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4.4.27

仪陇县水务局关于印发

《仪陇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仪陇县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

十一项(试行)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保障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廉政,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现将《仪陇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仪陇县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仪陇县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仪陇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仪陇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仪陇县水政监察巡查制度》、《仪陇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仪陇县水行政案件举报制度》、《仪陇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仪陇县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仪陇县水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水务局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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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仪陇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仪陇县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3、仪陇县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4、仪陇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5、仪陇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6、仪陇县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7、仪陇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8、仪陇县水行政案件举报制度

9、仪陇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10、仪陇县水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案办法

11、仪陇县水政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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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兴水、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水行政(含渔行政,下同)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监督、当事人权利的“六公示”和政务公开的“十条”基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含渔业法律、法规、规章,下同)的规定,做到执法不越权、不越位,确保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合法。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简称执法人员,下同)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言行文明,举止规范。

三、执法人员不准收受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执法人员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执法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六、执法人员不准对相对人挟私报复;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七、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水行政规费,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执法人员不准私自留置、处理水行政规费和占用罚没财物,做到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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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执法人员对遵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办领取水、采砂、捕捞等许可证的,须按规定时间、程序等要求予以#b@2;参加证照年审的,应在当日时间内审验完结。

十、执法机关在接到举报水事、渔事案件,应在4小时内作出反应,结案后须在15日内将其结果告知举报人;负责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7222612 722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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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一、 水行政(含渔行政,下同)执法统计工作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水行政机关的水政水资源股是我局的执法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我县水利法制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统计人员的选配,执法统计工作应由熟悉业务,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担任。局属各相关单位应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四、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各单位应支持并监督统计员做好工作。

五、水行政执法统计范围

(一)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案件、水事违法典型案例报表。水事案件报表包括“河道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其它案(水文、电力、渔业等)。

(二)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年审、水资源管理年报;

(三)水政监督检查员(含渔政监察员,下同)年度登记名册、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年度登记册、水资源专用收据年度清理登记册、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管理年度登记册、水质监测登记册等;

(四)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必须依照部、省、市水行政 5

机关统一制作格式和要求填报;必须按照《统计法》规定,定性定量地搜集和分析,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翔实,文字规范,填报及时。单位领导和统计员应在报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五、水行政执法统计上报时间

(一)水资源费征收季度报表,为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前填报季度实征收金额。

(二)水资源费解交半年度报表,为每年的7月10日、1月10日前填报前半年实解情况。水事(渔事)案件和纠纷年度报表,为每年的1月10日前填报发生查处的情况。

(三)水事违法重大或典型案件报表为案件发生及查处后的10日前上报备案。

(四)取水许可证年审报表、水资源管理年度报表、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管理年度报表、水质监测登记册、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年度清理登记册、水政监督检查员年度登记册和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登记为每年的2月15日前填报。

(五)其他有关水行政执法统计另按要求填报。

六、凡新任统计员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统计基础知识培训。

七、水政执法统计工作纳入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对统计报表达到“准确、及时、全面、规范”要求的,给予表彰奖励。凡连续三次以上不能达到统计工作要求的,对统计 6

员应换岗,并取消其统计员和同级执法单位负责人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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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行政(含渔行政,下同)执法文书档案是依法行政的成果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是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行政机关机要档案资料。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的科学管理,发挥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局的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确定专人收集整理档案,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有效保护使用档案。

第三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负责,在水政监察机构档案员的配合下,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跨年度的按结案的当年立卷编号。

第二章 案卷收集整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始居承办案件时,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资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检查清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补充遗漏的材料,处毁不必要的材料。收集保存的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整齐,清晰。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包括水政监察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视听材料等各种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时,各文书资料一般只存一份。有领导指示的应归档备查。多余 8

的处罚决定书可全部保留。下列材料不必归档。

1、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2、未经签发的文稿;

3、其他不必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对已提交给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应将其副本或复印入卷归档。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将其照片及证物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等记载清楚,照片与记录清单等应归档。

