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20xx年我厂结合自身情况,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了一次集体的学法、守法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们还在全厂开展各类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对“劳动法”进行宣讲,为劳动法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我厂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开展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以及与职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为促进全厂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活动步骤和内容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厂历来重视对干部职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自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在全厂范围内营造了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1、利用 20xx年定报时机,确保年报工作顺利完成,按要求完成年报、定报任务。确保有学习资料。采用多种形式扩大法宣范围。充分利用专栏、发放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宪法知识竞赛
为使干部职工对学习《宪法》做到入脑入心,我厂组织了法律知识测试,共发出试卷5份,收回5份,测试效果较好。
三、采用多种手段宣传法制。要求干部职工12月x日当天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四、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更多法律知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五、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深入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统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制砖二厂党支部 20xx.12.4
第二篇:法律总结
1.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某些行政处罚权,但他们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3.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4.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
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斫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7.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