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 余下全文

篇二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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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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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王利明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王利明

今天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我最近一直关注、研究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关于方法论的探讨研究,我国大陆地区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零星的研究成果的发表,但是相比于具体的立法研究而言,学界关注的并不是很热烈,没也有形成一个研究热点。但是就我个人感觉而言,我认为我国民法学研究水平要寻求进一步提升的话,我们就必须对法学方法论投入更多的精力,唯有如此,才有助于我们把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引向深入,也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立法研究、司法适用和法学教育。

我们知道,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学之所以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所谓法学知识可以看作是法学方法展开的结果,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的理论认为,从广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二者为同义语。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学方法逐渐从法学知识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关于方法的学问。德国一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日本一般称之为“法解释学”,但其研究对象实质上大体一致。采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更为贴切,因为法学方法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法源论、法条论、法解释论、法体系论等,还包括法律事实认定的方法,可见,法学方法的理论是围绕着法律适用的过程和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展开的。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很多人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也是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同时,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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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法___王利明第四版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 :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3)等价有偿。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 (1)财产所有关系:

? (2)财产流转关系:

?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 所谓,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 所谓,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所谓,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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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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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唐六勇

●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

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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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

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

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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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王利明谈学习民法学的利器

王利明谈学习民法学的利器

同学们在学习民法学中都能感觉到,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法律条文都非常抽象,之所以抽象,因为这是法学家们通过长期对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逻辑思考后归纳整理出来的。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是学术研究的第一步:从具体到抽象。

对于抽象的民法理论,单纯的死记硬背是无济于事的,很可能一个民法的制度,你能说出其中所涉及概念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可一遇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时侯依旧茫然不知所措。

同学们怎么样能将在课堂上所学习到的民法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而不是成为“两张皮”?我认为最好的一种方法就是“案例分析”。一个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子放到你面前,可以非常有效的检验你的能力,也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

一个案子拿到手,首先,同学们要有能力分析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有些案子可能比较简单,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关系,有些复杂点,会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更负责的甚至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即便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其中相应的民法概念、民法规则与民法制度的内涵、外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等,你也必须非常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在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后,同学们还要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能够运用到本案。这一切条件准备充分后,下面进行的就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融会贯通的工作。有的时候,同学们可能会发现,一个案子理论上虽然有解答,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清楚,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案件,作为一个法律人又何尝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解答问题?此时,我们可能需要的就是在不违背法律的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进行深入的价值考量。

尽管我本人这些年在民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中也很重视对案例的分析,但我感觉案例民法学在我国还没有受到高度的重视。就同学们如何有效的透过案例分析研究学习民法,我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可以供同学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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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王利明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住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团法人

第三节 财团法人

第四章 其他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伙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取得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第五节 失权期间

第六节 或有期间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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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法 研究生 复试 王利明

民法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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