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专题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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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会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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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专题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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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镇公立卫生院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结合《都江堰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1、研究决定于20xx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召开全院职工大会,认真学习“三重一大”的各级文件精神,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院务会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院务会名义讨论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我院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院务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医院重大工作部署,经济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医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科室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医院较大经费的开支,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医院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医院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成立“三重一大”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各科室科主任及院务会成员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1、参加人员:全体院务会成员、办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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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人民医院“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医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1、重要科室干部任免;
2、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医院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院长和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制度。
2、合同标的万及以上的基建、安装工程项目;
3、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含医疗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标的单价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4、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5、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指: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运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2
医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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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领导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院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党委及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为:
(一)事关医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
(三)本院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
(六)涉及职工权益和重大投资项目(如住房、分配、福利、奖惩、基层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执行。
(一)前期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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