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其核心思想就是 “科斯定理”,这是一篇不易阅读又必须认真读一读的论文。说实话,这本书很多地方对于我来说理解起来十分的困难,整体感觉也不是很懂,所以这篇文章也只有我自己方面对这本书的理解,很多错的地方还希望老师指导。读过这篇文章之后,我被科斯的独特视角与分析折服了。他的分析方法与分析方式由浅入深的解释了他的观点——生产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平民、政府机构与人民和分部分发达国家法律对于此类事情的一些要求和条约以及缺陷等。

这本书基本分四个方面,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于这种情况,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这本书的第二个方面,提出了看待此类问题的另一种视角——问题的交互性。即如果避免了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所以如果我们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清楚的是哪方面的危害更大,这样我们才能通过比较得出结论,把危害降到最低。

起初见到这本书的标题,我以为说的是关于国家发展的成本或者是社会总体成本等。当然这些可能也与我的思维定向有关。他的说明方向是由浅入深,从微观到宏观的说明方法。

这个观点有点相对论那样形式的说明,主要体现在问题的出

现是对双方面对立,通过双方面的思考与参照,找到一个双方互利的办法来解决。但往往现实中这样的事物不多,更多的是如何减少双方的损失,以及对于整体成本的节约,从两个人的故事到社会成本逐步阐述主题。

《社会成本问题》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举了一系列的例子,从“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到“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科斯通过这四个案例继续阐述他的观点,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并且生动形象的说明了法院在这里的作用,法院的存在不是判定哪个人能做什么,而是决定了哪些人可能做什么,有权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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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讨论产权的法律界定的论文,构筑了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科斯在19xx年在弗吉尼亚大学任教时,曾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发表了论文《联邦通讯委员会》,提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应服从价格机制给予出价最高者,无线电领域混乱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并进一步指出产权的界定有赖于法律。这篇文章关于产权分析的初步尝试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争论。很多经济学家均参与了这场大论战,为了说服这些经济学家,科斯在19xx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科斯写作《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初目的,是暴露庇古所提的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方法的根本缺陷。科斯认为“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科斯提出有害效果问题是具有相互性的,“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选择的实质”,“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伤害乙,还是允许乙伤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在分析问题时,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科斯说“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科斯举出了一个例子:失散牛群毁坏邻近土地作物的例子。并从假设养牛者对毁坏作物负责以及养牛者对毁坏作物不负责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如果定价机制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都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结果,并且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这个结论即被斯蒂格勒称为“科斯定理”。这个定理的主旨就是,只要市场交易的费用为零,无论产权属于何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最佳效果。这种使资源利用达到最佳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归属是无关的。

但是,当加入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科斯早就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更倾向于将“科斯定理”看作是“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路途中的一块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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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19xx年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的一篇经典文章,和《企业的性质》(19xx年)一起成为科斯的经典论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提出了两个被世人称为“科斯定理”的重要结论:一,在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前提下,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资源配置最终结果与法律的判决无关;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则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入手,指出传统经济学家因袭庀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对处理外部性问题(或者说科斯在文章中所说的“有妨害后果行为”问题)采取简单地限制制造外部性问题者或那些责任者的方法并不合适,科斯认为它们所导致后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科斯在文章第五节的最后一句话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科斯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问题得出正确结论,并不简单是因为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21页第三段)他指出“我们需要的是研究方向上的改变。”(同上)

正如我在开头中指出的那样,《社会成本问题》中涉及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成为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诚然,这两个结论的提出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科斯世界(即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权利的清楚界定能够使得资源配置自动达到最优,而法律的判决

或指说第三方,或者说政府机构的介入并未能对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为西方经济学所力图证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经济制度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而更接近于现实世界的,交易成本为正的,同时也是科斯真正强调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世界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这也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的存在,甚至相当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会使许多契约安排,有关措施无法实施而束之高阁。但是,就想科斯自己所指出的那样,他写作本文的主旨在与针对庀古以税收或奖励的方法解决侵害效应的欠缺提出自己认为的合意的解决方法。因此,我认为这种研究问题的经济方法,研究取向上的改变才是文章的精髓所在。仔细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解决方法是考虑制度安排或社会安排的总的效果,即使净得最大化,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样“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23页最后一段)这就不限于仅仅对产生侵害效应的责任者的惩罚了,或者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侵害者是否有权利继续其侵害行为以及受侵害者是否有权利避免受到侵害,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侵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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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花了很长时间才读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说实话有的地方理解起来有些费劲,整体感觉也有点模糊,文章太长以至读完后边的前边的东西有的已经忘了。但这篇文章给我的整体感觉是科斯引用了大量的例证,同时对前人的甚至说是世人所承认的“权威”进行了批判,这种精神值得我学习。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这篇文章的架构,再从整体上谈点自己的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因此,市场、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事先知道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应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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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1001060817 2010级政治经济学 程翔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报告

