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总结

时间:2024.4.29

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推动水市湖城建设进程

根据《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通知要求,衡水市以及两个县市(深州市、景县)被确定为全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近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地实际,紧紧围绕水市湖城战略目标,以衡水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非污染性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华北油田区域、果品生产基地生态环境监察为抓手,建立组织,成立队伍,创新机制,加强执法,完善制度,强化宣传,严厉处罚,已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监察各项试点工作任务,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良好,未发生区域性生态安全事件,综合污染指数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衡水湖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滏阳河水质明显改善,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考核要求,为实现生态市建设奠定良好基础。现将衡水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衡水市生态环境现状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东南部,地处华北平原黑龙港流域,不靠山,不沿海,地上无矿产,地下无煤油,经济基础薄弱。全

市辖11个县市区,面积8815平方公里,人口430万。流经衡水境内的较大河流有9条,由于持续干旱,有些河流接近干涸,属典型资源型缺水地区。衡水湖总面积75平方公里,库容量

2.3亿立方米,20xx年被评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衡水市的备用饮用水源地,同时也是南水北调中线调控枢纽,对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生态环境监察主要做法

1、政府重视,建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衡水市政府非常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方法和措施,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以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等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3次,下发相关文件近10份。

衡水市环保局认真落实市政府相关部署,成立了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工作计划,建立了一支专门执法队伍,配备执法装备,积极参加国家环保部及省厅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

2、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广泛宣传,营造环境保护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各级媒体刊登文章3篇,编发简报12期。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和12369环境投诉热线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办理。

3、加强考核,完善制度

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考核分数,市政府与试点县市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20xx年以政府名义印发生态监察实施方案,20xx年全面开展日常生态监察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六项制度并确保执行,一是现场检查制度;二是案件移送制度;三是信访接待制度;四是报告制度;五是交流培训制度;六是重惩重罚制度。

4、挂牌督办,加强监督

对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挂牌督办。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被挂牌督办者的名单、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整治结果;对在挂牌督办工作中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向金融、证监等部门通报列入挂牌督办或未完成督办要求企业名单,对其实施限制性措施。

5、生态补偿,综合整治

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在政府补偿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逐步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处罚力度。衡水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滏阳河沿线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扣缴资金作为全市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

三、主要成效

1、加强对衡水湖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取缔了所有燃油机动船只。湖中运营船只全部采用环保型电动船和人力木船,并对行船速度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取缔人工水产养殖。 20xx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取缔衡水湖网箱拦网围埝养殖治理水质污染的实施方案》,以限期取缔网围埝养殖为突破口,加强湖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网箱养鱼、围堰养殖、违章建设、排污口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去年取缔了衡水湖东湖范围内1.38万亩网箱、拦网、围埝养殖,取缔水产养殖面积接近蓄水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是鼓励周边蒲草编制企业进行蒲草的收割利用,并购买水草收割船只定期对湖区内水草进行打捞,一定程度内减轻了因水草腐烂变质对水质的负面影响。

四是加大湖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拆除违章建筑、取缔周边饭店,搬迁拆除排污单位共413家。湖中68个村庄列入20xx年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范围。湖边村大赵、北田新民居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也已经报省环保厅。

五是建设冀州市污水处理厂,20xx年建成并正常运行,使冀州市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全部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不再排入衡水湖。衡水湖实现无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

六是加强项目准入管理。禁止一切有污染的项目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衡水湖保护区。

七是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已全面有效保护好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使之发挥更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目前,衡水湖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级标准。

2、加强现场执法,滏阳河及域内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衡水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滏阳河沿线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对每个超标点位,根据超标倍数确定扣缴金额,最低扣缴10万元,最高300万元。扣缴资金作为全市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同时,补偿金扣缴情况将作为全市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共处罚单位4家,对2家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目前,滏阳河水质明显改善,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考核标准。

态环境

河北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景县)创建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新建成沼气发电项目,实现了污染物零的排放。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南种猪分公司建设的开流式固体反应器USR反应池及配套工程项目,使畜禽粪便充分最大资源化,变废为宝,回归大自然。

深州市充分保护利用“深州蜜桃”品牌,提高果品品质,扩大以天然肥料为主,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果品,使深州成为优质绿色果品生产基地。

深州市加强对油田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法对油井作业期间原油泄露事件进行处理,并限期将落地油清理干净。

6、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大气环境质量

去年,为确保国庆期间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派出4个检查组,对全市工作进行检查,做到了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宣传到位、措施得力。全市农作物秸秆产生量620万吨左右,秸秆综合利用量595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6%。

四、主要经验及创新点

1、执法队伍得到加强

建立了一支专门执法队伍,设立了专项执法经费,执法装备得到提升,形成了以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

