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正本必先清源,对方辩友所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定义不当,所谓不可取,是指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加以利用,这才是对方辩友今天应该向我们论证的。
对方辩友一味地强调人肉搜索的弊端,就以偏概全地给人肉搜索贴上非正义的标签。但是作为一个中性的工具,人肉搜索本身难道应该成为人们不恰当行为的替罪羊吗?我们承认在人肉搜索的大规模使用下会出现小部分侵权的情况,但我方已经指出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稳步推进的网络实名制进程都已经并且将继续让人肉搜索日渐成为更具常态意义下的监督工具,台湾立法规范人肉搜索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接下来,对方辩友又提到人肉搜索具有不可控性的问题。但一切具有自由度的东西都有不可控性,按您方逻辑,是不是每个人都应该戴上镣铐,身陷囹圄呢?自由是导致了人肉搜索部分的不可控性,同样人肉搜索的最大意义就是把舆论监督与道德评价的自由权利返回给了人民。
之后,对方辩友又称人肉搜索是以暴制暴,且不论人肉搜索是否符合暴力的定义,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国家的军队、警察都是以暴制暴,也都不可取了,那我们看见杀人犯杀人时就不应该让警察去实施逮捕,而应该让对方辩友和罪犯促膝长谈推心置腹了嘛。但事实上,面对社会中的种种丑陋与卑劣行径,公民站出来加以谴责和批评,这本来就是公民进行道德监督的基本方式,何谈暴力?是否民众都应该三缄其口保持沉默,放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样的沉默中沉沦甚至灭亡吗?
辩友在指责人肉搜索之时,似乎默认了一个假设,那就是人肉搜索的主题是低趣味的。是不是今天在您方的眼里中国网民都是一群极具偷窥欲的乌合之众?是不是人肉搜索到了他们手中必然会产生原子弹爆炸般的巨大危害?可是,试问,难道今天在座的你我他不是中国近5亿网民民集体中的一份子吗?难道在你我的心中就没有自律的道德准则吗?
谈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对方辩友一直停留在事件的表象,未能真正去思考分析人肉搜索有何现实意义。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道德弱化、法制欠缺等原因,出现种种社会失范问题,可人民对正义美好善良的追求却从未妥协,人肉搜索由此应运而生。人们利用它,使作风低下的烟草局长黯然下台,使贪婪暴戾的房管局长面临审判,使奥运冠军找到失散多年的亲人,使华南虎事件的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它就像一缕阳光,使社会的黑暗无所遁形。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