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样品收入应当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首先,在研发领用材料的进项税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其次,在研发样品的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
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或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第三,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xx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
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由此可见,研发实际领用的材料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当然,对于样品销售收入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存在着与以上不同的观点,即冲减研发费用。建议具体的操作,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第二篇:处理下脚料收入的财税处理
处理下脚料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下脚料,涉及不同的税种、税率等较多的问题,需要认真进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税务系统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系列教材《企业所得税实务》(20xx年1月第1版)第26页、27页、第28页指出:
1.处理下脚料必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因是处理的下脚料已经游离出企业,属于对外处置,并且具有商业性质,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2.如果生产的产品与耗用的原材料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处理的下脚料是处于原材料阶段还是处于产成品阶段,原因是无法核算清楚。 例如,某饮料厂在生产酸奶的过程中需要使用适用13%低税率的鲜奶,鲜奶验收入库后如果没有被生产车间领用发生损失,可以按照1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直接对外转售,也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是鲜奶一旦被生产车间领用,由于被生产车间领用的原材料的适用税率既有13%低税率的,又有17%高税率的,虽然在领用时有具体明确的数量和金额,但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中很难分清适用13%的是多少,适用17%的是多少,因此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统一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常见的错误是分别按照13%和17%计算销项税额。
3.如果生产的产品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并且处理的下脚料属于产成品阶段,即具有应税消费而的使用价值,那么处理下脚料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必须计算消费税。
例如,某化妆品厂在将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灌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残液,残液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种是直接报废不产生任何收入;另一种是进行简易包装作为职工福利或对外出售。前者从税法角度不作任何处理,因为没有产生相应的收入。而后者由于将产成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对外出售,因此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下脚料已经具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必须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是由于下脚料的相关成本已经由正常出售的化妆品负担,下脚料也没有经过正常包装,因此确认计税价格时可以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与正品的正常销售价格无关。
4.处理下脚料的收入应直接申报为收入,而不应该追溯调减产成品的入账成本。 例如,某电缆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些下脚料,其对外处理收入为11700元,应
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l700
这笔业务,有收入但没有成本,原因是相关的成本已经隐含在正品的成本中。由于金额较低,按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不需要追溯调减正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申报所得税收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