门各负其责并相互配合的执法体系。

2、不断完善规章制度

建立和健全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察

工作制度,创造性的由政府下发相关的考核、扣缴、补偿等政策,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支撑和保障。

3、创新执法机制

加强现场执法,对检查的问题及时处理、报告、移交、移

送,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处理机制,取得的执法效果显著。 如开征公路建设排污费;畜禽养殖管理有特色;油田管理规范;滏阳河沿线实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等工作经验可在一定区域、行业推广。

4、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20xx年,水和大气环境质量创近年最好水平。市区空气环

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了338天,其中一级天数达到60天,综合污染指数下降8.2%,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衡水湖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滏阳河水质明显改善,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考核要求。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执法依

据,各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管理时,还存在一定盲区。

2、二是联合执法的程序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联合执法的行

政效率需进一步提高,环保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负责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章立制工作有待深入。

3、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议环保部、省厅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察范围、职责,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立法研究,同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调研、学习、培训、考察,拓展执法人员工作视野,学习和吸取外省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拓宽工作思路,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篇:《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

目 录

1.适用范围............................................................1

2.监察依据............................................................1

2.1法律............................................................1

2.2法规............................................................2

2.3规章............................................................2

2.4政策............................................................3

2.5标准............................................................4

2.6其他............................................................4

3.术语和定义..........................................................4

3.1自然保护区......................................................4

3.2核心区..........................................................4

3.3缓冲区..........................................................4

3.4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5

3.5外来入侵物种....................................................5

3.6生态旅游........................................................5

4.监察程序............................................................5

4.1前期准备........................................................5

4.2现场检查........................................................6

4.3调查取证........................................................6

4.4周边居民调查走访................................................7

4.5依法处理........................................................7

4.6监督执行........................................................7

4.7总结归档........................................................7 i

4.8政务公开........................................................7

5. 监察内容............................................................8

5.1自然保护区管理..................................................8

5.2生物多样性保护监察..............................................9

5.3资源开发利用监察................................................9

5.4生态旅游监察...................................................10

5.5建设项目监察...................................................11

5.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

5.7污染源环境监察.................................................13

6.视情处理...........................................................13

6.1现场处理.......................................................13

6.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13

6.3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14

ii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资源不合理利用等生态破坏行为的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环保、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有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工作的适用范围、监察依据、术语和定义、监察程序、监察内容及视情处理等方面。有关专项监察可依据专项工作的要求适当选择监察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有已建自然保护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监察依据

2.1法律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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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2法规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号)

2.2.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2.2.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2.3规章

2.3.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2.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2.3.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3.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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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策

2.4.1《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7号)

2.4.2《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

2.4.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20xx年)

2.4.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

2.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2.4.6《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2.4.7《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

2.4.8《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

2.4.9《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1号)

2.4.10《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xx年)

2.4.11《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xx年)

2.4.1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xx年) — 3 —

2.4.1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xx年)

2.5标准

2.5.1《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2.5.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5.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5.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5.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5.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2.5.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2.5.8《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

2.6其他

其他有关法规、政策文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核心区

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3.3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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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4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3.5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则是指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到自然或人工生态系统中并建立自然种群,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了明显的生态和经济损害或影响的非本源地的物种。

3.6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指在自然区域内开展的一种对环境负责任的旅游,其目的在于享受并了解自然以及相应的过去和现在的文化特色,其旅游者负面影响小,给当地人提供收益以及社会、经济参与机会。

4.监察程序

4.1前期准备

4.1.1资料收集

掌握辖区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级别、保护对象、类型等,收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综合科学考察、建设项目情况、旅游开发情况、环评审批情况、卫生遥感图片等资料。

4.1.2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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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保护区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根据保护区卫星遥感图片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进行预核查。

4.1.3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学习野外防护知识,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卫星导航等设备,并准备相关图纸。

4.2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通过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生态破坏和恢复情况、生态旅游开展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4.3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 6 —

4.4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居民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于监察报告的整改意见中,以进一步落实。

4.5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将调查和处罚情况告知保护区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整改。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6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4.7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4.8政务公开

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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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察内容

5.1自然保护区管理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能力,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管护成效,主要监察要点如下:

5.1.1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5.1.2总体规划编制

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编制了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5.1.3范围或功能区调整

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划的问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由批准建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由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

5.1.4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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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依法确定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是否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是否存在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的行为。

5.2生物多样性保护监察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减缓物种丧失速度,主要监察要点包括:

5.2.1主要保护对象影响

检查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等主要保护对象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否出现种群大幅度下降的现象。

5.2.2外来入侵物种

检查自然保护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情况,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是否存在人为引进外来物种的情况。

5.3资源开发利用监察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查处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实现可持续利用。主要监察要点包括:

