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5.2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00]125号)及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项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立项原则为宗旨,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的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支撑体系等方面的优势,注重提高良种繁育及综合生产能力,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立足为农业综合经济实力稳定增长、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凡农业部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均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专项项目包括“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良种科研推广”、“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6个专项项目和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为多种经营示范项目;“良种科研推广”、“原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为良种繁育项目。

第四条 专项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各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组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专项项目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按项目管理,强化前期工作;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项目。

二、立项条件

第六条 专项项目要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贯彻开发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的项目建设积极性;有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七条 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开发的产品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基地建设示范、辅射带动作用强,项目规模效益明显,有利于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形成区域主导产业,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

1

第八条 良种繁育项目繁育及推广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应是优质、高产、市场适销的品种,并有较大的推广范围。名特优新稀品种资源开发须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每个新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续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品种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能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一定的扩繁推广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具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科研推广项目为农业部确定的种子百强企业或种业百强创建单位,并拥有自己的品牌和固定的生产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须拥有自己选育的新品种。

第九条 良种繁育项目所繁育推广的种子、种苗属于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项目须列入国家或省级原种场或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涉及新品种或配套生产及推广的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十条 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的有关要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秸秆养畜”重点扶持秸秆饲料开发及牛、羊品种改良、示范养殖等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重点扶持农业名特优资源开发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商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项目。“良种科研推广”按照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创建种业百强”活动的要求,重点扶持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良种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和完善良种选育(引进)开发、生产、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重点扶持原原种、原种扩繁、良种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建设项目。“育草基金良种基地”重点扶持省级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菜篮子良种工程”重点扶持果菜茶、畜禽及水产品良种繁育及配套技术示范推广服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农业部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据此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直属垦区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方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与本级财政、农发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凡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均须符合相应的立项条件,由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实行联合申报制度。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在汇总业务部门推选项目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财政厅(局)、农发办,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并于实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以计字文联合向农业部申报,同时抄报国家农发办。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证明和资产负债表。

2

第十三条 在项目自下而上申报的基础上,农业部分行业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报告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规模,经综合平衡后于同年7月底前完成拟建项目推选工作。对经技术审查和评信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农业部、国家农发办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下达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第十四条 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依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须在同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报工作,同时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和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农发办《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计划报表和项目代码表的通知》(国农办[2000]202号,农业部办公厅转发文号为农办计[2001]7号)的要求,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同时,须附送由其计划软件统一输入的软盘数据一式两套。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农业部审查通过后,会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筹措,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资金配套比例按照《关于调整农业结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若干规定》(财发[2000]36号)执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根据建设实际的需要,须按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足额配套。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多种经营示范项目: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设施及输变电设备、田间机耕路、苗圃或购置种子苗木、简易温室大棚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设施、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饲草料开发及小型饲料加工设施、小型交易场所建设等5种饲养业项目所需的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补助;农产品加工(屠宰)、购存所需的厂房、库房、质检、环保等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良种繁育项目:农作物、牧草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及输变电设备、田间机耕路、防护林网、简易温室大棚,以及良种生产加工必备的晒场、厂房、库房、质检贮藏工作室等;畜牧水产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设施、灌排设施、饲草料开发及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质检设施、隔离及防疫设施、环保设施等;新品种引进、技术培训、原种及原种提纯和扩繁的补助费用等。

3

(三)专项项目按财政资金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

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提取、使用,并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的支出范围,限于项目立项至实施前发生的勘查设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项目无关的出差补助、招待费用等方面的支出。新建项目开办费,在总投资控制规模之外自筹解决。

(四)项目管理费的提取

按财政资金的1%提取后,由负责项目管理的单位提取、使用,并在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支出范围,限于项目的日常管理、财会人员培训、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出差补助、招待费等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

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和良种繁育项目建设确需的土地征用或租赁费(限建设期内)、专用运输车购置费只能在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核算,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财农发[1998]51号)的规定,独立设置账簿,实行独立核算。自筹资金应做到先入账,后支出,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核算的完整性。群众自筹资金不能入账核算的部分,须有当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进行实地验收、评估作价后,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完工后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文件。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五、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主要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农业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建成投产。省级主管部门须于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2月底前,向农业部汇总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农发办。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定期向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

