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同

时间:2024.4.30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兹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在甲方的积极配合下,乙方顺利完成甲方委托        (合同号为LZ20100605,以下简称本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方就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核和验收之后,认定均符合合同要求,并同意通过验收。

第一条  验收方式

1.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调试。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安装的位置,核对商品数量、规格,颜色,保证商品符合使用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产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方法,明示质保期。

2.验收标准:

1)产品外形、包装完好;

    2)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及标准;

    3)乙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

    4)甲方认可设备的安装、调试无问题。

第二条  对产品提了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的颜色、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附件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的货款,并在产品到货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附件一的规定。书面异议的提出时间以甲方签发日期或交邮递日期为准。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日,是产品验收通过日。

第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视为本项目验收通过。甲方应向乙方结清本次合同所有剩余款项。如不按此合同执行,逾期每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长 江 水 利 委 员 会

三峡工程建设监理部

长三监理[1997]018号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一、总 则

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工程验收规程编制。

1.2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包括主要由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和由业主单位或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工程项目验收两种方式。 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3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主体工程项目。

其它为工程施工服务的工程项目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列入工程验收的辅助、临建工程项目的完工、交工验收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可适当予以简化。

1.4 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监理、工程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1.5 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对于施工期短于一年,或使用条件比较简单,或项目比较简单(如组成的单位工程数目只有一个)的工程,或另行报经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

(二)单元、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均应在相应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既不能进行下序施工,也不能申报合同支付。

(四)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竣)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

(五)除非业主单位另有指示,否则完(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三个月内进行。如在三个月内进行确有困难,由工程承建单位申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承建单位至少应提前28天至56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1.6 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二)经业主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三)国家或部颁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有关文件。

1.7 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完(竣)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1.8 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或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

二、阶段(中间)验收

2.1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大坝基础处理完成,或具备截流、蓄水、通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建,或工程承建单位行将更迭以及发生工程项目的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当业主单位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2 阶段(中间)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运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2.3 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28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一)单元、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二)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三)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的文、图号和监理签发号;

(四)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五)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六)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七)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八)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九)业主指示或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二)、(四)、(五)、(六)、(七)、(九)项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2.4 监理部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后,28天内完成对验收准备资料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

2.5 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开展,依据业主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工作报告;

(二)审阅验收文件、资料;

(三)检查已完建重要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的工程形象面貌,施工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

(四)审定建筑物的运行、运用和安全监测方案;

(五)检查运行、运用的内、外部条件及其落实情况;

(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工程承建单位限期处理;

(七)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八)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并限期办理交接手续。

2.6 阶段(中间)验收成果是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工程承建单位,作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

三、单位工程验收

3.1 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工程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3.2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8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一)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

(二)施工报告(包括工程简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返工记录等);

(三)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合同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四)隐蔽工程、岩石基础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录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五)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六)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七)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八)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九)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十)业主单位或监理部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一)、(二)、(六)、(七)、(八)、(十)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3.3 监理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于28日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部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单位,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3.4 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参照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由监理部与业主单位协商后安排进行。

若已具备合同文件规定的交接条件,或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资产交接的,在通过单位工程项目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3.5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外,其余4份暂存工程承建单位,作为合同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备存。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四、合同工程完(竣)工验收

4.1 当承建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工程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4.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经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二)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四)完(竣)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预审预验通过。

4.3 进行合同工程完(竣)工验收的90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一)合同工程完(竣)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二)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三)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

(四)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五)完(竣)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六)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七)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八)工程施工大事记;

(九)业主单位指示或监理部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它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一)、(二)、(四)、(五)、(七)、(九)项必须一式二份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部预审外,其它文件由工程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部预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4.4 监理部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完(竣)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在28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在56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单位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完(竣)工验收。

4.5 完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三)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四)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五)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六)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竣)工验收鉴定书。

4.6 工程完(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通过完(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小组)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外,其余四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4.7 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它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施工记录和施工原始资料,并按业主单位的指示或监理部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单位移交。

五、其它

5.1 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要求,合同文件未另行规定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SD275-88)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的规定执行。

5.2 各阶段(中间)及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也可参照上述工程验收规程,由工程承建单位制定并报送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审查确定。

5.3 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竣)工验收后,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并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业主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4 其它未尽事项,按上述部颁工程验收规程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工程项目验收申报表 (式样)

工程项目移交通知书 (式样)

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式样)

此页无正文

长江水利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监理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合同项目 验收 监理 规程

主送:各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厂坝项目部、右

岸项目部、导流项目部、监理管理处

抄送:长江委工程建设监理中心长江委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委

三峡工程代表局

长江委三峡工程建设部办公室 19xx年11月23日印发 打印:左 校对:杨 共印70份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申报表

工程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NO: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报监理部,完成签证后转报业主单位项目工程部和返回申报单位

各一份。

工程项目移交通知书

(长三监理[199 ]移 号)

工程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

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NO: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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