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
花了很长时间才读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说实话有的地方理解起来有些费劲,整体感觉也有点模糊,文章太长以至读完后边的前边的东西有的已经忘了。但这篇文章给我的整体感觉是科斯引用了大量的例证,同时对前人的甚至说是世人所承认的“权威”进行了批判,这种精神值得我学习。我想先从我理解的角度谈一下这篇文章的架构,再从整体上谈点自己的看法。
文章一开始便提出了讨论的主题: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并指出解决此类问题大都采用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即限制甚至是惩罚施害者。而科斯对此提出质疑。紧接着在第二节科斯进一步列举了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例子来说明由于受定势思维的影响,面对这类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何制止和惩罚造成损害的一方,而不是相互影响或者说相互损害。第三节和第四节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他说:“在这种(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都是最优化的。这就是后人总结的科斯定理的起源。
第五节科斯列举了四个案例分别是“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关于医生和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间的冲突)“库克诉福布斯”案(关于工厂排放硫酸氨气体影响漂白剂的问题)“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关于邻居间烟尘妨害问题)和“巴斯诉格雷戈里”案(关于地下室通风的问题),用此来说明继续阐述他的观点。可以看出科斯是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论证的。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空洞的说理。
在第六节中科斯指出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科斯讨论了我们在研究实际问题时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他认为,选择的标准是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因此,市场、企业和政府三者任何一个都没有天然的优越性,我们无法事先知道它们之间的“分界线应定在哪
里。似乎在我看来,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解决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后面的两节: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庇古传统。像《企业的性质》一文一样,斯科也有引用前人的观点论述。这里他引用的就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种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也从微观的案例分析上升到宏观。按照庇古的观点,国家是不需要的,他所倡导的是自由的经济,由内在的市场价值来寻求改变。比如提到的“发动机产生的火星”的事例,然而斯科也提出一些政府应该有所为的工作。如果政府不对铁路公司作出限制,只会让它为所欲为,造成更大的损害,这是庇古理论的不足。科斯还批评了庇古研究的浅尝辄止和实践上的不可能性。
最后一部分“方法的改变” 科斯进行了总结:第一在分析问题时,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考虑各种社会安排的操作成本及其总的效果,而且应该将“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形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应该从理想世界转向现实世界,否则“最终会导致思维的松散”;第二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并不是实物,而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甚至可以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如同企业契约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产权也限定了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同时,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并不相等。
纵观全文我们可以看出这篇文章是对外部性的一个讨论。后人根据理解总结出了科斯第一定理: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它的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场合,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那么还可以得出不同的产权界定可以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通过清楚完整地把产权界定给一方或另一方,并允许把这些权利用于交易,政府可能有效率地解决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很难避免的,在科斯以前解决外部性都是简单的惩罚施害者,而科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让产生外部性者和受外部性影响者进行自由谈判,使得成本和收益能够合理分配,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这是巨大的进步。但是不足的地方就是忽略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职能比如环境保护方面必须要有政府介入才能很好的解决,否则只依靠利益双方只能带来环境的破坏。这篇文章中心其实就是科斯定理,他对以后的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我们不能神话他,任何理论都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只能吸取其精华作为参考进而形成自己的见解。
第二篇:《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读书笔记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19xx年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的一篇经典文章,和《企业的性质》(19xx年)一起成为科斯的经典论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提出了两个被世人称为“科斯定理”的重要结论:一,在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前提下,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资源配置最终结果与法律的判决无关;二,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则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入手,指出传统经济学家因袭庀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对处理外部性问题(或者说科斯在文章中所说的“有妨害后果行为”问题)采取简单地限制制造外部性问题者或那些责任者的方法并不合适,科斯认为它们所导致后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科斯在文章第五节的最后一句话中指出“本文的主旨在于说明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方法来研究问题。”科斯相信“经济学家未能对解决有害效果问题得出正确结论,并不简单是因为方法上的欠缺,而是根源于目前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中存在的基本缺陷。”(21页第三段)他指出“我们需要的是研究方向上的改变。”(同上)
正如我在开头中指出的那样,《社会成本问题》中涉及科斯定理的两个重要结论成为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话题。诚然,这两个结论的提出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科斯世界(即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权利的清楚界定能够使得资源配置自动达到最优,而法律的判决
或指说第三方,或者说政府机构的介入并未能对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为西方经济学所力图证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经济制度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而更接近于现实世界的,交易成本为正的,同时也是科斯真正强调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世界里,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这也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交易成本的存在,甚至相当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会使许多契约安排,有关措施无法实施而束之高阁。但是,就想科斯自己所指出的那样,他写作本文的主旨在与针对庀古以税收或奖励的方法解决侵害效应的欠缺提出自己认为的合意的解决方法。因此,我认为这种研究问题的经济方法,研究取向上的改变才是文章的精髓所在。仔细分析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解决方法是考虑制度安排或社会安排的总的效果,即使净得最大化,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样“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23页最后一段)这就不限于仅仅对产生侵害效应的责任者的惩罚了,或者说应该考虑的问题是侵害者是否有权利继续其侵害行为以及受侵害者是否有权利避免受到侵害,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侵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同上)
我想这种分析方法上的创新颠覆了传统福利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这种新的分析范式如果用简单的术语来概括,我想应该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成本—收益”比较的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企业经济学所经常使用的分析范式),只不过在此之前人们忽视了它的应用。
人们习惯于用规范研究的视角分析问题,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看待问题必然得出哪些行为是应该的,哪些行为是该被禁止的,因而在面对侵害效应的问题时,人们思维定势地认为应该采取税收的方式来约束侵害行为的实施方,而不考虑这一行为的净效益,正如科斯指出的那样“我们在处理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妨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第一次认真拜读大师的文章只为其严谨的逻辑及独特视角所折服,已不用说能提出什么批评性的意见,能够掌握文章的精髓已是庆幸。相信随着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重读科斯的这两篇文章说不准也能捕捉到其理论或分析过程的欠缺。这都有待于理论水平的提高。