第七 归档案卷的范围及分类

1、水事(含漁事,下同)违法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通知书、违反水法规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行政听证类:水行政拟处理或处罚通知裁定、决定书、听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听证结论报告等。

3、行政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4、行政诉讼类: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机关 9

提交给法院的案件有关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

5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各种水资源管理报表,水政监察其他各类统计表。

6、法规文件类:国家、省及上级水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及解释说明、意见、实施细则;同级人大、政府及本部门制定颁发有关水行政执法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7、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政监察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视听资料;重要的电传、电报、电话记录等。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核查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记载要准确、字迹要工整。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文书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坏的要修补或复制,复制文件放在原件后,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抄件。卷面为16开、卷面小于16开的要加上补底,大于16开的要按16开折叠整齐。案卷用棉线绳三孔订牢。线活结处贴上水政监察机构封签,属案件卷的应在骑缝线上加立卷人姓名章。

第三章 案卷归档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 10

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处罚文书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立卷人提出保管期限,经水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阅签章后归档。

第十一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应标注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登记造册附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根据档案的类别和数量,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保管场所应符合档案管理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提前办理好档案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管档案的情况,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档案资源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所管档案的书面和储入微机的总目录,并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单位应促进执法文书档案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六条 本机关因工作需要,经水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一般不外借阅。如有特殊需要,应经水行政机关法人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或调借,限期完整无缺归还,严禁擅自复印、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 11

期、短期三种。各种执法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接受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纳入水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对在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和《南充市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对利用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徇私舞弊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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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水政监督检查(含渔政监察,下同)员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含渔政,下同)机关行使执法权的代表。履行水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责和义务,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渔事活动,维护正常水事渔事秩序。

一、带头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准确掌握和运用水法律法规,模范遵纪守法。

二、积极参加水政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敢于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

四、善于执法,追求执法的完美和效能。

五、严格执法程序。对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真实、详细,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将其归档。

六、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发现水事渔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七、接受水政监督层级监督,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对水事渔事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并尽量最大努力予以执行。

八、认真实施水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努力完成水行政事 13

业性费用的征收任务。

九、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注意仪表端正,文明执法,讲求风范。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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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及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水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水工程、地方电力、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四)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学识;

(六)水行政执法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培 15

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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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承办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制度建设和培训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处理全县范围内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

五、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拟定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b@2,水资源费的征收;

七、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全县范围内水资源的调查评价;

九、维护全县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十、负责系统内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7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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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南充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的通知》南水发[2004]26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擅自在河道堤防上建房、挖土、垦植、埋坟、砍伐护堤林木、毁坏护堤林、草等;

2、在行洪河道内设置障碍物,擅自在湖泊、河道水域内圈圩、倾倒垃圾、渣土、泥浆及在河道内运输建筑、生活垃圾等;

3、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工程设施及管理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设施;

4、擅自取水、凿井、更换计量设施;

5、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

6、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擅自采矿、弃土、弃渣;

7、擅自在县际边界建造水工程;

8、非法采砂;

9、其它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二、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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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每周一次,重点巡查、专项巡查根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

三、巡查范围:

仪陇县行政区域内

四、实行水行政执法巡查责任制。

巡查实行分级责任制,将有关法定职责层层分解量化到领导岗位及执法人员,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巡查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巡查记录台帐,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结果等要素。

每次巡查都应认真做好记录,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

间、参加巡查人、巡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等,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需立案查处的水事违法行为,可先制止并迅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按法定程序查处。

五、安排专人负责执法巡查工作。

执法巡查人员以局水政监察大队人员为主,分两个小组负责执法巡查工作,各乡镇水利人员和全县水行政监察人员密切配合。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主动出示证件,并带齐执法工具,随时取证。

七、执法巡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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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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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水行政案件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南充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机关(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

第三条 本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本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监察、信访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 22

