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3.0.1 合同(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当一个单位工程包含多个合同工程时,宜采用单位工程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时,宜采用合同完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0.2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或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法人验收监督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安排代表列席参加。
3.0.3 合同(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表,其内容要求见附录C。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整个单位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完成分部工程验收;
3 工程各环节验收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4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5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6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