文章安排

该读书报告主要是记录笔者阅读科斯先生《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时的理解和体会,并在文章开始的部分对原文作一个概述。之所以选这篇文章来精读(而没有选一本著作),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篇幅所限,写一本著作的读书报告必然会导致大量笔墨都用于概述原作,而无法充分论述自己的理解和观点;二是科斯先生这篇文章虽然比较精短,但其包含的思想却非常丰富,文章的地位也极其之高,可以说,单凭这篇经典文章就几乎开创了“法律经济学”一门学科,所以,精读《社会成本问题》有助于完善笔者的经济学知识体系,尤其对理解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大有裨益。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作者的生平简介;第二部分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对原文中“牛吃庄稼”这一经典案例的展开论述和详细分析,以求验证“科斯第一定理”的精确性;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原文中所述问题的若干个人理解,以及对科斯先生所持观点的一些不同看法;第五部分是结论。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是该读书报告的核心。

作者生平

科斯,全名为罗纳德?哈利?科斯(Ronald Harry Coase),英国经济学家,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荣获19xx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并对产权理论、法律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做出开创和奠基性的研究。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xx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这一重要概念来予以解释。其二是19xx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主张完善产权界定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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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一、有待分析的问题

引出问题:如何处理工厂(甲)对居民(乙)的烟尘污染问题?庇古,《福利经济学》:赔偿、征税或责令工厂迁出。科斯认为这些办法并不合适,这类问题有待分析。

二、问题的交互性质

甲对乙的污染或侵扰固然是一种侵害。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会使甲受到侵害。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羊牛者(甲)对农夫(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个地点,也不会不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养牛者支付给农夫m1,而m1大于农夫放弃土地耕种的收益m2,但m1小于养牛者由此新获得的收益m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四、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由农夫承担责任。农夫会付给养牛者l1作为补偿养牛者减少牛群数目的损失,而l1大于养牛者的损失l2,但小于农夫由此而获得的收益l3。

前提:交易成本为0。

*两种方式都导致一种结果: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五、问题的重新说明

科斯以四个实例论证其观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甲对乙的侵害对乙来说是损失,但,如果不让甲侵害乙,同样会对甲造成损失。

如果甲胜诉,乙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甲放弃对乙的权利,乙会给甲补偿,而且补偿大于甲不放弃权利的收益。(乙对甲的补偿小于乙因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如果乙胜诉,甲会找甲谈判,表示:如果乙放弃对甲的权利,甲会给乙补偿,而且补偿大于乙不放弃权利的收益。(甲对乙的补偿小于甲因此带来的收益。)同样,甲乙可以达成协议。

因此,无论如何,在交易成本为0的情况下,甲乙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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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思考

科斯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讲了企业生产外部性的问题。

这篇论文的结构很明确,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主要分析产生有害影响的企业的行为

第二部分提出了一个很新颖的观点:问题的交互性质,具体指的时当企业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必须进行赔偿,这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损害。而大部分人都忽视了这一点,比如如果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而对企业罚款,在大家看来这只是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以抵消其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增加了机会成本,或者通俗的说是,少赚钱就是意味着赔钱,所以这也是对企业的损害,总之,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片面的从表面上受到损害的一方考虑,要从全局考虑,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交互影响的,不是单纯的一方损害另一方的事件。 第三第四部分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责和不负责的定价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结论挺出乎常识,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定价制度对其结果没有影响。这两个方面对于养牛和种植者的分析很经典。最终的资源配置情况,或者说结果,其中也涉及到企业扩大的规模,决定的关键是企业的边际收益和因其造成的损害而赔偿形成的成本的比较。当定价制度需要对损害赔偿时,当扩大生产增加的收益大于它的赔偿金额时,企业就有动力扩大生产付出赔偿。而在企业不需要赔偿的情况下,受害者(在本例中指种植者)会为了减少损失而向企业付出金钱以使其减少规模减少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扩大生产会减少这部分得到种植者金钱的收益,也相当于其成本,均衡点依然是边际收益和获得金额及这个特殊成本的比较。总的看来,这依然是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企业规模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达到均衡。这是在这两种不同的定价制度下,前一种边际成本等于企业支付的赔偿,后一种等于企业收到的赔偿。

关于这个牛和谷物的讨论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在此的基础上得到了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后面讲述了几个案例,这是对前几部分论点的普遍化。夸大到现实中的各种关系中。在这些案例的讲解中科斯暗示了这样的观点:法官在判决这些案例时,不自觉的应用了上文的规则,通俗的讲,是从全局考虑到了总体的成本,不以单方面的利益为准,而考虑整体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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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暑假拜读了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而第一次接触科斯的理论是在学习微观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外部影响,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有影响,包括“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科斯定理的提出从而解决了私人解决外部性的这条途径。在研读《社会成本问题》之后,对这一问题体会更加深刻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就是“外部不经济”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传统的经济学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关于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的例子,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应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如果单方面的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是否值得,这是需要相互权衡的,“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科斯反复强调这个观点,在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又写道:“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 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首先是“对损害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科斯以剖析“走失的牛损坏邻近 的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作为分析的起点。作者先提出了一系列的假设,再列出了走失的每头牛对谷物造成的边际损失。接着科斯即从养牛者(对损害负责)的角度以及两者能够达成协议的条件下,讨论各自的收益和成本。

在后一章节里,是“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科斯是站在农夫的角度,此时的引起损害的一方——养牛者,无需对损害承担责任,是农夫对养牛者支付减少养牛数的赔偿。“一旦交易达成,结果是农夫最终将放弃在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所以科斯在本章结尾说道“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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