诉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行政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复核意见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投诉事项, 23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三章 投诉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当面陈述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通过投诉人留下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 24

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投诉人的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条 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对受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第十四条 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负责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制发 25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属实的,由受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扣《 行 26

政执法证》,并暂停行政执法活动;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注销《行政执法证》,并取消执法资格;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注销《行政执法证》,并取消执法资格。

按前款规定对责任人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应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阻碍受理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作出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仪陇县水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案办法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责 27

任管理,提高执法质量,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错案范围

本办法 所称错案是指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水行政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错误处罚等问题的案件,主要是:

(一)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导致违法人员逃脱处罚的,

(二)为当事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包庇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 仗权枉法 挟嫌报复的。权钱交易。致使违法人员逃脱处罚或使不应受到处罚的受到追究和处罚。

(五)收集证据不真实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定性不准的,

(七)滥用职权或越权办案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由于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错案确认

以上款错案范围之一的属错案。本办法要追究的错案确认机关为:本级水行政机关,上级水行政机关同级人大及其常委 28

会,人民政府司法机关,错案确认以文字材料为准。

第三条 错案责任

(一)办案人员不认真仔细地调查研究取证而造成违法事实失实,或以故意制造虚假事实,导致审核人员失误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案件审核人员对办案中的差错本应发现而未发现,本应纠正而未纠正,除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还应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在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案件失效,有关责任人逃脱处罚或出现差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案件处理不当,不追究其责任。

(五)确有证明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无法判断事实虚假或事实变化,导致决策差错的,来追究其个人责任。

(六)不依法履行法定责任而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但确有证明因执法人员责任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后果的不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

错案责任感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视情节轻重可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办案责任人在一年内造成一件错案的,扣发其年终目 29

标奖,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或给予行政警告,一年造成两件以上错案的,扣发责任人当年全部奖金,收回其执法证件,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的处分,并取消责任机构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办案责任人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参与或授意他人作伪证的,对纠正其违法行为(错案)的决定拒不执行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错案给当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需要由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扣除责任人员年工资的10%-20%,作为赔偿费用的基本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案人员玩忽职守,挟持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涂改和消毁证据等造成严重错案的,以及触犯刑法而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五条 错案追究时效

(一)在本办法颁发施行后发生的错案,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二)错案发生时间以错案确认机关的行文时间为准。

(三)错案追究不受法律追究时效限制。

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组织及规定

(一)县水行政机关领导全县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二)发现错案应追究责任时,由水政水资源机构提出意见 30

报请水行政机关研究处理,并由同级纪检等机构监督执行。

(三)对作出的追究处理决定,有关单位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作出的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申请同级水行政机关复查或向上级水行政机关申诉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复的,可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执行。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水行机关执法单位或其执法人员。

(二)本办法由水务局水政水资源机构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仪陇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31

为促进水务系统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水进程,保证各项水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仪陇县行政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总体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局应履行下列行政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有关水务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县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抗旱排涝、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 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负责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 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

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 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提出限制排污总 量的意见;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

32

(五)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管理;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负责城市管网的改、扩、建工作;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区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县水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七)负责有关水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县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务基本建设;对水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抗旱、村镇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产渔政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县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 (十二)负责全县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及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33

(十四)指导全县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城乡防汛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抢险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依据水行政部门总体职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为两类:水行政管理职责和水行政执法职责。具体如下:

(一)水行政管理职责

1、水利规划。

(1)宣传、贯彻执行水利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 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承担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

(3)承担全县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核转或审批。

(4)承担重点水利工程的报建登记、开工审批及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5)对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跟踪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工程验收。

(6)贯彻和制定水利行业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责任要求:依法科学进行项目规划编制,申报评审及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做好建设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34

2、水利工程(防汛防旱)。

(1)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指挥的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掌握并发布汛情,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的防汛预案,负责应急情况下的防汛调度。

(4)归口管理、协调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防汛工程设施的安全实行监督。

(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管理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实施。