5.3.1严格禁止的开发活动

检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资源利用活动。

5.3.2人工经济林

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物种为主,应当严格控制区内人工 — 9 —

经济林或经济作物的面积与比例。检查自然保护区内人工经济林(如桉树林、橡胶林、毛竹林、茶园、香蕉园等)的种植规模与变化动态,人工经济林的种植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5.3.3野生植物资源采集情况

自然保护区内允许原住民以传统生活方式一定程度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但利用强度需限制在自我更新范围内,禁止过度利用。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大规模商业性采集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5.4生态旅游监察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防止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监察要点包括:

5.4.1生态旅游的范围

生态旅游活动仅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开展。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生态旅游活动是否涉及核心区与缓冲区范围。

5.4.2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旅游项目(包括设施建设)是否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进行了报批。

5.4.3旅游方案的审批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方案应当按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级保护区旅游方案需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 — 10 —

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方案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检查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方案是否经过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随意更改旅游方案,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检查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旅游接待量是否超出了批准的接待量是否超出了批准的接待量及自然保护区的承载能力。

5.4.4旅游设施的污染物排放

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旅游设施(如农家乐等社区经营活动)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是否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5.5建设项目监察

为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生态环境监察,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理。主要监察要点包括:

5.5.1建设项目地点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包括保护区管理机构自建项目),项目地点是否位于核心区或缓冲区内。

5.5.2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检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类型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是否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后评价等相关变更手续。 — 11 —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并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5.5.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检查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是否履行了“三同时”制度,相关生态保护、恢复与补偿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手续要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落实到位。

5.5.4建设项目的生态影响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检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三废”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并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5.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检查保护区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突发环 — 12 —

境事件应急装置、设施和场所。

5.7污染源环境监察

5.7.1废水污染源监察

自然保护区内宾馆、酒店应采取中水回用等多种节水措施,排水要进行雨污分流。污水须进行分类处理,餐饮废水应经过隔栅、隔油池预处理,回收处理地沟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无法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须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5.7.2废气污染源监察

自然保护区内宾馆、酒店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厨房炉灶上方要安装集气罩,对烹饪油烟进行有效收集,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7.3固体废弃物污染源监察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日清日运,不得自行堆积,餐饮业产生的废油(渣)交有相关部门回收。

6.视情处理

6.1现场处理

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6.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 13 —

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手续;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未按照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应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6.3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实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涉及毁林、伤害野生动物的案件,向林业行政部门移送;涉及河道采沙的向水利部门移送;因环境违法需依法关停的、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向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需断电的向电力部门 — 14 —

移送;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部门移送;需对企业关闭、搬迁或涉及重大案件及特殊案件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对已移送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处理结果在环保部门备案。对移交后未得到处理的案件,上报当地政府督办。

本指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环保部门内部协调机制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制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单

附2: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

— 15 —

附一:

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单

基 本 信 息

自然保护区名称 详细地址 保护区级别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保护对象

监察日期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职务 批准时间 保护区面积

现 场 监 察 信 息

类 别

内 容 管理机构与管理 人员

判 断 依 据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监 察 情 况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总体规划编制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由批准建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范围或功能区调整

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得到

主要保护对象影响 有效保护,未出现种群大幅度下降

的现象

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来入侵物种

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 无人为引进外来物种的情况

— 16 —

类 别 内 容 判 断 依 据 监 察 情 况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无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严格禁止的开开矿、采石、捞沙等法律法规禁止

的资源利用活动

资源开发利用

人工经济林 应当严格控制区内人工经济林或

经济作物的面积与比例

野生植物资源采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强度需限制

情况 在自我更新范围内

生态旅游的范围 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不得涉及

核心区与缓冲区范围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

产设施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方案应当按

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随意更改方案 旅游项目管理 生态旅游 旅游方案的审批

旅游设施污染防治旅游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已

合规 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环评 建设项目地点不得位于核心区或缓冲区内 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环评等级符合规定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三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试生产、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等手续齐全,验收提出

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建设项目监察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

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

建设项目的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施

工期和运行期的“三废”排放符

合规定,未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

境,未损害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

态功能

— 17 —

类 别 内 容 判 断 依 据 监 察 情 况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

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置、设施和

应急管理 预案 场所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排水要进行雨污分流

餐饮废水应隔栅、隔油池预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稳定达

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炉灶上方要安装集气罩,有效收集

油烟

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

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废水污染源监察 污染源环境监察 废气污染源监察

垃圾实行袋装分类收集 固体废弃物污染源日清日运,不得自行堆积 监察 餐饮产生废油渣交专门单位处理

备注:监察情况一栏应对照判断依据填写,如果符合判断依据则填写“合规”,如果不符合判断依据应据实填写违规情况。

— 18 —

附二: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2条: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

