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未经批准不准放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四、保障安全十禁止

1.       禁止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2.       禁止非木工动用电锯、电刨。

3.       禁止非焊工从事焊接作业。

4.       禁止非机动车驾驶员动用车辆。

5.       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

6.       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7.       禁止在厂内及生产场所吸烟。

8.       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9.       禁止不戴安全帽进入交叉作业区。

10.  禁止不栓安全带登高作业。

五、检修作业十不修

1.       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2.       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修。

3.       带压设备不修。

4.       带电设备不切断电源不修。 

5.       不切断有害物质来源不修。

6.       危险物质设备不经过处理不修。

7.       容器内部作业分析置换不合格不修。

8.       设备结构和性能不清的不修。

9.       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10.  空中悬挂设备无牢靠措施不修。

六、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         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七、进入设备、容器的八个必须

1.       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       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7.       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生产区十四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不准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进入未成年人;

3.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       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       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  未办高空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  石棉瓦上不固定跳板,不准作业;

13.  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未经      取证,不准作业;

九、处罚规定

处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车间和员工的权益。

1.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200元,严重者承担一切后果。

2.       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员工操作设备时不准戴手套进行操作。

3.       上班后,不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罚款60元。

4.       在工作岗位上睡觉者罚款50元。

5.       在上班期间看与生产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罚款20元。

6.       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       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

8.       出勤未签到按旷工或事后请假处理。

9.       请假、公出未办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10.  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1.  无故拒绝工作安排、指令,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2.  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罚款50-200元。(严重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3.  偷盗车间的财物,移交保安或公安部门处理。

14.  不得在消防器材、消防栓前堆置物品,保持道路畅通,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消防器材(特殊情况下除外)违者罚款50元。

15.  上班时酗酒者,罚款200元/人。

16.  无故损坏车间设备、附件者按原值赔偿。

检查组成员:主任、副主任、安全员、工段长、技术员

给排水车间

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篇:机加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


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

机加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车间和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车间、部门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

机加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

管理人员。各车间、部门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负责班组安

全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和各车间、部门安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运转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或停止使用。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施。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车间、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车间、部门及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部门及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设施、工装、夹具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部门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生产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公司、车间(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长病复工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

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安全、劳工、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通风、采光良好。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照明;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场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放射性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施工单位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向责任单位索赔,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车间、部门、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科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到安全环保部填写公司《危险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通讯线路

第二十五条 通讯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通讯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讯线路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通讯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通讯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讯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保卫科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储存点,要严禁烟火,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火种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火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防治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车间、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的用途和性能的,不能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因素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劳工部,由劳工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和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来厂劳动的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害因素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害因素作业。

八、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车间、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各车间、部门、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的作业行为规范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部门不能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措施费,用于隐患整改。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须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核后,在劳保经费项目列支。

九、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安全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集体的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公司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部门领导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按公司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交通事故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本总则由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提出

本总则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

本总则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

机加车间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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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加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

20xx年9月15日发布 20xx年9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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