(6)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方案,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7)组织制定本县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考核办法,指导本县重要水利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调度运行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的有关统计工作。

(8)依法会同有关机构做好县重要水利设施的启用、变更、废弃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工作。

(9)参与县重要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调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责任要求:科学制定和实施防汛预案,采取正确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防汛,切实落实水工程安全运转规程,保证水工程高度有序最大限度发挥工程效益。

3、农村水利。

35

(1)拟订全县农田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县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3)承担节水灌溉工作。

(4)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

(5)协同做好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审批。 责任要求:农田水利规划切合本地实际,加强河道管理和节水灌溉指导,充分发挥河道功能和节水效益。

4、供、排水管理。

(1)负责全县供水行业管理,编制城乡供水管网专业规划。

(2)根据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组织编制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管理水价格核定工作,研究自来水供水价格政策意见。

(4)负责全县排水行业管理,编制全县排水管网专业规划。

(5)会同县规划部门对城市小区开发等建设规划方案对排水及防洪的影响进行预评审。

(6)制定城区河道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和水环境整治。

(7)配合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 责任要求:有效建立和落实供、排水各项管理制度,排水规划和管理科学、合理支持社会发展需要。

5、水资源管理。

(1)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36

(2)编制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3)配合发布水资源公报。

(4)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等规费。

(5)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控制水域排污。

(6)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实施地下水、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7)根据河湖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量意见。

(8)会同环保部门审核在河道、湖泊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9)对涉(取)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预审。

(10)宣传、贯彻工业和生活节水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11)编制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2)组织开展节水检查,落实全市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 额管理,有计划开展用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

(13)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以及其他节水科技成果。

(14)对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方案提出评估意见,依据“三同时”要求监督落实节水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要求: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建立和落实,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效益,实现水资源优能配置。

6.水产渔政

37

(1)负责全县水产渔业工作。

(2)拟定渔业资源发展、渔业水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水下工程对渔业资源影响的论证工作

(5)负责水产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宏观管理

(6)负责全县水产养殖环节渔药、鱼饲料的监管。负责水务行业科技信息工作

(7)组织水务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应用和技术推广。

(8)大力宣传落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养殖者和经营者以及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加强对水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户的规范化管理。

(9)做好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防疫检疫合格证的办理发放、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为社会提供丰富、健康、质量安全的水产品。

(二)水行政执法职责。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责任。

1、接受举报或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在案。

38

2、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立案处理,告知相关人不予立案;对不属本局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接报之日起3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4、立案查处案件承办人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承办人员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违法事实真实性、证据确凿性、证据形式合法性、适用法律恰当及建议依据充分承担责任。

5、大队审核承办人在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后由大队负责人召开案件讨论会,根据讨论结果签署意见报法规科审核,经法规科审核后,需听证的,举行听证,不需听证的报局领导批准,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6、对情节复杂和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由法规科提请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再次进行现场勘验或事实调查。

7、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行处罚(处理)决定,履办结案手续,填写结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条 所属各单位应依照本责任制制定详细责任,具体落实到岗,落实到人。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责所在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废止

39

仪陇县水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次临督,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水行政﹙含渔行政,下同﹚执法监督机构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局和下级水行政机关,授权执法的组织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临督工作,并接受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40

一. 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二﹚审查县局制定与拟定上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县及县水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审查水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五﹚负责水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助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三,水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监督,重点监督有无下列情形:

(一)对本局和所属水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水行政审批,水行政许可,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 41

违法与不当;

(四)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规定性文件;

(五)作出具体水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六)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七)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八)水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九)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十)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监督的水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水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一)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应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诉投诉人。

(二)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投诉的水行政机关机构。被投诉的水行政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被监督的水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并在接到监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42

五﹑水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机、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受理投诉的;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本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撒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锰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水行政执法责任

水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有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拒不执行或者无不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不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有其他行政声违法行为的,由水政执法监督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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