六、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及时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省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自验报告。经省级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主体建筑物和项目区挂设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统一标志。有关标志式样及挂设形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根据年度验收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的抽验工作。对抽验不合格的,要限期完善和改正。以擅自变更计划、挪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除进行通报外,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安排该项目所在省其他专项项目。

第二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各类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经济指标和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财政决算、竣工图、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工程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的手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工程效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投产后的评价工作,加强对项目运行的后续指导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5


第二篇: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附件

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效、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一县一特”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xx年)》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 1

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xx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以及西藏青稞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含垦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9-20xx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2000亩以上。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3)品种条件。

2

①科研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10年)面积100亩以上。

②自育品种。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自育品种,自育品种种子经营量应占申请企业同类作物种子经营量的10%以上。

(4)人员条件。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3名以上。

(5)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②加工设施设备。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6)资产财务。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3.建设内容

3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3)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近3年自育品种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 5

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2)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根据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xx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其他经济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优质玉米和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专用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6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xx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 7

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2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8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认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xx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种薯质量检测、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9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企业,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企业登记成立并开展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至少3年以上,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黑龙江、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市)具备种薯生产和推广能力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 10

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2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20xx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13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

[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4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需提供省级行政许可下放证明材料);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 15

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造项目以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安徽、云南、四川等省为重点;茶树良种苗木场建设项目以浙江、福建、湖北、江西、贵州、陕西、广东、四川等省(区)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xx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直属垦区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16

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满3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 17

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18

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

[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 19

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优势特色示范专项

(一)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xx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具有 20

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2009-20xx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2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22

重点建设大宗品种、优势品种和地方特有品种为重点的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范场项目。

2.申报条件

(1)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具有较强的苗种繁育能力,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健康养殖示范场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在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方面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20xx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场申报条件参照执行。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23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饲料加工车间、库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仪器设备购置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xx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24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5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申报单位能够独立使用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满3年,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 26

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申报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模式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内容。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3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 27

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5)证明材料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科技推广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④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xx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⑤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章程;④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⑥审计报告;⑦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⑧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xx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⑨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28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现有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或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青贮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 29

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xx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⑨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⑩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如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3.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30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企业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0立方米,不采用青贮工艺的企业除外),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建成后,年秸秆加工能力不小于10000吨。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3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4)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③审计报告;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⑤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⑦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xx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⑧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⑨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⑩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2

更多相关推荐:
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情枣业合作社红枣蔬菜农副产品物流配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xx05x情枣业合作社红枣蔬菜农副产品物流配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一项目背景1项目名称x情枣业合作社红枣蔬菜农副产品物流配送项目2承办单位概况...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研报告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研报告编写大纲结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的特点对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稍作调整不当之处请...

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情况公示

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情况公示各有关单位按照农业工程咨询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情况公示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将20xx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情况公示如下1共有159家单位承担可行性...

“十三五”重点项目-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五重点项目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xx0630103709文字大中小报告目录第一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总论第一节项目投资概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建设单位三项目位置四至范围四项目周边目前现状五项目性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农业综合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第一章总论本章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缩影作用在于简要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便于查阅和提取相关数据对整个项目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包括一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1项目名称省县项目2建设性...

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情枣业合作社红枣蔬菜农副产品物流配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xx05x情枣业合作社红枣蔬菜农副产品物流配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一项目背景1项目名称x情枣业合作社红枣蔬菜农副产品物流配送项目2承办单位概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的通知国农办20xx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管理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出建设项目计划以前根据项目建议书进行的研究工作其目的是对拟建项目进行投资方案规划工程技术论证社会与经济效益预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要11项目背景12项目范围规模内容与工期13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4效益15组织领导和管理第二章项目区概况21自然概况211地理位置及范围212水文气象2...

房地产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项目编号005XX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名称房地产公司编制人员完成日期1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项目编号005目录调查人员声明4第一部分项目总论511项目背景512项目概况...

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1]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一项目背景1项目名称蒋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A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3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臵规定4住宅设计规范5住宅...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