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镇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镇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主、分管领导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镇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即时报送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法规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
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镇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本镇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 “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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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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