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血糖仪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指南的通知
(京药监械〔2009〕3号)
北京市各血糖仪生产、经营企业及广告申请单位,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北京市血糖仪产品广告申报和技术审查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北京市血糖仪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指南(2008版)》,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血糖仪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指南(2008版)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令第23号)的要求,并结合血糖仪产品的特点,制定本审查指南。
本审查指南旨在指导和规范血糖仪产品的医疗器械广告申请和审查工作,帮助申请人员和审查人员把握血糖仪产品广告宣传的基本要求和尺度。
在符合本审查指南审查要点要求的同时,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等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和境外产品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发布的血糖仪产品医疗器械广告。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广告中必须出现所涉及产品的注册名称,该产品名称应与注册证上的名称相符,如“XX型血糖监测仪”或“XX型血糖监测系统”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