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

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立程序不符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规定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

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1.自然保

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护区管理

监察 自然保护区未《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1条:有关自然保

设立专门的管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

理机构,未配备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3条:管理自然保

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对于管理经费缺乏保障的自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保护区,建议由该自然保护区行自然保护区管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政主管部门提请上级机关督促理经费缺乏稳号):各地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优先落定渠道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实保护区管理经费。 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

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

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

实予以安排。

— 19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

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

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

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

30号):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调整自

然保护区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

改。对因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而

导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4条:自然保护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

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的责任。

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15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办法》第18条:县级以上地方

1.自然保擅自调整自然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护区管理保护区范围或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察 功能区划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

知》(环发〔2008〕30号):各地不得随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

更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政处分建议:(一)未经批准,

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

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范围、界限、第19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

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

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

处分建议:(一)擅自调整、改

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

能分区的。

— 20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建议由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限期补充编制总体规划,按程序

报批,并组织实施。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7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未编制建设规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划或总体规划 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

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7条:新设立的风

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

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1.自然保

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监察 与风景名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区、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与风地质公园存在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相重叠的交叉重叠 自然保护区,应将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作

为首要任务,严加管护。有关部门应协调

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地质公园的关系,在保护好自然资源

和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双赢。 建议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自然保护区时,严格把关,对于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地存在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区,可暂停审批,待交叉重叠问题解决后,再行审批。 已建自然保护区存在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对于重叠区域,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2条:建设项目对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自然保护区主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要保护对象受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境影响报告书。 到不利影响 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第8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2.自然保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护区生物

多样性保《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2条:自然保护区护监察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三)调查自然资建议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未开展科研监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门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测工作 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四)组快开展资源本底调查、生物多样

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性监测及相关科研工作。

学研究工作。

《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

(环发〔2004〕24号):禁止在外来入侵物种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泛滥成灾

放养活动。

建议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快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 — 21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

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

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 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和影视拍摄等资源利用活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4条: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

的土地。第7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

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22随意破坏、侵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3.自然保占、非法转让第20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护区资源自然保护区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开发利用土地 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有监察 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关规定处罚。

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

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森林法》第24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在保护区范围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内大面积种植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人工经济林 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

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建议地方政府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大面积人工经济林进行严格控制,采取措施,逐步恢复为天然植被,同时妥善处理好原住民的生态补偿问题。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3条:国家对野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

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过度采集利用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理利用的方针。 自然保护区内第9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野生植物资源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违法所得,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可以吊销采集证。

— 22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办法》第18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

政处分建议:(三)违法批准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

或者开采矿产。

对于已经在保护区核心区或缓

冲区开展的旅游项目,建议由自

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

营方停止运营,限期恢复原状。《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28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核心区或缓冲营活动。 区内开展旅游《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禁止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1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旅游设施未开展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4.自然保环境影响评价 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护区生态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旅游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在国家级自单位和个人,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构责令其改正,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

旅游活动方案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管理机构管理的。

未经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第37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保护区行政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的,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正;

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一)

(二)开设与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参观、旅游活动的;

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

观、旅游项目的;

— 23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在国家级自观、旅游活动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办法》第19条:国家级自然保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旅游活动方案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未经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保护区行政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4.自然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护区生态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出行政处分建议:(二)未经批旅游监察 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游活动的;(四)不按照批准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严禁开设与自《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

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

旅游活动污染第32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物超标排放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采取补救措施。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在自然保护

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

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

(国办发〔1998〕111核心区与缓冲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区内开发建设 号)

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与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5.自然保

护区建设

项目监察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

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自然保护区建《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

设项目未开展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却因国

环境影响评价 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

开展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

境影响评价要从严把关,并责成开发建设单

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对于已经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建议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方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搬迁,并恢复原状。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1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实验区内未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建议由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

价手续,并按规定报批。

— 24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保

未报批环评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擅自开工建设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

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项目性质、规

模、地点、生

产工艺等不符

合环评及其批

复要求,并未

履行相关变更

5.自然保手续

护区建设

项目监察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

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未履行“三同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时”制度 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办发〔1998〕111号)对管理混乱,保护工作不力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顿,限期改变面貌。对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已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原批准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1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

未落实环评文件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恢复、保护与补偿等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损害保

5.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护区建设和生态功能 项目监察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环境保护法》第37条:未经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建设项目运行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门责令重新安装适用,并处罚期间污染物违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法超标排放 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并负责治理。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 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 26 —

违 法 行 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4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

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

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的罚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办法》第18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

政处分建议:(六)干预或者限

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

检查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3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未制定突发环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5.自然保境事件应急预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护区建设案,并造成严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项目监察 重后果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其他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不配合或不接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监督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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